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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育儿假,关键在激发企业执行动力

要真正让“共同育儿假”落地,首先要构建一套公平合理的假期成本分担机制,在优化企业对生育成本的分担上,迈出实质性的一步。

▲资料图,图文无关。图片来自新京报。

“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育有子女的夫妻,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共同育儿假”。据媒体报道,近日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鼓励探索实行夫妻共同育儿假的规定,在全国尚属首创。

“共同育儿假”这一概念,其实并不算新鲜。去年6月开始实施的《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就提出,鼓励用人单位在女方产假期间安排男方享受不少于5天的“共同育儿假”。

当然,宁夏明显更进一步,一是,放假时长和对象,从江苏的男方“不少于5天”,扩大到“夫妻双方各十天”;二是放假范围,从江苏的“产假期间”,上升到“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的每年”。相对来说,宁夏的做法跳出了传统的产假范畴,确实具有首创意义。

而从宏观层面来说,宁夏此举也是对国家政策的响应和落实。

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鼓励地方政府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开创性地设立共同育儿假,也可看作是制度层面“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的具体举措之一,未来或将有更多地方继续跟进执行。

从个人切身利益的小切口来说,夫妻“共同育儿假”让育儿夫妻们多了一个“喘息”的机会,缓解了部分家长只能在全国性公共假期带孩子出游的尴尬,更有利于缓解“丧偶式育儿”现象。

当然,“共同育儿假”虽好,要由政策层面的优化到实际落地,仍需要一些配套措施来进一步保障。

众所周知,假期多寡,直接对应企业用工成本,如果只是限于“政策请客,用人单位买单”,并不利于激发企业的执行动力。

像此前媒体调查就发现,尽管多个省份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然而“不知道、不敢请、请不了”的现象非常突出。这背后主要还是企业、政府、职工在放假成本方面未能形成合理的分担机制。

而不管是江苏还是宁夏,虽然都被写入了地方法律条例,但都是止于“鼓励、倡导”层面,并不具有强制性,其实仍是考虑到平衡用人单位的利益。虽然最初可能出现落实上的折扣,但站在公平的角度来看,这也是一种必要的谨慎。

所以,要真正让“共同育儿假”落地,首先要构建一套公平合理的假期成本分担机制,在优化企业对生育成本的分担上,迈出实质性的一步。这既包括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做法,从法律上给出更为详实的规定;也包括为企业搭配减税减负政策等。

当然,也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响应、主动落实,毕竟,鼓励生育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从短期看,会增加用人成本,但是,从长远来看,却有利于提升企业形象,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

换言之,构建一套公平合理的假期成本分担机制,创造一个社会各方都积极参与的社会生育氛围,才能真正让包括共同育儿假在内的生育配套政策执行获得更为坚实的基础。

□任然(媒体人),原载于新京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