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

乔法容:道德本质的新思考

作者简介:乔法容,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伦理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教授

如何理解道德的本质,既关系到伦理学理论本身的发展,又直接影响到道德对社会生活特殊职能的发挥,因而这一问题成为国内外伦理学研究的一个重心。20世纪西方伦理学派别繁多,观点迥异,但他们都不能不涉及到道德本质这一问题。我国伦理学界对此也有不同的意见。本文拟就道德的本质问题作一些思考,并对国内流行的几种观点提出异议。

一、道德本质的界定

道德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现象,它植根于社会的物质生活之中。而道德活动的主体——人在社会和道德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人的生理因素、心理因素(意识:和潜意识、情感和欲望等)、社会因素与社会道德的关系等,在探讨道德本质时都是需要深入研究的一系列问题。社会生活与自然界不同,自然界实体与实体的关系遵循的是必然性因果律,社会则是有目的的人交互作用的产物。社会规律是不依个体的意识为转移的,但它又是有目的的个体活动创造的。道德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一部分,是人在在必然与自由的矛盾中创造的,它是人类义明发展的重要标志。如果只讲社会对个体要求的必然性,看不到这种必然性恰好是人创造的,并且人有能力在必然中获得自由,认识必然,把握必然,那么道德将不成其为人的道德,人只是道德教化的对象,人就只能是物。这种抽象的道德就会异化于人的自我实现而导致对立,使道德客体化,成为空洞的说教,如果离开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这一基础去强调人与道德关系中人的主体性,那么,其结果就会把道德主体化,成为人的某种需要的工具,从而使道德抽象化。

由此,我们认为,道德的本质应当规定为:主体通过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包括他人利益和集团利益)关系的调节,有目的地创造和维护社会关系和谐的一种实践精神。当然,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也是经济调节、政治调节和法律调节的对象,在内容上也有相通的方而,但作为道德自身内在矛盾,即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关系的调节的反映,则是主体在道德活动中,对社会上诸种利益关系规定形成的善恶意识和观念。道德调节的特殊性表现在:(一)社会对个体的约束,即伦理学理论一般认为的,它是以评价、命令的方式,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教育的力量(其中内心信念是至关重要的),告诉人们在处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等各种利益关系时,应该怎么行动,不应该怎么行动,给人们指出“应有”这一价值取向。就是说,在道德关系这一特殊领域中,人们如何处理'和调节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才具有道德价值。并且,特别强调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矛盾的情况下,要求个人作出必要的节制和牺性。若仅限于此,则并未体现出道德实践主体的作用,因而它难以起到导向作用。(二)不仅如此,我们还应强调另一方面,即道德调节的特殊性还明显地表现在道德调节是以道德主体的自由为前提和条件的。没有自由,就没有责任,也就没有道德可言:没有自由,就不会有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矛盾,道德就失去了自身存在和发展的根据。当主体步入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关系调节的道德领域,面对善恶选择的境遇,主体既可能遵守一定的社会道德规范确定自己的价值追求,也可能另辟蹊径,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新的行动目标,设计新的行为方案。这里,问题的实质不仅在于承认不承认道德主体的自由,而且更在于在什么意义上承认。

道德主体的自由是在与客体即他人或社会(当然,对于“他人”来说,“他人”又成为主体,“主体”成为客体。)的关系和活动中实现的。首先,主体总是根据自己的欲望、意图和目的去审视、评判道德观象,诸如什么是公正的,什么是偏私的;什么是光荣的,什么是耻辱的;哪些是对自身的肯定,哪些又是对自身的否定,等等。这些道德认识和目的作为道德活动的前提,还只是停留在观念阶段。因此,第二,主体力图将自己的道德观念对象化,道德实践活动成为联结道德主体和客体的中介和纽带。列宁指出:“‘美’被理解为人的实践=要求(1)和外部现实性(2)。”[1]道德主体在有目的的对象性活动中不断获得信息反馈,验证主体自身的道德观念、目的(即善的意志)是属于个体的特殊需要,还是反映了社会普遍性的要求;是与社会道德要求相一致的,还是相悖的,其原因又是什么。在这里,我们应该把主体放在社会关系中去认识。道德活动中的主体是社会诸种关系和矛盾的载体,由这一特点所决定,人是具有多层次、多类型的需要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矛盾就是一种必然性的存在,只是不同时代矛盾的性质不同罢了。主体的合理需要结构、道德意识就是在解决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矛盾过程中形成的。最后,道德主体的道德活动产生双重结果:与主体相一致的客体更适合于人的本质力量的发挥,趋向完善;主体则在认识和占有客体的行程中,不断地扬弃主观的片面性,走向自由。当主体不仅认识到了自我,而且又把自我作为一个客体来对待(实质上是主体与自我的关系),即以社会利益的代表者来观察、反省、改造自身时,主体就不仅是以个人主体的形式出现,而且也代表着类主体的意志,反映了类主体的本质和要求,在道德活动中达到个人与社会、主体与客体的统一。尽管在道德领域中,主体与自我的关系是以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为基础的,但道德更注重主体与自我的关系。主体以善的意志出现,通过认识对象,进而能动地改造对象,又改造自身,从而获得真正的自由,达到个体与社会关系的和谐。  

二、和谐——善的最高表现

对道德本质规定,我们应当考虑到两大因素:客体的和主体的。客体的因素指每一个对代由经济关系反映出来的利益关系,社会道德就是对这种利益关系的概括;主体的因素指一定的时代个人的需要和发展。而和谐就是主体和客体的高度统一。

客体尺度和主体尺度反映了社会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在道德活动中,就是社会道德与个人道德的关系。对于个体来说,社会道德既是评价和调节它的行为和思想的一个尺度,又是它进行道德活动的环境和舞台。任何个体都不能超脱社会道德对它的规定和制约。道德的规范和约束也就成为个体道德成长和完善过程中的必经环节(但决不能把规范性和约束性作为道德的本质,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它是由道德本质决定的道德的一个属性和特征)。可以说,没有来自社会整体利益对个人的需要、利益的规定和约束,社会就没有什么道德可言;而社会道德要求如果不包容个人的正当利益于自身之中,这种道德就只能是一种外在于人的、毫无实际内容的一种空洞说教。在人类道德活动中,客体尺度和主体尺度总是在不同意义上评价和推动道德的发展。

个体道德社会化和社会道德个体化,是道德发展中呈现出来的两种基本形式。个体道德社会化就是个体把社会道德原则、规范和观念转变为个体内在的道德要求,表观了个体对社会道德的遵守和顺应,达到个人道德与社会道德的有机统一。社会道德个体化就是社会对个体道德意识、价值观念、道德理想的认同,反映以个体道德积极的社会效应,达到个人道德与社会道德的共同发展。个体道德社会化的深层原因在于,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更多的一致性。在这里,社会道德约束的对象是不自由的个体,即没有认识到遵守社会道德正是自身发展的内容和条件,而不是自由的个体,即能够认识到这种伦理关系对个体的必然规定所具有的肯定意义。自由的个体有可能找到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位置以及个体生命活动的意义和价值,自觉地把社会道德要求内化为自身的意识、信念和情感并付诸行动,表现了主体的积极选择和自由自觉的本质。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不少崇高的道德榜样并不是在外在的约束下去践履道德原则的,因为为全人类作出牺牲已成为他内在的道德需要。然而,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关系的一致只是社会发展中利益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人类历史有时是在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对立和矛盾中前进的,因此,道德发展就不仅表现为个体道德的逐步社会化过程,而且更重要地表现为个体作为积极的、能动的主体,在让会利益与个人正当利益相互对立、社会道德成为否定个人生存和价值的力量的情况下,个体及个体的联合体就会起来反对这种伪善的、作为统治阶级工具的社会道德,倡导新观点、新道德,积极争取社会的共鸣,为个人的生存和发展开辟道路。由于先进的个体道德反映着新的社会需要,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它或迟或早会成为社会变革的精神力量,得到社会的认可,从而使社会道德上升到一个新的水平。不仅如此,社会道德又以它新的高度重新规定和制约个体行为,个体也将捷足登上新的道德水平线,根据新的社会要求,进行新的创造。个体道德社会化和社会道德的个体化反映了道德自身的辩证发展过程,无视其中哪一个方面,都不能从理论上完整地再现人类道德发展史。

关于道德本质,国内流行着这样两种观点:①认为道德的本质是经济基础的反映,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道德的使命主要在于维护整体利益,因而其本质在于道德的规范性和约束性。它看到了道德维护整体利益的必然胜和重要性,注重社会道德对个体的规范和教育意义,但却忽视了这种社会道德对个体具有什么样的意义和价值,个体能否自觉地信守由社会发出的“绝付命令”,因而不能说明活生生的、具有丰富内容的道德运行过程。②强调道德是人的需要的产物,因而在本质上是服务于人某些特殊需要的工具。它看到了道德活动中主体尺度的意义,但由于把主体的尺度绝对化、抽象化,因而我们不能赞同其结论:“道德表本质上是服务于人的特殊需要的工具。”这里的人如果指个体,那么这种道德本质论就是一种实用主义的观点,其结果是取消道德;如果是指人与人组成的社会,那么道德就不能仅具有工具一方面的意义。因为道德恰恰是适应调节社会关系的需要而产生的,只有设想有一个抽象的、完善的人的前提存在,才能认为道德完全是人的工具。这样的人和这样的道德事实正是不存在的。我们认为,道德不只是有为人的工具的一面,同时也在不同程度上塑造人和肯定人。人的最基本需要是生存发展的需要,道德需要则是人发展过程中必然产生的新的需要。既然道德是人需要的一部分,那么它就在一定意义上成为人的一种目的,并通过主体的道德实践来改造对象,使之更符合主体的目的要求。可见,道德既具有目的的意义,又具有工具的意义,两者共存于道德发展之中,仅从工具的意义上说明道德的本质是不全面的。

的确,在调节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关系的道德领域,主体的尺度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它反映了客体对主体具有的意义这种价值关系。然而,在有主体尺度存在的地方,就必然有客体尺度的制约,仅仅认识到道德的价值属性一方面,还不足以说明道德的本质。我们必须继续探寻,主体的尺度从何而来?主体的尺度是主体自身的规定吗?此外,如前所述,在道德领域,作为道德认识和活动的主体是自由的。这里的问题在于,主体正是基于一定的社会客观条件和特定的实践范围和方式的基础上形成自身的道德目的和价值观念的,它是先前道德、实践的结果。人的自由自觉的创造性活动是由物质关系前提决定的,这些前提作为社会人的需要和利益表现出来,尔后形成主体的尺度。因此,主体尺度的形成和改变是在与客体的交互作用中进行的。客体尺度作为一定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表现出来的利益关系,对个体来说仍是一种不依赖于主体意志的“社会存在”(尽管它是由个体活动造成的),它具有社会客观性。比如个人利益,它本身就是由社会所决定的,而且只有在社会所创造的条件下并使用社会所提供的手段才能达到。主体的尺度不是主体个性的表现,它的内容是由一定社会条件提供的。诸种利益关系的矛盾及其解决也不是靠利益本身的调节能够解决的,而是取决于利益以外的客观发展。不同层次的主体正有目的的追求利益中彼此冲突,但社会发展仍呈现出规律性。因而,道德发展的动因不能只从主体身上寻找,而应从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中去发现。主体的尺度既应该是维护个人利益的标准,同时又是有目的的促进池人和社会发展的标准,是个人利益、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关系的真正和谐。所谓和谐,就是,一种人与人在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的价值,即善的价值,肯定个人的发展,但同时又是他人和社会发展的条件。它还包括“行为价值”或“活动价值”的善。它是物质和精神相统一的价值类型,反映的是包容个人正当利益的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未来发展的利益。这是善的最高表现。  

三、道德的使命就在于创造和谐

和谐是历代思想家所关注的一个概念。中国伦理思想史上重视人伦关系的和谐有其合理的一面,因为和谐是社会发展的必备条件。然而,这种和谐是以牺牲多数个体生存和发展权力为沉痛代价的,追求此种和谐必将使人性日益衰落。现代西方的各到色各样的伦理学流派,无论是否自觉意识到,它们也都在寻找能使人们的道德意识和行为更好地适应现存社会制度,把个人利益和统治阶级的利益协调起来的机制。可以说,在当今的世界环境中,研究和谐具有更深刻的伦理意义和社会意义。

讲和谐并不是给人设想一个理想国,而是着意强调和谐是在人类历史的发展中实现的。和谐以发展为基础,它是,一个不断创造的过程。因为人和自然的改造和被改造的关系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基础,它规定和制约着人类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和谐程度。西方新弗洛伊德伦理学的主要代表人物弗洛姆,试图从人生而俱有、且又不能改变的“人性”中寻找实现“和谐”的力量,显然是不科学的。他指出,人的存在矛盾迫使人去无休止地寻找新的平衡与和谐,寻找与自然界、与他人以及自己相统一的更高形式。他认为有两种解决方式,一是发展他具有的人性力量,二是回到自然界。和谐也决不会在各种“益趣”的对比中实现,如美国二十世纪初新实在论运动的领袖培里所说,选出一种能包容和调和一切益趣的最高价值,结果产生一个和谐的社会。

从人类道德发展的历史来看,人们围绕着利益关系的处理和调节所表现出来的善善恶恶的意识和观点,林林总总,不胜枚举,构成各种道德体系的核心内容并贯穿在人类道德发展的各个阶段。由于不同时代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结合的性质和形式不同,道德的发展则表现为从社会关系的同一——对立——直到更高和谐的曲折的辩证发展过程。与这一发展过程相一致,主体在与客体的交互作用中,也由自知阶段上升到自强阶段,直到自由的阶段,人的主体性,即人的自觉的能功性和创造的特性,作为主体质的规定性也在自己的发展中得以充分的发挥和展现。

原始社会的道德是人类历史上首先出现的道德类型,它是建立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一致基础之上的。它以同一的社会关系形式出现,但自身已包含有否定的因素。原始社会道德是在历史发展的双重因素影响下产生和形成的。一是原始人自我意识的形成,这是人与人道德关系形成的内在心理基础。通过劳动,原始人开始有意识地从自然界中挣脱出来,并把自己与自然相对立;在人与人关系方面,它以个体身份从群体中分化出来,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存在。这些标志着人的主体地位的基本确立。二是由于社会分工的发展,社会关系进一步复杂化,人们为了氏族组织的存在,当然也是为了自身的生命活动得以维持,需要有一定的准则、禁令、礼仪等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可以说,人创造了道德,更确切地说,道德是人适应社会关系的需要而建构起来的。由于原始社会的道德是在社会生产力极其低下,人的主体意识刚刚形成,社会关系处在同一状态条件下生成的,因而主体对客体仅有初步的、朦胧的认识和活动,远不是真正占有客体的自由主体,我们称之为“自知的主体。原始社会的道德不是人类追求的理想状态,但它毕竟是人类走向自由和和谐的开端。在以私有制经济为基础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其道德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大都同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利益密切相关并为其服务。由于社会分裂为两大对抗的阶级,社会的和谐状态被彻底打破了,代之以矛盾和斗争,这是阶级社会的基本事实。但是,社会统治者往往要重新调整利益关系,重视社会整体利益的发展,他们的道德就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同时也不能否认人类在这一历史阶段所创造的价值和落后阶级称之为“恶”的行为对人类走向和谐的意义。道德的调节功能及其调节范围尽管有限,但仍然存在。阶级社会道德反映对立的社会关系为主导方面,反映同一的社会关系则是次要方面。尽管人的主体性受到异己力量的摧残和扼杀,但它并不甘心于异己力量的束缚和压抑,要争取人的地位和尊严,必须通过斗争才能走向自强。从某种意义上讲,阶级社会的利益冲突是人类追求和谐理想的表现。

我们今天所处的时代是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由于多种经济成份的存在,不同利益集团的存在,反映在道德上,就表现出道德的层次性。尽管我们不能用道德上最高层次的要求去规范社会一般成员的行为,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大力提倡和宣传社会主义高层次道德要求的重要意义。我们认为,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群众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在根本上的一致性以及客观上存在的矛盾状况出发,找们必须遵守社会主义的价值原则,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长远利益高于眼前利益;全人类利益高于民族的局部利益。任何一个人欲要成为一个自由的道德主体,他不仅要面对现实,正确处理社会、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且还要注重社会未来发展的利益,向更高的道德阶梯上攀登。这是由自强阶段的主体向自由阶段的主体的过渡。未来的社会道德,则是建立在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一致性更高基础之上的,如马克思、恩格斯所预言的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就是一种自由联合体,个人只有在集体中才能获得全面发展,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能有个人自由,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又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这是和谐的实现,是人的本质的全面体现。马克思指出:“因为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所以人在积极实现自己本质的过程中创造、生产人的社会联系、社会本质,而社会本质不是一种同个人相对立的抽象的一般的力量,而是每一个单个人的本质,是他自己的活动,他自己的生活,他自己的享受,他自己的财富。”[2]主体有目的的、积极地创造真正的社会联系,在主体的对象化过程中实现主体应有的生活,在客体改变了的状态中确证人作为主体的力量,同时使主体本身也得到全面、自由的发展。道德实践作为一种精神上把握和占有世界的方式,也同样遵循着这样的发展过程。道德的使命就在于创造适合人的本质力量全面发展的“真正的社会联系”一一和谐。

今天,我们面临的是改革的大潮,改革的实质是利益关系的调整。与改革前相比,可以说,是还给个人正当利益实现的权力,这无疑是正确的。尊重人的地位和价值,是改革的源泉和动力,在理论上,又是对改革前重社会、轻个人历史的一个扬弃.以前侧重于社会和个人服从与牺牲,忽略了个人正当利益的满足,但这并不意味着现在可以走向另一极端,可以不讲社会利益,不讲个人需要服从社会利益,视社会利益、他人利益为个人利益实现的“地狱”。这不是道德上的应当,在一定条件下,还可能触犯法律。道德谴责损害全民利益的一切行为,道德还为个人、集体发挥主动精神提供必要的自由,引导个性更丰富的发展。理解和把握道德的本质,有助于个人健康的发展和完善,有利于社会的进步,这是道德的真正本性所在。

【注释】

[1]列宁《哲学笔记》,第229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24-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