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伦理研究所就“科研不端行为界定和判定”提出五条政策意见
摘要: 生命伦理研究所所长邱仁宗教授执笔起草“科研不端行为界定和判定”的五条政策意见,并发表在《健康报》
2020年7月2日,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和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生命伦理研究所联合主办了“界定和判定科研不端行为中的问题和政策建议”线上学术研讨会。学者们重点讨论了科技部、教育部以及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相关规定及其实施中的问题,针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概念、科研不端行为的判定、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的公平程序以及如何区分科研不端行为与诚实差错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在此基础上达成共识,提出五条政策建议。以下内容由生命伦理研究所所长邱仁宗教授执笔起草,并发表在《健康报》(2020年7月14日)。
有关科研不端行为界定和判定的若干政策建议(修订稿)
建议一 精准界定科研不端行为
我们建议将科研不端行为(research misconduct)定义为:
“在项目建议、研究审查或报告研究成果时,进行篡改(fabrication)、伪造(falsification)或剽窃(plagiarism)。其中,篡改是指编造数据或结果进行保存或报告;伪造是指操控研究材料、设备或过程,改变或遗漏数据或结果,导致该研究与研究纪录不能相符;剽窃是指将他人的想法、研究流程、研究结果或文字表述据为己有而未以任何方式承认作者的贡献。”
这个定义就与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定义(例如美国和欧盟的定义)衔接了起来。科研不端行为是违反科研伦理行为中性质恶劣、后果严重者,其行为具有故意性和蓄意性,败坏了科学的核心价值——诚实(honest)。这样的界定可使我们集中精力和时间,利用有限的资源聚焦于判定、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避免扩大化。
建议二 严格区分科研不端行为与其他违反科研伦理的行为以及“无心之过”(或诚实差错,honest error)
在精准界定科研不端定义的同时,应当注意严格区分科研不端与其他违反科研伦理行为的界限:
1、违反保护人类受试者和实验动物的伦理规范,另有法规、规章规定,也另有机构处理,其与科研不端行为属于不同类别,不宜纳入“科研不端行为”范畴;
2、履历造假不属于与科研有直接关系的科研不端行为,可由人事部门制订规则处理;
3、“不当署名”“一稿多投”“重复发表”这些可能违反伦理的行为,或其性质尚有争论的行为,不宜界定为科研不端行为;
4、不宜笼统地将“标注不规范”界定为科研不端行为。科研不端行为中的剽窃,其核心是将他人的想法和成果据为己有,而未以任何方式承认作者的贡献,也就是具有故意性和蓄意性。承认作者的贡献可以有多种方式,可以通过标注或引注来表示承认,也可以通过论文标题、文中的说明、引用符号以及上下文文意来表示承认。
5、要区分学术论文(academic articles)中报告作者自己原创性研究成果的“原创性论文(original articles)或研究性论文(research articles)”,与报告他人研究成果的“评述性论文”(review articles,包括评论review和综述survey或overview)。对于评述性论文,如果文中对同一文献已有标注或引注和说明,则不宜以“标注或引注不够”为名,将其它没有做注释的引述评论部分(只要根据文意判断不是主观故意的据为己有)定为“标注不规范”,从而判定其“不端行为”,导致扩大打击面的消极后果。
6、"无心之过"(或诚实的差错,honest error)不属于科研不端。无心之过和科研不端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科研人员是人,“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科研是探索未知,难免发生差错(包括疏忽、粗心大意等),不宜苛求。因此,必须明确区分“故意”与“无心”。
建议三 查重软件仅具参考意义,判定研究申请和论文是否有剽窃仍需专家和同行鉴定
虽然没有任何法规规定,用查重软件检查学生和老师的研究申请和论文已经在许多大学成为惯例。例如有的大学规定查重软件检查结果,有10%重合即为剽窃。然而,查重软件的检查结果有假阴性和假阳性。查重软件检查结果仅能报告重合度或相似度。正如上述,论文有两类:报告作者自己研究成果的原创性论文和报告他人研究成果的评述性论文,评述性论文的重合度或相似度必然要比原创性论文高得多。查重软件不能将上述二者区分开来,也不了解同一表述在不同语境下可能有不同语义,不了解论证的不同走向,更不能探测出刻意的规避行为(如断句、加词等等)。因此虽然使用查重软件是有用的,但不能仅仅依据查重结果就判定是否具有不端行为。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才具有最后的判定权,查重结果对判定文本是否剽窃仅具参考意义。
建议四 切实加强对学生和科研人员的科研诚信教育
处理和惩罚科研不端行为和利用查重软件检查,只能告诉学生和科研人员不能做什么,但没有告诉他们应该做什么和应该如何做。建议教育部在所有大学为本科生和研究生开设有1个学分的科研诚信课程,告诉学生“如何做科研?如何写论文?”,以及有关科研和出版的伦理规范和法治教育,或将其纳入政治思想品德教育课程。已经开设的要对课程的内容、教学方法和效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科研机构也要对机构内所有科研人员进行科研诚信教育,尤其要对接受公共资金的科研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经过科研诚信培训的科研人员才能着手科研工作,并且每年要接受一次有关科研诚信的继续教育和再培训。
建议五 建议教育部、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新闻出版总署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我国当前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的最严重和紧迫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管理方法。
目前大家关注的最严重和紧迫的问题有,买卖和**文(“论文工厂”)以及“工头式研究”(即本非该专业的人员通过关系获得资助招募专业人员进行研究,自己稳坐通讯作者)。这些情况牵涉到多种社会因素和执法部门,需要专项处理,根本的是迫切需要减少行政干预,取消唯SCI论,回归专业学术共同体的学术评价(包括例如由临床医生共同体对临床医生做出学术评价,而不是按行政规定凭论文数量多少做出评价),制订合适的学术评估体系,通过政策法律引导,逐步形成学术共同体的自律的健康的规范。
此建议已递送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科教文卫委员会
全国政协科教文卫委员会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和法律法规司
科技部科技监督司和科技评估中心
卫健委科教司和国家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研究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科研处
责任编辑:中国伦理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