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群:论社会伦理关系
作者简介:龚群,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关 键 词:社会交往/伦理关系/交往关系/交互主体性/social communication/ethical relationship/communicationrelationship/intersubjectivity
一
伦理关系是人与人之间体现或合乎伦理规定的关系。伦理关系是一种普遍的社会关系。伦理关系从其发生机制而言,是在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中,产生、发展于主体间(intersubjective )的具有伦理意义的社会关系。那么,伦理关系的基本性质是什么?理解伦理关系的前提是理解社会交往关系,人类社会的交往关系的存在与发展是伦理关系存在与发展的基础。社会交往是基本的普遍的社会现象。人们在社会中的交往是多方面的、全面的,既有生产过程中的物质性交往,同时也有思想、意识、观念交流沟通方面的精神性交往。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一个基本观点就是,社会生产必须以个人的交往为前提,而个人的交往是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交往。所谓社会交往,就是指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团体或团体与团体之间的交互作用、交互影响的方式与过程。而只有有了社会交往,才会产生社会关系,或者说,社会关系是在社会交往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人类的交往关系是社会实践的基本要素。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不仅是认识主体与活动主体通过一定的工具(以工具为中介)从而与需认识和改造的客体发生联系的纵向性的“主—客”图式的行为过程,而且是横向性主体间“主—主”关系发生与展开的过程。这种主体与主体的关系建构,也就是主体间的交往关系的发生与发展。换言之,人类的实践活动本身不仅是单纯的“主—客”对应性的实践活动,而且是主体间的交往实践活动。人类社会的存在与发展,是在这样两种生产实践中进行的,一是自己生命的生产(通过劳动),二是他人生命的生产(通过生育)。马克思说,生命的这样两重形式的生产,“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含义是指许多个人的合作”(注: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3)〔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33.)。马克思这里所说的自然关系,主要是指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而社会关系(家庭关系与生产关系),就不仅是通常所说的实践中的主—客关系,而主要是主体间的社会交往关系(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在几乎与生产关系同义语的意义上使用“交往关系”这一概念)。因此,就人类的实践活动而言,并非是先有人与自然的主—客关系,而后才有人与人之间的交互主体性关系。生产实践活动从一开始就是在一定的交往关系中与自然发生关系,进行生产的。而所谓社会关系,其实就是人们通过交往而体现的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
当然,这里是从生产实践的意义上谈交往,交往实践与生产实践本身是人类的一体性的活动,而非分离性的活动。同时,人类主体间的交往还有纯粹思想精神性的交往(惟一地以语言为中介),即远离一定的社会生产领域的政治、思想、文化、宗教等的交往活动。而正是人们在不同的社会生活领域通过交往形成社会关系,进而构成社会。马克思说:“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究竟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注: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4)〔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20.)又说:“生产关系总合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为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注: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363.)人们在生产、 分配和交换过程中进行经济交往,在经济交往的前提下建立生产关系,并在这个基础上发生政治、思想、文化等全面的人的交往关系,进而构成社会。在这个意义上,社会的组织、结构体系也就是社会的交往关系体系。交往实践是人类的基本实践活动,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本前提。
在社会实践领域,尤其是在生产实践领域中,人类的交往关系与自然关系是内在相关而不可分割的。社会实践活动是交织着主体—客体关系与主体—主体关系(交互主体关系)的人类的基本活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实践活动中的主—客关系,一是从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来理解,二是从交往关系方面来理解。交往关系不仅蕴涵着主—主关系,同时也蕴涵着主—客关系。这是因为,任何主体与主体的交往,不论是精神思想性的交往,还是物质性的交往,都存在着一种相互认知性的前提,因而都具有认识论意义上的主—客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交往实践不能脱离主—客关系而孤立存在,但重要的是,交往关系不可能为主—客关系所淹没而逃出理论的视野。这是因为,人类交往关系中的交互主体关系同人与自然的主—客关系的重大区别则在于,前者有一种相互对待的价值蕴涵,后者则没有(如果像现代环境伦理学那样,把后一种关系同样看作是交互主体关系,那也可以说有,但这个意义仍可看作是前者的一种引申,当然我也赞同)。并且我们还要看到,即使是人们之间的精神思想性交往(纯粹借助语言进行的),也并不仅仅是一种主观性的活动,而不具有客观性。实际上,人们的任何交往活动都是一种客观的活动,所谓客观性,就是指它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一种互动。而它的主观性,则是指任何交往都内蕴着体现人类的交往主体间的价值意蕴,即它的伦理意义。而且,广义的人类实践关系则涵盖了这样的双重关系(主体间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实践本身既是一种客观性的活动(或物质性的活动),同时也是一种价值关系的展开。
值得指出的是,马克思的劳动二重性学说就深刻地揭示了这样一种实践关系。马克思指出,商品生产是资本生产的最一般、最普遍的形态。商品是使用价值与价值这样两重性的统一,而商品作为一般人类劳动的凝结物,其二重性体现着人类劳动的二重性。劳动作为人类交往实践活动的基本形式,所具有的二重性是,一方面,作为具体劳动,它创造使用价值。而使用价值的创造,是人类劳动实践作为主—客关系的价值结晶。另一方面,作为抽象劳动,它形成价值。而商品中的价值,则是劳动实践中的主—主关系的产物。因为价值不仅是具体劳动的凝结,更重要的是,它体现的是人类的抽象劳动。商品的价值关系仅从单个商品自身是无从反映出来的,一个商品的价值只有通过该商品与另一个商品的关系才能显现。而一个商品与另一个商品的关系,所体现的是一个劳动主体与另一个劳动主体的经济价值关系,即不同主体间的交往关系。因此,劳动的二重结构,正是“主—客”关系与“主—主”关系这样双重关系的统一。马克思认为,具体劳动所蕴涵的这二重结构、两重关系,同样体现在整个社会的资本生产过程中,任何一个资本家雇用工人生产(具体劳动)的产品,最终总要转化为社会一般劳动,成为商品,通过交换才能实现其价值。使用价值的创造与价值追求的实现,体现了人类实践关系的物质客观性与精神性的统一。
人类交往关系的价值蕴涵,是社会伦理关系存在的客观前提。上面所说的通过交换而实现价值,是指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但是经济学意义的价值之所以可以通过交换来实现,其中包含着一个不可回避的社会伦理前提,这就是,任何一次交换活动,都是对对方主体的尊重,而交换作为一种经常性的人类交往活动,它所赖以存在的基点就是对对方主体性的承认。因此,交换活动首先以伦理价值的蕴涵为前提。实际上,任何一种交往实践关系,都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任何一次商品交换活动,都是对对方主体的劳动的尊重和认可,体现了对蕴涵于另一主体中的人格尊严价值的尊重。因此,人类社会的交往体系,不仅有物质的、精神思想性的内容,还有精神价值的内涵。而从交往关系的这种内在伦理价值蕴涵来看,可以把它看作规定任何社会生活领域的主体交往活动的一个基本要素,或内在子结构。或者说,伦理因素是包括人类社会的生产性交往实践和精神思想性交往实践在内的基本构成因素。因此,伦理因素深深地扎根于人类存在的本体之中。仅仅把伦理因素理解为高悬于人类精神高空中的东西,那就没有办法理解人类的能动的实践。旧唯物主义的根本缺陷就在于仅把实践当作直观性的人类活动,仅从客体的形式上去理解,而没有从主观精神方面去理解。同时,把伦理因素排除在社会存在的视野之外,同样无法说明交互主体性作为人类交往的基本条件的地位。这是因为,任何主体与主体之间的交往实践活动,都蕴涵着一种相互对待的关系原理。这种关系原理,处于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条件下,会有不同的表现形态和规范性规定。但不论是怎样的表现形态和规范性规定,都在不同程度上或是反映了或是扭曲了伦理关系的本质规定。当然,正如我们前面所指出的,主体与主体的交往,也有“主—客”体关系的一面,在市场中实现交换价值,就同样具有这样一种特性。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交换目的的实现,都是以他人的存在为前提的。不过,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这种以他人为手段来实现自己的目的的方式,还必须是在尊重他人人格的前提下进行的。
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有着“主—客”关系与“主—主”关系这样双重结构。而具有精神道德特性的“主—主”关系,用另一概念来表述,就是人类社会的伦理关系,或者说,伦理关系是人类交往实践的内在结构之一。所谓“主—主”关系,也就是交互主体关系。这里值得指出的是,“交互主体”(intersubjectivity)这一概念, 是胡塞尔在《笛卡尔的沉思》这一著作中最先提出的。胡塞尔的这一概念,虽然是从社会存在与认识的意义上提出的,但我们看到,它内在地包含着伦理的意蕴。胡塞尔认为,每个人都是一个特殊的认识主体,在其意识中的世界都是自己的“私人世界”或“生活世界”,因此,都有自己的独特的主体性,每个人的生活世界也都显示出他自己的主体性;为了避免认识中的这种私人性、“主观性”,达到对世界的共识,即由“私人世界”过渡到“共同世界”,人们就既要相互承认彼此的主体性,又要相互交流,转换自己的视角,这样,人们就可以把世界理解为“共同的世界”,理解为一个交互主体性的世界。或者说,交互主体性涉及到另一个主体的存在对我的有效性,以及两个以上主体之间的共同性和它们相互沟通、相互交往及相互理解的可能性。从伦理学意义上看,交互主体的相互承认以及人格意义上的相互尊重,是其核心内涵。我们认为,人类社会的伦理关系的核心概念,就是这一交互主体概念,而将这一概念的内涵在社会实践中展开,实际上就是“主—主”关系。交互主体的伦理内涵,反映了交往实践的价值特性,体现了主体与主体间的应当与可能的互动图式。“主—主”关系及其“主—客”关系作为人类的交往关系,其实践的产物就是包括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在内的人类的社会交往关系。任何一种现实的人类交往关系,都内在地蕴涵着“主—主”关系的伦理要求,虽然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不具有社会现实性。因此,在一定的意义上,任何一种人类的交往关系都具有伦理的蕴涵,因而都又可称之为伦理关系。一定的伦理关系是一定的交往实践得以展开与顺利进行的基本前提,因此,伦理关系是人类的实践活动的一种定在,没有伦理关系,不可想象人类的实践活动还能得以展开。或者说,伦理关系没有处于一定历史性的合理正常状态,人类的交往实践就会受到影响或损害。正是因为伦理关系是人类交往实践的一个基本层面或基本要素,所以从伦理关系的意义上看,它是人类社会的一种具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而从它作为任何实存性的社会关系的意义上看,它又只是这些社会关系(如政治关系、家庭关系等)的一个子结构。它在人类的交往活动中产生,同时,又作为交往实践的一个基本条件而在实践中发挥应有的功能。
当然,这样讲并非要把交往关系完全等同于伦理关系。两者的区别在于,交往关系内在具有“主—主”关系与“主—客”关系这样双重结构。但同时又要看到两者之间的共同之处,即交往关系的本质规定是“主—主”关系的内涵而不是“主—客”关系的内涵。后一关系对于进入对象性的关系中的两者,是目的——手段关系、认识与被认识的关系、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因此,我们正是在交互主体性关系作为交往关系的本质关系的意义上,把交往关系看成是具有伦理关系本质意义的关系。
二
我们再进一步从讨论人类的交往关系实践和自然关系实践的区分入手,进一步研究人类的伦理自由与伦理关系的本质规定的相关性问题。
人类主体与自然关系方面的实践,是一种合乎自然规律的技术性实践。对实践的这种认识以近代英国唯物论的经验论的鼻祖培根为代表。对于实践的这种科学主义的理解,是坚持将实践视为自然的、客观的和物质的活动。在《新工具》中,培根把人类实践视为探索自然奥秘的实验、事功和工匠的方术,将实践与自然事实并列为归纳法逻辑的事实基础。因而实践所遵循的是经验技术法则,所服从的是自然规律。应当看到,这样一种实践观把握到了实践关系的一个层面。
与近代以来的经验论的科学主义的理解不同,自苏格拉底、柏拉图以来的人文主义的理性主义传统认为,实践是一种理性的道德的实践。近代以来,对于人类的实践所作的这种道德理性主义的理解,首推康德。康德认为,“如果规定因果关系的概念是一个自然的概念”,那么,这些实践就是技术的实践;“如果它是一个自由的概念”,那就是道德的实践。(注:康德.判断力批判〔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9.)道德实践以(意志)自由概念为核心。人类的道德实践所服从的规则,是一种体现意志自由的规则。在这个领域里,是人类的意志为自己立法。在康德看来,“家庭的、地方的和国家的经济,社交艺术、饮食规范、或是一般的幸福学,甚至那对癖好的克服和对嗜好的控制等等,都不能算到实践哲学里去”(注:康德.判断力批判〔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10.),因为它们从属于技术的实践,“只包含技能的法则”,而“技能是按照因果的自然概念产生出可能的效果”。他强调说:“道德的实践的诸指示完全建立在自由概念上面,完全让意志不受自然动因的规定。”(注:康德.判断力批判〔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10.)因此,道德实践的意志自由,是一类理性自由,人类要遵从自己的意志所立的法,就是要遵从自己的理性,听从理性的命令。换言之,合乎伦理关系的交往自由,是一类理性自由,而不是依从自我感性的任性自由。应当看到,仅从伦理意义上来看,西方理性主义的这一基本论点对于道德实践的理解是合理的。当然,交往实践本身是交织着自然关系与交往关系的社会实践,对于实践本身应当辩证地全面地把握,但就伦理关系而言,对于实践的经验论的理解和道德理性主义的理解两者的区别,已经为我们进一步把握伦理关系的特性提供了思想资源。
值得指出的是,黑格尔进一步阐明了伦理的自由特性问题。与康德仅把道德自由局限于个体意志不同,黑格尔意识到,伦理的自由不仅仅是一种意志的自由,更应当看到,它在社会现实性上,是一种社会伦理关系中的自由。他说:“伦理是自由的理念。它是活的善,这活的善在自我意识中具有它的知识和意志,通过自我意识的行动而达到它的现实性,另一方面自我意识在伦理性的存在中具有它的绝对基础和起推动作用的目的。因此,伦理就是成为现存世界和自我意识本性的那种自由的概念。” (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61.164.)黑格尔认为, 在伦理的规定中有着意识与自我意志的绝对基础和起推动作用的目的,这就是自由。而自由与善在本质上是同一的,因此,那种在自我意识中通过行动而达到现实性的和人类世界中的自由,也就是伦理。而这种善与自由的同一性,表明了人类的意识(人类世界的起因之一)与由于意识而形成的人类关系(包括伦理关系)在深层次上的同一性。或者说,自由的理念与伦理自由的同一,在于人类的交往行动合乎交互主体性的伦理规定(相互承认与相互尊重)。
因此,近代道德理性主义强调伦理的本质在于自由或者说意志自由,这个思想与我们对于伦理关系的规定并非相抵牾,恰恰相反,两者具有理念上的互补性。理性主义是从精神意识层面进行规定,而我们则是从社会存在本身进行规定,并且这两重规定本身又具有内在联系。
自由进入社会实践领域,则可说是一个历史命题。社会历史中的伦理自由是一个人类社会不断向自身的伦理关系的本质回归的过程。人类在交往实践中所形成的“主—主”关系,就是人类的伦理关系。“主—主”关系是一种具有价值蕴涵的关系,这种价值蕴涵,就是表明人类在交往行为中的人类活动的交互主体性。而交互主体性也就是人类个体主体的相互平等的承认与相互平等对待。人类正是在这种相互平等的对待中体现出人类社会的精神自由。然而,在漫长的人类社会历史中,却把伦理关系片面化、畸形化了,或者说异化了。“主—主”关系异化成“主—客”关系。正如黑格尔以他的语言所说的,人之为人的本质在于精神,而精神就是自由。然而,“东方人还不知道,……因为他们不知道,所以他们不自由。他们只知道一个人是自由的。唯其如此,这一个人的自由只是放纵、粗野、热情的兽性冲动,或者是热情的一种柔和驯服,而这种柔和驯服自身只是自然界的一种偶然现象或者放纵恣肆。所以这一个只是专制君主,不是自由人。自由的意识道德出现在希腊人中间,所以他们是自由的,但是他们,还有罗马人也是一样,只为这个原故,希腊人蓄有奴隶;而他们的整个生活和他们的光辉的自由的维持同奴隶制度是息息相关的:这个事实,一方面,使他们的自由只像昙花一现,另一方面,又使我们人类共有的本性或者人性汨没无余。”(注:黑格尔.历史哲学〔M〕.北京:三联书店,1956.56—57.)很清楚, 黑格尔所说的精神自由的失落,实际上是指人类主体间的关系被异化为“主—客”关系,即把人不当人看,而当作客体,当作物件。比如说,从君主专制体制上看,古代东方的不自由,在于只有一个人有着行为的主体性,有着意志的自主自决性,而其他人则是被动的客体,只是他的意志的工具。因此,这种失去了对象性主体的自由,只是一种任性放纵,或野性的“自由”。因而这种自由并没有伦理自由的内涵。在古希腊,奴隶的没有自由,就在于他们的主体性地位与权利没有得到社会的承认,而只是会说话的工具。也就是说,主人与他们的关系,只是主体与物件的“主—客”关系,而不是人与人之间的交互主体性关系。黑格尔认为,日耳曼民族是在基督教的影响下,首先取得了自由意识的。因为正是基督教,首先确立了人人在上帝面前平等的观念。也就是说,确立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交互主体性观念。应当看到,交互主体性的原理是人之为人的生活或人类生活的基本原理。自从人类个体把对象性主体(他者个体)看成是平等的、应当尊重的主体以来,就在社会生活中一直存在着。如原始社会的最初的简单的物物交换,本身就包含着交互主体间相互对待、相互承认、相互尊重的最基本的伦理要求。然而,在漫长的人类社会历史中,则长期存在着把人不当人看,并轻视人、蔑视人、仅把人当物件、当牲口使唤的丑恶现象。而人类社会历史的进步就在于使这一最基本的伦理原理在社会实践中有着更丰富的体现以及逐步成为基本的社会意识,从而使人类社会生活有着更多的伦理自由。黑格尔对于人类社会向人的伦理关系的本质回归,也就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承认、相互尊重,从而实现伦理自由的境界,是充满信心的。他认为,“世界历史无非是自由意识的进展,这一种进展是我们必须在它的必然性中加以认识的。”又说,“东方各国只知道一个人是自由的,希腊和罗马世界只知道一部分人是自由的,至于我们知道一切人们(人类之为人类)是自由的。”(注:黑格尔.历史哲学〔M〕.北京:三联书店,1956.57.)在黑格尔看来,伦理精神发展的使命,就是整个世界的最后的目的,“我们都当做精神方面对于它自己的自由的意识,也就是当做那种自由的实现”(注:黑格尔.历史哲学〔M〕.北京:三联书店,1956.58.)。 也就是说,人类社会正朝着那种实现普遍主体相互对待、相互承认、相互尊重的道德自由的终极目标迈进,这本身是必然的、不可逆转的。
同样,马克思的历史自由理念,也可以看作是一种伦理自由理念。值得指出的是,马克思在提出了人类历史发展的五大社会历史形态论之后,又从人的历史自由的意义上,提出人类历史的三大历史形态的理论。他说:“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物质交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的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阶段。”(注: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46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104.)马克思在这里谈了这样一个历史进程:从人的依赖关系,到对物的依赖性,最后发展到自由个性。也就是说,在人类社会的交往关系充分发展的未来社会,个人才从对人的依附和对物的依赖关系中摆脱出来,而成为一个独立自由的个体,从而个人才能真正作为个人参与交往,才可有真正的个人自由,普遍个体之间(交互主体间)的普遍的相互承认与相互尊重才可成为社会历史的现实。马克思明确谈到:“在共产主义社会,即在个人的独创的和自由的发展不再是一句空话的唯一社会中,这种发展正是取决于个人间的联系。”(注: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3)〔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516.)人类生存的历史条件的转换,与人类的伦理自由的实现,本身是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伦理关系的普遍性及其本体性,决定了对于普遍尊重的生存渴望,既是历史痛苦的一个基本方面,同时也是人类自身的希望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