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淑芹:信用研究述评
作者简介: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思想政治教育系主任。
伴随着我国市场体系的初步形成,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推进的障碍,除了体制、产业结构等方面的因素外,社会信用的缺失也已成为制约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瓶颈。为此,信用问题越来越为社会所关注,并引起了经济学、法学和伦理学等多种学科的广泛研究。本文将就我国目前信用问题研究的近况做简要述评。
一、信用的类型
目前,虽然信用问题已引起了经济学、法学和伦理学的高度重视,但从总体看,各个学科基本上是仅囿于本学科的领域,致使对信用的总体分类研究和综合比较研究较薄弱,甚至由于经济信用的强势而出现了把对经济信用的细分当成信用类型的做法。其实,信用作为一个种概念,不止包括经济信用,也包括政治信用、法律信用和道德信用。而在经济活动中表现出的各种信用形式,如银行信用、租赁信用、消费信用等,都隶属于经济信用。在我国的《辞海》中,信用的多种含义也有显现。信用:一是谓以诚信任用人;信任使用。二是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的信任,如“信用昭著”。三是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不难看出,作为价值特殊运动形式的经济信用,只是信用的类型之一。因此,我们在使用和研究信用概念时,要注意信用类型的不同特性,以免造成语义含混,更不要把经济信用、法律信用与道德信用相混同。
为了避免因信用的宽泛性造成信用使用的混乱之嫌,我们有必要对经济信用、政治信用、法律信用、道德信用做一基本的界定。经济信用是在经济活动中以某种预先约定为基础、以偿还或增殖为特征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它的特点是与一定的经济收益和风险相联系。政治信用分政府行为的信用(国家政策、政令、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公正、严明、威望)和公务员的个人行为信用(公务员的率先垂范性、服务性、效率性)。法律信用应有两个含义,一是在普遍意义上,指法律的正义性、权威性及实效性深得社会成员的认可和信服;二是在法律明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中,人们对法律义务及其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契约的履行情状。道德信用是在人们(包括人格化的集体)的社会活动中由一定的约定、承诺、誓言等引发的一种伦理关系及其相应的原则和品行。道德信用的生长空间是广阔的,它不仅涵盖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而且涉及一切有约要践的社会活动,无论其是书面的正式契约形式还是口头的承诺。
二、信用建设的理由
关于信用建设的必要性,人们一般是从如下角度进行分述的。一是从市场经济运行秩序的本质要求、交易费用的降低、市场经济效率的提高等方面,论证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定和客观要求,提出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的论断;二是从适应WTO规则要求和提高国际竞争力的视阈,阐释信用是我国步入国际市场、自觉进入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必然要求;三是从我国目前信用缺失的严重性和滞碍我国市场化健康发展的立场,论述加强信用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四是从西方经济学重视市场经济发展与人文精神互动的思想,阐释诚实、信用、创新等道德是市场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社会文化因素;等等。无论是从经济的视角分析还是从社会稳定的视角来强调信用建设,确定都是重要的,但我们认为它们不是全部,除了上述理由外,还应该研究人性方面的原因。因为人是信用活动的主体,人性本身的一些局限性或优势,直接会影响人们的信用行为。具体而言,人们的某些失信行为,除了外在的客观诱因外,无不与人性本身的一些倾向性如趋利性及其从中衍生出的投机性相关;而人所具有的理性、思维和想象力,又使人具有了超越作为动物自身的受动性的限制,成为一种具有自我规定和自我完善的主体性。为此,我们认为,讲究信用,善化心灵,和睦人群,不只是一种社会的秩序需要,更是人远离动物的野蛮性、提升人性的自我发展的内在需要。如若仅从信用的利弊得失的功利角度来强调社会的信用建设,势必会忽视信用的公理性和人性完善的内在需要性,并由此导致偏重信用的社会诱因的研究而轻视信用心理机制研究的倾向。
三、失信类型
目前,人们对于失信现象的阐述,一般较笼统,主要采用描述的列举法,即罗列出社会各个层面和领域失信的具体表现形式,如经济领域——制假、售假、漏税、骗汇等;政治领域——政府官员知法犯法、虚报业绩、掺水数字、欺上瞒下等;社会媒体——虚假新闻、虚假广告等;学术领域——学术抄袭、考试作弊、文凭作假等。这些现象的举要,是非常必要的,可以使人一目了然,但更重要的是要从失信原因上进行分类研究。由于不同类型的失信成因不一,且复杂多变,也基于篇幅考虑,故我们在此仅对经济失信类型进行详述。
我们认为,失信类型可粗略分为两大类型:客观型和主观型。客观型又可具体划分为能力变故型和条件变故型。前者是因一些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的突变,引致履约能力的完全丧失,如突发的自然灾害地震、洪水等,破坏了原有履约的客观条件,这种失约不以行为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后者是在履约意愿和能力未变的情况下,由于另一方的履约条件未能兑现而导致失约,如商家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供货方没有及时发货,使得收货方不能按约付款;开发商许诺的小区环境设施建设,没有很好履行承诺,导致业主不交物业费等诸如此类失信行为。
主观型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草率型,表现为一些人在借贷、赊购时,根本就没有很好地了解借贷的风险、估算自己还债的能力以及仔细盘算如何还债等事宜,只想到如何把钱或货拿到手,只顾眼前,不管以后;而日常生活中的表现就是不掂量自己的能力和实现条件,轻率许诺,最后因许诺的责任超出自己的能力范围而不能践约。第二种是故意型,债务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但无视契约规则、法律权威和自身信誉,不惜损害他人利益而一味牟取自己的私利,是恶意逃债者。第三种是欺骗型,表现为从交易的搜索、签约到履约,明知自己无力还债,不管他人利益和后果仍要签约,而且为了能够签约,有时利用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空隙,不惜提供或出示假证明和相关资料。
对于失信类型进行原因归纳,不仅有助于我们进行法律的裁决量罚,而且有助于我们准确地进行道德评判和针对性的管理,真正惩治各种主观故意的失信行为。
四、信用建设的举措
我国信用的缺乏以及信用在经济活动中具有的高效资本作用,都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因此,信用如何在社会中实现的问题,无疑也成为理论研究的目标。关于信用的建设措施方面的研究,目前理论界主要关注以下问题:一是呼吁建立和健全以政府为主体的公开、公平、公正的信用制度,以便为社会展开信用活动提供法律保证。二是发展以社会为主体的信用体系,通过信用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缓解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从而遏止失信行为的投机性的泛滥。三是要求政府管理部门或行会,建立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系统,以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四是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信用管理制度,企业根据对客户信用记录的了解,评价和确定客户的信用风险系数,并通过付款方式或赊销额度等一系列财务管理的控制来提高自我免疫力。五是从经济成本、法律成本、道德成本的角度,强调要建立失信的严惩机制,把守信、失信与获利、损失挂钩,形成信用和利益的互动关系使人们在理性的利益原则指导下,为守信确定一种利益选择的优选权和偏好,使信用不变成一种纯然的形式而受到人们的轻视。六是建立信用实现的示范机制。运用社会学的心理交互作用或行为的相互影响的社会互动方面的研究成果,阐明树立政府的信用形象、宣传具有信用自律精神的企业集团或典型个人的示范效应在强化人们信用意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七是加强信用实现的内化机制。仅有外在的约束是不够的,美国近期连续发生的安然、安达信等公司做假帐的失信事件已昭然示之。因此,应该在健全严密的信用制度和体系、强化人们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的同时,解决人们在思想层面上对信用理念的认知问题和在心理价值层面上的内心信念问题。
目前,从总体来看,对信用建设的对策研究,基本上重视的是信用意识形成的外治因素即信用形成的社会机制,而对信用意识形成的内化因素即信用意识形成的道德心理机制和道德文化基础研究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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