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大志:道德证明与现代性
作者简介:姚大志,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哲学系主任。
关键词:道德/道德哲学/现代性/后现代
西方古代道德哲学的核心问题是善,也就是追求德性的问题,而现代道德哲学的核心问题则是道德证明,也就是寻找道德法则的问题,寻找对善和德性的合理证明。追求善,追求美德,这种道德哲学的目标在于给人类生活提供某种有益的指导。寻找道德法则,寻找对善和德性的合理证明,这种道德哲学的目标是为善和德性确立起普遍性和必然性,为道德提供一个坚实的基础。但是从现代道德哲学的历史发展来看,这种追求失败了。
一、启蒙的失败
现代性是一个坐标,当代的各种思潮只有参照这个坐标才能获得意义。现代性又是一个靶子,当代的各种“主义”只有反对这个靶子才能获得生命。
现代性直接发源于启蒙运动,代表西方价值的当代道德是启蒙运动的产物。启蒙的道德本质上是一种证明的道德。它最关心的东西不是告诉人们去追求某些善或德性,也不是告诉人们应该遵守某些道德规范,而是去说明人们为什么应该追求这些善或德性,为什么应该遵守这些道德规范。启蒙的任务是为现代道德提供一种证明,一种辩护,一种依据于人性和形而上学的论证。如果现代道德哲学是一种关于道德的证明,那么现代道德哲学提出了什么样的证明?按照麦金太尔(AlasdairMacIntyre)的分析,现代道德哲学主要提出了三种类型的证明,它们分别是由克尔凯戈尔、康德和休谟提供的。
克尔凯戈尔向人们推荐了两种生活方式,一种是“美学的”,另一种是“伦理的”。美学生活方式的基本特征是沉溺于当下的直接体验并从中获得巨大的满足,其典型是迷醉于个人激情中的浪漫情人。伦理生活方式更为重视家庭生活中的责任和义务,其典型是传统婚姻中的夫妻。这两种生活是相互矛盾的,非此即彼的,但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使我们偏向其中任何一方,也没有任何道德权威来支持其中任何一方。如果没有道德权威,没有合理的充足理由,那么我们到底过什么样的生活归根结底取决于一种“根本选择”(radical choice)。克尔凯戈尔认为,没有任何东西能够决定人们过什么样的生活,这完全是每个人自己的“根本选择”。在克尔凯戈尔之前,启蒙运动通过康德试图为道德奠定一个理性的基础,提供一种合理的证明。现在克尔凯戈尔宣布,理性不是权威,也不能为道德提供合理的证明。
在道德方面与克尔凯戈尔对立的是康德。康德的道德哲学最典型地表达了现代西方道德哲学的证明性质。对于康德,如果道德规则是理性的,那么它们就是普遍必然的,即对所有人都具有约束力;如果道德规则对所有人都具有约束力,那么重要的东西不是履行这些规则的偶然能力,而是履行它们的意志。因此,对道德进行理性证明的任务就是对其进行理性检验的任务,这种理性检验区分出哪些道德“准则”(maxims)是决定意志的道德法则的真正表达,哪些准则不是这样的表达。对于康德,相信这些“准则”是人人必须遵从的道德法则,这不是问题,而且伦理学或道德哲学无需告诉人们去遵循它们(因为每个人都从家庭和社会文化环境中知道它们)。道德哲学的问题是给予这些道德“准则”以合理的(理性的)证明。这种道德证明对于康德就是一种道德检验:道德法则应该在任何情况下为所有的人所遵循。这就要求道德法则必须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所以,道德法则只能是形式的。而不能是关于内容的或涉及目的的。对于道德内容(如“幸福”),人们的观点总是不一致的;人们所追求的善或目的,也总是因人而异的。但理性是普遍必然的,从而只有通过理性检验的道德法则才是普遍必然的。
如果将克尔凯戈尔的“根本选择”理解为康德的“实践理性”的替代物,那么康德的“实践理性”则是休谟的“激情”的替代物。也就是说,康德的失败为克尔凯戈尔提供了出发点,而休谟的失败为康德提供了出发点。休谟把道德判断理解为情感的表达,主张推动人们行动的道德力量是“激情”而非“理性”。同所有近代道德思想家一样,休谟承认道德判断和道德行为应该符合普遍的法则,如“正义”。但是,如果当我们遵守这些道德法则(如“正义”)会不利于我们的利益的时候,那么我们为什么还要遵守它们而不是违背它们呢?与康德的实践理性的绝对命令相反,休谟在这里提出了“同情”的观念,认为任何利他主义行为都出自于人的情感。对于休谟,任何道德判断和道德行为(无论是利己主义的还是利他主义的)都发自人的“激情”,而与理性无关。
就道德哲学的任务是提供合理证明而言,以克尔凯戈尔、康德和休谟为代表的启蒙道德哲学都失败了。休谟的思维方式是这样的:或者“理性”或者“激情”是道德的根据,但是道德(特别是利他主义的行为)根本不可能出自于“理性”,从而道德只能以“激情”为根据。康德的思路同休谟一样,但其结论与休谟完全相反,他认为偶然的“激情”不足以作为道德的根据,从而道德只能依据于普遍必然的“理性”。康德对“激情”的否定是对休谟的道德证明的否定,同理,休谟对“理性”的否定也是对康德的道德证明的否定。克尔凯戈尔则是对休谟和康德的共同否定。克尔凯戈尔从休谟和康德的对立中认识到了启蒙运动关于道德证明这一任务的失败,他接受了休谟和康德道德哲学中的反面论证,将“理性”和“激情”双双排除于道德证明之外,同时,他又否定了这两种道德哲学中的正面论证,从而主张道德不可能有一种合理的证明,主张道德没有根据,没有标准,道德只能是一种个人的“选择”。
由于启蒙的道德证明都失败了,所以当代西方道德哲学处于麦金太尔所谓的混乱和无序之中。混乱和无序为走向有序提供了契机,启蒙道德证明的失败也为当代道德证明的兴起提供了契机。当代的道德证明是以启蒙为出发点的,而启蒙的就是现代的。这样现代性就为评价这些证明提供了一个坐标:它们的道德证明是现代主义的,还是反对现代主义的?根据这个坐标,可以将当代西方最重要的道德证明分为现代主义的、后现代主义的和前现代主义的。
二、现代主义
所谓现代主义是指契约主义,但这不是古典契约论,而是指罗尔斯(JohnRawls)的新契约论。
对于罗尔斯,西方现代道德传统最重要的代表是康德的道德哲学和功利主义。虽然罗尔斯从康德的道德哲学中吸收了许多思想,其中包括契约主义,但是他反对康德的先验主义,也拒绝了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更是错误的。一方面,功利主义在道德中强调善的重要性,而罗尔斯主张“正当优先于善”;另一方面,功利主义是一种经验主义,而在经验处境中,道德选择和道德行为都是任意的。
在罗尔斯看来,契约主义的核心是选择的理念。契约主义不能建立在道德形而上学之上,因为形而上的选择处境是武断的;契约主义也不能建立在经验主义之上,因为形而下的选择处境则是任意的。由于这两种选择处境都不能令人满意,所以需要寻找一种更理想的选择处境。罗尔斯的思路是这样的:如果我们建立了一个理想的选择处境,那么我们在这种处境中所选择的任何原则都是正义的。罗尔斯把理想的选择处境称为“原初状态”。
“原初状态”是一种介于先验和经验之间的一种理想处境,它为证明正义原则规定了许多条件,例如客观条件(“适度匮乏”)和主观条件(“理性多元论的事实”)等等,但最重要的是“无知之幕”。按照罗尔斯的观点,要想选择出正义的原则,人们必须处于“无知之幕”的背后,即不应该知道有关个人和社会的任何特殊事实、信息和知识。这些被“无知之幕”遮蔽住的东西包括:(1)每个人的社会地位、阶级出身、天生资质、理智能力等等;(2)每个人自己关于善的观念、合理的生活计划和心理特征等等;(3)每个人存在于其中的社会之政治、经济状况,以及这个社会所能够达到的文明程度和文化水平等等。
如果说契约主义的核心是选择的理念,那么“原初状态”则为选择提供了一种合法的程序。所有的契约主义者都承认选择的观念,问题在于如何进行选择。就此而言,“原初状态”的意义在于它体现了罗尔斯所谓的“纯粹程序正义”的观念。
罗尔斯的思路是这样的:一个正义的社会需要某些正义原则,用来支配这个社会的基本结构和基本制度;我们面对着许多原则,但我们不知道哪种原则是正义的;按照纯粹程序正义的观念,我们在正义程序中所选择的任何原则都是正义的;因此,关键不在于我们选择了什么,而在于我们如何进行选择;如果我们能够设计出一种正义的程序,那么我们在这种正义程序中所选择的任何原则都必然是正义的,无论它们是什么。在罗尔斯的“纯粹程序正义”中,所谓的道德证明就是道德选择,而这种道德选择实质上则是把理想的道德处境(罗尔斯的“原初状态”)转换成道德法则(罗尔斯的“正义原则”)。
罗尔斯的契约主义在道德证明上的优点是什么?这种契约主义体现了道德证明的两个理想,一个是自律,一个是互惠。自律的理想强调,道德法则和人们对道德法则的服从都是自愿选择的结果。实际上,在任何一种社会中都存在着道德,而任何道德都需要人们遵守它的法则。当这些人们必须加以服从的道德法则是他们自愿选择的结果的时候,对法则的服从就变成了自律。互惠的理想强调,道德应该将功利的内容包含在自身之中,而这种功利对所有人都应该是公平的。就契约而言,它意味着一种交易行为,而在公平的交易中,所有人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不应该产生对任何人不利的结果。
罗尔斯的这种契约主义是一种康德式的建构主义。就罗尔斯试图确立的正义原则而言,按照这种建构主义,根本的问题不是去发现什么,而是选择什么;不是“它们是正义的原则,所以我们选择了它们”,而是“我们选择了它们,所以它们才是正义原则”。正义原则也好,道德法则也好,对它们的最好证明就是我们一致地选择了它们。在道德证明问题上,这种契约主义依赖的东西不是道德真理,而是康德的“实践理性”。在康德哲学中,有所谓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之分。理论理性关注的是某种既定对象的知识,而实践理性关注的则是根据关于某种对象的观念来构造这些对象。这样,道德证明应该是一种合乎理性的道德推理,在这种推理中,实践理性将人们所想往的道德法则体现出来了。
三、后现代主义
近年来,后现代主义在国外和国内都是一个重要的话题。后现代思潮波及到的方面很广,几乎在所有的领域都向现代性提出了质疑、批判、反抗和挑战,在道德领域也是如此。然而,后现代只是一种潮流,并不是一个统一的学派。虽然有许多后现代思想家,但他们之间并不一致,甚至很多人都不愿意使用“后现代”这个词。当然,也有人一直高举后现代的旗帜,而且刻意突出现代与后现代的对立,利奥塔(Jean-Francois Loytard)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代表。
要了解后现代主义,现代主义是一个坐标。对于后现代主义思想家,问题主要不在于主张什么,而在于反对什么。在道德问题上也是如此。罗尔斯的契约主义代表了现代主义。就道德证明来说,契约主义提出了一种证明的程序,通过这种程序,人们就能够在道德问题上达成一致。而从契约主义来看,这种一致是道德法则的最好证明,也是道德法则的最终证明。因此,后现代主义必然首先向这种“一致”原则发难。
利奥塔在《后现代状况》中提出,现代主义的“一致”原则是错误的。首先,“一致”是永远达不到的。人们对事件的看法是不一致的,在道德问题上采取的观点是冲突的,而且这种不一致和冲突是无法解决的。其次,“一致”意味着恐怖主义。如果说“一致”就其知识意义而言是达不到的,那么就其政治意义而言则是不可行的。在利奥塔看来,人们对于道德问题的看法不一致是正常的和自然的,人们有权按照自己的规则玩各种道德游戏。如果强求人们保持意见“一致”,那么这就意味着某些人的意见被压制了,而这种压制就是在实行恐怖主义。
利奥塔反对现代主义的“一致”原则,是因为他认为根本就没有什么道德真理。没有真理,何来一致。他以“语言游戏”的观点来看待道德。“语言游戏”强调的东西是语言使用方式的多样性,其中每一种使用方式与其他方式都是不同的,并遵守着不同的规则。没有规则,就没有游戏。但是,语言游戏的规则不是客观的,而是约定的,不是必然的,而是随意的。有道德的语言游戏,也有政治的、美学的、文学的、法律的语言游戏。甚至在道德的语言游戏中,也有不同的玩法。这里不存在一致,也无法达到一致。利奥塔不仅主张存在着许多不同的“语言游戏”,而且认为这些“语言游戏”之间没有共同的衡量尺度。
在道德问题上,如果说利奥塔反对的是现代主义的“一致”原则,那么他主张的则是一种“异教主义”(paganism)。利奥塔用“异教主义”来表达一种反正统、反权威、反特权的思想。异教主义反对以主体和理性为基础的现代主义道德哲学,也反对现代主义道德哲学所追求的普遍性和客观性。异教主义承认异端的合法性,在道德问题上采取对所有主张一律平等的“民主主义”。
利奥塔的异教主义的基本思想可以归纳为三个原则。第一,异教主义没有标准。人们对什么是正义和非正义,什么是道德和不道德,可以自由地作出自己的判断。异教主义不仅自己没有评判的标准,而且反对用任何标准对人们的判断加以裁判。第二,异教主义没有本质。“没有本质”意味着自由,意味着怎么做都行,意味着道德判断没有普遍性和必然性。第三,异教主义没有主题。没有主题就是没有中心,就是没有共同的道德话语。道德话题没有限制,任何人都可以说他想说的,做他想做的。
对于罗尔斯,“原初状态”是一种理想的程序,其最终目的是人们之间达成“一致”;对于利奥塔,讨论或对话的真正目的应该是“不一致”(dissent)。因为只有不一致,人们的思想才不会僵化,才会有创造性。如果说罗尔斯的契约主义试图通过“原初状态”的建立而达到人们的“共同性”,那么利奥塔作为后现代主义者所追求的则是“异质性”(heterogeneity)。“异质性”使“一致”成为不可能。同知识问题一样,利奥塔在道德问题上也坚持一种“开放的体系”,这个体系试图扩大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范围,使之能够容纳各种各样的观点。
在证明道德冲突是不可解决的时候,利奥塔多次使用一个词来表达这种冲突的深刻性质,这就是“奥斯维辛”(Auschwitz)。奥斯维辛是波兰一个小城的名字,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纳粹德国在那里建立了一个臭名昭著的集中营,并屠杀了成千上万的犹太人。利奥塔将“奥斯维辛”看作20世纪乃至整个近现代历史最具典型意义的事件,而这一事件代表了人类心灵深处的巨大创伤。他多次引用德国思想家阿多尔诺(Theodor Adorno)的一句名言:“从奥斯维辛开始,恐惧死亡意味着恐惧某种比死亡更糟的东西。”
“奥斯维辛”的历史经验表明,没有什么普遍的人类,人类分为“我们”和“你们”;也没有什么普遍的道德法则,道德法则分为“我们的”和“你们的”。“我们”是主权者、立法者和发布命令者,“你们”则必须服从“我们的”法律和命令。按照康德的道德哲学,一个命令是合法的和合乎道德的,命令的发布者和接受者应该是同一个人,或者这个命令对发布者本人也应有效。人对自己发出命令,意味着人遵循法则来规范自己,这也就是康德所说的“自律”。利奥塔认为,“奥斯维辛”表明了一种模式:命令的发布者和接受者不是同一个人。“奥斯维辛”的道德法则是这样的:“让他们死,这是我们的法律”,或者“让我们死,这是他们的法律”。因为命令的发布者与命令的接受者不是同类的人,所以“前者没有必要为后者负责”;因为命令的发布者是把自己的命令强加给命令接受者的,所以“后者没有赋予前者以合法性”。现代思想都坚信这种观点,即要想使人服从道德法则,将遵循道德法则奉为义务,就必须让人知道这些道德法则,并且这种被知道的法则也应该是正义的。“奥斯维辛”意味着法则既不为人所知,又不是正义的。对于集中营内的犹太人来说,一切法则和命令都是“你们的”。“奥斯维辛”是一个标志,它表示在“我们”和“你们”之间存在着不可跨越的深渊。
利奥塔试图在康德哲学中为这种后现代的道德证明寻找根据。他认为,康德哲学揭示,人们在进行道德判断时没有任何普遍的法则可以遵循,而能够凭藉的惟一东西就是人的判断力。实际上,在康德的批判哲学中,判断力主要起作用的领域是美学。但利奥塔认为,对美学适用的东西,对于道德也是同样适用的。利奥塔提出,在道德领域,由于对象没有实在性,所以真实的东西是现象;由于人类没有相应的关于道德的认知能力,所以人类只能依赖判断力。利奥塔实质上是用“异教主义”来解释康德。他强调判断力的作用,是为了强调“异教主义”的判断是一种没有标准的判断,既没有外在的客观标准(对象的实在性),也没有内在的主观标准(人的认知能力)。标准是后现代主义最为关切的问题之一。对于利奥塔和其他后现代主义者,西方思想从古代到现代,从现代到后现代的变化都涉及到标准问题。在前现代社会或前现代的思想方式中,一切判断均有标准,而标准的最终根据是某种形式的形而上学(神学或本体论)。在现代社会或现代的思想方式中,标准依然存在,但标准的根据变化了,客观标准没有了。用尼采的话讲,上帝死了,人是标准。在后现代主义的思想方式中,不仅客观的标准没有了,而且主观的标准也没有了,所有标准都不再存在。所以,后现代主义的道德必然是一种相对主义的道德。
四、前现代主义
如果现代主义是一个坐标,而后现代主义是对现代主义的反叛,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当代哲学关于道德证明的观点只能或者是现代主义的,或者是后现代主义的?不是这样的。因为麦金太尔提供了另外一种选择,而这种选择指向了西方道德哲学的源头——古希腊。因此,我把麦金太尔的道德哲学称为前现代主义的。
麦金太尔认为,启蒙思想家们的道德证明都注定要失败,因为在他们的道德证明中存在着不可解决的矛盾。这种矛盾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首先,启蒙思想家对“道德内容是什么”这个问题的意见是一致的,而且也都同意关于它们的证明应诉诸于人性特征,但是,对于“什么样的人性特征为道德提供了根据”这一问题,他们的观点就开始相互矛盾了。其次,从深层来看,道德观念与人性观念之间的矛盾是历史的产物,双方各有自己的历史渊源。从而,道德观念和人性观念之间的关系只有在适当的历史背景之下才能得到正确的理解。
这种了解历史背景的要求将我们引向西方道德思想的源头——古希腊,而西方道德体系的一般形式和基本结构在亚里士多德的《尼可马克伦理学》中就成形了。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是一种目的论,在这种目的论体系中,作为自然而然的人与作为能够实现其本性的人之间存在着对立,而伦理学是一门能够使人们知道他们如何能够从前一状态变为后一状态的科学。麦金太尔认为,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体系由三种因素构成:(1)自然而然的人性观念;(2)能实现其目的(本质)的人性观念;(3)使前者变为后者的伦理学观念。三种因素构成一个整体,其中每一因素都必须参照其他两个因素才能被理解。所谓“自然而然的人”是未受教化的人,是不知道自己真正本性和真实目的的人。如果“自然而然的人”能够接受伦理学的指导,按照道德箴言行事,就能发扬德性,禁绝罪恶,就能认识到我们的真正本性并达到我们的真实目的,而这样的人就成为“能够实现其本性的人”。
麦金太尔认为西方伦理学的可理解性存在于这种基本结构之中:伦理学作为道德箴言使未受教化的“自然而然的人”变为“能实现其本性的人”。伦理学的三个因素相互关联,共同维持了牢固的西方道德体系。然而,从近代开始,世俗世界拒绝了新教和天主教的神学目的论,哲学和科学抛弃了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目的论,这两者的合力共同消除了古典伦理学基本结构中所必不可少的一个因素——“能实现其本性的人”或“目的”。启蒙之后,现代伦理学体系只剩下了两个因素:作为道德命令的箴言和“自然而然的人性”。这种状况在现代伦理学中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一方面,当“目的”被抽去之后,便没有任何道德标准了,没有任何充足的理由和权威强迫人们接受这些道德箴言,而“自然而然的人”也必然会反抗这些道德教训。另一方面,如果“目的”被排除于伦理学之外,那么伦理学的任务只能在人性中为道德信仰寻找合理的根据,恰如休谟、康德和克尔凯戈尔那样。
那么为什么西方的道德会出现这些变化呢?这触及到我们讨论的核心——现代性。现代性是从历史中延伸过来的,现代社会从古代和中世纪继承了它的道德遗产。但是,现代社会形态所发生的迅速变化使原本与道德观念相一致的社会历史条件不复存在了。
问题的关键同实践有关。麦金太尔认为,道德在起源上与实践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德性归根到底是实践所需要的品质,然而,当现代大多数人的工作不再具有实践的性质之后,德性就失去了根基。在麦金太尔看来,这里关键的一步是生产走出家庭。长期以来,生产一直发生于家庭内部,工作是维持家庭共同体乃至更大共同体的手段。当工作一旦迈出家庭的门槛,服务于非人格的资本的时候,工作领域就同其他一切事情(科学、艺术和游戏等)截然分开了,变成了一种维持生物性生存的单纯活动,一种劳动力的再生产,一种制度化的贪婪。
麦金太尔主张,只有采取一种历史主义的态度才能完成道德证明的任务。麦金太尔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具有两个特征。第一,他将这些不同的、不相公度的道德观念看作是传统的不同组成部分,这些不同的组成部分来源于传统的不同发展阶段。换言之,统一性不存在于道德观念本身之中,而存在于历史之中,每一道德观念既是历史的产物又表现了历史。第二,他把道德观念建立在某些先在解释的基础之上。道德观念依赖于先在的解释,只有按照某些关于社会和道德生活特点的先在解释,道德本身才能被定义和理解。例如,对于古希腊的道德,先在解释是关于社会角色的;对于亚里士多德的道德,先在解释是关于人生的目的的;对于资本主义的道德,先在解释是关于功利的。第一个方法论特征表达了历史的动态性,它是一种纵向的历史主义。第二个方法论特征揭示了社会的结构性,它是一种横向的历史主义。
如果说现代性是一个十字路口,那么从它出发就存在着三种选择,或者沿着它继续前进,或者由它转向后现代,或者回到前现代。麦金太尔的选择是明确的:回到前现代。那么,为什么现代主义和后现代主义都是不可取的?
麦金太尔认为,所有现代主义的道德理论都是个人主义的。这些个人主义的道德理论认为人性在本质上都是自私的,它们从人性出发,把所有的人都看作是利己主义者。由于人的本性就是自私的,利他主义从个人来讲既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可解释的,所以社会才需要利他主义来矫枉过正。从17和18世纪开始,道德一直被看作是对人类的利己主义问题提供了一种解决办法,而且,道德内容在很大程度上被等同于利他主义。但是对于亚里士多德,这种现代的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都根本不可能产生。按照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观,我们生活在一个共同体中,善对于我们所有成员是共同的,从而我追求的善不可能与其他人的善相冲突。善并不是私人财富,善既不是我的,也不是你的,而是所有人和每个人共有的。这样,在古代和中世纪,利己主义者通常都是这样的人,他对于他的善存在于什么地方犯了一个基本错误,其结果是他自己将被排除出人类关系之外。
那么为什么后现代主义的选择也是不可取的?麦金太尔认为,后现代主义的道德在本质上仍然是个人主义的。在他看来,后现代主义是反现代的,但它不是反个人主义的。后现代主义仍然没有脱离个人主义的桎梏。在这种意义上,尽管后现代与现代也是对立的,但两者本质上都是自由个人主义。对于麦金太尔,当代道德哲学中真正的、深刻的对立存在于现代的自由个人主义与前现代的亚里士多德主义之间,或者更准确地说,存在于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新契约主义与以麦金太尔为代表的历史主义之间。
无论是克尔凯戈尔,还是休谟或康德,他们的道德证明都依赖于某种关于人性的形而上学。他们之间的差别主要在于人性观念,休谟的人性观念诉诸激情,康德的人性观念诉诸理性,而克尔凯戈尔则诉诸“根本选择”。质言之,启蒙时代的道德哲学都是形而上学的。就反对将道德哲学和道德证明建立在人性形而上学的基础之上而言,当代各种道德哲学的观点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它们都是反形而上学的。
但是,当人性形而上学被抛弃之后,当代的各种道德哲学就开始分道扬镳了。契约主义是普遍主义的,它接受了启蒙哲学的这种思想,即道德法则应该具有普遍性。契约主义的普遍性不是来自于形而上的人性,而是来自契约——所有当事人的一致同意。在这种意义上,普遍性就是一致性,人们的意见一致是对道德的最好证明。然而,在后现代主义看来,启蒙的基础主义是不可信的,同样当代的普遍主义也是不可信的。如果道德法则不能建立在形而上学的基础之上,那么它们也绝不能是普遍的,绝不能获得人们的一致同意。道德是一种语言游戏,所以道德没有普遍性,而这种语言游戏的观念使后现代主义陷入了相对主义。对于麦金太尔,契约主义所追求的普遍主义是无法达到的,后现代主义所导致的相对主义则是无法接受的。道德哲学必须超越普遍主义和相对主义,为此,它必须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之上,但是这种基础不是人性,而是人类的历史实践。
原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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