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

肖群忠:蔡元培社会核心价值与主体责任观述论

作者简介:肖群忠,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关 键 词:蔡元培/社会价值观/责任观/现代价值

标题注释:“传统美德的继承创新与实现中国梦研究”(14AZD00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蔡元培先生在20世纪初曾应商务印书馆之约撰有一本《中学修身教科书》并于1912年由该社出版发行。至1921年9月不到十年,出版印行了16版,足见其影响很大,广受欢迎,这可以说是我国伦理学发展史上一本现代经典。尤其是其“社会”一章,论述了社会核心价值观或者换句话说社会所应极力维护的人的基本权利即生命、财产、名誉,以及人对社会应该所尽的基本义务即“博爱与公益”“礼让与威仪”,其概括精准、分析透彻、科学合理,具有很高的思想、学术价值,且对于我们当下培育社会核心价值观富有启发。

一、总论

人之修身,不仅要自修,而且还要在家庭、社会生活中通过践行相应道德义务去修养自身。人在社会生活中,应该秉持怎样的核心价值观,或者说社会应该维护人的哪些基本权利?人又应该对社会尽怎样的基本义务?

对于前者,蔡先生认为,生命、财产和名誉是由每个人组成的社会所应该极力维护的人的基本权利,也即是社会最应重视和秉持的核心价值,社会是由人组成的,人的生命都不能维护,必然导致社会的灭亡或解体。财产是维护人的生命存在和生命的物质保障,因此,财产权是仅次于生命权的基本人权。人不仅是一种肉体存在,而且是一种精神存在,如果说,财产权是人的物质权利的基本体现的话,那么,名誉则是人的精神权利的集中体现,因此,“名誉”同样是弥足珍贵的人的基本权利。

人享受了社会赋予并保护的权利,也应该尽自己对社会的义务。那么,最基本的义务是什么?蔡先生提出两项:“博爱与公益”“礼让与威仪”。实际上讲的就是我国传统道德中两项最核心的道德:仁与礼,它们也确实是人在社会生活中应该秉持的两种基本态度与应尽义务。名之以“博爱”又承认“等差之序”,实现了传统仁爱思想和西方博爱思想的融合。“公益”无非是“仁爱”或“博爱”之实践。礼之本质在于内有爱敬之心,外有谦让之行,既然立足于实践,因此,以“礼让”命题。礼让是人际交往之礼,“威仪者,对于社会之礼让也。”蔡先生这里所谓“威仪”这个概念,是其在特定历史条件与语境下的特殊表达,实际上指的是人在社会公共生活中所应具有的公共文明行为和素质,是礼的社会公共实践。

上述这些内容以我之见可概括为:社会核心价值观与主体责任观。蔡先生概括精准,论证缜密,深有启发,足资借鉴。

什么是社会?在蔡先生看来,“凡趋向相同利害与共的人,集而为群,苟其于国家无直接之关系,于法律无一定之限制者,皆谓之社会”①。这是蔡先生给社会下的一个较为宽泛的定义,社会即众人组成为群,只是这群人是有共同的价值趋向和共同利益的人,因此,社会的外延范围可大可小,不过,由于各国社会特性不同,虽然有时也会言及人类社会普遍价值,但社会却大多指一国内之社会。社会就是界于家庭与国家之间的公共领域,现在有时把它叫做市民社会、公民社会、民间社会等,总之,相较于家庭私人生活领域,社会属于公共生活领域,另外,它也不同于国家政治关系主要是用政策、法规、法律来处理公民和国家的关系,在社会中,主要是通过道德、文化、习俗来调节人的生活的。

生活于社会之中的人对社会如何报效呢?这就是要“广公益,开世务,建立功业,不顾一己之利害,而图社会之幸福”②。因此,公而忘私是美德,自私自利是恶德,社会进步取决于这两种人的多寡。

人在社会上有两种基本义务:一是公义;二是公德。“公义者,不侵他人权利之谓也。”③义务有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义务是有所为,消极义务是有所守。那么,要守什么呢?这就是人的基本权利:生命、财产、名誉。生命是人的最高权利,也是其它一切权利的基础,财产是维护人的生命的物质基础,只要是正当所得,必须保守,神圣不可侵犯。名誉是人的精神生命,是积德累行而来的,是人的无形资产,别人不得谗诬污蔑。这三项基本人权不仅是法律,道德都要极力维护,这是文明社会的基本秩序。

维护基本人权是消极义务,人对社会的积极道德最基本的是博爱。博爱之德的起点是能够心怀恻隐之心,对于处于人生困厄苦境的人伸之以援手,赈济扶助。赈穷济困,还只是弥补缺陷,博爱之更高要求,就是为社会长远发展而做贡献、求进步、图公益,开世务,建功立业,造福社会。

上述所述消极义务与积极义务,类似于孔子所言之忠恕之道。“孔子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又曰:‘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是二者,一则限制人,使不可为;一则劝导人,使为之。一为消极之道德;一为积极之道德。一为公义,一为公德,二者不可偏废。”④

二、分论

1.生命

生命对于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维护人的生命存在与安全是最基本的权利与义务。对人的生命构成威胁,已经不仅是个道德问题,而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重要的是人们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时,该怎样维护自己的生命存在与安全。

杀人偿命,天经地义。当我的生命即将受到危害时,我不能坐受其害,而是要全力抵制。合理尺度的正当防卫不仅为法律所允许,而且为道德所支持。其合理尺度就在于维护自己的生命不受伤害而不能因怒过度伤害对方,在正当防卫之外的治罪制裁之责应有国家法律来承担。如果超过正当防卫的范围,国家也要治罪,以防徇私情而忘公义。这种自保其命的生命安全教育非常平实可靠,确实是修身之要。

法律亦有杀人之事,这在中国古代就是“大辟”之刑,也就是“杀头”,大辟之刑或者死刑,要不要废弃?在学界和各国的执法实践中都存有争议。从狭义的“大辟”即“杀头”的行刑方式来看,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现在世界各国的执法实践中已经基本没有了,当然,西方很多国家还有“绞刑”的习俗,这显然从保留全尸的角度看,较之“砍头”文明多了。当代世界,也有一些国家废除了死刑,我国则还没有废除。应该如何办?蔡先生认为:“故昔日所行之刑罚,有涉于残酷者,诚不可以不改,而悉废死刑之说,尚不能不有待也。”⑤虽然现代社会,很多国家已经废除死刑,但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和法律实践的角度看,蔡先生此说非常符合中国实际情况,虽然是近百年前之论,至今仍是平实之论。

一人之正当防卫为法律与道德所允许,那么,一国之正当防卫自然也理应受到国际公法和道德的支持。所谓一国之正当防卫,显然这是指国与国因利益纷争而起的战争中的杀人行为,这是出于国家命令所为,只要是在交战场合,这都是有道义合法性的。但是如果是对方不战或者战败而降服者,即使在双方开战之际,也不能加以危害即所谓“缴枪不杀”原则,这是国际公法和道义所坚持的原则。

在“生命”这一节里,蔡先生着力论述了如何维护生命存在的伦理原则,从个人层面讲到了正当防卫的道德尺度,死刑存废问题在20世纪一直是生命伦理学或者社会学的热点问题,蔡元培先生的观点,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仍然有现实借鉴意义。关于战争中的杀人行为的道德尺度的相关论述,是完全符合战争过程中对待人的生命的伦理一般准则和人道主义原则。

2.财产

财产是维持人的生命存在的基本条件和生活的基本保障,是人经过一生勤劳努力得来的,因此,财产权是仅次于人的生命的基本权利,因此,盗窃之罪也是仅次于杀伤的罪恶,这是古今中外相同的看法。

那么,财产权最初是如何产生的?一是先占,二是劳力。有的东西,本无所属,我先取而有之,这也没妨碍别人的权力,这就是所谓先占。先占实际上是劳力的一种,无论是耕地打鱼,发现无人之地,无论难易都需要劳力。劳力是一切财产权产生的根据。凡是不劳而获者,不得谓之财产。如人享受空气,空气不是财产,而要获得山禽野兽,则需要劳力,耕而得粟,造而得器,这都需要劳力,因此,其成果都成为其人之财产。

拥有财产并以此为资本而赢利、自由处置自己所属财产,这都是财产权。一个社会是否尊重并维护财产权,是其社会文明程度的体现。如果不尊重财产权而横敛暴夺,不仅不能保证社会秩序,而且会阻碍人民的勤勉之心,使社会走向堕落。财产权之维护既要依靠法律,也要依靠道德。人民拥有财产蓄积权、遗赠权,这不仅可以惠及子孙,养成人民勤俭之德,也可培养慈善捐助社会之义举。

财产权的取得,无论是先占、劳力还是遗赠,其要旨是一样的,就是不可侵犯,这既包括自己之财产不容侵犯,别人的财产也不容侵犯。因此,人围绕财产问题上的根本义务有四,一是关于他人财产的直接义务。二是关于借贷的基本义务。三是关于寄托的基本义务。四是关于交易的基本义务。对于别人财产之直接义务方面,盗窃之不义,是小孩都懂的,也是法律严禁的。从道德上看,以虚伪之术,诱骗财物,其罪同于盗窃,还有貌似廉洁而实则阴占厚利者,如官员之以权谋私、贪污腐败,其罪比迫于饥寒而行窃者,其罪大矣。关于借贷,借财之人,不仅有偿还之责任,而且当感谢其恩意。贷人财产者,不但有要求偿还之权,而且还可以要求适当之酬报,当然不能过分,乘人之危,要求过当之息,是道德的罪人。至于朋友亲戚,则要更加重义轻利,则有利于双方关系的增进。借贷双方都应遵守借贷期限,这也是应该遵守的道德义务。关于寄托与受托方面,保守他人财物尤其应该慎重。不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除非是天灾时变,不能损害,完璧归赵,这是受托者的应守之德。而委托者应该尽其对保守者之酬劳报答之责。财物的交易,是由人类进化和社会分工形成的有利于社会的活动。以劣充优,以粗充精,作伪欺骗,应以商贾道德加以规范约束。虽眼下占了一点小利,但信用一失,损失更大,西方谚语说:正直是最高的策略,真是至理名言!人与财产,有直接的关系,如不恪守道德,在不知不觉间就容易犯错。盗窃已经属犯罪,犯者较少,而借贷交易,往往违背道义者比较多。对待财物,当得则得,当给则给。一定要见利思义,坚守道义,如果人人能如此,则是人生与社会之福。

蔡先生这些论述在当下的市场经济社会中有特别重要的现实应用价值。财产的先占原则不仅对于处理人与人的关系甚至对于处理国与国的领土纠纷都有借鉴意义。劳力是财产权产生的根本,这对于树立不劳动者不得食的观念,培养人们的勤劳品德都是非常重要的价值理念。正如俗谚所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对他人财产的直接关系中,盗窃是仅次于杀伤的第二大罪,这是一种基本价值认识,与世界各大宗教的道德戒律“勿偷盗”等是完全一致的。特别是对于欺骗诈财和贪官阴取的批评,真是切中我们当下社会的时弊。在当代的市场经济社会和网络环境下,各种诱骗钱财的事层出不穷,防不胜防,贪官污吏盗取人民和国家财产,真是大罪。因此,在社会治理和加强吏治中,既要纠正社会的诈骗钱财的歪风邪气,也要继续坚持反腐倡廉,端正政风。在民间社会的人与人的财产交往中,在借贷、信托和交易中,都要恪守相关道德,培养诚信品质,各尽自己义务,促进社会经济生活良性发展,促进社会风气逐步好转。近些年来,由于社会道德风气不太好,这些基本的价值观似乎已经为人们所淡忘,为此,重申和坚持人们面临财产问题时的这些道德义务与规范,就显得非常重要。

3.名誉

人区别于动物之处,在于人有精神需要,重视名誉是人区别于动物之处,正如孔夫子所说:“君子疾没世而名不称也。”(《论语·卫灵公》)人之名誉不仅涉及到生前还影响到后世,所以古今忠孝节义之士,都非常重视名誉的价值。名誉来自于天才或者长期的努力奋斗,获得实属不易。因此,人对其爱护甚于财产生命,也受到法律保护,但由于名誉是一种无形的精神价值,法律制裁时有不济,以道德保护人的名誉显得更为重要。

毁坏人的名誉的恶行恶德主要是:谗诬和诽谤。蔡先生认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为无中生有,虚造事实以污蔑他人,而后者是将他人的不检放大,加以恶评。这两种恶德恶行,虽然就恶的程度上略有区别,但其危害都是很大的。好事不出门,恶事传千里。诽谤体现出诽谤者的恶意和嫉妒之心,谗诬更是无中生有,污蔑他人,严重的可导致人身败名裂。谗诬和诽谤,这两种恶行其根源所自何由?蔡先生认为有三:一是嫉妒,二是猜疑,三是轻率。嫉妒,在社会心理上是一种挫折心理,只有不如别人的才会嫉妒别人,一般嫉妒不会发生在长上对下或者处于优越状态的人。嫉妒是在别人的成就中寻找痛苦,而不是在自己已经取得的成绩中寻找快乐,因此,这是一种不健康而且悲哀的挫折心理,在这种挫折心理驱使下,就容易导致攻击行为,这就是谗诬和诽谤。过去常常说“东方式嫉妒”就是我不行也要把你拉下来,而不是知耻近乎勇,努力奋斗超越别人。猜疑也可导致谗诬和诽谤。猜疑就是所谓的“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这暴露出这类人自身修养不高和心灵的龌龊,因此,人应常抱持一种“来说是非者,必是是非人”的警惕态度,防止这类小人对别人名誉的谗诬和诽谤。轻率之人可能本无恶意,不了解情况,轻率判断,或者由于平日和被谗诬和诽谤的人有过节,所以常常以恶意主观臆断来做判断,这实际上等同于谗谤,因此,不可不谨慎。按中国人的道德传统,往往鼓励道人善,隐人恶。当然揭露有害于社会的恶行,与攻击损人名誉之事,完全是两码事。

蔡先生对谗诬和诽谤两种恶行恶德的人性根源的分析,入木三分,对我们防止别人谗诬和诽谤具有警示作用,对加强我们自身修养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道德是在善与恶的斗争中进步的,惩恶在某种意义上也就是在维护善,弘扬善。因此,对谗诬和诽谤两种恶行恶德进行批判,必然会有利于维护人的名誉权。

4.博爱与公益

生命、财产、荣誉都是社会所应极力维护的基本人权和人的根本利益所在,生活于社会中的人们只有这些方面都受到尊重和保护,才可以说是生活在一个正义的社会,而自觉维护这些权利是生活于社会中的人们的正义品质。

蔡先生还从其积极道德与消极道德的角度将博爱与正义对举,来定义分析博爱。既重视前者的有所为,又重视后者的有所守。认为博爱是“人生至高之道德”,它导人以善,正义就是遵守国法,不悖公义,自觉维护生命、财产、名誉这些基本的人权,它能使人免于为恶。

“博爱者,施而不望报,利物而不暇己谋者。”⑥这种同类相恤,爱利他人的精神与行为是人区别于动物之处。蔡先生既承认人类基于普遍人性而有的博爱一切人的精神,同时,又很好地将仁爱的“爱有差等”精神包含其中,认为这种亲疏之道,正是博爱之道,“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总是有个实行的先后顺序。这可以说是创造性地将西方的博爱精神与中国的仁爱精神完美地结合在一起了,这是传统文化实现现代性超越的一个典范。

在蔡先生看来,人人有博爱之心,于其家,则会父子亲,兄弟睦,夫妇和。于其社会,则会无攘夺,无忿争,贫富不相蔑,贵贱不相凌,老幼废疾,皆有所养,蔼然有恩,秩然有序,正如时下一首歌所唱“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成美好的人间。”爱,确实是一切道德行为的高尚情感根源,因此,也为各大宗教所倡导,如儒家倡导仁爱,基督教倡导博爱,佛教强调慈悲为怀等等,只有具有博爱精神,才会实现家庭与社会和谐,从而促进人类幸福。

那么,如何实践博爱呢?首先应该见人疾病救之,危难救之,困穷补助之,这就像孟子所言的“赤子临井”的案例,人类具有相爱之天性,恻隐之心,仁之端也。人如果出于利己心的计算就会逐渐养成冷漠习性,人对人都不能相爱相助,又如何为社会、国家去出力牺牲呢?人在关键时候能挺身而出,就在于平时培养这种爱心。救人疾病时,如遇看护传染病,如本人尚有侍奉父母之责或对国家社会有重大责任者,不能轻以身试,即使行善,也要考虑价值大小,这种思想可谓平实亲切,令人信服。济人以财,重在心意,而不在多少,受者应感恩,施者应真心,而不是沽名钓誉,反害其德。博爱之慈善捐助,也应立足长远,使受助者自立自强,以图永久福利,如果因扶助而使其浪费、依赖,反为害也。行博爱慈善公益之事,除了救困济穷外,最重要的还是要开世务,兴公益,这是我们每个人对社会的根本义务。人的才力不同,职务不同,但都可以根据自己的职业,努力为社会做出贡献,其事虽有差异,但效果是一样的。只有为社会做出贡献,才不会虚度人生。对社会的贡献,不仅包括在物质功利上建功立业,而且在文学艺术等精神文化领域所做的贡献,也是可以影响当代,传之后世的不朽功业,这样可以推动社会进步,才是人生最大博爱也。量力捐财,以行公益,可以做哪些事呢?蔡先生举例:“修河渠,缮堤防,筑港埠,开道路,拓荒芜,设医院,建学校皆是。”⑦但他认为最有益社会的是建学校,还有设育婴堂、养老院,这一切都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体现。爱护社会公共事物与设施,可以说是行公益的另一体现。这与我们所讲的“爱护公共财物”的公民道德基本规范是完全一致的。人知损害别人东西要赔偿,然对公共财物,则公然毁损,诸如攀折公共花卉树木,应学习西方爱护公物之美习。“国民公德之程度,视其对于公共事物如何,一木一石之微,于社会利害,虽若无大关系,而足以表见国民公德之浅深,则其关系,亦不可谓小矣。”⑧

蔡先生论述博爱之价值,博爱之落实于实践即为行公益,慈善捐助,救人困厄是博爱,量力捐财,以助公益是博爱,为社会发展做出物质或精神上的贡献是更大的博爱与公益。这些都是博爱公益方面的有所为,而爱护公共财物则是博爱与公益有所守的社会责任、义务与美德,对当今中国尤其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5.礼让与威仪

如果说仁爱与公益是一种积极性的道德义务的话,那么,礼让与威仪就是有所守的消极性道德义务。我国素有“礼义之邦”之称,儒家文化不仅重视仁,也重视礼义,正是人民循礼行义,才会有“礼仪之邦”即文明之邦的美誉。

孟子曰“辞让之心,礼之端也”(《孟子·公孙丑上》)。礼的本质之一是辞让,因此,称礼让。只有礼让,才能使人与人之间的交往避免冲突而增加和谐、促进幸福。

义为礼本,礼以行义。义表现于仪容举止即为礼。“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荀子·富国》)“夫礼者,所以别尊卑、异贵贱。”(《淮南子·齐俗训》)“少长贵贱不相逾越,乱不生而患不作。”(《管子·五辅》)因此,蔡先生说:“礼者,因人之亲疏等差,而以保其秩序者也。其要在不伤彼我之感情,而互表其相爱相敬之诚。”“礼之本始,由人人有互相爱敬之诚,而自发于容貌。”⑨这些观点都是深谙中国传统道德要旨之论。

礼的本质除了让,另外就是对别人和社会表示礼敬或恭敬,因此说“恭敬之心,礼也”(《孟子·告子上》);“有礼者敬人”(《孟子·离娄下》);“恭者,礼之本也”(王符:《潜夫论·交际》);“君子贵人而贱己,先人而后己,则民作让”。“善则称人,过则称己,则民不争。”(《礼记·坊记》)礼不仅是恭敬之心,还包括对他人发自内心的诚爱之心,即仁心,因此,“礼,既本乎感情而发为仪节”⑩,是质与文的统一,“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论语·雍也》)如果没有内心的爱敬之心,那么外在的仪节就变成了虚伪的做作,因此,“礼以爱敬为本”(11)。

礼不仅要明其理,更要践其行,当代社会的国际交往较之古代为多,所以,公民应注意国际交往礼仪礼节。在日常交往中,总是要以谦让为用,虚心平气扬人之善、宽谅其过,不炫己长,成人之美。在深层的思想交往中,应该秉持思想自由、信仰自由的原则,平心以求学理事理,不要意气相争,而要温良谦恭,薄责于人,这样才会维护交际秩序,不致影响人际关系。

人之相交,不限于人际,还要与社会公共秩序打交道,因此,除了礼让,还需要威仪。“威仪者,对于社会之礼让也。”(12)蔡先生这里所谓“威仪”这个概念,是其在特定历史条件与语境下的特殊表达,实际上指的是人在社会公共生活中所应具有的公共文明行为和素质,以此表达对社会秩序与文明的恭敬和礼让。比如不能在公共场合垢衣被发,大喊大叫,又比如,在赴丧礼时,不能谈笑风生等等,都是对别人和社会的无礼之举。

三、析论

蔡先生的社会价值观与责任观,与时下所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社会价值共识即“自由、平等、公正、法制”相比,它有什么特点?通过二者的比较,对我们形成社会价值共识,加强核心价值观与道德观建设有何启示?

第一、文明社会必须坚持维护生命、财产、名誉等人的基本权利。这是社会和每个人都应该极力去维护的核心价值。能否尊重和维护这些基本人权,是一个社会文明状态的基本表征。一切社会核心价值观和道德观建设和良好的社会治理都应以此为目的和目标。

反思当下社会,法律层面的正当防卫和死刑犯罪执行等,可以说我国社会似乎都已经有长足进步。但从社会价值观与道德观的层面看,人对生命的敬畏意识和维护意识令人堪忧。杀人越货的事和恶性案件似乎是越来越多了,为了区区几百元钱,就可以因谋财害命而杀出租车司机。杀师案、杀亲案甚至灭门案这样的恶性案件,在古代社会很难听到,在当代社会似乎也是有相当的发生概率,当然还有诸如“小悦悦事件”所体现出来的对人的生命价值的漠视。总之,在形成社会价值共识时,必须重申或十分重视生命价值的至高性和基础性,忘记了这一点,一个社会的人道主义基础就没有了。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自由主义权利思想的影响,人们在财产权方面的意识似乎是有所增强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财力的增强以及个人意识的增强,个人之间的借贷、信托之类的事,实际发生率变少了,人与人在财产交往方面的基本伦理准则在私人交往领域还是被恪守的。商品经济带来了交易活动的增多,市场经济社会的商业道德状况并不是太好,蔡先生所批评的以劣充优,以假充真,坑蒙拐骗等等,在现代社会中是越来越糟糕了,这种诚信缺失的不良道德环境和市场秩序曾经引起国人忧虑,现实与虚拟环境中的各种骗术令人防不胜防,这些都是以直接夺取别人的财产为目的的,这不能不说是我们当下社会道德失落的一个重要表现。蔡先生批评的官员以阴暗的形式贪污腐败,掠取人民和国家财产的事,在当代也是愈演愈烈,这些人的行为正如蔡先生所说,其恶劣程度远比那些迫于生活贫穷而偷盗的人还要恶劣。要实现社会风气根本好转,必须加强社会经济—道德环境治理,更加有力地打击那些直接掠夺人民财产的各种诈骗犯罪和官员贪腐,切实维护人民和国家的财产安全。

当代社会,随着网络技术和传媒技术的发展,人们的联系和虚拟交往更加方便快捷,这是社会的进步,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利用传媒和网络毁人名誉的不良事件。现代社会,维护人的名誉与尊严,应成为每个人的价值信念,这需要公民首先要加强自己的个人修养,多道人善,隐人之恶,而不是相反去谗诬和诽谤别人。同时也要加强相关社会环境建设与法制建设,以制度的力量切实维护人的名誉权,从而促进社会尊重并维护人的名誉与尊严的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

第二、社会成员必须积极履行博爱与礼让的基本社会道德义务。

爱的情感是一切道德的积极性源头,我国社会经过长期以来的政治斗争特别是文革时期对人权、人道的摧残,加上近三十多年来,利益最大化、人性自私化的再次冲击,使我们人性中的爱的情感资源有所淡漠,要使我们社会真正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在形成价值共识和道德观时,务必要从这种根源性的仁爱与博爱精神教育开始做起,逐步唤醒人性中的善端,增强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爱情与善意,与人为善,在相互帮助、实践公益的过程中逐步建立社会与人际的信任,因此,一定要讲仁爱,行公益,这确实应该成为我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其中的“友善”与此有类似之处,但总觉得“友善”的表达,意义不如上述博爱表达更加明确。如何将传统的仁爱思想与西方的博爱思想融会贯通起来,丰富我们的“友善”价值观并加以实践,这是培育当代中国核心价值观与加强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

现代社会已经由传统的熟人社会变成了陌生人社会,仁爱的感情往往形成于熟人之间,它虽然可以向陌生人推扩,但这只是一种可能性,现代道德建设,不仅要依赖爱的有所为的积极情感,而且,要依赖礼义之有所守的理性精神资源。现代生活的公共性日益增强,有所守,讲求遵守公共文明规范、维护公共生活秩序,提高公民道德素质是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自古以来素有“礼义之邦”之称,但传统道德所讲礼让大多限于熟人间的礼让,这是有可能的。但由于我国传统社会公共领域并不发达,人们步入现代公共生活的时间还不长,人们缺乏社会公共生活的道德资源,因此,在与世界交往的过程中,国人当下的某些公共文明素质的低劣已经成为令人十分难堪的事情,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是不相称的。蔡先生所讲的“礼让与威仪”的基本精神,对于我们当代社会有非常重要的针砭意义。

第三,社会核心价值观建设必须体现真正的价值共识和主体实践性。如果我们把蔡先生所讲的社会核心价值与责任观与时下我们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社会价值共识部分的内容即“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作以比较的话,就会发现,前者可能会更无疑义的形成真正的价值共识并且具有较强的主体性与实践性;如果说“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还只是一种社会理想图景的抽象理念的话,而“生命、财产、名誉”则更具有一种主体性、实质性的目的性价值;如果说前者仅仅是一种抽象价值观念的话,那么,仁爱与礼让的责任观就是一种主体性、实践性的德性,价值观不仅是人们所崇尚的好的事物,为了实现这种事物还需要将之化作行动,如果没有行动,再好的高尚价值也难以实现。正如习近平所认为的那样:“核心价值观,其实就是一种德,既是个人的德,也是一种大德,就是国家的德、社会的德。”(13)蔡先生的社会价值观与道义责任观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整体,体现出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价值观念与道义实践的统一,具有更强的主体参与性、实践操作性,在我看来是一种更为合理的全社会的价值共识和共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