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

葛晨虹:儒家德性人格取向对中国文化的影响

作者简介: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人格取向是一定社会制度和文化环境中,出于当下社会的现实需要,通过人性论或理想人格模式表达的社会文化期望和价值取向。它集中体现该社会及其思想文化的理论特征和价值观,以及对人的本质和价值的最终理解。每一种人性理论都有自己的人格理想模式,儒家德性主义人性传统,将德性作为权衡人格境界与人性本质的价值尺度。这种德性人格设定和性善取向,对中国传统文化产生了多样影响。

一、中国传统文化中德性人格的设定

人格取向往往通过理想人格的模式来表达。中国儒家的“圣人”“君子”的理想人格模式,表达了典型的德性主义人格取向。在“圣人”“君子”身上,凝集了儒家德性理论的思想内核及价值观,展示了对德性理性及价值的高扬。我们可通过儒家对理想人格的德化设定,理解把握传统文化的德性主义取向。

儒家预制的理想人格中,德性是最重要的品质,也是历代评价人物最重要的标准。《礼记·儒行》曾为理想人格提出十六种特质:自立、容貌、备豫、近人、刚毅、守义、为仕、忧思、宽裕、举贤授能、任举、特立、独行、规为、高教、尊让,莫不以修身立己为本,每一特质都与德性有关。孟子所说的大丈夫所必备的富贵不淫,贫贱不移,威武不屈,反映的也是德性品质。孔子强调的“造次必于是,颠沛必于是”“去利怀义”“和而不同”“适道”“行权”与“中庸”“反求诸己”以及“安贫乐道”等,展现的都是德性内涵。

儒家理想人格的层次分为“圣人”“君子”。司马光在《资治通鉴)(卷第一)中曾对“圣人”“君子”“小人”“愚人”做过区分,认为才德全尽谓之圣人,德胜才谓之君子,有才无德谓之小人,德才兼无谓之愚人。这种划分中,德性理想人格的内涵一目了然。司马光关于圣人君子的概括,和儒家德性理想人格取向相一致。孟子曾引子贡之言说:“仁且智,夫子既圣矣”“圣人……高于其类,拔乎其萃。”

关于圣人德才兼备的人格境界,儒家的“内圣外王”可说是另一种表达。“内圣外王”要求圣人不但具备高尚的道德修养,同时还要建立伟大的外在事功。不仅如此,内在德性不但不与外在事功矛盾,恰恰要通过外在事功去体现。孔子说,君子学“修己以安百姓”“修己”做的是“内圣”功夫,“安百姓”是理想的现实,完成的是“外王”事功。

有人认为儒家理想人格“鄙薄外在事功而重视心理修养”。这种说法是对儒家理想人格的一种误会。儒家人格理想的重要境界,即内具德性外具事功,内圣(内在德性)要通过外王(外在事功)去显现去证实。而外王最终是为了积善事成德,通达君子圣人境地。

有些德性主义思想家强调德性内在价值时会分离外在功利价值。例如在康德那里,内在德性和外在功利是分离的。康德认为,具有普遍道德价值的东西,不是来自上帝意志,也不是来自人自然本性和世上的权威,它只能来自人理性本身的善良意志,这种善良意志不是因快乐而善,因幸福而善,或因功利而善,而是因其自身而善的道德善。康德所理想的人格境界就是超越一切功利目的,而使纯粹善良意志得以实现。

儒家理想人格既没有“为德性而德性”,也没有“为事功而事功”。儒家期冀的圣人、君子应做到的,是超越物欲发扬德性,而又不离人伦日用。这一伦理思路在《中庸》的“极高明而道中庸”命题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极高明”求“内圣”,但不能发展到空性地步,理想人格要求的是通过现世外功达到内圣的升华。

儒家理想人格取向在“超越而内在”命题中也有显现。对理想的追求,人类的超越有复杂的形式。但概而言之,可分为向外的超越和向内的超越,或“外在超越”和“内在超越”。儒家理想人格内在超越性,首先表现在对天地万物的超越上。儒家以德合天地为圣人的根本品质或理想境界。“知其心者知其性,知其性,则知其天矣。”“万物皆备于我,反身而诚,乐莫大焉。”人道是天道的体现,人若了解人本心的善性而有扩充,即能“知天”,就能达到“与天地同流”的“德合天地”圣人境界。可见儒家的超越是内在性的,正是这种以内在德性对天地万物进行超越的精神倾向,造就了儒家理想人格以仁、义为价值目标的道德精神取向。

儒家理想人格超越而神圣,然而又有着强烈的人世特征。儒家德化了的“理想人格”强调人的德性本质,弘扬德性人格的尊严,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产生很大影响。

二、欲合于义:儒家德性理想人格的价值要求

儒学中义是君子所履行的道德义务和天下大利,利则多指私利私欲。孔子承认“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但认为个人利欲必须要以“义”为节度,“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主张以义理之性度节情欲之性。在理论上表达为“义以为上”“见利思义”“义然后取”。

这里孔子实际上涉及人性的自然性和社会性的问题。孔子要求人当向德性本质境界努力,求仁德而不求利欲。孔子“义以为上”的观点表达了以义理之性制约情欲之性的人格主张。

孟子主张人性善,但并不认为人的品德全都是天生齐备的,因而提出“存心”“求放心”的修养之道,以保持天赋德性于不失,这必然要求以义理之性去节制情欲之性。

荀子因其把性(自然情欲)视作恶,在性情关系上更主张节情养性,主张欲合于义,情合于礼,反对“纵情性,安恣睢”。荀子这种节情养性观,在《中庸》的“中和”中也有体现,主张使情欲既不过分,又无不及达到节度与和谐,“无所偏倚”“发而中节”。

在人格价值层次问题上,孟子提出了“大”与“小”的主张,“先立乎其大”。孟子认为“体有贵贱有大小”“人之于身也,兼所爱,兼所养”,不能“养其一指,失其肩背”“以小害大”“以贱害贵”。所以,当弟子问,同样是人,为什么有的能成为高尚的大人,有的则为小人时,孟子答:“从其大体为大人,从其小体为小人。”

可见,儒家以义制欲思想包含着高扬德性人格和精神价值的取向。这种人格价值取向对后世产生了复杂影响。一方面,那种“贵义贱利”“安贫乐道”的价值观念,在汉儒、宋儒那发出“存理灭欲”的理论。这种理论在运用中实际产生了禁欲的倾向。另一方面,“先义后利”“舍生取义”的主张,反映在人格意识上,就呈现为一种强调精神意义与尊严的人格取向,在长期生活实践中,也积淀为成仁成义的民族气节。儒家情合于性的人格精神取向,还陶冶出中华民族责己、自律的道德个性。中国传统文化有讲求良知反省的精神,并把“慎独”作为一个道德境界去要求。

与道德良知相联系,中国传统文化还特别高扬人的道德能动性。儒家德性伦理要求人有两个自觉:一是对于“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的自觉,这是人作为“类”的自觉;另一是人作为个体的自觉,“为仁由己”“人皆可以为尧舜”。一个人只要立志向善,就完全可以成圣成德。在道德人格中,人可以充分地发扬主体能动性。儒家性善论、修养论,高扬德性主体的“义命论”,都为中国传统文化充分发展人的道德个性提供了德性土壤,为中国人道德修养、道德践履奠定了基础。儒家德性人格取向高扬人的道德能动,但在将德性作为人格境界的唯一价值尺度时,忽略了人格构成中的认知理性本质和社会性本质。

三、“耻感文化”与扬善的政治文化

德性人格本质理论在性善论基础上,还造就出中国传统的“耻感文化”特征。性善理论已从根本上确定了人本质上是善良的,这就排除了人真正根本的负罪意识。所以,相对于西方的“罪感文化”,有人把中国的传统文化从一个侧面比较为“耻感文化”。也就是说,德性人格文化使人无从产生真正的“罪感”,道德约束力往往不像西方理性人性论那样,强调依靠理性内在自律的力量。儒家人性、人格理论中,人本心是道德的,而不道德的行为往往来自外在干扰或自己的“不小心”。在人们内心深处,性善论教给人们的是德性人格的自信,“人皆可以为尧舜”。人皆有一个善本质,那么,罪错从哪里来呢?从外在。所以,性善论重视的是如何防止它干扰本心?儒家主张每日“三省吾身”,都是指要注意排除一切外邪人念,求“放心”。

中国的德性人性文化传统,使人不把自己的过错视为自己本性的结果,而是看作与自己的意志和“本心”相违背的结果。本心是好的,一切过错都是外在使然。认为人只要按本心行动,必有德行。正因为此,有学者说中国古代严格说没有真正的忏悔意识,有的只是一种立足于已有本心、防患于未然丛的内省修养功夫。由于已确定本心为善的前提,所以一切不德罪过也只是由于“不谨慎”,让外来的尘垢蒙蔽了纯洁的本心。在这一点上,西方理性主义人性文化有不同的意识。

“罪感文化”的前提是,将自己的一切行为,不论是出于有意还是无意,视为自己的完全责任。作为罪感文化的一个诊释,人们常以俄狄浦斯神话为典故。俄狄浦斯受命运捉弄犯了罪错,但他将一切罪行归咎于自己的选择,最终用自残这样严格的自我惩罚方式负起全部罪责。基督教文化的“原罪说”及其忏悔意识也都对这种罪感文化做了不同侧面的表达。

德性人格理论要人们相信自己只要愿意,可以积德成圣,这给人们道德修养一种根本的动力和可能。由此中国性善论基础上的道德力量,更多来自“扬善”而非“抑恶”。对于“人性恶”或自然人性论来说,治国或日政治,正是为了遏止人性中种种过多的自然欲望,调控“人对人像狼一样”的局面,不得不强加于人类的。所以,政治作为治国手段,主要就是诉诸外在强制遏制恶欲来调控治理社会。美国开国先父之一汉弥尔顿表达了这个理论逻辑:如果人人都是天使,那就不需要政治了。可见,政治就是“抑恶”。

相对于自然人性论的“抑恶的政治”,德性人格理论主张一种“扬善的政治”。德治政治可以说本身就是人格向善的本性的一种延展。扬善的政治或德治文化的一个重要特征,即以德性的手段作为管理国家调控社会的主要手段。在以儒家德性人格理论及其性善理论为基础的中国古代,德性手段调控社会表现在用扬善的理想人格、伦理规范直接调控社会。这种直接调控作用是通过下述几个途径实现的:首先就是通过德性理想人格对人们的召唤,呼唤出人们“本心”中的善性潜能。“人皆可以为尧舜”的信念支持人们努力修养心性,完善人格,做追求至善的君子、鄙弃为利而作恶的小人;也通过高度重视的道德教化,使人们心性中的良知良能发扬,使人们“从心所欲而不逾矩”;再就是使扬善的舆论形成一种强大的外在压力,造成对人们无德行为的防范和“耻感”;最后,德治政治不在于没有法制,而在于它所动用的法的手段里也充满了德性内涵。这种被德化了的“伦理法”,或者“德主刑辅”的治国模式,一直在中国古代“扬善的政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古代西方很早就从伦理法阶段走上了契约法制道路。其中有许多深刻的历史原因,但“人性恶”的观念是其中文化预制的原因。“性恶论”认为人的本性中存在着恶欲,人生而有恶、有罪。主张用外在强制的法律来对人的恶欲进行制辖。既然恶是“原罪”,是天性,就没有人会全能全善,因此要设定外在强制力量,制约调控各种恶欲和矛盾冲突。

西方思想史上不是没有人主张“人性善”,但主流是“人性恶”和“理性人性论”,二者在这一点上的理论取向是一致的,甚至理性人性论中就包含了人性恶的前提。而在中国古代文化里,人性善的主张,成功地泯灭了人类性恶的观念,其政治统治手段不是像西方那样主要依靠法治,而是采取了德主刑辅的德治手段。

儒家德性伦理从性善论出发,德化了人性,塑造了德性理想人格文化模式,进而又影响并造就了“扬善的政治”模式。把德性人性作为社会调控治理的主要基础,就不能不产生理想主义政治的局限。社会秩序离不开社会制度的规导。从作用方式上归纳,社会制度规范无非两大类,一类是强制性的,一类是非强制性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是典型的强制性规范,道德规范是典型的非强制性规范。对于社会治理,缺少任何一面,都无法真正治理好社会。我们的社会需要“人皆可以为尧舜”的向善引导和德性规范,但同时也需要法制强制和制度程序的正义规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