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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荐读 | 约翰·塞尔:怎样从“是”中推出“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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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理由



是与应该的关系问题是伦理学的核心问题之一,指的是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之间是否具有鸿沟以及如何连接的问题。自休谟提出以来至今公认没有得到解决。是与应该也可以用“事实与价值”、“描述与评价”、“实然与应然”等方式表述。这一问题之于伦理学的重要性在于,如果是与应该之间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则失去了具有客观性的事实的坚实支撑而成为主观、易变和不具确定性的伦理学,其存在的合法性就将受到质疑。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不少哲学家都做出了努力,其中,塞尔基于其言语行为理论所做出的论证受到了广泛关注。         



作者简介  约翰·塞尔(J.R.Searle 1932-)是当今世界最著名、最具影响力的哲学家之一,1959年后一直在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任教,后当选美国人文科学院院士。他曾师从牛津日常语言学派主要代表、言语行为理论的创建者奥斯汀(J.L.Austin)。以其在语言哲学——特别是言语行为理论——以及心灵哲学方面的工作而闻名。他还对认识论、本体论、社会制度哲学和实践理性研究做出了重大贡献。




怎样从“是”中推出“应该”


来源:《20世纪西方伦理学经典I》, 万俊人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I


人们常说,一个人不可能从“是”推出“应该”,这个论点来自休谟《人性论》中的著名的段落,它虽然不像预想的那么清楚,但至少在大的轮廓方面是不模糊的:有一类事实陈述,它在逻辑上与价值陈述明显不同;没有任何一组事实陈述,其本身负载任何价值陈述。用更加现代的术语说,在没有附加至少一个评价性前提的情况下,没有任何一类描述性的陈述能负载评价性的陈述。不相信这一点就是犯了那一直被称作自然主义谬误的错误。


我将试图提出一个与此论点相反的例证,当然不是说单个反例证就能否定一种哲学论点,但在目前情况下,如果我们能提出一个看似可信的反例证,并且能说明或解释它如何和为什么是一个反例证,以及如果我们能进一步提出一种理论支持我们的反例证——一种将引出数目不定的反例证的理论,那么我们至少使人们对原先的论点有了值得重视的认识。如果我们能做到上述这一切的话,那么很可能我们甚至会倾向于认为,这一论点的范围比我们原先以为的更加狭窄。一个反例证一开始必须举出一个或一些陈述——支持这一论点的人都会同意它们是纯事实的或“描述性的”(它们不必实际包含“是”一词),然后表明它们是怎样在逻辑上与这一论点的支持者认为是清楚的“评价性的”陈述(在目前情况下它会包含“应该”一词)相关的。


考虑下面的系列陈述:

(1)琼斯说出“史密斯,我在此许诺付给你五个美元”这样的语词。

(2)琼斯许诺付给史密斯五个美元。

(3)琼斯自己承担了付给史密斯五个美元的义务。

(4)琼斯受到付给史密斯五个美元义务的约束。

(5)琼斯应该付给史密斯五个美元。


关于这个清单我将论证,任何陈述和它的后继者之间的关系,虽然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负载”的关系,然而却也不只是一种偶然的关系;使这种关系成为负载关系所必需的附加陈述,不需要涉及任何评价性陈述、道德原则,或任何诸如此类的东西。


现在让我们开始证明。(1)是怎样与(2)相关的?在某些场合下,说出(1)的引号中的那些语词也就是做出许诺的行为。在那些场合下,说出(1)的那些语词就是在做出许诺,这是那些语词的意义的一部分或一种后果。“我在此许诺”,这在英语中是一种典型的手法,用来表现(2)所描述的行为:做出许诺。


让我们以一种额外前提的形式陈述关于英语用法的这一事实:


(1a)在某些条件C下,任何一个说出“史密斯,我在此许诺付给你五个美元”的语词(句子)的人都是在许诺付给史密斯五个美元。


在“条件C”这个类目下都涉及了哪些东西呢?所涉及的将是所有这样一些条件,这样一些事态,对于说出那些语词(句子)以构成一成功的许诺行为来说,它们是必要而充分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如下一些因素;说话者是在听者史密斯的面前,他们都是意识清醒的,都说英语,都是认真的。说话者知道他在做什么,不是在药物的影响之下,没有被催眠或是在演戏,不是在开玩笑或报告一事件,等等。这个一览表无疑会有几分不确定,因为许诺这个概念的界限,像自然语言中大部分概念的界限一样,是不那么精确的。但有件事是清楚的,不论这些界限可能会怎样的不明确,无论确定边缘情况可能会怎样的困难,那些条件——它们决定了一个人说出“我现在许诺”可能被正确地认为是做出了一种许诺——肯定是经验条件。


因此让我们增加一个作为额外前提的经验假设,即这些条件如愿以偿。


(1b)条件C如愿以偿。

从(1),(1a)以及(1b)我们推出(2),论证的形式是这样的:如果C那么(如果U那么P)。C表示条件,U表示说出的话,P表示许诺。在这一假设上增加前提U和C,我们便推出了(2)。至此为止,我看不出有任何道德前提潜藏在逻辑的柴堆里。从(1)到(2)的关系还有更多的话要说,但我想稍后回头再谈。


什么是(2)和(3)的关系?我的理解是,根据定义,做出许诺也就是一种将自己置于受一种义务约束的行为。对于做出许诺这一概念的任何分析,如果不包括许诺人将自己置于受到对受约人的一种义务的约束,或承担或接受或承认对受约人的一种义务以表现出通常对受约人有利的某种未来行为过程这种特征的话,都是不完整的。一个人可能很容易认为,做出许诺可以根据他的听者那儿所产生的期待或一些类似的情况来加以分析,但是稍加反思就会看到,意向陈述和许诺之间的关键的区别在于做出许诺所承担的承诺和义务的性质及程度。


所以我倾向于说(2)直接负载(3),但是如果有人愿意加上——为了形式上清晰的目的——这样一个同义反复的前提我也不会有任何的反对:(2a)所有的许诺都是承担做被许诺事情的义务的行为。


(3)是怎样和(4)相关的?如果一个人将自己置于受一种义务的约束,那么,在其他情况不变的条件下,他就是受到了一种义务的约束。我理解它也是一种同义反复。当然,有可能发生各种事情,它会免除一个人已经承担的义务,所以需要“其他情况不变”这一附加条件。所以,要在(3)和(4)之间得到一种负载关系,我们还需要一限定性的陈述:


(3a)其他情况相同。

形式主义者在从(2)进到(3)时,可能愿意加上如下同义反复的前提:


(3b)其他情况相同条件下,所有那些将自己置于受一种义务约束的人,都受到了一种义务的约束。


所以,从(3)进到(4)在形式上和从(1)进到(2)是相同的:如果E那么(如果PUO那么UO)。E表示其他情况相同,PUO表示置于受义务的约束,UO表示受到义务的约束,加上E和PUO这两个前提,我们便推出UO。


(3a)即子句其他情况相同,是一个隐蔽的评价性前提吗?它确定看上去很像是,在我已给出的表述中尤其如此,但我认为我们可以表明,尽管关于是否其他情况相同的问题常常涉及评价性的考虑,但从逻辑的角度说并非在一切情况下都必然如此,我将在下一步之后再来讨论这个问题。


(4)和(5)的关系是什么?类似于解释了(3)和(4)的关系的同义反复一样,这里也有一个同义反复,即在其他情况相同的条件下,一个人应当作他受义务约束要做的事情。这里,正像前面的情况一样,我们需要某种具有这种形式的前提:


(4a)其他情况相同。

我们需要子句“其他情况不变”以排除这种可能:外在于“应该”这种“义务”关系的某种东西也许会介入。这里,就像在前面的两步一样,通过指出那个明显被压缩的前提是同义反复,所以尽管它形式上清晰,但却是冗余的,我们清除了省略三段式的外表。然而,如果我们希望从形式方面陈述这一论证的话,那么它和(3)进而(4)的形式是相同的:如果E那么(如果UO那么O)。E表示其他情况相同,UO表示承担了义务,O表示应该;加上E和UO,我们便推出O。


现在来简单谈谈“其他情况相同”这一短语以及它怎样在我所尝试的推导中起作用的。这个话题以及密切相关的关于可废除性的话题极为困难,我在此只打算证明我的主张,即条件满足并不必然涉及任何评价性的事情。在眼下这种场合中,“其他情况相同”这一表达式的确切含义大致是这样的,除非我们有某种理由(也就是说,除非我们实际准备提出某种理由)设想那义务是无效的(步骤4)或当事人不应该履行许诺(步骤5),否则那义务便是有效的,他应该履行许诺。“其他情况相同”这个短语并不包含这样的意思:为了满足它,我们需要建立一个普遍的否定命题,即任何人都不可能有理由设想当事人不受义务约束或不应该履行许诺。这是不可能的并会使这一短语无用。事实上不可能提出相反的理由,这便足以满足那条件了。


如果有理由设想义务是无效的或许诺者不应该履行许诺,那么就会明显出现需要评价的情形。例如,请设想,我们认为一个被许诺的行为是错误的,但我们同意许诺者确实承担了一种义务,他应该履行他所做的许诺吗?不存在任何已建立的程序事先客观地对这类情况做出决定,一种评价(如果这真是一个正确字眼的话)是理所当然的。但除非我们有相反理由,在其他情况不变的条件下,没有任何评价是必需的,是否他应该履行许诺的问题由说出“他曾许诺”而得到解决。总有一种可能:我们也许不能不做一评价以便从“他曾许诺”推出“他应该”,因为我们也许不能不评价一种反论证,但是评价并非在一切场合都是逻辑上必要的,因为也许事实上不存在任何反论证。所以我倾向于认为,关于“其他情况相同”条件,不存在任何一定是评价性的东西,即便确定它是否被满足会经常涉及评价。


但是,假设关于这一点我错误了,它能挽救对“是”和“应该”之间有一不可沟通的逻辑鸿沟的信念吗?我认为不能,因为我们总是能重述我的(4)和(5),以使它们将“其他情况相同”子句作为一部分包括在结论之中。所以从我们的前提我们本可推出“其他情况相同,琼斯应该付史密斯五个美元”,这仍然充分地反驳了传统的观点,因为我们仍表明了在描述性和评价性的陈述之间的负载关系。并不是减轻罪责的情况可以使义务失效这一事实使哲学家们犯了自然主义的谬误,就像我们后面将看到的,毋宁是一种关于语言的理论使哲学家们犯了错误。


如此我们已经从“是”推出了(在严格的自然语言所能容许的“推出”一词的意义上)“应该”,那些被用来使推导有效的额外前提根本没有道德的或评价性的动机。它们是由经验假设、同义反复以及对语词使用的描述构成的。另外也必须指出的是,“应该”是一种“直言的”(categorical)而不是“假言的”(hypothetical)应该。(5)并不是说琼斯如果想什么什么的话,他就应该全部付清;它是说他应该全部付清,其他没有什么好讲的。还要注意,推论的步骤是在第三者那里进行的,我们不是从“我说‘我许诺’”中得出“我应该”的结论,而是从“他说‘我许诺’”中得出“他应该”的结论。


上述论证阐明了在说出某些语词和做出许诺的言语行为之间的联系,然后转而阐明了许诺即承担义务,再从承担义务推到“应该”。从(1)到(2)的步骤完全不同于其他步骤,需要特别的注释。在(1)中,我们把“我在此许诺”解释为具有某种意义的英语短语。作为这意义的后果,在某些条件下说出那个短语也就是做出许诺的行为。因此,由提供(1)中带引号的表达式和在(1a)中对它们的使用的描述,我们似乎已经引出了做出许诺的习俗,我们本来还可以从比(1)更加基本的前提开始。


(1b)琼斯说出下列语音系列:aihirbai pramis təpei yu smiθfaiv dalaz。[英文“史密斯,我在此许诺付给你五个美元”的音标。]


于是我们本来需要一些额外的经验的前提,它表明这个语音系列以某种方式和相对于某些方言的某些有意义的单位有关。


从(2)到(5)的推导相对容易一些。我们依赖于在“许诺”、“有义务的”和“应该”之间的明确的联系,唯一出现的问题是义务可能会以种种方式被弄得无效或被解除。我们需要对这种事实予以分析。我们解决这一困难是通过增加一些进一步的前提,即没有相反的考虑,以及其他情况相同。



在这一节中,我想讨论针对上述推论的三种可能的反驳。


第一种反驳


由于第一个前提是描述性的而结论是评价性的,因此在(1b)关于条件的描述中一定有一个隐蔽的评价性的前提。


至此,这一论证只是由假设在描述性和评价性之间存在逻辑的鸿沟——它受到前面推论的挑战——而用未经证明的假定来辩论。要使反驳有效,坚持这种区别的人就必须表明(1b)如何确切地一定包含了一个评价性的前提以及这一前提可能是哪一种。在某些条件下说出来某些语词也就是在做出许诺,这些条件的描述不需要任何评价性的因素。重要的是,在从(1)到(2)的转换中,我们从确定说出某些语词进到了确定某种言语行为。这种推进的实现是因为言语行为是一种习俗行为,按照习俗,说出一些特定的语词也就正是表现了那种言语行为。


这第一种反驳的一个变种是:你所表明的一切不过是说,“许诺”是一种评价性的而不是描述性的概念。但这一反驳同样是用未经证明的假定来辩论,且最终将证明它对于描述性和评价性之间的原先的区别来说是灾难性的。因为一个人说出某些语词而这些语词又有它们所具有的意义,这无疑是客观事实。如果关于这两个客观事实的陈述加上对说话条件的描述就足以负载反驳者宣称是评价性陈述(2)(琼斯许诺付给史密斯五个美元)的话,那么甚至无需通过(3)、(4)以及(5),一个评价性的结论就被从描述性的前提推导出来了。


第二种反驳


这推论最终建立在一个原则上,即一个人应该履行其许诺,这是一个道德原则,所以是评价性的。


我不知道是否“一个人应该履行其许诺”是一个“道德的”原则,但无论是或不是,它也都是同义反复的。因为它只不过是从两个同义反复中推导出来的:


所有的许诺都是(导致、承担、接受)义务,并且一个人应该履行(完成)其义务。


需要解释的是,为什么这么多哲学家都没有看出这一原则的同义反复的特征。我认为有三件事使他们没有看出这一特征。


第一是没有将在做出许诺这一习俗的外部所提的外部问题与在此习俗框架之内所提的内部问题区分开来。“为什么我们有做出许诺这种习俗”的问题和“我们应该有像做出许诺这种关于义务的习俗化的形式吗”是被问及的外部问题而不是内在于做出许诺这种习俗之中的。“一个人应该履行其许诺吗”的问题可能会混淆于或被当作(我认为经常被当作)一种可大致表述为“一个人应该接受做出许诺的习俗吗”的外部问题。但是如果确实被当作内部问题,当作关于许诺而不是关于做出许诺的习俗的问题的话,“一个人应该履行其许诺吗”的问题就像“三角形是三条边的吗”的问题一样的空洞。将某事认作一种许诺也就是同意,在其他情况相同的条件下,它应该被履行。


使问题晦暗的第二个事实是,存在着许多种情形,既有真实的也有可以想象的,在这些情形下一个人不应该履行许诺,履行许诺的义务被某些进一步的考虑所消除;由于这一理由,我们在推论中需要那些笨拙的“其他情况相同”子句。但是义务可以被消除的事实并不表明本来不存在任何义务。情况恰恰相反,这些原先的义务正是使我们的论证有效所需要的全部。


而第三个因素是这样的:许多哲学家仍然没有认识到“我在此许诺”是一种表述行为的表达式这一说法的完整含义。当说出这句话时,一个人是在做出许诺而不是在描述做出许诺的行为。一旦做出许诺被看作是一种不同于描述的言语行为,那么就更容易看到,这种行为的特征之一就是承担一种义务,但是如果一个人认为说出“我许诺”或“我在此许诺”是一种特殊的描述——例如,是关于一个人精神状态的描述——那么在做出这个许诺和义务之间的关系就会显得非常神秘。


第三种反驳


这种推论所运用的只是那些评价性词项的事实的或引号的含义。例如,一个观察盎格鲁一撒克逊人行为和态度的人类学家完全可能做出这些推论,但它并不包括任何评价性的东西。因此步骤(2)等值于“他做他们称为做出许诺的事情”、步骤(5)等值于“根据他们,他应该付给史密斯五个美元”。但由于(2)到(5)的所有步骤都是在间接引语中的,所以是伪装的事实陈述,故事实与价值的区别没有受到影响。


这个反驳并未损及那个推论,因为它只不过是说,那些步骤可以重新解释为在间接引语中的,我们可以把它们解释为一系列外部陈述,我们可以构造一个关于所说言语的平行的(或至少相关的)证明。但是我要论证的是,严格地说来,没有任何附加的间接引语或解释,这一推论仍是令人信服的,一个人可以构造一种没有反驳事实与价值区别的类似的论证。这一点并不表明我们的证据没有反驳它。的确,它是不相干的。



至此,我已经针对一个人不可能从“是”推出“应该”的论点提出了反例证,并考察了对于我的反例证的三种可能的反驳。但即使设想我所说的这些是真的,人们仍然会感到某种不安,会觉得一定是哪里有某种陷阱。我们可以这样来陈述我们的不安:我只是承认关于一个人的某个事实如他说出某些语词或他做出一种许诺,这怎么就能使我认为他应该做某事情?现在我想以给出问题答案的轮廓的方式,简单地讨论一下我想做的推论可能具有的更加广泛的哲学意义。


首先我将讨论认为我们根本不可能回答这个问题的理由。


倾向于接受在“是”和“应该”、描述性和评价性之间的死板的区别是以某种关于语词与世界关联的图画为基础的,这是一幅非常有吸引力的图画,它如此地有吸引力(至少对我来说)以致完全不清楚在什么程度上仅仅提出反例证便能构成对它的挑战。需要的是解释怎样以及为什么这一古典经验主义图画不能处理这些反例证。简单说来,这幅图画是这样构成的:首先我们提出所谓描述性陈述的例子(“我的汽车一小时跑80英里”,“琼斯六英尺高”,“史密斯长着棕色头发”),然后我们将它们和所谓评价性陈述对照(“我的汽车是部好车”,“琼斯应该付给史密斯五个美元”,“史密斯是个下流的人”),任何人都可看出,它们是不同的。我们是通过指出下述情形而明确表述这一不同的:对于描述性的陈述来说,真或假的问题是可以客观决定的,因为知道描述性表达式的意义也就是知道在什么样的客观确定的条件下包含了这些表达式的陈述是真的或假的。但是在评价性陈述的场合,情况相当不同,知道评价性表达式的意义,其本身不足以知道在什么条件下包含这些表达式的陈述是真的或假的,因为这些表达式的意义使得这些陈述根本不可能有客观的或事实的真或假。说话者就他的评价性陈述所能提供给人们的任何辨析,在根本上都涉及对他所持的态度、他所接受的评价标准或他选择作为生活和评判他人依据的道德原则的某种诉求。因此描述性的陈述是客观的,评价性的陈述是主观的,这一差别是被使用的词项种类不同的结果。


这些不同的根本理由是,评价性陈述所做的工作与描述性陈述所做的工作完全不同。它的工作不是要描述世界的特征而是表达说话者的情感,表达他的态度、赞扬或谴责、称颂或蔑视、嘉奖、推荐、建议,等等。一旦我们认识到两者所做的工作不同,我们就认识到在它们之间一定有一个逻辑鸿沟。要做自己的工作,评价性陈述就一定不同于描述性陈述,因为如果它是客观的,它就不再能起评价的作用。用形而上学的方式说,价值不可能位于世界之中,因为如果它位于世界中的话,它就不再是价值而只是世界的另一个部分。用形式的方式说,一个人不可能根据描述性语词来定义评价性语词,因为如果他能的话,他就不再能够使用评价性语词去嘉奖,而只能描述。而换种方式说,从“是”推出“应该”的任何努力都一定是浪费时间,因为即使这一努力成功了,它所能表明的也只是这个“是”并不是真正的“是”而只是伪装的“应该”,或者说,这里的“应该”不是真正的“应该”,而只是伪装的“是”。


对于传统经验主义观点的这一概述是非常简单的,但我希望它传达了这个图画的某种力量。在一些现代作者那里,特别是在黑尔和诺威尔—史密斯(Nowell—Smith)那里,这幅图画达到了相当细微和精确的程度。


这幅图画错在哪里?无疑它在很多地方都错了。最终,我要说,它的错误之一在于对诸如承诺、责任以及义务这些概念没有提供任何融贯的说明。


为了得出这一结论,首先我可以这样说:这幅图画没能对不同种类的“描述性”陈述作出解释。它关于描述性陈述的范例是这样一些说法,如“我的汽车一小时跑80英里”,“琼斯六英尺高”,“史密斯长着棕色头发”等诸如此类的东西。但是它自身的死板迫使它也将下述说法解释为描述性陈述:“琼斯结婚了”,史密斯做出一个许诺,“杰克逊有五个美元”,“布朗击出一记本垒打”。之所以是被迫的,乃因为某人是否结了婚,做出许诺,有五个美元或击出一记本垒打,就像他是否有红头发或棕色眼睛一样,是一种客观的事实。然而前面一种陈述(含有“结了婚”,“许诺”等的陈述)似乎和描述性陈述的一般的经验范例很不相同。它们是怎样不同的呢?尽管二者都陈述了某种客观事实,但含有“结了婚”、“许诺”、“本垒打”以及“五个美元”的陈述所说的事实的存在预设了某些习俗(institutions):在给定了有关钱的习俗之后,一个人才有五个美元。去掉这种习俗,他所拥有的不过是一小块带有绿色墨印的长方形的纸;只是有了棒球的习俗,一个人才击出一记本垒打,没有这一习俗,他只不过是用木棒击中一个棒球而已;同样地,一个人也只是在婚姻和做出许诺的习俗内才是结婚和做出一种许诺的,没有这些习俗,他所做的也只不过是说出一些语词或作出一些姿势而已。我们可以将这种事实描述为习俗的事实,并把它们和非习俗的或粗糙的事实相对照:一个人拥有一小块带有绿色墨印的纸是一个粗糙的事实,而他有五个美元则是一种习俗的事实。古典的图画没有解释关于粗糙事实的陈述和关于习俗事实的陈述之间的区别。


这里的“习俗”一词听起来像是生造的,因此我们要问:这都是些什么样的习俗?为回答这一问题,我需要在两种不同的规则或约定之间作出区别。有些规则调整先已存在的行为方式,例如,礼貌就餐行为规则调整怎样吃饭,但吃饭是独立于这些规则而存在的。另一方面,有些规则并不只是调整而是创造或定义新的行为方式。例如,象棋的规则不只是调整先已存在的被称作下棋的活动,它们似乎也创造了那一活动的可能性或界定了那一活动;下棋的活动由符合这些规则的行为所构造。离开这些规则,就没有象棋的存在。我现在想做的区别追随了康德在调整原则和建构原则之间所作的区别。因此让我们采用他的术语把我们的区别描述为调整规则和建构规则之间的区别。调整规则调整那些其存在独立于规则的活动;建构规则构造(同时也调整)那些其存在在逻辑上依赖于这些规则的活动形式。


现在我一直在谈论的习俗是各种建构规则的系统,婚姻的习俗、金钱的习俗以及做出许诺的习俗就像棒球或象棋的习俗一样,都是这样一些建构规则或约定的系统。我所说的习俗事实就是预设了这些习俗的事实。一旦我们认识到这种习俗事实的存在并开始把握了它们的性质,那么就会很容易地看到,许多形式的义务、承诺、权利以及责任都是类似地习俗化了的。一个人有某些义务、承诺、权利和责任,这常常是种事实,但它是一种习俗的事实,而不是粗糙的事实。我正是求助于上述这种习俗化形式的义务、做出许诺,才从“是”推出“应该”。我由一种粗糙的事实开始,即一个人说出某些词,然后以—种方式求助于习俗以产生出一些习俗的事实、借助它们,我们得到了那个人应该付另一个人五个美元的习俗的事实,整个论证建立在诉诸做出许诺也就是承担义务这一建构规则的基础上。


我们现在可以看清我们何以能引出数目不定的这类论证。想想下面这个很不相同的例子。我们现处于我方(进攻方)第七局的半场,当我跑离二垒时,投手(防守方)投出的球箭一般地飞向游击手的区域,在离线还足足有十英尺时,我被触杀出局,裁判员大喊“出局!”然而,作为一个实证主义者,我坚守阵地。裁判员要我回球员休息处,我向他指出,你不能从“是”推出“应该”。我说,没有任何一套描述事实的描述性陈述会负载任何我应当或应该离场的评价性陈述。“你不可能仅由事实而得到命令或推荐”,这里需要一个评价性的大前提。所以我回到并赖在二垒上(直到我被强行带出场)。我想每个人都会觉得我在这里的要求是十分荒谬的,是逻辑不合理意义上的荒谬。当然,你可以从“是”推出“应该”,尽管实际上在此情况下进行这种推论远远比在做出许诺的情况下进行的推论要更加复杂,但这种推论在原则上并无不同。由同意打棒球我便已经承诺了对某些建构规则的遵守。


现在我们也可以看清,一个人应当履行自己的许诺这一同义反复只是一类相似的同义反复中的一种,种属同义反复涉及义务的习俗化形式。例如,“一个人不应该偷窃”可以理解为是说,承认某物是某人的财产必然涉及承认他有处置它的权力。这是一个关于私有财产习俗的建构规则。“一个人不应该说谎”可以理解为是说,做出一个断言必然涉及承担一种说真话的义务。再举另一个建构规则的例子:“一个人应该还债”可以理解为是说,承认某东西为债务,也就必然是承认偿还它的义务。不难看出,所有这些原则将怎样产生反例证,反驳了不可能从“是”推出“应该”的论点。


于是,我的暂时的结论如下:

第一,古典的图画没能解释习俗的事实。

第二,习俗的事实存在于建构规则系统内部。

第三,某些建构规则系统涉及义务、承诺以及责任。

第四,在这些系统的内部,我们可以按第一种推论的模式,从“是”推出“应该”。


带着这些结论我们现在返回到我在这一节一开始所提的问题:我陈述关于一个人的事实——如他做出许诺的事实——怎么能使我得出他应该做什么的观点?一个人可以这样开始对问题的回答:对我来说,陈述这种习俗的事实已经涉及习俗的建构规则;正是这些规则,赋予了“许诺”一词以意义。但这些规则使我认为:琼斯做出许诺涉及了我认为他应该做什么(在其他情况相同的条件下)。


于是,可以说,我们已经表明了“许诺”是一个评价性语词,但由于它也是纯粹描述性的,我们其实已经表明,整个区别需要重新审查。被断言的在描述性的和评价性的陈述之间的区别其实是至少两个区别的合并。一方面在不同种类的言语行为之间有一区别,一个言语行为家族包括评价,另一个家族包括描述。这是不同种类的语内表现行为力量之间的区分。另一方面在其断言可以客观确定为真或假的言论和那些其断言不能客观确定真假而是“个人决定的事情”或“意见的事情”的言论之间存在着区别。人们一直设想,前面的区别是(一定是)后面区别的一种特殊情况,如果某个东西具有评价的语内表现行为力量的话,它就不可能被事实的前提所负载。我的论证的要点之一是要表明,这种论点是错误的,事实前提可以负载评价性的结论。如果我是正确的,那么被断言的在描述性和评价性言论之间的区别只是在作为描述和评价这两种语内表现行为力量的区别时,才是有用的;甚至在此也不是非常有用,因为如果我们严格地使用这些词项的话,它们只是几百种语内表现行为力量中的两种;说出(5)这种形式——“琼斯应该付史密斯五个美元”——的句子,从特征上说,不属于两类言论中的任何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