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思维,为未成年人保护注入法治动力
“天下有定理而无定法。” 写入“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的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创新立法思维,修订完善此前的“定法”,“一针一线”地织牢织密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网。这在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在新增的“网络保护”专章中,采用了“强化+提档+创设”相结合的立法策略。比如:对实践中现有的成熟管理制度――“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22时至次日8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等,沿用了现行制度并通过法律形式予以强化下来;对已有规定但层级较低的立法――“《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中收集、使用、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有关规定”等,从部门规章提档为法律;对存在立法空白的领域――“针对违法信息之外还存在大量不适宜未成人接触的信息内容”等,创造性地提出了“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新概念,并规定了相应的提示制度。这既尊重现行管理制度,又能进一步完善管理,填补法律的空白,打出了一套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组合拳”。
在传统的“学校保护”部分,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创新制度设计多达20余处,可谓事无巨细。比如:禁止学校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或者进行商业性推销等活动,禁止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开展有偿课程辅导,禁止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禁止学校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此外,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还将校车安全管理内容纳入立法,规定学校加强劳动教育,加强勤俭节约宣传教育,明确学校要加强开展心理健康辅导以及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等内容,并做好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预案和演练。新增加的内容,大大丰富了2012年版《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保护”的内涵,有力地强化了学校在未成年人保护过程中的主体责任。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未成年人保护要落到实处,创新立法思维生产“良法”、修订“定法”,无疑是保证《未成年人保护法》具有持久生命力的一条有益路径。未成年人在不断成长,时代也在不断进步,唯有创新发展,不断为未成年人保护注入法治动力,才能真正实现良法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