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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刚教授就“《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实施”接受北京日报、新华社、新京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多家媒体采访

2020-06-20 07:55 中国伦理在线

摘要: 伦理学基地主任曹刚教授讨论《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下文简称《条例》)的立法思路、社会文明的养成规律、城市精细化管理的治理逻辑

2020年6月1日,北京日报刊登了有关《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报道,其中包括记者对伦理学基地主任曹刚教授的采访内容。曹刚教授在采访中表示,“《条例》施行后,依然要树立这些群体的示范效应。他们在平凡岗位上的不平凡举动仿佛春风化雨、润物无声。除此之外,党员干部也应该起到带头作用,北京曾发出党员回社区报到的号召、其实,如果调动这200余万党员的力量,效果也会十分显著。”曹刚教授还指出,“《条例》施行后,大家对不文明行为的关注更多。但从长远来看,杜绝不文明行为还是要靠社会共治,不文明行为随时随地发生,处罚取证难,人盯人执法显然不实际。平时的宣传引导尤为重要。”

2020年6月2日,新华网刊登了“不文明行为如何止?——北京首次立法治理不文明行为透视”的报道。伦理学基地主任曹刚教授在报道中指出,条例提出对见义勇为、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文明行为信息进行记录,以此激励人们争做文明行为表率。文明行为信息记录机制要尽快建立起来,并和社会组织共享信息,这样才能把鼓励的制度有效落实。同时,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家庭、学校等,在招工、对优秀职工进行奖励等方面也可参考文明行为信息,并在制定自身行业规范、组织纪律时参考条例内容,进行有效衔接。

2020年6月8日,新京报网刊登了“北京多个老旧小区楼道杂物还没清走|文明条例来了③”的报道,其中包括记者对伦理学基地主任曹刚教授的采访内容。曹刚教授在报道中指出,“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等不文明行为被纳入文明条例重点治理的范畴,未来治理力量将更加强大。《条例》赋予了社区管理者的责任,以及个人等多元主体拍照取证的权利。同时,共享的不文明行为记录也将对公众起到“约束”作用。这些信息未来可能对个人求职等方面产生影响。所以文明信息记录的配套制度要尽快出台,并合理合法的用好记录平台。《条例》不仅要治理不文明行为,也要弘扬文明行为,通过春风化雨式的教育提升大家文明素质,通过榜样示范,让大家有一些反思。曹刚教授认为,要加强对《条例》的宣传,进入社区、企业等,让更多人了解到不文明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同时可以考虑将《条例》内容纳入学校选修课,融合进学校文明教育中。

2020年5月31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栏目就《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下文简称《条例》)的立法思路、社会文明的养成规律、城市精细化管理的治理逻辑等方面内容采访了伦理学基地主任曹刚教授与中央民族大学郭伟和教授。以下是主持人与曹刚教授的主要访谈内容:

主持人:请问曹教授对《条例》内容的主要关注点有哪些?

曹刚教授:我有三个主要的关注点。第一,《条例》明确规定出六个领域的二十九类不文明行为。第二,《条例》明确回应了现实的需求,比如其中规定了与疫情相关的文明行为要求,以法律“硬制度”促进公民文明习惯的“软着陆”。第三,《条例》对见义勇为、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文明行为信息进行记录,鼓励其作为招聘录用、职位晋升、待遇激励等工作中的重要参考。这些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

主持人:请问曹教授如何看待有些人在秩序良好的社会环境中故意做出不文明行为这种现象?这背后隐藏着怎样的心理机制呢?

曹刚教授:《条例》以及其他的社会制度与法律都是规则,人们遵守规则实际上符合社会的公共利益,但却不一定符合个人的利益。有些人基于自身利益或方便的考虑,会在其他人都遵守规则的情况下,通过打破规则满足自己的需求。问题在于,如果有人通过不遵守规则来获得便利而不受到惩罚,那么其他人也不会去遵守规则。这在心理学上叫做“破窗理论”,而在伦理学上则涉及规则的正义性问题。如果我们要使得规则得到普遍的遵守,就需要严格公正地执法,增加破坏规则的违法成本。

主持人:请问在您看来,通过规范性的约束来让人们形成文明行为习惯是一种比较好的方式吗?

曹刚教授:我认为这是一种比较好的方式。所谓“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心”就是指人们的文明意识,它包含规则的意识,如果违背规则就会产生一种羞耻感,这就是“内化于心”所表达的内涵。只有当人们有了文明意识,才能表达出来并外化成文明的行为。《条例》的颁布、宣传、学习、认同与践行,就会形成适应于当代社会的文明意识,进而使得人们的文明行为转化成文明习惯。由此,人们就会自觉按照《条例》规定做出相应的文明行为,这正是文明执法的目的所在。

主持人:《条例》所规定的内容与《民法典》中的一些规定存在重合,对于这些上位法已经涉及的内容,为何《条例》中还要做出详细的规定呢?

曹刚教授:《民法典》是生活的百科全书,它规范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而《条例》同样涉及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二者存在一定重叠是正常的。然而立法、司法等法律资源是有限的,通过法律规范行为的时候需要根据法律资源的有限性区分出轻重缓急,《条例》可以在法律资源出现空白的地方发挥其重要作用。其次,存在一些法律难以涵盖的琐碎复杂但又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普遍影响的行为,它们就需要《条例》来加以约束。因此,《民法典》等上位法与《条例》之间是相辅相成的。

主持人:请问曹教授认为《条例》执行的过程中会存在哪些问题?

曹刚教授:我们可以期待《条例》施行之后的效果,但也要做好克服各方面困难的准备。人们可以通过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收集不文明行为证据向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这些当然是每一位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但需要思考如何这过程中保持平衡与尺度,比如公民个体在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各种取证活动中如何兼顾对他人合法人格权利的保护,以及如何能够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条例》落实过程中的困难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积习难改,很难通过《条例》完全改变长期养成的不文明习惯;第二,执法难,政府与公民个体还难以对整个北京市的不文明行为进行约束,还需要各类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第三,把握尺度难,在公民个体作为《条例》中规定的责任主体时,就需要在个体自身利益、他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做出理性的权衡。

主持人:最后请曹教授表达一下自己对《条例》的期许与建言吧!

曹刚教授:我们刚刚谈了许多对不文明行为的治理,然而《条例》本身是一种“促进法”,它首先是一种倡导性的规范,通过鼓励、引导一种比较高尚的行为规范来促进北京市的文明进步与人们文明素养的提高。其次,它也是一种基本的规范,是人们应当做到的维持城市生活安定与秩序的内在要求,如果违背《条例》的规定并且行为后果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就需要按照《条例》中的相关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条例》重在引导,但又守住底线。《条例》体现了党和政府的领导与服务功能,每位公民都是落实《条例》的主体,社会各类组织又在其中发挥中坚力量。



责任编辑:中国伦理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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