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

谨防信用惩处变成社会治理“万能神药”

江苏省人民政府近日发布《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明确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7日内申报登记信息。未按规定申报、转报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记入信用记录。该管理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8日新华网)

信用中国,自然离不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人们对社会信用体系的认知,已经逐渐由是否言而有信,变为整个社会制度的革新。从文明旅游到文明乘车,再到文明消费,我们正在逐渐搭建起社会综合信用体系。当信用逐渐变为各个行业领域内最好的通行证,势必推动整个社会形成重诚信的良好氛围。

探索信用体系逐渐扩大是好事,随着人们对信用的愈加重视和信用在未来生活中的地位日渐彰显,信用惩处已经成为社会治理的有效手段。以前,人们对老赖们无能为力,但自从建立健全了失信惩处机制,在社会各部门对老赖合力打出“组合拳”以后,履职尽责和及时还款的人多了,宁愿不要名誉也要拖欠款项的人少了。人们对失信惩处的认可度越来越高。

但是,社会上也存在一个认识误区,就是什么都要和信用沾上边。应该看到,制度的作用是督促人们向善,而惩处永远都是督促手段之一,且是人们不愿意看到的手段之一。信用体系逐渐完善是好事,信用体系逐渐发挥威力也是好事,但信用惩处事项随着信用惩处威力的增大,应该是呈现越来越谨慎的状态。若是让信用惩处被无限度、无规则地扩大,那么势必会造成社会失信惩处手段的滥用。

信用惩处的范围纳入要谨慎。对待信用惩处,既要有不同事项不同惩罚措施的相应细则,更要有可进也可出的具体保障措施,要避免信用惩处成为一个人身上的污点,避免信用惩处只能有惩处而没有改过的机会。与此同时,对纳入信用惩处的事项,既要搭建全国统一的信用惩处体系,也要避免地区对信用体系建设随便增加项目。该在道德层面调节的事项,应尽量让道德发挥作用;该由信用体系调节的事项,都应有理有据。信用惩处唯有更精准,才能更加便利生活、服务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