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

罗国杰:论道德境界

作者简介:中国著名伦理学家

在研究人生观和道德理想,进行共产主义道德教育、道德修养和道德评价时,往往牵涉到道德境界的问题。从我国历史上来看,两汉以来就开始使用境界这一概念。最早它只有“疆界”、“地域”的意义,以后引申为人们所处的境况。佛教传入中国后,释家认为每人对于佛经的造诣、理解,各有不同的程度,因此显现出不同的境界。《无量寿经》中所说的“斯义弘深,非我境界”,就是说的这个意思。在他们看来,即使是同一个世界,由于对佛教经典的不同造诣,就形成不同的境界。此后,中国的一些思想家,不但把诗文中意境的高低深浅称为不同的境界,而且把文学、艺术、理论和道德上的锤炼涵养功夫,也称作不同的境界。解放前,有些旧的伦理学家,曾经提出过境界的概念。他们站在剥削阶级的立场上,依据唯心主义的理论,按照封建道德的要求,虚构出一些为剥削阶级需要的“境界”,解放后受到了各方面的批评。那么,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应如何看待境界呢?

从道德教育和修养来看,人们在锻炼和修养的过程中,总是要不断地从一个阶段到另一个阶段,从一个高度到另一个高度,即从低级到高级的不断发展,以至达到最后的理想。人们处在每一个阶段中,都以一定的道德观念作指导,并用以处理对人、对事的各种关系,就形成了我们所说的不同的觉悟水平。这个高低不同的觉悟水平,就构成了所谓道德境界。

自从人们进入阶级社会以后,不同阶级的人,因为他们所处的阶级地位不同,世界观和人生观不同,他们的道德境界也就不同。一个阶级的道德原则及其规范,必然会有着不同的层次,有着不同的要求。这种层次和要求,为道德的各种境界提供了客观基础。在道德修养中,人们既要有最高的道德理想,又不可能一墩而就,只能一步一步地逐步攀登。这种攀登的过程,必然会显出阶段性来。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不同的事物,有不同性质的区别,而同一事物,在其由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中,还有所谓部分的质变。在道德教育和道德修养中,人们在达到最高的理想以前,总是要经过一些阶段,这种不同的阶段,就形成了不同的境界。

但是,我们说一个人处于某一种境界,并不是单纯地指明他在道德修养上处于哪一个阶段,以何种道德原则和观念作指导,具有何种觉悟程度,而且还包含着他对自己的道德行为的意义的了解,包含着他处于这种状态的思想感情和精神情操。在讨论道德境界时,我们之所以要特别强调一个人对自己道德行为的意义的了解,是因为,只有有了这种了解,才能产生一定的思想感情和精神情操,才能构成一定的境界。所谓道德行为,是指个人在对他人、对社会的利益关系中能用善恶评价的行为,是一个人的有意识、有意志、有目的的活动。我们所说的行为,都是由一定的意识支配,具有自觉的意志并追求某种预期目的的。社会生活中的任何一个人,对自己的道德行为,」不论其程度如何,总是要或多或少地了解他们行为的意义的。在旧中国,主张“境界”说的人,曾宣扬过所谓“自然境界”,并认为处在“自然境界”中的人,“其行为不必有自觉的目的,所以对于其所作底事底成败,亦不必有某种底情感。”他们认为在社会生活中的这一种人,只是“无知无欲”、“不识不知”,对自己行为的意义毫无认识,处于“浑沌”之中,所以只是一种“自然境界”。这种说法,和现实生活是完全脱离的。持这种主张的人,找不出现实社会中处于这种“浑沌”状态中的人,他们只好说,“过原始生活底人”、“小孩子及愚人”.其行为“多是自然境界”。这当然是一种遁词。这种所谓自然境界中的人,既然除了小孩子和愚人以外,在现实社会中是不存在的,那么这种境界,也就只能是杜撰的和虚构的。

总之,我们认为,所谓道德境界,就是社会生活中的人,从一定的道德观念出发,在个人与他人、社会的利益关系中所形成的一定的觉悟水平以及思想感情和精神情操。简单说来,一定的道德觉悟水平以及思想感情和精神情操,就构成一定的道德境界。当然还应该看到,一个人的道德境界,决不是固定不变的,它既有稳定性的一面,又有发展变化的趋向。承认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处于不同的道德境界,分析研究这种境界的特点及其产生、发展、变化的条件,正是为了要改变人们的思想,使人们逐步达到一个理想的、最高的境界。只有从这一点出发,研究人的道德境界才是有意义的。

一般来说,在我国当前的社会条件下,人们的道德境界可以分成以下几个类型,即:自私自利的境界、先公后私的境界和大公无私的境界。这三种境界,是对现实生活中不同的人的实际道德状况的概括,它的存在、发展和变化,是受我国社会的经济、政治、教育、文化、宣传等各方面的复杂情况所决定的。这三种类型,只能是一个大概的划分,因为仔细分析起来,还可以看到与此不同的或界于它们之间的更多的境界。这三种类型中的每一种人,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和待人接物中,总是用他们已经形成的道德观念,来观察处理一切问题,形成一定的觉悟水平,表现出处于相应状态的思想感情和精神情操。

自私自利的境界。这是私有制社会的产物。属于这种境界中的人,一切都以是否有利于自己的私利为转移。他们的行为的出发点、目的和归宿,唯一的要求就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私利。所谓“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人都是自私的”、“自私就是人的本质”等等,就是这种境界中的人的理论。过去常听说的人生在世,“名利”二字,“争名于朝,争利于市”,“金钱万能”、念念不忘一个“权”字,就是这种人的信条。这种人在口头上,也可以高唱要为别人着想,但是,其实质仍然是为了满足个人的私利。总之,这种人不论从事什么职业,不论在什么时间、地点,推动他活动的最根本的动机和目的,就是他的自私自利的需要。有一个稍微变换了一下说法的公式,叫做“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正像费尔巴哈所说的,这种利己主义的原则,犹如一个人的头和人的身体不可分离一样。处于这种道德境界中的人,认为人和人之间都是互相争夺、甚至是互相仇视的,所谓“人对人是狼”、“人和人之间存在着战争状态”的理论,正是从这里引申出来的。这是由于长期私有制的存在,特别是剥削阶级的腐朽没落的道德影响所造成的。这种境界中的人,在我们的社会中,虽然很少,但毕竟还是存在着的。

自私自私的境界,也有各种不同程度的表现形式。人总是要在社会中生活的,极端的自私自利,一公开的、露骨的损人利己,在社会上是免不了要受到舆论的谴责以至抵制和惩罚的。因此,一些人就要设法寻找一种既能满足自己的私利、又能照顾到别人的处世哲学,这就是在资产阶级社会中长期受到普遍赞扬的“合理利己主义”,即以利自己为主,又兼利别人。他们宣称,这种利己主义,是一种在对他人的爱和同情中的利己主义,是积极谋取自己的利益而又不损人的利己主义。这种人,从表面上看,虽然也好像在利己的同时,照顾了别人的利益,但就其实质来说,利己还是核心,是动力。一事当前,总是先为自己打算(有时也为自己的小团体、小帮派打算),而且总是要在关键时刻,损害别人的利益。所谓“利己不损人”,只是一种遁辞而已。需要指出的是,我们承认在当前社会中,有一部分人还处于这样一种境界,正是为了要清除剥削阶级思想的影响,使这些人从这种境界中解放出来。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有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处在这种社会关系中的人就有什么样的本质,把自私当作人的永恒不变的本质,是完全错误的。在生产资料公有的原始共产社会里,人又那里有过自私的本质?只是随着私有制的出现,才产生了私有观念,才形成了一些阶级、集团和人们的自私的本性。无产阶级革命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并在公有制的基础上使人们形成集体主义的思想。我们承认一部分人在今天还处在自私自利的境界,就是要从各方面对他们进行工作,促进他们的思想转变。

先公后私的境界。从人类社会的发展乘说,严格意义上的先公后私,只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才能产生,也就是说,只有在生产资料由私有制变为公有制以后,才能产生。从历史上来看,公私观念的区分,是私有制以后的事。在原始社会,生产资料是公有的,人们过着群体生活,一切都以群体的公共利益为转移,应该说,已经具有了氏族、部落的观念,即公的观念。可是在当时的情况下,由于没有公私的对立,也可以说,人们既不知道什么叫私,也就不知道与私相对立的“公”。在长期私有制的社会内,剥削阶级总是要讲公私的统一,要求他们的成员能够先公后私或者“大公无私”。但是,他们所说的公,只是指的剥削阶级一个阶级的“公利”,并不是真正的“公”。剥削阶级处于上升时期的一些与人民有密切联系的先进人物,为了人民和阶级的利益,也确实能够作到“先公后私”甚至“大公无私”。但他们归根到底总是为剥削阶级利益服务的,这和我们所说的“先公后私”是根本不同的。我们所说的“先公后私”,是为着社会主义的集体利益的“公”,是代表着无产阶级和全体人民利益的“公”,是一种真正的“公”。

具有“先公后私”道德境界的人,也就是初步树立了无产阶级的集体主义思想的人。这种道德境界,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上产生的。从政治上来说,它是工人阶级在没有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以前,在同资本家阶级的斗争中逐步形成的。无产阶级在斗争中深切地了解到,没有阶级的解放,也就不可能有个人的解放,没有无产阶级的集体利益,也就不可能有个人的利益。从思想上来看,“先公后私”是经过无产阶级政党教育培养的结果,它不可能也不会是自发产生的。处在“先公后私”道德境界中的人,他们不论做什么事,都能注意考虑自己的一言一行,正确处理个人、集体和国家的关系。他有自己的正当的个人利益,但他总是要以集体利益为重,他为社会而诚实地、积极地、忘我地劳动,他也要从社会领取应得的报酬。一般来说,也并不拒绝社会或集体给予的荣誉。他在处理个人和社会的关系时,总是愿意多作贡献,少取报酬,谦逊礼让,尊重别人,严以责己,宽以待人。他免不了要考虑到个人利益的多少,考虑到各方的得失,但他总是能先集体后个人,先别人后自己,总是要或多或少地作出一定的牺牲。只有这样,他才觉得心安理得,无愧于自己的良心,他才觉得尽了自己应尽的义务,做了自己所应该做的事。在全国解放后,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在政治、经济、宣传、文化、教育等各方面都能符合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原则的情况下,经过共产主义道德教育和个人的认真锻炼和修养,大多数的工农群众和知识分子,可以说都达到了“先公后私”的道德境界。特别是在六十年代学习雷锋的群众运动中,共产主义精神大发扬,不少人还达到了公而忘私、大公无私的境界。这种情况,是对那种所谓“人都是自私的”理论的一种最好的驳斥。

具有“先公后私”道德境界的人,从其行为的过程、效果来看,有时候似乎和“大公无私”境界的人相差不多。但是,从思想的发展来说,他往往处于两种不同的思想斗争之中,因为他还不能达到“从心所欲不逾矩”的程度。在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特别是要较多地牺牲个人利益以照顾集体利益时,这种斗争总是不可避免地要反复出现。但是,由于他具有这样一种境界,他总是会力求用共产主义道德的集体主义思想,克服一切非无产阶级思想的影响。在他看来,集体利益总是要高于个人利益。因此,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他是能够取得这种斗争的胜利的,并随着这种斗争的发展,对个人利益的牺牲也就愈加自觉,他的思想感情和精神情操,也就愈来愈加高尚。因此,处于“先公后私”境界中的人,经过不断努力,就会使自己从这一境界走向更高的境界。“大公无私”是无产阶级的、也是整个人类社会的最高的道德境界。如前所述,“先公后私”的境界,不是凝固的、不变的,而是要不断发展、向前变化的。随着公有制经济的日益发展,物质财富的不断增长,文化生活的日益丰富,社会成员的道德要求、精神文明的需要也更加迫切,这种境界必将变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能达到的境界。特别是无产阶级的先进成员,工农群众和知识分子中觉悟较高的一部分人,更能较早地达到这种境界,这是现实生活所已经证实了的。事实证明,雷锋以及许多雷锋式的人物正是具有这种大公无私的最高道德境界的楷模。

具有这种“大公无私”道德境界的人,他们的一切言行,都能以是否有利于集体为唯一准则。一事当前,总是先为集体着想。他们对同志极端热忱,对人民极端负责。概而言之,他们的整个言行,都是革命第一,工作第一,他人第一,集体第一。在他们的思想中,始终都牢记着要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他们的行动中总是闪、耀着“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精神。尤其重要的是,他们总是把使别人幸福当作自己的幸福,把维护集体利益当作自己最重要的天职。毛泽东同志说,一个人能力有大小,但只要有这点精神,就是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他认为那些自私自利、消极怠工、贪污腐化、风头主义的人,是最可鄙的。他提倡人们应该有“大公无私”、积极努力、克己奉公、埋头苦干的精神,认为只有这种精神才是可尊敬的。他还特别强调,“大公无私”应该是共产党员、党的干部、党的领袖所应该有的性格和作风。这样的觉悟水平、思想感情和精神情操,就是我们所说的“大公无私”的道德境界。

有的同志认为,“大公无私”和“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精神,还只能是一种理想境界,由于在现实社会中是很少人能够达到的,因而不宜在现在提倡。这些同志还由此推出结论,认为现在提倡“大公无私”、“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就是讲空话、大话。这种把理想同现实对立起来的看法,一显然是不正确的。固然,“大公无私”、“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对多数人来说,并不是在任何时候和任何事情上都能做到的,但也绝不是任何时候和任何事情上都不能做到的。特别是对那些具有无产阶级觉悟的先进分子来说,这是一种可以达到、而且已经达到了的境界。“大公无私”的道德境界,在今天,对不少人来说,它虽然还只是一种理想境界,但这种理想境界是从现实中产生出来的,因而它必然会不断地得到发展而成为现实。人是要有一点精神的,尤其需要有理想。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在客观上是由于生产力的发展,而主观上则是由于人们有理想,并且能够为实现自己的理想而奋斗。否认理想的重要,是完全错误的。

确实,要想具有“大公无私”的人类最高的道德境界,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对每一个人来说,都必须要经过艰苦的锻炼和修养的功夫。一个无产阶级的战士,在某一情况下,做到“大公无私”、“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兮,是可能的,但要长期坚持,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一个人做点好事并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做好事,不做坏事,一贯的有益于广大群众,一贯的有益于社会,一贯的有益于革命,艰苦奋斗,几十年如一日,这确实是很难很难的.但是,只要我们坚信共产主义必将实现,坚信大多数人在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上经过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教育,是能够达到“大公无私”的道德境界的。

从历史上看,历代统治阶级及其思想家,为了维护巩固自己的统治,调整个人同国家、社会的关系,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总要按着自己的阶级利益的需要,提出道德上的理想境界。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尧舜禹汤被称为具有伟大品德的圣人,是最高的道德理想。但是,剥削阶级的思想家们并不认为这种理想是不能达到的。孟柯强调.人皆可以为尧舜”,荀卿提出“涂之人可以为禹”。明代的王阳明更认为“人人胸中都有一个圣人”,主张“圣人”的境界虽高,却是人人都可以达到的。刘少奇同志在《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中也说:“《孟子》上有这样一句话,`人皆可以为尧舜’,我看这句话说得不错。”他号召每个共产党员,都应该脚踏实地,实事求是,努力锻炼,认真修养,尽可能地逐步地提高自己的思想品质。我们决不能认为“大公无私”是一种最高的境界就自暴自弃,畏葱不前。如果这样,我们就会在道德教育和修养中失去理想,迷失方向,并最终堕落成为道德上的庸人。

有的同志认为“大公无私”、“毫不利已、专门利人”的提法不科学,认为这是“把`利他,当作每个人都要信守不渝的人生准则”,“把自我利益和他人利益绝对对立起来”。他们提出,要用“自我利益和他人利益结合起来”的原则,要用“和谐地、自由地”把博爱和利己主义结合起来的原则,代替“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原则。有些同志还由此得出结论,说“大公无私”、“毫不利已、专门利人”的口号,是极左思潮的表现之一,是“用他人利益来否定自我利益,是用他人利益来吞供自我利益。”我们认为,这种看法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大公无私”、“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并不否认个人利益,更没有把无产阶级的正当个人利益同他人利益绝对地对立起来。社会生活中的人,为了要生存,就必然要吃喝穿住,即必然要有生存的条件。如果没有这些条件,连正常的生存都不可能,又怎么能“大公无私”、“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呢?“大公无私”、“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指的是`种道德境界,他所信守的唯一原则就是为集体利益、为无产阶级的公共利益而贡献一切,但不计较个人利益的多少,不考虑自己私人的得失,更没有损害集体或公共利益的私心杂念。至于说到“博爱和利己主义结合起来”的原则,那只能是资产阶级的道德原则,而不可能是无产阶级的道德原则。在无产阶级看来,个人利益不但要与公共利益结合,而且还必须以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否则,就只能是资产阶级的所谓“合理利己主义”的翻版。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反对自私自利的资本主义的自发倾向,提倡以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为一切言论行动的标准的社会主义精神,是使分散的小农经济逐步地过渡到大规模合作化经济的思想的和政治的保证。”这里所说的提倡以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是以反对资本主义的自发倾向为前提的。有的人援引毛泽东同志的话,却想为资产阶级的“结合原则”作论证。应该说,这是根本不同的两个原则,是不应该也不可能加以混淆的。

总之,“大公无私”说的是一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并不否认个人的正当利益。我们知道,“私”是一个多义词,在不同的情况下,往往有不同的含义。“私”的一种用法是指与“公”相对的私,常常指个人或个人利益。我们所说的“先公后私”,就是说的要先集体后个人,先集体利益后个人利益。“私”的另一个意义是指自私自利的思想和行为。我们所说的“大公无私”,就是指一心为公,毫无自私自利思想。弄清“私”的这两种不同用法,对我们区别这两种道德境界,有很重要的意义。“先公后私”,决不是说,在强调集体主义的同时,还可以有自私自利的思想,而是说能以集体利益为重,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所谓“大公无私”,也不是说只要集体利益,不要个人利益,而是说已经形成了自觉地、一贯地、真诚地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正是这一点,显示出了“大公无私”和“先公后私”在程度上的差异。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尽管以个人来说,在现实社会中存在着这三种境界,但从道德体系来说,它们之间是有原则区别的。“自私自利”的境界,是私有制经济的产物,属于剥削阶级道德体系。“先公后私”和“大公无私”,都是与公有制经济基础相适应,同属于无产阶级的共产主义道德体系。对目前少部分尚处于“自私自利”境界的人,必须使他们认识到,这种思想是剥削阶级的思想,是私有制的产物,它同社会主义社会中处理人和人关系的原则是格格不入的,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是极端有害的。对于已经达到“先公后私”境界的人来说,还必须认清,这只是做到了共产主义道德的起码要求,决不能满足于这种境界而停滞不前,应该积极努力,不断地使“先公后私”境界向“大公无私”的境界转化。“先公后私”和“大公无私”这两种境界只是共产主义道德体系中的两个`阶段,二者并役有本质的不同。在“先公后私”中就包含着“大公无私”的因素。绝对存在于相对之中,相对中包含着绝对。把道德的理想境界神秘化、绝对化是错误的。

我们所要建设的是社会主义的国家,不但要有高度的物质文明,而且要有高度的精神文明,而精神文明中一个最重要的方面,就是我们所说的“大公无私”、“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思想感情和精神情操,就是我们所说的“大公无私”的道德境界。事实证明,一个无产阶级的战士,如果缺少了这种精神,就不能为共产主义事业贡献自己的一切。因此,在道德教育、道德修养和道德评价中,我们应该通过各种方法,逐步培养人们的这种境界,从而对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和共产主义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