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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权实施细则,重在家校共识

教育惩戒权实施细则到底该如何制定?8月1日,在教育部召开的关于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的新闻通气会上,教育部基础教育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细则的内容主要包括惩戒实施范围、程度、形式等。当前正与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将尽力加快细则的研制和出台。

今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首次提出将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这标志着,教育惩戒权在教育制度的顶层设计层面正式获得认可。要不要教育惩戒权的疑问已经解决,眼下就是要处理好我们到底需要怎样的教育惩戒权,以及如何行使的问题,制定实施细则便是为此作答。而其中的关键,是要在教师、学校和家长之间,构建和明确一种新的教育共识。

无规矩不成方圆。中国素有“严师出高徒”的古训,教育惩戒可以说自古就有。但近年来,随着教育观念的多元化,教育惩戒到底如何实施,边界在哪,在教师与家长之间明显形成了一种张力。制定教育惩戒权实施细则,就是要在谋求家长与学校、教师共识的基础上,打造一套全社会都认可的教育惩戒标准。因此,细则的研制,不仅需要相关部门合作,也宜事先充分征求社会意见,尤其是教师和家长的看法。

具体而言,首先是要打消教师在管理学生上的顾虑。前不久,山东五莲一老师因用课本抽打两名逃课学生被学校及当地教育部门重罚,如此标准不明的处理方式,显然不利于教师履行必要的管教责任。教育惩戒细则也应该在这方面给予教师明确的预期,也就是说,如果惩戒越界了,教师承担怎样的责任,学校和教育部门的处理程序如何,都应该清清楚楚。

需要注意的一个现实问题是,在一些因教师惩戒学生而起的家校矛盾中,不少最终演变成家长与教师之间、乃至学生与教师之间的个人冲突,如“学生20年后打老师”事件便是一种极端代表。这一现象,启示我们不能完全将教育惩戒带来的矛盾推给教师或学生个人来处理,赋予教师惩戒权,不意味着学校可以置身事外。校方既要监督教育惩戒权的实施状况,也应该承担相应的协调和疏导责任,为教育惩戒权创造更好的实施环境。

在部分教师不敢管、不愿管的另一面,的确也存在着随意处罚乃至过度体罚的现象,这也是教育惩戒在现实中易遭争议的一个重要原因。所以,细则有必要规范好教育惩戒权的边界、标准及程序,形成一套让教师、学生和家长都共同知晓的教育规则。

比如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通知》中,明确规定“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力”,但何谓“适当方式”缺乏明确的指导性标准。细则就应该将过去一些原则性、模糊性的规定加以具体化。另外,也正如有人大代表所建议的,在明确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同时,也应保障学生和家长的申诉权,可对存在异议的惩戒行为进行申诉。

事实上,近些年广东、青岛等地,以及一些学校都有教育惩戒权的立法或者实践的尝试,其中一些经验和教训,也值得细则制定过程中予以参考。总体来说,细则制定需要把握好两大原则。一是,教育惩戒一定要体现“教育”的目的,而不能脱离教育语境谈惩戒。具体的惩戒方式和标准、程序的设定,都应服膺这一目的。二是,教育惩戒权的确立,不该只是一种由上至下的赋权,它更需要社会的整体认同才能发挥好积极作用。因此,应保障教师、学校和家长在细则制定过程中的积极参与,让细则最终经得起教育规律和教育实践的双重检视。

编辑:何睿  校对:刘越(原载于新京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