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未成年人免遭暴力伤害: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的修改建议
摘要: 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为遏止对未成年人的暴力伤害,全面实现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宗旨,我们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明确规定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暴力信息行为应负的行政责任
建议在法律责任部分增加一条,具体案文如下:
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凶杀、恐怖、赌博、涉毒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由网信、电信或公安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吊销相关许可证,并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产品和服务含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提示的,由网信、电信或公安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吊销相关许可证,并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议理由如下:
(一)完善该法本身,避免出现有禁令而无处罚的情况
《修订草案》第六十二条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凶杀、恐怖、赌博、涉毒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但在法律责任部分却没有对应的处罚,使得该条处于虚设状态,不具有可操作性。
(二)其他法律、法规对第六十二条没有提供充分的法律救济
目前与传播有害信息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网络安全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该法第七十条规定,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可见,《网络安全法》认为,此类行为可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处罚,但《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修订草案》都没有设置任何具体的法律责任。网络传播的有害信息是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诱因之一,并且形势日趋严峻。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2013年对500名未成年犯罪人进行调研的结果显示,因网络诱发犯罪的达314人,占比79.1%,年龄介于16 岁到18岁的有240人,占比60.5%,犯罪时不满16岁的有157人,占比39.5%。这种情形亟需在制度层面加以有效应对。
二、将虐待虐杀动物列入本法所禁止的行为或者将此类行为明确归入本法所禁止的“暴力”范畴
建议如下:
将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向未成年人提供含有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凶杀、恐怖、赌博、涉毒、虐待虐杀动物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网络信息和电子出版物等。
将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凶杀、恐怖、赌博、涉毒、虐待虐杀动物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
理由如下:
暴力既包括对人实施的暴力,也包括对动物实施的暴力,这是国际上的共识。1991年我国批准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在生存权、健康权、受教育权等各项儿童权利之外,还规定了儿童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权,强调“无论家庭、学校和社会,都要保证儿童身心得到全面发展,禁止各种对儿童身心的伤害和毒害”。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儿童权利公约》落实在国内法中,第三十四条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可见,暴力信息的本质是有害,特别是伤害和毒害未成年人。让儿童和青少年暴露在虐待虐杀动物的视频、图片、信息乃至现实场景之前,对其尚未成熟的心智、认知、情感和价值观必将产生有害影响,严重危害其身心健康,应当被法律严格禁止。
目前,我国儿童最易接触的对动物实施的暴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个人对动物的虐待虐杀;(2)偷盗、毒杀、非人道贩运、储存及屠宰、烹饪犬猫产业链;(3)各类学校校园里的虐杀流浪动物;(4)各地基层政府和社区、单位等假各种名义以公开及残忍方式捕杀毒杀流浪猫狗;(5)包含上述场景的各种视频、图片和信息。它们均将暴力赤裸裸地呈现在青少年面前。虐待虐杀动物,其本质是虐待旁观的儿童,这种虐待或者给他们留下终身的心理阴影,或者使他们失去同理心和对生命的敬畏,失去对残酷的敏感性,从而将残忍行为内化成自主意识,滋生暴力犯罪。犯罪学研究成果证实,目睹家庭暴力和动物虐待的儿童很可能成为施虐者,虐待动物让孩子变得麻木无情,或者学会从施虐中获得控制感。目前,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利用网络传播虐待图片、视频等信息的现象愈加严重,直播中时常会出现虐杀动物的视频,甚至形成了网络定制、贩卖该类视频的隐秘产业链。近年来,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兴起,在网络上传播甚至营销虐猫虐狗视频、图片的现象愈加猖狂,而施虐者、观看者、模仿者绝大多数是青少年,且有越来越低龄化的趋势。这种情形与我国当前青少年犯罪增加且低龄化的现象有明显的正相关关系。
然而,尽管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许多法律反对和禁止施行和传播各种暴力行为,但在日常生活中,大量虐待和虐杀动物的行为以及传播相关内容的行为不被立案查处,不受法律规制和处罚。执法方面流行的假定是,法律所禁止的暴力仅限于针对人的行为,因为我国现有法律并未明确将虐待和虐杀动物一类行为视为法律所禁止的暴力,也没有明确规定与此相关的内容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暴力信息。应该说,这种对法律的理解并不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我国已加入的《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宗旨,被禁止的暴力应当是一切形式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暴力,对动物实施的暴力是其中应有之义。无论是执法者还是司法者,都不应当拘泥于法律的字面规定而罔顾立法宗旨和法律原则,抹杀法律原则弥补法律漏洞的价值和意义。但是,鉴于我国虐待虐杀动物者肆无忌惮,未成年人急需得到保护以免遭对动物实施的暴力的伤害和毒害,我们需要说明虐待和虐杀动物与针对人的暴力具有同一性质,同时要在法律上明确规定,虐待和虐杀动物的行为属于法律所反对和禁止的暴力。
虐待和虐杀动物现象之严重也已经引起了相关主管部门的注意。农业农村部在今年7月份和9月份分别就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247号建议和第5074号建议做出答复,明确表示“对社会公众普遍反对的残忍虐杀动物等行为,由于缺乏相关立法规定而难以实施有效打击,确有必要完善立法”。
故而,将各种虐待和虐杀动物的行为明确规定为法律所禁止的暴力行为,对此类行为以及各种传播相关内容的行为加以处罚,将有助于完善立法,改善执法现状,从而填补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上的一个重要缺漏,提高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水平,有效防止未成年人犯罪。
三、禁止在中小学校园里和教学活动中虐待动物
同样基于上述理由,在学校保护部分,增加避免未成年人在校园里和教学环节直面对动物实施的暴力的内容。
首先,禁止未成年人即中小学生在课堂做活体动物实验。理由是,只是简单地为了看看动物的血肉骨骼,就在没有麻醉的情况下活活切割动物,无异于虐待动物的血腥教育,无益有害,不利于青少年成长。中小学生物解剖课应该采用教具或由计算机模型替代。这也是各国学校教育中的人文部分。例如, 《欧洲公约》 第25条将动物在教育中的使用限制为仅被认为“绝对必要”且无法通过任何其他相当有效的方法替代的程序。斯洛伐克共和国教育部长于1995年彻底禁止在学校进行动物解剖。
其次,禁止校园内对流浪动物和其他动物的伤害行为,教育中小学生善待身边的动物,进行救助流浪动物的公益示范。
《未成年人保护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研讨会》成果
执笔: 钱叶芳,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教授
主办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
北京爱它动物保护公益基金会
首都爱护动物协会
山东大学动物保护研究中心
行动亚洲生命关怀能力发展中心
华中科技大学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
厦门大学医学院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中国伦理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