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群:全球正义的进路与人道主义关怀
作者简介:龚群,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
全球正义是自罗尔斯后期以来的国际学术界的一个主题,全球正义较之于国内正义,是把某种正义理论看成是适应于全人类的理论视域。全球正义追求一种普适的正义理想,这样一种理想对于当代世界的公平正义有着积极的意义,同时也是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想资源。本论文试图从这样两个方面考察全球正义理论。
一、全球正义的正义诉求
全球正义以世界主义为其理论支撑。世界主义是为斯多亚派所持有的一种哲学与政治思想,在西方思想史上有着悠久的历史。它虽是一种古老的哲学与政治思想,但在当代的全球语境下人们重新认识到了它的重要价值。从古老的斯多亚派传统来看,世界主义也就是把整个人类看成是平等的世界公民,不论是罗马人还是外邦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或在哲学上有着平等的道德地位。在当代语境下,平等被视为在人权面前一律平等。人权被视为每个人类存在者生而具有的权利。从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来看,人权概念的外延是一个包括了不同方面权利的清单,这个清单共29条,涉及到人身安全自由、不受任意侵犯和逮捕的自由,以及思想、言论自由,政治参与的权利以及人格与尊严的平等,等等。将权利及其实现看成是正义的基本内涵,全球正义也不例外。如果从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来看,全球正义无疑也应以所有人的权利平等为基本内涵。然而,在当代全球正义的视域下,并非是全部人权清单意义上的权利平等,而且是人的生存需要意义上的权利平等。全球正义论者以生存权为中心,强调人的最基本需要。如人人应有免于饥饿的权利,以及获得生活必需品的权利。T.博格、O.奥尼尔(Onora O’Neil)等都持有这样的全球正义的基本立场。在奥尼尔看来,即从道德的观点看,“对于维持一个人生存之基本必需品的关切,对于人类生命之脆弱性的关注”,是最重要的。(O’Neill,1991:279)琼斯将住所与日常营养的需要与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相比较,认为某人如果没有住所,得不到正常所需的营养,这比将他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剥夺所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琼斯,2014:68)这是因为,在琼斯等全球正义论者看来,在所有的人权清单中,人的生存需要是第一位的,如果人都不存在了,其他一切权利都是空话。而人的生存需要,也就是人的最基本的营养的需要和住所的需要。
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对于富有者来说,不是需要面对的问题。然而,当我们面向全人类,就会发现这一问题的急迫性。据报道,虽然近年来全球贫困状况有所改善,然而,2015年仍有8亿人口生活于贫困之中,而且发达国家的贫困人口逆势增长。据国际劳工组织的报道,全球近20亿人口的生活费用每天平均不足3.1美元。(新浪财经网:2016.5.19)据国际劳工组织统计,2012年发达国家的贫困人口已超过了3亿。在全球贫困人口中,贫困人数最多的两大群体是妇女和儿童。在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15岁以下的儿童,一半以上生活在极端贫困状态和中度贫困状态中。另据世界银行2016年10月2日报道,在当天发布的《2016年贫困和共同繁荣》报告中说,到2013年,全球有7.67亿人口生活在极端贫困之中。(腾讯新闻网:2016.10.3)另一方面,这个地球上则有人极端的富有。据国际慈善组织乐施会报道,全球最富的8个人财富超过贫困人口36亿人口的总和。(茂名网:2017.1.18)这表明,全球财富占有着贫富差别进一步发展的趋势。全球正义理论持有一种世界主义的立场,将全球所有人放在平等的道德地位上,因此,全球正义反对贫富差距的拉大,尤其是尊重对人类过最低限度的体面生活来说普遍必须的那些条件,关注人权状况的最底线需求。换言之,消除全球范围的贫困,实现全球最低层次的正义,是全球正义的目标或理想所在。
二、全球正义制度:一道理想的风景线
将全球贫困现象作为一项紧迫的道德关切,体现了当代学者的良心。全球正义论者将消除全球贫困视为他们的理论目标。那么,这样的目标有实现的可能吗?如果从发达国家的财富以及从经济发展水平上看,目前人类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使得当代人类完全有可能消除全球贫困。然而,我们看到,财富不仅集中在为数不多的发达国家中,而且集中在少数人手里,因此,对于全球贫困,从人类的财富总量来看,完全有可能。不过,目前的人类有经济能力并非意味着有现实的可能,这是因为我们需要认识到问题的根源所在。
第一,全球正义论者认为,全球贫困问题是一个制度正义问题。一般认为,政治正义关注的是社会基本制度安排,如阿玛蒂亚·森在分析印度孟加拉地区的饥荒时指出,饥荒的造成与政府的制度政策直接相关。(阿玛蒂亚·森,2001:101)而从制度层面看,也就是从制度正义的角度来进入全球正义问题。正如罗尔斯所说:“社会正义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更确切地说,是主要社会制度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决定如何分配社会合作利益的方式。”(Rawls,1971:7)罗尔斯主要讨论的正义问题,主要是社会基本制度的正义,不过,他的重心在国内制度的正义。全球正义就是国内正义的扩展。正如罗尔斯所说的,制度结构对于人们来说是影响深远而持久的,全球制度结构也如此。T.博格认为,当前全球贫困是由于全球经济制度结构的结果。当前的世界经济秩序与几百年来的西方殖民政策有着深远影响。当前的贫困人口集中于非洲、南亚和东南亚,这些地区严重贫困的深层历史根源就是西方的殖民剥夺。涛幕思·博格说:“现存的民族达到了他们目前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乃是通过一个渗透着奴役、殖民统治乃至种族屠杀的过程。尽管这些里程碑式的罪行现在已成为历史,它们却留下了重大不平等的遗产。”(涛幕思·博格,2010:448)博格指出,在1960年代,非洲结束欧洲的殖民统治时,欧洲国家与非洲人均收入的不平等是30∶1,即使非洲的人均收入始终有高于欧洲一个百分点的增长率,这两个世界的不平等率仍是19∶1。按这个比率增长,非洲要到24世纪才可能赶上欧洲。
第二,经济制度的正义问题是对贫困问题的直接影响。全球正义论者认为,当代世界的经济制度、各种贸易制度导致经济不发达或欠发达地区的贫困问题难以改善。当代的跨国经济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存在着谁代表这些组织成员国说话的问题。还有,欠发达国家所拥有的是资源,而发达国家所拥有的是高科技,发达国家以其高科技的高附加值对欠发达国家的资源进行贸易,加速了贫困者的贫困。博格指出:“目前的游戏规则,通过允许富裕国家继续用配额、关税、反倾销责任、出口信誉和补助国内厂家等方式(这些方式是贫困国家不被允许具有或无法具有的)来保护他们的市场,因而有利于富裕国家……这种不对称的规则提高了流向富人的全球经济增长的份额,降低了流向穷人的全球经济增长的份额。”(涛幕思·博格,2010:451)当然,我们要看到,为了反对西方国家的垄断,也出现了类似阿拉伯国家发起成立的石油输出国组织(欧佩克)这样的国际经济组织,还有我国发起的亚投行,“一带一路”,也有着改变世界经济游戏规则的意义。不过,总的来看,国际经济秩序的话语权多数仍在发达国家手中。规则的不对称性强化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又能够使得富裕国家的政府利用这种不对称性来施加影响。其结果是,不是世界严重贫困的现象得到了缓解,而是有着进一步加强的趋势。博格以世界银行报告中相关的人均实际消费支出的状况进一步说明了这一问题。(涛幕思·博格,2010:452-453)当代世界经济秩序使得全球贫困者在世界经济增长过程中不仅没有获益,反而使得他们的实际消费能力在下降。全球正义论者意识到这些问题的严峻性,以极大的理论热情来关注这一人类贫困现象。
要解决当前紧迫的全球贫困的问题,在全球正义论者来看,就在于改变全球经济制度,建构一个公平正义的制度,使得贫困地区与国家在规则制定、贸易谈判等方面享有与发达国家一样的公平权利,拥有同样的发展机会和权利。当前的世界虽然是一个多极政治经济关系的时代,但是,要完全改变发达国家的话语霸权地位,改变美元的霸主地位,仍然有着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这是因为,国际贸易往来是在政治经济实力的背景之下进行的。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和话语权所反映的是国家的实力。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的崛起以及金砖四国的崛起对于建构一个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由中国主导的“一带一路”经济组织,改变了由西方国家单方面制定经济规则的历史现状,这对于建立一个公平正义的国际经济秩序与经济环境有着重要意义。
第三,从全球正义论者的视域看,西方发达国家承担着后果责任和补偿责任这样双重的责任。所谓后果责任,也就是贫困地区与贫困国家的贫困,这样一种后果是西方发达国家在长达300年、400年的发展过程中对于欠发达地区与国家进行长期剥夺的结果,同时也是当前国家经济秩序和制度所造成的有利于发达国家而不利于不发达国家所造成的结果。因此,这一责任的主体是发达国家,因而发达国家承担着后果的责任。这样一种后果是一种不平等的后果,造成如此众多的贫困人口,发达国家有着补偿的责任。全球正义论者强调当代西方发达国家是补偿主体。然而,这一论点的主要问题在于补偿主体并非是一种抽象的国家主体,而是要落实在个人身上。即如果是由发达国家来进行补偿,那意味着要从国民税收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来实施。这意味着,这一补偿要落实到当代国民身上,由他们来承担。某个处于当代发达国家中的国民自然就会问道,从历史根源上看的社会责任,其施行主体早已不存在,其后人并非是施行主体,即当代人并非是造成落后或不发达国家和地区贫困的主体,但却要承担历史上的他人造成的问题的责任,这是责任与义务的不对称。如果仅从这些人是前人的后代来讲,也并没有充足理由,即施行行为的主体早已不在这个世界上,他的后代就应当承担这样的责任吗?然而,换一个角度来看,与贫困地区的贫困有着几百年来的殖民剥夺的深远影响一样,发达国家当前的经济成就有着几百年来所剥夺的不发达地区与国家的资源和财富作为其基础,从而作为现代人享受着这一成果时,西方发达国家的公民不可不说仍然有着对于贫困地区与国家的贫困有着补偿的责任。然而,当我们这样看待其所负有的补偿责任时,并非意味着这是一种强制性的责任,而是一种道德或道义的责任。
从各国制度层面来看,罗尔斯提出了另一问题,即贫困的主因并非是国际经济制度或长期的殖民政策,而是国内政治经济制度或政策。当代人类世界是由各自不同的主权国家所组成。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是由国内的统治者来选择其所奉行的政治经济制度以及制定其经济发展政策。在《万民法》中,罗尔斯设想了两个主权国家,两个都是自由或正派(decent)的国家,其社会财富处于同一水平。第一个国家决定实行工业化并提高储存率,第二个国家安于现状,则不实行这样的经济发展政策。几十年后,第一个国家是第二个国家的社会财富的两倍。这两个国家的经济政策都是自行决定的。现在假定,由于这两个国家在经济和人民生活水平出现了差距或不平等,那么,为了实现两国人民生活水平的平等,或由于第二个国家出现了贫困现象,需要对第一个国家进行征税吗?罗尔斯说:“按照毫无目标的全球平等原则,只要一人民的财富比他者为少,便要有税收的流动。显然这结论是无法接受的。”(罗尔斯,2001:125)还有,罗尔斯举例说,如果一个国家的人口政策或宗教信仰导致它的人口增长速度大于其财富增长的速度,而另一个国家的人口增长比例与财富增长的比例相当,多少年后,前一个国家人民生活水平可能低于后一个国家的一倍,这样的情形也并不认为应当由后一个国家来负担其不利条件。罗尔斯这样的设想说明了当代世界的主权国家各自为政以及不同民族国家受到内在的风俗习惯以及宗教传统的影响,从而导致其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的情形。这样的不利条件是否也需要国际社会来负担?因此,以罗尔斯为代表的一些西方学者就认为,全球贫困问题并非仅仅是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规则所造成的,也并非完全是由于几百年的西方殖民政策所导致。对罗尔斯论点的辩护,我们也可以举出朝鲜和韩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显著差别来说明。当我们把某一国家的经济不利条件和形势看成是其政治经济制度的结果,那么,必然认为,通过国际经济秩序和贸易规则的改变并不能改变其人民贫困和饥饿的结果。罗尔斯等人的这一反驳给全球正义理论提出了一个严肃的问题,即一个国家内部的经济危机或人民贫困、饥饿,国际社会除了进行人道主义援救,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其贫困问题。
我们认为,罗尔斯所提出的问题并不能完全消弥国际经济秩序所造成的、对于欠发达国家和后发达国家处在不利地位带来的问题,尤其不能消弥几百年的西方殖民政策对这些地区和国家所造成的影响。不过,罗尔斯所提出的问题也有积极意义,即,即使是在历史根源上,那些在历史上的强国富国的掠夺是造成今天许多第三世界贫困的历史根源,但是,在已经独立自主、获得政治主权的当代条件下,自身的努力对于改变自身的贫困面貌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从曾经的一穷二白的贫困落后的国家迅速发展成为一个屹立于东方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尤其值得指出的是,中国政府在解决世界性的贫困问题方面,已经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中国人民发愤图强,在新的世界政治经济和历史环境中,以我们艰苦卓绝的努力充分表明了适应经济发展的制度能够改变自身的命运。并且不仅仅是中国,当代世界许多国家都是在充分调动内部积极因素的前提下,共同创造了世界经济持续发展的新局面。
三、人道主义援助
面对全球贫困,人道主义援助是全球正义论的另一个进路。仅仅是制度正义的进路是不够的,首先,在于引起饥荒这样的危及生存的问题并非仅仅是社会因素,如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也可引发。其次,就是由于制度因素所引发的饥荒,人道主义援助也是解救的一个途径。提出人道主义援助的哲学家中,P.辛格是非常有影响的一位,他在1972年发表的《饥荒、富裕与道德》的论文中,从功利主义的视域,提出了一种人道主义援助理论。辛格对于我们这个贫富分化的世界充满了道德义愤。在他看来,如果现代发达国家的民众稍微关注一下远方那些饥寒交迫的穷人,给予他们一些援助,这样的援助并不影响自己的生活意义,这个世界可能就不会再有饥荒了。在文中,辛格所说的不影响自己的生活,是说“具有道德重要性”或“道德意义”。他说:“如果以我们的力量(power)阻止某些坏的事情发生,而不因此牺牲任何可比较的道德重要性,那么,在道德上,我们应当做。”(Singer,1972:231-232)这被看作是以已之力援助灾民的准则。
提出这样一个援助标准,为什么我们要援助贫困国家中的那些处于饥荒中的饥民?辛格举了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如我们正要经过一个很浅的水池,突然看到有一个小孩落入水池中,我们无疑会伸出援助之手把那个小孩拉上来。当然,如果我们下去救这个孩子,可能会弄湿我们的衣服。而这并非是“具有道德意义”或“道德重要性”的牺牲,因而无疑是应当去做的事。这里最重要的因素是因为我们与这个落水的小孩是近距离的两个存在。然而,辛格问道,距离遥远并不是我们不援救远方饥民的理由,尤其是在“地球村”的当代环境下。质言之,只要我们没有牺牲掉具有道德重要意义的事情,那么,这样的行为就应当去做,而不论距离是否遥远。当然,如果我们再加上道德心理学的“同情”,或“移情”,这个论证可能更为有说服力。也就是说,只要我们有同情心,或移情心,我们就不会见死不救,而不论多么遥远。然而,当前通行的社会道德则是距离越远的灾难或饥荒,我们却似乎可以为我们的漠不关心找到更多的心理安慰。
辛格认为,其原因不仅在于距离,而且在于我们的道德。日常道德观念将责任(duty)与仁慈(charity)分开来。对于责任,可以看作是道德的绝对命令,即如果你不遵循或不做,则在道德上就是错的,而对于仁慈的要求,如果你做了,在道德上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如果你不做,则不是道德上的错误。对于捐赠资助饥荒中的饥民渡过难关,无疑是属于仁慈的要求。前者属于分内的道德责任,而后者则被称之为“超义务”。辛格指出,人们会在道德上谴责那些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但不会谴责那些把钱花在奢侈品而不是救济饥荒中的饥民的行为。辛格提出,必须废除日常道德的这种区分,从而将仁慈的要求也看作是道德上的绝对命令。对于日常道德的这种改革确实提出一种鼓舞人心的道德理想目标,在辛格看来,只要人们坚持朝这个方向努力,这样一种“超义务”也就会成为人们能够确实履行的义务。这也表明,实现全球正义,消除全球贫困的现象,也需要进行道德观念方面的变革。
O.奥尼尔从康德的道德理论出发,提出类似于人道主义援助并非是完善的义务(perfect obligation),而是非完善的义务(imperfect obligation)。从人权理论来看,每个人都拥有不可剥夺的生存权,拥有得到饮食、住宅等的权利,以及免受攻击的权利。奥尼尔从康德出发,提出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问题。她认为,权利与义务是一个硬币的两面。既有权利也就意味着有义务。如公民是政治参与的权利主体,也就负有参与政治的义务。然而,类似于生存权这样的权利,作为权利主体的当事人,其义务则并不是在自身,而是在他人那里。当然,我们每个人的生存需要和安全需要的权利都意味着他人承担着这样的义务。因此,保障这样的权利实现的义务是相互的。在这里,每个人的权利与义务有着类似于康德的绝对命令。这是因为,如果我们每个人都不保护你的权利,即如果我们都不负有这样的义务,而伤害你,那意味着这个最基本权利的实现就要落空。换言之,个人P有一种使得他的基本利益获得保障的权利,因而这也就意味着,某些机构或个人要承担保障P的这些基本利益实现的义务。这里所说的“某些机构或个人”对个人P承担着这样的义务无疑是一种绝对命令或完善的义务。然而,如果这些特定的机构或个人没有履行好其责任或义务,从而那些拥有生存权的人处于饥荒之中,那么,谁负有援助的义务?应当看到,除这些具体的义务承担者之外的任何人,都可以看作负有援助的义务。奥尼尔认为,这类义务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即从完善的义务转变成不完善的义务。这是因为,说任何人都负有援助的义务也就是说任何人都不负有援助的义务。因为援助的义务并没有强制执行的可能,而是以自由意志为基础和前提。“这种义务不对应任何权利。虽然帮助穷人是一种义务,但是,它变成了一种美德,而不是穷人应该获得帮助的权利或者人们应该帮助穷人的行为法则。”(参见琼斯,2014:107)我赞同奥尼尔的看法,从人道主义援助来看待我们对待饥荒和饥荒中的受难者,并没有完善义务那样的强制性,而转变成了一种以自由意愿为基础的德性行为。任何援助,对于施行者来说,都是某种程度的牺牲,虽然这种牺牲有可能是类似于辛格所说的不具有道德重要性的牺牲。因此,如果没有这样一种行善的德性,富有的人也就并非会自愿地将自己不具有道德重要性的那部分财富捐赠给穷困中的人。但同时也要看到,辛格提出富国中的富人的道义责任问题,虽然并非是所有富人都可能做到,仍然会有一些富有善心的人能够像辛格所说的那样做到出于同情心而进行捐赠。因此,这样一种道德机制仍然存在。为使得全球正义论者所关切的全球贫困人口有更多一些人能够更快更早地脱离贫困或饥饿,我们仍然需要强调这种道德机制的作用。
Th.内格尔也提出了这一问题,在他看来,如果人们不相互帮助,或者说,你不愿意帮助别人,那么,在你有难的时候,你想从别人那里获得帮助,这是不合情理的事。因此,从康德的道德原理出发,任何人都应乐善好施。这是一个可普遍化的原则。然而,富人生活的一贯原则是把钱留给自己。因此,慈善助人是与自己经商和生活的一贯原则相违背的。并且,即使是乐善好施这一原则可普遍化(实行这一原则意味着某种牺牲),但仍然与富人意愿发生冲突,从而拒绝实施这一原则。(Nagel,1991:42-43)实际上,当我们讨论欠发达地区和国家的饥荒问题,慈善援助则是向发达国家的富人提倡之事。这里不仅有一个距离遥远的问题,而且还有一个制度背景,即从内格尔的推理看,身处诸如美国或欧洲发达国家中的公民,他们不仅没有遭受饥荒的切身体会,而且也不会有遭受这样的处境的想象。这是因为,他们的民主制度和发达的经济发展水平使得他们不可能会产生这样的想象。因此,这一可普遍化原则的前提不成立。可是我们的回答是,虽然内格尔提出这是一个在现实性上还不可普遍化的问题,但我们总可看到那些奉行相应道德的富有者有着慈善之举。因此,在现实性上不可普遍化并不意味着完全不可行。
对于身处西方发达国家或其他地区较富裕国家的公民,关心和援助地球上遥远地区处于饥荒中的人类成员,还有一个情感与心理上的障碍,这就是民族主义、爱国主义或由民族主义心理所产生的同胞偏爱(partial love)。人们认为,这是世界主义的全球正义论所遭受到的严重挑战。民族偏爱是指对民族同胞的关照或关切更多于国境线外的其他人。民族主义者和爱国主义者宣称,自己与同胞的关系是一种有别于世界其他地区与国家的人民特殊伦理关系,这种伦理关系决定了自己的同胞具有优先的道德地位。同胞偏爱与世界主义的不偏不倚的道德关怀是相冲突的吗?从世界主义的立场出发,所有人都是平等的世界公民,都处于同一平等的道德地位上,因此,应当受到平等的道德关怀。如果我们接受世界主义的不偏不倚的平等关怀原则,那么,偏倚性的同胞之爱还可得到辩护吗?同胞偏爱实际上是同胞利益的优先性。但是,对于同胞偏爱,不可因为为了维护同胞的利益而侵犯非同胞的利益,如果因为同胞的利益而侵犯非同胞的利益,则明显违反了人人平等的利益关切原则。因此,即使是同胞偏爱,也不可否认有着与世界主义的人人平等的道德关切一致或相容之处。还有,有人以亲子关系或朋友关系来类比同胞偏爱。相比较其他非亲戚的儿童,父亲、母亲给予自己的子女更多的关爱,相比较非友人的他人,我们给予朋友更多的关爱,这是常识道德所认可的。换言之,虽然我们认可不偏不倚地平等关爱一切人,但对于亲子关系和朋友关系中的偏倚,却并不认为是得不到道德辩护的。这是因为,我们的亲人,我们的朋友,较之陌生人,多了一层利益休戚相关的重要性,这种重要性同样具有重要的道德意义。如果我们在这种道德关系中淡漠了他们的利益或要求,或者把他们视为非亲属关系或朋友关系中的人,那就等于降低了他们在自己生活中的道德意义。因此,对于道德主体本人具有道德重要性的人的关爱偏倚,与对非道德重要关系的他人的一视同仁或不偏倚的关爱同样能够成立。
同胞偏爱是类似于父子关系或朋友关系这样一种具有道德重要性的关系吗?应当看到,同胞公民与非同胞公民相比,同胞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具有一种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就在于处于一个有边界的共同体之内,所有公民都是这个共同体共同善的建构者,同时也是这一共同善的分享者。没有共同体的共同善,共同体的存在也就失去了价值。公民间的相互支持,相互帮助或相互合作使得同胞成员能够共同参与这一共同体共同善的建构。因此,公民间的相互支持的义务具有优先性。但这种优先性并不排除对于非本国公民的援助,只是如果处于同样的处境下,同胞具有优先性。并且,同胞具有优先性意味着,任何一个民族、国家都需要先把本国的事办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欲望是经济发展的深层动因,发展经济要以人为本,也就是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另外,任何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是一个共同体,但相对于整个人类共同体而言,只是这一共同体的一部分。在当代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历史背景下,任何一个国家,只有把自己的事情办好了,才可对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更大的贡献。在这个意义上,爱国主义、对同胞的偏爱与全球正义是内在关联的。
全球正义问题无论是从制度层面看还是从伦理学层面看,都表明了人们对于全世界所有存在者的平等的关切。公平正义是人类所追求的理想,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是这一时代全人类的共同历史任务。人类所有成员都是这一共同体的自然成员,使得每一个生存于世的人都有着最基本需要的满足,有体面而有尊严的生活,既是当代全球正义论者所追求的,也是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要求。由于全球贫困现象是如此严重,从而也表明了这一问题的紧迫性。人类平等尤其是生存条件的平等,以及人的尊严问题需要引起世人持续的关注,人类的道德状况也并非是不可改变的状况。因此,相信道义的力量终将引领人类,也许是全球正义呼声最深层的动因。
原文参考文献:
[1]阿玛蒂亚·森,2001,《贫困与饥荒》,王宇等译,商务印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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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罗尔斯,2001,《万民法》,张晓辉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
[4]茂名网,2017年1月18日,“全球最富有8人资产可敌半球!财富超过36亿贫困人口总和”(新华社报道)。http://www.mm111.net/2017/0118/317208.shtml.
[5]新浪财经网,2016年5月19日,“全球贫困问题依旧严峻:发达国家贫困人口逆势增加”,
https://finance.sina.com.cn/world/gjcj/2016-05-19/doc-ifxsktvr0947733.shtml.
[6]涛幕思·博格,2010,《康德、罗尔斯与全球正义》,刘莘、徐向东译,上海译文出版社.
[7]腾讯新闻网,2016年10月3日,“世行:全球贫困人口大幅下降,中国等亚太国家贡献大”,https://news.qq.com/a/20161003/0137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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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Rawls,J.,1971,A Theory of Justic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5]Singer,P.,1972,“Famine,Affluence,and Morality”,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vol.1,no.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