“信用修复机制” 给失信者留弥补空间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出要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市场经济建立在信用基础上,良好信用可以促进市场交易,我国正在建设信用社会,全力完善信用机制。目前,越来越多的领域纳入信用系统,对失信者施以信用惩戒,让其承受相应的失信成本,在日常工作、生活中遭到各种限制,感受到信用惩戒的威力,从而不敢再轻易违约。信用污点有一定的记录期限,在此期间,失信者往往寸步难行,各方面都受到限制,而在实施信用修复后,就能够终止信用惩戒,让失信者恢复正常信用。
信用惩戒是负面处罚措施,通过记录信用污点,给失信者打上惩戒烙印,让其感受实现压力。信用修复则具有正面引导效用,让失信者主动改善自身行为,通过各种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以尽快消除信用污点,恢复自身信用指数,尽快投入到正常的工作与生活中。可见,信用修复是对信用机制的完善,弥补了信用惩戒的不足。二者共用,让失信者在压力与动力驱使下,做一个诚实守信的人。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让守信者一路畅通、失信者处处受限,乃信用中国建设的根本目标,也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由之路。在政府的全力推动下,我国信用体系逐步完善,通过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和大数据、云计算等,基本上构建起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让失信者受到相应的惩罚。
据统计,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443万人次,累计限制购买飞机票2682万人次,限制购买动车高铁票596万人次,437万失信被执行人慑于信用惩戒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冰冷的数据背后,体现出信用惩戒的威力。但是,信用机制的主要功能是惩恶扬善,最终目标是打造良好信用环境,让每个人都能主动遵守信用规则。
因此,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角度看,给失信者一个修复信用、拯救自己、重回正轨的机会,是不可或缺的。显然,信用修复填补了信用机制这块大拼图的空白,让失信者看到了主动向善的正面结果,以更好地发挥激励效用,促使其摒弃失信恶习,积极改进自己的行为模式,努力做一个诚实守信的人,以获得社会的认可。如此,对个人、对社会来讲,都是一个正反馈,能鼓励更多失信者主动修复信用。
□周菊(媒体人),原载于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