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

切实维护公众“头顶上的安全”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提出16条具体措施。其中明确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不断发生,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不用重典,无以治乱象,法治的威严也无从体现。《意见》明确,对故意高空抛物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针对侵害人难确定的老问题,最高法强调,要明确区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等等。这是切实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维护民众“头顶上的安全”的体现。

针对高空抛物行为,《意见》明确界定了不得适用缓刑的多种情形: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从而增强了刑法打击的精准性,提高了震慑性。针对一些人对于高空坠物行为是否追究刑责的困惑,《意见》强调,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依照刑法规定定罪处罚。违规生产、作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这显然有助于从源头上防止高空坠物致人伤亡悲剧的发生。

惩治是预防的前提条件,预防是惩治的必然要求。《意见》既勾勒出清晰可辨的严惩路径,也释放出将预防和惩治相结合,加强源头治理的强烈信号。《意见》的一大看点,就是明晰物业的责任。此次《意见》不仅强调了物业公司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而且明确物业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换个角度看,这是在引导物业公司积极采取措施,预防高空抛坠落事故,营造安全宜居环境。

期冀借助这次最高法出台《意见》,潜在不法分子能感受到更大震慑,知敬畏、知收敛,守住法律底线。同时,也希望各地物业公司补齐管理、制度上的短板,切实担负起应尽的责任,和广大业主一起,共同编织起防范高空抛坠物“安全网”。(杨维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