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荣:约纳斯责任伦理的定位及其意义
作者简介:张荣,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发信息:《道德与文明》第20191期
关键词:约纳斯/责任伦理/技术/医学/伦理学/价值
在《技术、医学与伦理学》这本著作中①,收集了12篇相对独立却又具有内在逻辑关系的论文,前五篇文章构成了该书的理论部分,即“技术、医学与伦理学”的一般性考察。6章—11章讨论的是特殊论题,并尝试把责任原理运用到技术领域。约纳斯指出,即便是没有阅读过《责任原理》的读者,读了前五章,也能对责任原理的基本思想有个“系统图景”,从而使那些特殊的讨论有个整体的框架。
一、现代技术的本体论考察
该书前五篇文章讨论如下课题:(1)现代技术何以是哲学的对象?(2)现代技术何以是伦理学的对象?(3)在未来的门槛上:昨天的价值与明天的价值;(4)价值中立的科学与责任:研究的自我检视;(5)研究自由与公共福祉。这5篇论文相对独立又彼此结合,是对责任原理和现代技术结合的一般性考察。约纳斯对现代技术尤其是医学进行了本体论考察,对传统伦理观进行了整体性评判。
约纳斯在追问现代技术何以成为哲学对象时首先指出:“由于技术在今天延伸到几乎一切与人相关的领域——生命与死亡、思想与感情、行动与遭受、环境与物、愿望与命运、当下与未来——简言之,由于技术已成为地球上全部人类存在的一个核心且紧迫的问题,因此它也就成为哲学的事业,而且,必然存在类似技术哲学这样的学科。”[1]约纳斯使用Technologie(现代技术总称)这个词,表明他不是在形而下的意义上谈论具体技术(Technik),而是试图对现代技术本身进行哲学本体论考察。他逐一讨论了现代技术的形式、质料与伦理三个方面。
关于现代技术的形式方面。现代技术和传统技术相比,已经逾越了地球承受力的界限,但并不停息或降低其活力。与技术的成就和功绩相比,其威胁人类生活的负面影响也越来越明显。技术处处表现出一种深刻的二难境地,因为其中正面与负面、出路与危机、进步与灾难都不可消除地交织在一起。约纳斯说:“现代技术不同于传统技术,是一个有计划的活动,而非一种占有;是一个过程,而非一个状况;是一个动力学的推动因,而非一个工具和技巧的库存。”[1](7)
在总结现代技术的形式方面进而过渡到质料方面之前,约纳斯着重考察了哲学的两个方面。首先是灵魂变化了的状况——知识,其次是技术本身的提升。关于知识,约纳斯认为,“理论”与“实践”的古老区分对两方面来说都不再有效。例如对纯粹认识的渴望可能继续存在,未见减少。但是,为了真理而寻求真理这种高尚的自我陶醉已经过时,高贵为实用所取代。一句话,现代技术的症候群引发了理论领域的一种根本的社会化,并使这一领域为共同需要服务。在论及现代技术本身“在人类等级中的地位”时,约纳斯用了“普罗米修斯的声望”这个词,人类进步被理解为“从权力到权力的推进”[1](14),技术这一手段被看做人类的目的,人类为了技术而技术。
在论述现代技术的实质性内容时,约纳斯指出,现代技术的先后顺序反映了科学、力学、化学、电动力学、核物理学、生物学的先后顺序。笼统地说,当一门科学中的“分解的道路”被推进到这种程度,以至于“合成的道路”可以从这样被分解的、被量化的基本元素开始时,科学转化为技术的时机就成熟了。生物技术被给予了重点分析。在今天,伴随分子生物学而来的,就是生物制品的可构造性。
约纳斯着重对现代技术进行了伦理反思。这是在现代技术成为哲学的对象后,人类必然面对的课题。“对人类期望值的反思,对选择要决定的东西的反思——简言之,关于‘人的形象’的反思——变得比任何理性反思更加专横而迫切了。”[1](23)遗憾的是,约纳斯认为哲学对这种任务未做好准备,这就是所谓“受挑战的形而上学”。
在对现代技术的伦理反思中,技术的内在矛盾构成了核心议题。“困难在于:并非只有当技术恶意地滥用,即滥用于恶的目的时,而是即使当技术善意地被使用到它本来的并且是最合法的目的时,技术本身也具有它危险的、能够长期地起着最后决定作用的一面……危险更多地在于成功之中而非失败之时——而成功在人的需要这一压力之下是不可缺少的。”[1](25)正如约纳斯在《责任原理》一书前言中所言:“对现代技术的[乐观]预言顷刻间骤变为危险,或者危险与成功之预言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这构成了《责任原理》的第一篇章。它超出了关于自然之威胁这一断言范围。”[2]②《责任原理》就是从“人类行动的本质已然发生了改变”这一论题出发,对代表人类行动的技术本身展开伦理反思。
其实,从费希特到约纳斯和阿伦特,他们始终强调行动的优先性,这是康德奠定的德国哲学实践理性优先的传统,实际上也是亚里士多德实践智慧的传承。尽管在德国哲学的演进中,这种传统间或发生断裂(比如海德格尔对纯思的极端关注)。然而,约纳斯从《责任原理》到《技术、医学与伦理学》,一直不曾忘记对人的行动本质给予持续关注,他对技术的伦理学评估这一初衷未曾改变。在区别现代技术与传统技术的同时,他也对传统伦理学和责任伦理学进行了区分,并且认为传统伦理学是志向伦理学(Gesinnungsethik),是人类中心论伦理学,而他的伦理学是责任伦理学,矛头直指人类中心论。
在《现代技术何以是伦理学的对象》中,约纳斯开宗明义:“伦理学必须在技术事件中说点什么,或者,技术受到伦理学评估,这是从简单事实中得出的结论:技术是人的权力的表现,是行动的一种形式,一切人类行动都受道德检验。”[1](24)约纳斯的伦理反思围绕对后果的矛盾心理、使用的强制运动状态、空间和时间中的全球化规模、人类中心论的突破、形而上学问题等五个方面展开。在对“空间和时间中的全球化范围”的分析中,他指出:“这里的关键是:以长远、未来和全球化的视野探究我们日常的、世俗的(实践性的)决断是一个伦理创举,这是技术让我们承担的重任。用伦理范畴说就是‘责任’。责任这个范畴前所未有地回到了伦理学中心,这开启了伦理学史上的新篇章,它反映了权力的新量级,从现在起,伦理学不得不考虑它们。”[1](27)
在“人类中心论的突破”这部分,约纳斯通过重申责任伦理学的“未来、自然有机整体”这一向度,反对传统伦理学的“人类中心论”。这种视野转换具有重大意义,它不仅扩展了伦理学的范围,促进了环境伦理学的发展,而且对可持续发展、生态哲学研究、全球化问题的解决都提供了重要思想资源。
在“形而上学问题的提出”这部分,约纳斯针对“技术能力的恐怖潜能——危及人类持续生存”,提出了传统伦理学从未面对过的形而上学问题:是否并且为什么应该有人类存在?人为什么还要捍卫进化论?为什么其遗产得以重视?究竟为什么要有生命?正是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才要求对现代技术进步的后果及其风险做出伦理学评估。
约纳斯举了一系列传统技术和现代技术的例子,比较了传统的匠人(homo faber)和现代人(homo sapiens)行动本质的变化。“乍看起来,在有益和有害的技术之间做出区分是容易的,因为人们很普通地看待工具的使用目的。犁铧是好的,剑是坏的。在力学时代,剑被重新锻造为犁铧。转换为现代技术就是:原子弹是坏的,化肥是好的,化肥帮助养活人类。但是,现代技术那种令人难堪的两难处境在此一下子变得引人注目起来。现代技术的‘犁铧’与‘剑’一样,同样可能具有长期的危害性!”[1](30)他强调,当今技术专制的要素本身也使技术产品成为我们的主人,甚至强迫我们继续成倍地增加这些产品,为了人类的自律、尊严,我们必须采取非技术的方式控制现代技术的飞速发展。
简言之,哲学伦理学可以同新的技术力量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比如,在医学技术方面,关于脑死亡、器官移植、试管婴儿和**母亲的讨论,尤其是关于使人本身成为其复制艺术对象的基因技术的野心的讨论,以高度爆炸性的方式赋予原来关于生死意义、人的个性概念及其纯洁性和尊严的哲学追问以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德性观的除旧布新
在第三篇论文《在未来的门槛上:昨天与明天的价值》中,约纳斯集中阐述了传统价值观与技术文明时代价值观的差异,以及发生这一变迁的根源。
约纳斯首先对价值概念进行了澄清。“‘价值’是关于善、权利、有待谋取物的理念。”[1](35)他围绕Ethos(伦理)的价值展开讨论[3]③。Ethos对未来世界和昨天的任何世界都同样重要。伴随责任的一个可能的任务和其中包含的问题的出现,即使我们在明天还能为今天甚至明天的宽容的社会做出努力,我们已经从伦理过渡到道德了。因此,在现代技术时代,当我们基于Ethos讨论德性的时候,首要任务便是“在私人的和公共的、个体的和集体的领域之间做出区分”[1](39)。
约纳斯指出:“我们正处于超个人的、公共的领域,在那里,好的和坏的时光都已经准备就绪。”[1](39-40)人类为了消除贫穷,达到物质富裕,不断拥有更好的技术手段,但这些技术的短期成功也很可能导致一些不可救药的、长期的环境破坏的危险。“表面上的好时期很可能是用人的内在破坏换来的,人的内在破坏其不可修复的程度也许丝毫不亚于环境破坏,但肯定和环境破坏一样,对于技术进步以特有的给付方式带来的好处来说,代价过高了。”[1](40)
约纳斯围绕两个德行范畴比较昨天的价值和明天的价值。第一个德行是“慈善”。他认为,慈善已经由传统的个人道德行为转变为明天的社会法律义务。在前现代社会,“慈善”属于基本的德行和光荣义务,既是高度个人的品德,又是社会可嘉的德行。这些德行作为行动样板,作为角色模式不能撇开早期社会的价值体系考虑。而在现代国家中,这些德行中的大多数已经和个人感情和所作所为无关,被转移到公共福利上了。公共进步伴随其功能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超过个体伦理学的影响。与昨天的世界相比,在明天的价值中,“慈善”将占有一个微小位置。未来世界的助人为乐不再只是人对人、国家对公民的乐于助人,而且是国家对国家的乐于助人。
约纳斯还以“勇敢”为例说明传统价值观的变迁。“在过去,勇敢无疑是一种高级价值,在一个应该延续下去的未来图景中,它几乎还没有地位。对此我们不必多言。因为战争技术本身的发展,避免战争就成为人类的幸存难题,而且在这种不惜付诸极端手段的武装冲突中,个人的勇敢在面对主宰一切的非人的技术力量时作用越来越小。因此,一个价值在双重意义上已经过时:人类不能再允许自己有机会使这种价值现实化,而且,一旦人类那样做了,机会本身就显得自己和这种价值疏远了。”[1](11-12)
之所以发生这种变迁,根本原因在于现代技术权力的作用。可是,约纳斯马上又指出:“在变化了的时代,我们对某些价值‘过时了’的评估和经常谈论的价值相对主义无关。”[1](12)因为“价值本身是不可改变的:仁慈永远要比冷酷好,勇敢比懦弱好,我们不能期望它们消失,更不能否认其德行特征。不过,它们有自己的时代”[1](42)。
责任伦理学的核心观点是:在紧急状况下,在德行和一次次实现这些德行的义务背后,展现出更广的义务:为一个总体状况担忧。这就完全从个人领域转向超个人的公共领域了,同时导致一个问题:究竟哪些价值——无论新旧——为作为总体而被担忧的明天世界赢得了特别积极的意义?
这再次提及责任伦理对传统伦理的革新:从“邻人伦理”到未来“总体状况”的伦理,从私人德行到公共道德。所以,约纳斯提出了一些对明天的未来责任具有重大意义的价值概念。
第一个价值就是:“最大限度地通报我们集体行动的后果。”“最大限度”在此意味着科学推论与生动想象的结合,因为只有在抽象的量和具体的质达到饱和状态时,这种客观知识才能赢得力量,界定我们如此强烈地受眼前利益驱动的行为究竟有何价值。约纳斯认为,让我们看到长远后果这一新的科学(或艺术)不像它奠基其上的自然科学那样,是用来增加我们的力量,而是监督我们的力量,并保护自身——归根结底,是为了赢得战胜技术的力量。由于和回应一种未来人类状况的感觉相联结,这种预见和展望有助于自然科学—技术知识的人化进程,自然科学—技术知识肯定会使人化进程在推向未来时和一种人文科学融合起来。
约纳斯把这种价值诉诸情感,尤其是“恐惧”的情感。它既不同于慈善,也不同于勇敢,而是一种“敬畏”。过去,恐惧在情感中的威望不高,它是胆怯者的一个弱点。现在,它必须受到尊敬,敬畏就成了伦理义务。恐惧接近了一切价值的顶峰,恐惧的对象成为最大的完全可想象的对象。人类的未来总体状况就是恐惧的对象,“基于对未来的恐惧,人类行动就不会鲁莽,而会谨慎行事,肩负人的世界责任。近来,责任强加给我们的小心谨慎是怎样运作的呢?说到底,小心谨慎超出了这样或那样活动的一切个别的风险考验,而体现在目标设定、期望和过日子的一种新的谦逊中……在这里,新的谦逊不再只是正在远眺的小心谨慎,而是已经迫在眉睫”[1](45)。
“简朴”是除了恐惧之外的另一重要价值,它意味着节制与适度。它们在悠久的古代西方文化中曾经是必备的德行,一定的简朴曾是一种高尚生活的标志。如果简朴是在保持地球的整体平衡这一长远视野下被要求的,那么它就是未来责任伦理学的一个缩影。约纳斯认为,有两条道路通向“简朴”:自愿一致的道路和合法强制的道路。
第一条道路,只有当所期望的放弃行为通过风俗(ethos伦理)的力量提升为社会规范时才是可行的,个人也不用了解这种社会规范的意义,并且习惯性地从总体上遵循它,因为他肯定已经为自己明显地侵犯了规范在同类面前感到羞愧。这时,我们再次与风俗及其最强大的堡垒——羞愧相遇。
第二条道路是预防的道路,即公共的法律及其制裁。但约纳斯认为,一旦把私人行为的规定和监管归于公共权力,这种立法的效果保准好不了。所以,他宁愿不考虑那种随之轻易出现的侦察和告密的勾当,不考虑包庇。
对于适度,约纳斯并没有只停留于传统的消费角度,而是把它引入一个全新领域。他针对技术无止境的发展可能造成的危害,倡导人们“懂得在我们有理由为之最感自豪的东西中划界并停下来,本身就可能是未来世界的一个全新价值”[1](47-48)。知足的艺术很难掌握,适度的德行不易实现。尤其是在一个四分五裂的世界中,练习知足的艺术几乎不可能。因此,为克服这种分裂,建立一个以任何方式统一起来的人类——人类最终肯定只是合适的行动主体,对于它总体上涉及的事情来说——就成了未来世界一个最紧迫的目标。因为,我们论述的所有放弃无疑是为了全人类的缘故而要求的。但“全人类”几乎又是一个无法捉摸的对象,因而感觉到人类的担忧是困难的,因为人类是抽象的。但是,如果以民族国家的形式促使人们培养适度的德行,则是可行的。值得怀疑的是:个人总能不需要亲密的一致性和“整体性感情”,因而可以不需要民族。约纳斯指出:“人类超民族的事业如果以拒绝亲密团结为条件,在实践上就是靠不住的。而且,试图强制进行这种实践只能导致灾难。其中灾难之一可能正是对人类事业这一观念本身的丑化。人们必须在尊重民族性的前提下,倾听人类超民族的声音,以便赢得民族性对它的承认。为此,超民族的人类事业必须能够更多地引证应该正确理解的国家自身利益,为自己正名。”[1](50)
约纳斯虽然将道德责任的承载者归于整个人类,责任是针对整个人类提出的伦理责任,而不仅仅是针对某个理性自律或意志自由的个体,但他似乎认为,只有民族国家这种政治实体才能承担对人类未来的最重大责任,也只有它才能有效地肩负责任。在这种意义上讲,约纳斯的责任伦理不同于传统的个体伦理学,而是一种整体性伦理学。
最后,回到明天世界的自由这一问题域。约纳斯引用了埃特蒙德·布尔克的格言:“除非有一种控制意志的力量,使欲望得以平息,否则社会将不可能存在。而且,内在的东西愈少,外在的东西必然愈多。这在事情的永恒结构中是注定的,无节制精神的人不能自由,其激情锻造了他们的脚镣。”[1](52)他试图借此说明一个事实:“自律向来都是自由的代价,自由往往只能在一个强大的、约束性的道德背景面前,通过放弃放纵、自愿的自我限制茁壮成长。”[1](51-52)
第四篇文章《价值中立的科学与责任——研究的自我检视》对传统的科学观和现代技术时代的科学观进行了对比。约纳斯首先提出一系列相关问题:研究人员在他研究时承担责任吗?他可以为其研究负责吗?甚至,他可以逃避责任吗?科学和价值领域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为此,他特别分析了“责任”概念。
“责任”(Verantwortung)和“职责”(Verpflichtung)不同。职责完全可能存在于一个行为(Verhalten)本身内,而责任指向行为外部,有一个外部关联。科学家的责任超出了发现真理的本分,牵涉到他发现的真理对世界的影响。今天,在自然科学中,几乎到处都存在理论兴趣和实践利益不可分割的情形。而且,单个研究人员肯定无法胜任对其行动的后果做出可能的评估。研究人员绝不再只是在其研究所或实验室孤独追逐真理的个体,相反,他们是一个在自己的专业和相关专业领域内合作研究的集体,因此人们也许能够信赖集体的能力。
“研究与责任”这个使人气馁的课题在实践上困难很多,这些困难必须在政治上寻求解决。既然我们仍不能允许自己肆意进行这种乌托邦式拖延,因为这些事现已成为我们的燃眉之急,那就必须形成一个开端,而且必须在责任这一前提下对科学进行自我审查。在所有制度性机构面前,我们必须进行一种意识教育。同时对各门科学的自我理解做批判性澄清,可能有助于这种意识教育。对此,约纳斯列举了两个也许需要检视的信念:一个是科学的价值中立信念;另一个是研究无条件自由权的信念。
三、价值中立的迷途与责任原理的实践
价值中立可以在双重意义上理解,两种意义在术语的使用上往往是可替换的,但对它们加以区别也很重要。第一层意义是针对科学家的一个命令:要使你自己的个人价值倾向或爱好从对象的研究中摆脱出来。一句话,要做到客观。第一层含义是关于认识对象本身的表达:认识对象从本身看是“价值中立”(wertfrei)的或价值漠然的(wertindifferent)。第一层意义上的价值中立是一种方法论态度,这种态度应该只让作为对象的真理讲话。第二层意义上的价值中立是对于对象真理的一种本体论论点,即对象的真理根本不知道诸如价值差异等。价值唯独在作为评价主体的人类中才有其位置,并且无论在何种意义上都不可能在事物本身中有其位置。它只是主观地属于我们,而不是客观地属于事实。
根据科学的价值中立信念,可以得出两个结论。第一,人们不可能对价值漠然的自然犯罪。人们可以为自然做出一切,可以处理和自然有关的任何事,而不使自己对自然有所亏欠,现代技术力量无需尊重自然的产物,无需把自然状况当作被自然许可的来尊重。第二,在存在与应当之间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人们不能从自然、纯粹的“所是”(was ist)中推出“应是”这一行为规范。
约纳斯认为,关于无价值(价值漠然)的自然以及从中派生出来的存在和应当间的鸿沟这一信条,可以借助一个对完全有价值的(对自然的)义务状况加以驳斥。这种义务状况包括对未来的人类存在的整体性责任。约纳斯反对自近代以来那种把自然看作单纯知识对象而“自由”地支配、利用甚至奴役的做法。约纳斯坚信,自然的生命及其有机体也有独特的价值和尊严。自然不再仅是责任的对象,而是责任基础本身。人在技术上怎样损害了生命,人就有义务怎样保护生命。从中可以推出:人既不能漠然地同人以外的生命世界打交道,又不能漠然地和人自身打交道,而是要肩负起对自然和未来人的责任。
在第五篇论文《研究自由与公共福利》中,约纳斯抨击了科学自由观和研究自由假定,要求对研究无条件的自由权这一信念进行检视。因为“研究自由”的口号坚持一种过时的前提:基础研究和运用、科学和技术是可分的。约纳斯对此进行了反驳。他认为,“在现代自然研究中,从前关于‘纯粹的’和‘运用的’科学之间、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区分,明显地呈逐渐消失的趋势,由于二者已经在研究程序本身中融合了”[1](79)。这在基因技术那里最清楚不过了,这项技术表明,科学和技术是一个整体。
为了驳斥这种绝对的(孤立的单向度的)自由观,约纳斯强调研究自由与社会的关联,他特别阐发了两个观点:(1)科学和道德是可相容的;(2)理论与实践在现代科学中合一。
首先,约纳斯指出,求知是科学的唯一价值,其唯一任务就是获得知识。但是,“这本身有它独特的行为规范。人们可能把这种行为规范叫做科学领域的区域伦理学:遵守方法和规定的规则,不耍花招,既不欺骗自己也不欺骗别人,比方说通过轻浮的推论或马虎的实验,更不用提伪造实验结果了。——简言之,理智的正直和严格。在伦理学上,结果就是一个命令,做个好科学家而不是坏科学家!”[1](67)也就是说,科学研究与道德是可相容的。约纳斯说:“归根结底,研究者通报其成果及其对科学共同体组建的义务,虽然好像赋予科学内部的道德以一种社会的和公共的维度,但事实上,彼此交往即便对个别研究者而言,也是在科学上取得出色成就的技术条件:在这一点上,科学的道德严格说来也还是‘区域性’的,而且,科学的兄弟情谊仅仅是自己加给自己义务。如此看来,科学为自己构造了一个道德岛屿。”[1](67-68)
其次,关于理论与实践在现代科学中的合一,约纳斯从近代的弗兰西斯·培根(1561-1626)开始讨论。古典沉思传统的所有遗愿伴随自然科学在近代初期(17世纪)的兴盛,使人们埋头于过去之中。而在现代,凭借各种自然科学,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发生了根本改变,准确点说就是朝着越来越密切的融合发展。自培根以来,自然研究的使命——以统治自然为目标,通过自然研究提高人类的物质状况——出乎意料地成了创造性的真理,“科学和伦理学”这个题目也由此开始。因为,人的行动对现实世界发生的作用,触及他人的利益,这受道德判断和可能的合法性界限的制约。只要有权力及其应用,道德就起作用。谁因为科学的善举而赞美它,谁也将遭遇这个问题:科学的所有善举是否都是善的?
约纳斯深刻地指出,“这不再是一个好或坏的科学的问题,而是科学的好或坏的作用问题(而且只有好的科学终究会有强大作用)。科学要为她的作用负责吗?为两种作用负责还是只对其中一种负责呢?很明显,把善举当作功德来评价也意味着为遭受损害而负责”[1](70)。在第五篇后半部分,他围绕生物技术对上述问题展开了非常详细的讨论。他指出:“研究者既然没有支配运用其发明的权力,他也就不对滥用权力负责。他的产品是知识而不是其他。”[1](70)因为,科学不再是一项个人爱好,而是受相关因素制约的。所以,研究者的责任需要限定④。
最后,他再次对西方那种“研究自由”的不真诚进行了严肃检视。“事实上,在自由的西方,科学当然也已经不再只依靠自己而不需外界干预……但是,从原则上看,无私的、具有长远目光的责任政策在科学的控制中、在最可能重视科学自律的前提下显示出来,只有在自律中,科学才会保持长盛不衰。从科学自身看,这种自律必须向公共福祉和人类事业开放。责任就这样深入研究的心脏。”[1](80)约纳斯总结道,人们怎样才能遵循那种强大的责任这个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而且解决的途径还在摸索中。但无论如何,“这种责任简直无法抗拒,它既强加给科学技术的承担者,又强加给享受科技进步或忍受科技进步的大众”[1](80)。总之,“研究的自由不可能是无条件的”[1](74)。
《技术、医学与伦理学》的第6篇—11篇是责任原理的“应用”与“推广”部分⑤,第12篇包括两个公开访谈。约纳斯把责任伦理思想贯彻到现代生物技术和医学技术之中,分析了现代技术中的具体伦理道德问题。在此,我们仅以第6篇文章《为医学进步服务:关于人体试验》为例,简要说明一下这个“应用”部分。
约纳斯在《技术、医学与伦理学》一书的前言中说:“闯入这个灌木丛,试着去研究这个难题,对哲学家来说是过早了点。为此而设的整体性环境科学还不存在。最起码,这里相关的专门科学(自然科学和经济学)首先必须从因果性网结中突出实践的选择可能性,然后,人们才能开始具体地对这些选择可能性进行伦理的检视。”[1](前言3)责任原理的实践最恰当的范例是医学,“今天要求我们在此回答的问题来自领域自己的新技术,这种技术在医学这一扩展了的概念下能够被人们认识。科学和艺术最早的联合大概是医学,与正在利用的战胜环境的技术不同,医学从本质上被设想为:为了其对象的健康。医学唯一的目标就是战胜、治疗和减轻疾病,在伦理学上这一直没有问题,只是其能力遭到质疑。可是,医学用新的权力手段——沾了普遍的科学技术进步的光——在今天可以为自己设定各种肯定为慈善事业所缺乏的目标,这些目标想方设法缠住传统目标不放,从而引发了伦理质疑”[1](前言3-4)。第六篇《为医学进步服务:关于人体实验》的内容相当丰富,共分19节,讨论了医学技术的伦理框架、脉络等各个方面;同时又是一个过渡,充当联接理论部分和应用部分的桥梁。在第19节的“结束语”中,有一段话非常精准地概括了这种衔接作用,集中反映了责任伦理的定位:在本体论伦理学与应用伦理学之间。约纳斯的思想深度和广度令人震撼,这是德国哲学最典型的反思意识和思辨精神的写照。
“如果人们产生这个印象:我自己的一些思考付诸实践,导致医学进步的速度放慢,那么,对此的不适不应该太大。我们没有忘记,进步是一个选用性的、而非一个无条件强制的目标,尤其是其速度——如此强制性地成为历史事实性的——本身并不具有什么神圣之处。另外,我们考虑一下,在一种疾病的压迫下放慢进步的速度,并不会对社会产生威胁,进步对那些必然会抱怨的人来说是那么痛苦,以至于正是他们的疾病,在那个时代还没有被征服。但事实上,社会受到那些道德价值的侵蚀,这些价值的损失,将因为肆无忌惮地推动科学进步,而使进步的最出色成果变得不值得拥有了。最后,我们想想,克服有死性这一命运,不可能是进步的目标。我们中间的每一个人,都会死于这样那样的疾病。我们终有一死,这种心境冷酷无情地困扰着我们,但它也是智慧。因为,如果没有它,就没有对清新气息、本源状态和青春热情的永恒的新希望。另外,对我们当中的任何人来说,还有冲动数着我们的日子,期待创造我们的日子。在所有我们与有死性进行战斗的努力(这是我们能够做的)中,我们应该懂得,独自忍受和默默担当有死性这一现实是严峻的。”[1](112)这段话非常值得我们深思:我们究竟是为了什么而活着?为了什么而认识并使科学转变为技术?我们究竟要不要对技术的使用进行限制,并且如何限制?这些问题是约纳斯责任伦理乃至整个哲学思想始终围绕的核心课题。
约纳斯据此在余下几篇文章中依次讨论了医疗技术与人的责任、优生学与基因技术、微生物、配子与合子,以及脑死亡和器官移植等“应用”问题,并进行了实用主义解释;最后探讨了安乐死的技术与死亡权问题。这部分内容非常广泛,涉及面广,思想深刻,并直接影响到20世纪后半叶以来的“生命伦理学”。但和普通的应用伦理学比较,它所具有的独特之处是:在形而上学和本体论的基础上讨论现代技术文明时代的诸多现实伦理道德问题。
两个公开访谈——“技术文化的能力与界限”“自由的怀疑”——正是上述“结束语”的公共性表达。约纳斯时刻都像费希特那样,把自己的所思所感以公开的访谈这种行动与公众分享,体现了一个学者大无畏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
约纳斯对现代技术进行了哲学本体论考察,并尝试把责任原理运用到生物学和医学领域。现代技术往往为生物学和医学技术提供着最新和最有野心的途径,生物学和医学技术直接涉及我们存在的开端与终结,触及我们做人的终极问题:人的优异、生命与死亡的意义、人格尊严、人类形象的整体性等。在这些问题中,医学与伦理学相遇,并引发了严重冲突,这是解决责任伦理的最好例证。本书用近一半的篇幅讨论了这些问题,只是限于篇幅和高度专业化的限制,本文对最后一部分没能展开,只能容后慢慢思考与研究。
①以下凡引此书,一律简称为《技术、医学与伦理学》。本文所引译文,已对照该书德语版本(Hans Jonas,Technik,Medizin und Ethik:Zur Praxis des Prinzips Verantwortung,Frankfurt am Main:Suhrkamp,1985)做了些微改动。
②约纳斯在此的德文原文是“Dass Die Verheissung der mordernen Technik in Drohung umgeschlagen ist,der diese sich mit jener unloesbar verbunden hat,bildet die Ausgangsthese des Buches.Sie geht ueber die Festellung physischer Bdrohung hinaus.”笔者在2008年出版的《技术、医学与伦理学》的译者序中对此段引文的翻译是有问题的,特此改动。参见《技术、医学与伦理学》译者序第4页。而且,这里的Ausgangsthese其实就是指《责任原理》第一篇论文的标题“人类行为变化了的本质”(Das veraenderte Wesen meschlichen Handelns)。
③Ethos是当代哲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术语,海德格尔、约纳斯、列维纳斯和伽达默尔都很重视这个概念,这是当代哲学基于对传统主客二元论导致的虚无主义和人类中心论的克服做出的一系列尝试中的核心概念。严格说来,这是对现代技术和现代性的批判。Ethos的翻译逐渐走出了近代意义上的志向伦理学(主观意图论或心理学的意志主义),试图追寻古希腊的德性观。在这种意义上,伽达默尔在对麦金泰尔的评论中特别强调Ethos精神。Ethos翻译为“伦理”也许更恰当。参见《伽达默尔全集》第三卷第25篇论文《伦理与伦理学》。
④笔者曾经在《科学时报》2010年5月30日B3版以“科学研究者的责任需要限定”讨论了这一观点。
⑤这六篇文章几乎全是讨论医学这一特殊的现代技术与伦理学的关系,因为医学给传统价值观提出的挑战最大,对伦理的挑战也最尖锐。
原文参考文献:
[1][德]汉斯·约纳斯.技术、医学与伦理学:责任原理的实践[M].张荣,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1.
[2]Hans Jonas.Prinzip Verantwortung,Frankfurt am Main:Insel-Verlag.1984,S.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