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再审“未婚妈妈申领生育险案”,释放积极信号
近日,被称为“国内未婚生育申领生育保险金第一案”的官司,有了新的转机——上海市高院受理了此案的再审申请。
2016年,女子张萌意外怀孕,当时她刚跟男友分手,但是决意生下孩子。2017年,张萌向上海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因之前未能提供配偶身份信息和婚姻证明而没有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所以无法申请到生育保险。之后,她提起行政诉讼,但一、二审均败诉。
客观说,按照《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等当地规章,只有“属于计划内生育”才能享受生育保险。上海市的相关街道、社保部门不对未婚母亲发放生育保险,于法有据,算不上行政违法。中国是成文法国家,在法律和行政法规未修订的情况下,法院很难进行“突破性”判决,这也是张萌一审、二审败诉的主要原因。
但在这起个案中,常识、人情和目前法条之间的龃龉也很明显,就连法官也侧面表达了对张萌的善意:一审法官明确在判决书上写明,这个官司具有“可诉性”;二审法官则联系张萌,希望能在法庭外帮助其解决申领问题。
▲张萌与儿子一同出游。图/新京报网
而此番对于张萌的再审请求,如果没有足够的依据,法院完全可以拒绝受理,所以张萌本人也没抱太多期望----她只有一二成的把握。但上海高院顺利受理再审申请,这也释放了积极的信号。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诞生于2001年,但这些年,中国的生育政策经历了一场“三十年未有之大变局”,面对人口红利的锐减、人口老龄化问题突出,人口政策也从“管理”,逐步转向为生育“服务”。这也需要职能部门完成角色的切换,也需要相关政策能完成调整,形成合力,避免制度惯性、政策修订不及时形成的掣肘。
比如,对于未婚生育的落户问题,国家层面就已有了成熟的解决方案,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初发布的《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对于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等文件,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这份政策善意,完全可以延续到生育保险发放上。生育保险是上世纪90年代由劳动部门推动的,其制度设计初衷是“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与人口管理的关系并不大,而是一项针对女性职工生育的福利。只是后来在执行过程中,这一纯福利被添加了不少人口“管理”责任。
如今,人口“管理”本已松绑,捆绑于其中的相关政策、福利也有必要回归设计初衷。而通过这起案件的“再审”,也可以对生育保险的“底层逻辑”进行再梳理。虽然生育保险给付的标的不算高,但这代表了政策的指向和个体的权利保障。这次,上海高院受理再审请求,既是对个案的再度审视,也是对相关政策的重新考量。在此也期待,这次再审能撬动更广范围的生育保险变革,让那些未婚妈妈也能享受到政策关怀与制度保障的照拂。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原载于新京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