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

罗国杰:论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

作者简介:中国著名伦理学家

关于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的间题,是伦理学研究中的一个既有理论意义、又有现实意义的重要问题。最近几年来,我国学术界已经发表了一些有关这方面的文章,现在,就这一问题谈谈个人看法。

政治、法律和经济上的权利和义务

义务和权利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在一般的情况下,没有权利也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这是大家都知道的。从法律、政治上看,对于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人和法人来说,其行为的整个过程和结果,权利和义务都是同时存在的,权利和义务是互为前提的。一个人,当他履行一定的义务时,从他的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来说,都是同追求一定的权力相联系的;同样,不管他是否愿意,当他追求某种权利时,他就必须要承担相对的义务。当然,在实际生活中,也往往有先尽义务而后享权利,或者先享受权利而后尽义务的。从法律、政治和经济的角度来看,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受社会历史条件所制约的。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为了达到维护尊卑等级制度的目的,统治阶级及整个社会中的贵者和尊者,往往是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或者是享受到很多的权利而只尽很少的义务。人类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情况有了改变。经过了长时期的斗争,才终于承认了一切人在法律上和政治上的平等。这也就是说,每一个人,在政治上和法律上,都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当然,在私有制的资本主义社会中,这种平等尽管是规定在宪法和法律中,但是,从实质上来看,对于那些处在生活困难之中的穷苦劳动人民来说,他们是不可能得到或者不能完全得到这种平等的。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劳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每个人,在政治上和法律上,是完全平等的、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完全平等的。

道德上的权利和义务    

在探讨道德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时,我们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一般来说,道德义务是不以道德权利为前提的。这也就是说,从道德行为的基本特征来看,一个人在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尽自己的道德义务时,是不能以任何道德权利为前提条件的。    道德义务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道德责任,这种道德责任,一方面是从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所姐的社会关系中产生的,另一方面,它又必须是从一个人的善良的道德动机出发的,缺少这两个方面之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能有真正的道德责任的履行。严格说来,道德义务不但不以获得某种道德权利和他人的报偿为目的,而且还要以或多或少地牺牲个人利益为前提。道德行为的动机,决不能是追求个人的私人利益。一个行为之所以被称为是一种道德行为,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他的动机是不以获得某种道德权利为前提的。德国著名的哲学家、伦理学家康德说过一句很有名的话,对我们理解一个道德行为,是很有启发意义的。康德说:“道德之所以有如此崇高的美名,就是因为它伴随着一种巨大的献身精神”。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可以清楚地看到,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他们在履行自己的道德义务时,不但不希望、不要求去得到什么道德上的权利,而且经常是以牺牲个人的利益、甚至是以牺牲个人的生命来作为代价的。    当然,我们还必须看到,从每一个道德行为的主体来说,在履行道德义务时,不能以获取某种道德权利为前提。但是,从整个社会来说,则应当而且必须强调,对于那些为他人、为社会、为国家、为民族履行了道德义务的人来说,则应当使他们获得应有的报偿,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道德权利。为了保证履行道德义务的人的权利,社会和国家往往还必须采取法律的手段来加以规定,以使他们的权利不受损害。

社会必须重视对个人道德权利的满足

为什么说,从社会来说,又必须要尽力使履行了道德义务的人能够获得必要的道德权利呢?

我们知道,从整个社会的情况看,一般来说,道德高尚的人,经常只占人群中的少数。他们的高尚的道德行为,能不能在整个社会上得到传播和发扬,关系到全社会的人际关系的和谐,关系到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的好坏以及政治的能否稳定。广大的社会成员和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都希望那些有道德的人的道德行为,也就是他们所履行的道德义务,能够得到应有的报偿。从统治阶级来说,不但要在意识形态领域里,给他们以精神的鼓励,使他们得到应当有的荣誉,在社会上有崇高的地位,而且还要尽量使他们得到必要的物质的报偿。同时,统治阶级还要在法律上来加以规定,用立法的形式,来保证那些履行了自己的道德义务的人,能够得到相应的道德权利。中国古代,从西周开始,强调“以德配天”、“德主刑辅”和“敬德保民”的思想,就把“扬善抑恶”作为赏罚的一个主要内容。隋唐以后,法律不断完善,便把法律和道德二者紧密地结合了起来,弘扬道德行为和惩治不道德的行为,成为法律的一个重要的功能。从社会的广大人民群众来说,他们也都希望社会有很好的道德风尚、人和人之间有很好的人际关系,所以也都希望能够给那些尽了道德义务的人以应有的道德权利,以便使他们保持继续履行道德义务的信念,并且鼓励更多的人在社会生活中发扬为他人、为社会、为国家而献身的精神。也正是因为这种原因,对于那些履行了道德义务的人,广大人民群众总是对他们的人格表示钦佩和敬仰。

还应当指出的是,一个有道德的人,在他牺牲了个人的利益,履行了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的道德义务以后,有时候还往往会陷入非常困难的情况,甚至会使自己的身体致残,终生成为残疾,有的甚至丧失自己的生命,给家庭和亲属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这种情况,就尤其要强调社会、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在这时做出更多的努力,尽到应尽的社会责任,使他们得到必要的报偿。事情很清楚,如果那些为他人、为社会、为国家尽了道德义务的人,因此而遭到困难时,不能得到社会和国家的特别的关心,不能得到强有力的物质的、精神的照顾,不但他本人会陷入困境,而且还会在社会上造成混乱,人人都不愿意再作好事,社会风气也就不可能好转,社会也就不可能稳定了。

高尚的道德行为不附带个人利益的要求    

人们在履行道德义务后所获得的这种道德权利,一般来说,在一定的范围内,他们是不会自己去要求得到这种道德权利的。相反,在很多的情况下,即如他人和社会把这种道德权利给予了他们,他们也是不愿意接受、甚至加以拒绝的。他们以不接受他人和社会所给予自己的道德权利为光荣,更不会因为履行了道德义务而没有得到相应的道德权利而感到后悔或不安。只有当他们确是因为履行道德义务而遭受到重大的困难时,他们才不得不提出自己的应有的道德权利的要求,希望能够得到自己应得的报偿。    

在我国当前的社会上,也确实有这样一些人,他们之所以去尽道德义务,就是为了要享受他们所希望得到的道德权利。他们做好事,目的是要想得到群众和领导的表扬。他们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个人的利益,但是,其目的是为了要获得更多、更大的个人利益。他们的道德行为的动机,从内心深处来看,归根到底还是为了自己的个人的目的。在他们作了一件好事,即为他人、为社会、为国家履行了道德义务之后,最关心的事,是自己是否能因此而得到好处,即是否得到了群众和领导的表扬,是否得到了一定的精神的、物质的报偿。只有这种报偿,才是他们最关心也最高兴的。他们并不因为自己为他人、为社会、为国家履行了道德义务而感到内心的高兴,却往往因为没有享受到道德权利而懊丧和不满。这种为了获得道德权利而履行的道德义务,严格来说,这并不能说是履行了一个人应当履行的道德义务,他的行为,甚至可以说不是一种道德行为。只是因为这种行为的动机是隐藏在行为者的内心深处,在他们所企望的道德权利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往往是不容易被人们所发现的。一旦行为者在履行道德义务后而没有获得所企望的道德权利时,又往往在人们面前掩盖住自己内心的动机,表现为异常的懊丧和不满。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我们既强调要保障人们的道德权利,又提倡人们要为他人、为社会着想,力求使自己的行为成为高尚的道德行为。      

正确认识道德行为的三个重要环节    

一个履行道德义务的行为,必须是一个有道德行为。对于一个有道德行为,一般来说,应当有三个必要的内容或环节。一、它必须有善良的道德动机,二、在行为的全过程中,它所采取的手段也必须是道德的,三、在一般情况下,它的行为的效果也应当是好的,是同它的善良的动机一致的。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从动机和效果这两个方面来统一的加以考虑。一个行为,不论它有多么好的效果,如果没有善良的道德动机,是不能被称为道德行为的。当然,如果仅仅有好的道德动机而没有好的效果,只是一种不能付诸现实的主观愿望,也不能成为道德行为。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在现实生活中,情况是非常复杂的,一个真心实意要履行自己道德义务的人,虽然尽了自己最大的努力,仍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应当说,他们的行为,仍然是一个道德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要救助落水人的见义勇为者,他可能已经尽了自己的最大的力量,最后并没有把落水的人救上来,只要他有着高尚的道德动机,并且在实际活动中,已经尽力去救助他人,因此,他的行为仍然是一个崇高的道德行为。至于那些为了要获得一定的个人荣誉或物质利益而去救人,甚至必须给予一定的金钱作报偿、否则就不肯救人的行为,即使是把人救上来,也决不是一种道德行为。    

在道德的行为和效果的关系上,正象毛泽东同志所说的,我们既不是单纯的效果论者,也不是单纯的动机论者,我们是动机和效果的统一论者。没有实际的行动和好的效果的动机,只能是一个不结果的花,而没有善良的动机的效果,仍然不能算是一个道德行为。一个道德行为的动机,只能是为了他人、为了社会、为了国家的利益,只能是为了去履行自己应尽的道德义务。从动机上来看,一个道德行为的出发点,是不应该掺杂有任何的个人的、物质的欲望和追求利益的目的的。一个人在履行道德义务的开始,就抱着追求和向往道德权利的动机,这种行为,当然不能说是一种道德行为。    

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在履行自己的道德义务时,最关心的是他的行为的客体的状况,即关心他的行为是否给客体带来了他所希望的后果。如果他所履行的道德义务,使他人得到了幸福,使集体和国家得到了好处,他就会感到由衷的高兴和愉快。正是从这种情况出发,我们认为,一个崇高的道德行为,是不以获得道德权利为前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