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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魏伟博士应邀参加“人大伦理学论坛”

2020-12-08 07:27 中国伦理在线 潘麒羽

摘要: 2020年10月28日上午,“人大伦理学论坛 | 魏伟:‘顺应自然‘何以可能?‘”在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教学一楼1504教室顺利举行。

2020年10月28日上午,由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共同主办的“人大伦理学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教学一楼1504教室顺利举行。本次论坛的主题是“‘顺应自然’何以可能?”,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的魏伟博士主讲,伦理学基地办公室主任王福玲副教授主持,来自中国人民大学的近80名在校学生参加此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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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伟博士报告的题目是“‘顺应自然’何以可能?”,此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简要介绍环境伦理学学科的历史和重要著作,辨析“顺应自然”的内涵以及梳理“自然”概念在东亚的翻译与传播。

魏伟博士指出,环境伦理学作为一个学科总体形成于20世纪70年代。通常来说有相当一部分学者会把1973年视为环境伦理学的元年,因为在这一年里接连发表了三篇非常重要的文章,即彼得·辛格的《动物解放》、阿伦·奈斯的《浅层生态运动与具备长期视野的深层生态运动》以及理查德·路特里的《是否需要一种新的伦理学、一种幻觉的伦理学?》,它们基本奠定了环境伦理学之后20年左右的发展基调。1974年,约翰·帕斯摩尔发表的专著《人类对自然的责任——生态危机与西方传统》是第一本体系性的环境伦理学专著,回应了路特里和怀特等人对站在人类中心主义立场上的传统伦理学的质疑,本书也对环境伦理学在英语学界的讨论产生重大影响。汉斯·约纳斯于1979年出版《责任原理:一个对技术文明的伦理尝试》首次明确提出一种代际伦理,并仿照康德诠释一种新的“定言命令式”。日本学者加藤尚武将环境伦理学的根本关注概括为以下三点:自然生存权问题,代际伦理问题以及地球有限主义。环境伦理学产生于对生态危机的关切,聚焦于对人类中心主义的反省,构成对传统人本主义伦理学的挑战。

“顺应自然”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命题,“自然”概念的多义性导致对“顺应自然”的多维理解。魏伟博士归纳出“顺应自然”的两种解释进路。从比较强的立场来看,“自然”本身就是某种规范性准则,密尔区分了“自然”的两层含义,即万事万物的整个系统及其所有属性与(排除人类介入的)事物本来固有的样态。在这种强立场的解释下,“顺应自然”意味着必然,没有实践含义,未必合乎伦理道德。从比较弱的立场来看,自然中的某些属性或特质具有独立于人的主观评价体系的价值,“顺应自然”可以理解为尊重发展自然的某种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它通常被称为自然的内在价值。魏伟博士对“顺应自然”观念给出自己的反思:自然作为独立于人的非相关价值,看似赋予其客观性,然而价值的评价仍然需要依托于理性主体,否则就放弃了价值评价的普遍性。此外,何为顺应自然,何为不自然,其中的“自然”概念有时会在同一个讨论中仍存在分歧。

魏伟博士最后简要梳理了“自然”概念在东亚的翻译与传播。国内学界通常认为,中国哲学中的“自然”概念可以上溯至《老子》,而它在近代以前基本做形容词或副词使用。总体上来说,将nature翻译成自然应该不是在中国发生的,而是由旅日归国的留学生引入到现代汉语之中,也就是说它应该是在明治时期的日本翻译的。传统语境中与nature相对应的这些概念既包括作为外界对象的自然,也包括人类社会本身,是一种“万有”。而近代日本需要翻译的nature概念是不包含人类社会的,只包含作为自然科学研究对象集合的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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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玲副教授对魏伟博士的精彩报告给予高度赞赏。她指出,此次报告关注“顺应自然”这个环境伦理学中的核心问题,为听众带来简要清晰的讲述,也留下进一步讨论的空间。魏伟博士最后梳理的“自然”概念的翻译与传播问题为我们进行哲学研究带来有益启发,需要注重概念之间的内涵转变与深层渊源。

责任编辑:潘麒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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