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玲:“拥有”与“配享”:康德论尊严
作者简介:王福玲,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在古罗马时期,斯多亚学派哲学家西塞罗从自然法的观念出发,将尊严概念的运用范围扩展到所有人类存在者。人由于理性与自由而优越于自然界的其他生物,这就是人的尊严和高贵所在。西塞罗还强调,人应该通过正确运用自由和理性,过有道德的生活。深受理性主义传统尤其是斯多亚派思想的影响,康德对尊严概念的运用也体现出上述两层含义:1.人应当仅仅被他自己所规定,只要他把自己提高到他的源始的尊严,提高到对一切不是法则的东西的独立性。2.所有人都凭借自由而拥有尊严,但是只有那些以某种方式运用自由的人才拥有第二种形式的尊严。康德分别在“源始的尊严”和“实现了的尊严”两种意义上来运用这一概念。前者是人因其自由和理性而平等享有的;后者是人因其德性而享有的,即配享尊严的问题。康德对尊严概念的这种运用与他对意志自律概念的理解紧密相关。
在康德看来,自律是意志的一种必然属性,即拥有意志的理性存在者或人必然是自律的。尽管有限的理性存在者——人不可能在其所有行动中将这种本质属性展现出来,但这种本质的属性或能力依然可以作为一种潜能或禀赋内在于理性存在者中。作为潜能或禀赋的意志自律是康德在《纯然理性限度内的宗教》和《实用人类学》中分别提到的人格性的禀赋和道德性的禀赋。
人类虽然受法则和义务的束缚,但义务对于人来说并非来源于任何外在的权威或任何形式的感性偏好,而是来源于人的理性本性。义务是人自己加诸自己的,人或理性存在者有自我立法的能力,与此同时还具有服从这种法则的能力,在康德看来,这正是人的尊严所在。
“源始的尊严”是人作为一个自然的理性存在者先天拥有的一种优越性。这种意义上的尊严对于每个人来说是绝对平等的,与个人后天的德性没有关系。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康德主张,罪犯和道德高尚的人平等地享有尊严。虽然罪犯和恶棍由于其恶行使自己不配享他人的尊重,但意志自律或道德性的禀赋在他们身上并没有因此而消失,他们依然拥有尊严。确切地说,恶行贬低了他们的人格,使他们不配享有尊严,但这并不影响他们拥有“源始的尊严”这一事实。就此而言,我们还应该给予他们应有的尊重。
“源始的尊严”体现了尊严的平等性和先天性。在拥有尊严的问题上,康德坚持了绝对的平等主义立场,具有浓厚的启蒙色彩,这一思想与现代尊严理念一致。康德之前的哲学家就已经提出尊严的根据在于自由和理性,康德的贡献或特色在于对自由和理性的深刻理解,即意志自立法、自守法的能力或道德性的禀赋。康德通过对尊严之根据的批判和发展进一步凸显了尊严的崇高和神圣,彰显了人的本质。
意志自律作为一种能力,既以禀赋或潜能的形式存在,也可能以实现了的形式出现。就后者而言,意志自律这种能力彰显为道德性,人因此而享有的尊严就是“第二种形式上的尊严”,即实现了的尊严。这种意义上的尊严是因人而异的,只有那些行为体现出道德性的人才享有此种尊严。事实上,这种差异性反映的是配享尊严的问题,即与罪犯相比,道德高尚的人更加配享尊严。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给予那些在才能、权力、财富、荣誉等方面成绩显著的人以更多的尊重,这是否意味着这些人通过不同于德性的方式获得了“第二种形式的尊严”呢?康德意识到了个体在能力或素质方面的差异,但他并不认为人们可以通过这些方面的成就来“实现”源始的尊严。他说:“向他人表示的不同尊重,不可以在德性论的形而上学初始根据中详细陈述并加以分类,因为这里要讨论的只是德性论的纯粹理性原则。”康德提到的“尊重”不同于我们对人性尊严或道德性尊严的那种敬重,因为前者的根据是现象领域的事实——个人才能、成就等,而后者的根据是本体领域的理念——人性尊严及其在理想状态下的实现。换言之,康德认为,德性或道德性是实现或彰显源始尊严的唯一途径。这与康德对人性的认识紧密相关:道德才是人的本质,人只有作为道德的本体存在者才能真正实现人的本质。因此,人只有通过道德性才能将潜在的自律能力,将“源始的尊严”实现出来,康德道德哲学的最终使命是提升人性,让人的不纯粹意志逐渐向纯粹意志过渡,让人最终成为一个道德的人,一个拥有善良意志的人。德性尊严是康德尊严思想的归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