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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伦理 | 李石:围绕丰县事件,驳斥几种关于“权利”的谬论

2022-04-14 10:49 张伟东

摘要: 人们对性的需要与社会分配无关, 是一种只有男性才拥有的权利, 一些需要显然与社会分配相关。

千呼万唤,江苏省委、省政府调查组2月23日发布了“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调查处理情况通报,相关事件真相得到了澄清。不过,此前围绕着此事引发的舆论争议和谬论,仍然值得进一步反思。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李石对此前舆论关于此事存在的一些谬论进行了政治哲学和伦理学上的反思,整理如下,供读者参考。


谬论一

“性”是一种基本需要,每个人都有获得性满足的权利。

如果一个人通过自己的合法努力找不到合适的结婚对象或性伴侣,他是不是有理由抱怨这个社会“不公平”?如果说一个政治共同体有责任通过集体之力,尽力满足每一个人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性”作为一种基本需要是不是也应该通过集体之力,以强制再分配的方式来满足?近日,“光棍村”需要老婆之类的说法甚嚣尘上,似乎“性”这种基本需要没有得到满足,为强制性分配提供了某种理由。我想强调的是,对上述问题只有一种答案,那就是:“性”这一需要不构成任何强制性分配的理由。因为,“性”只有在爱的基础上才是道德的,而“爱”是无法强制的。


在既有的对人类“需要”的讨论中,最著名的大概要算亚伯拉罕·马斯洛(Abraham H. Maslow)提出的人类需要层次理论了。在《动机与人格》一书中,马斯洛将人类需要分为五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生理需要,包括呼吸、水、食物、睡眠、生理平衡、分泌、性,等等。第二层次是安全需要,第三层次是对于爱和归属感的需要,第四层次是对于尊重的需要,第五层次是自我实现的需要。马斯洛认为,这五种需要从较低层次到较高层次排列。处在最底层的是最低层次的需要,而处在金字塔顶端的则是最高层次的需要。


在马斯洛列出的五种层次的各种需要当中,一些需要显然与社会分配相关。例如,属于第一层次需要的“水”,就明显与社会分配相关。试想,如果人类没有联合起来形成社会,那么寻找水源就是每个人自己的事情。然而,当人们之间决定通过相互的合作而生活在一起时,对每个人“需要”的满足就不再是个人的事情,而应该是整个社会的任务。为政治共同体中的每位成员提供干净的饮用水,是任何形式的国家或政府都应该做到的。


相反,在马斯洛所列出的各种需要中,有一些明显与社会分配无关。例如,属于第一层次需要的“性”。在任何人类联合中,人们很难指责集体不给自己分配一个配偶。即使在人类联合起来之后,寻找配偶并获得性的满足仍然被看作是每个人自己的事。因为,“性”只有在爱的基础上才是道德的。爱必须出于自愿,是无法强制的;但社会分配意味着强制,涉及到国家权力所支持的强制性安排。所以,将“性”作为社会分配的内容是不合适的。人们对性的需要与社会分配无关,在一个人类联合体中,国家和政府可以做的仅仅是不要干涉个人的选择,确保恋爱自由和婚姻自由。


可见,并不存在“性”的分配正义,“性”不是社会分配的对象。如果有人通过合法手段娶不到老婆、找不到性伴侣,那他没有理由抱怨社会“不公平”。更没有理由采用非法手段去满足自己的性需求。而下述说法没有任何道理可言:“我没有老婆,我可以抢一个”“我没有老婆,不得不在黑市上买一个”“我没有老婆,国家应该给我分一个”。这是从骨子里没有把女人作为人来尊重,无视性与爱的道德意义,是违背人性、万恶不赦的!


谬论二

每个男人都有生儿子的权利。

是不是每个男人都有生儿子的权利?有没有所谓的“繁衍权”?近日,这种主张“繁衍权”的说法颇为流行,某些人甚至想以这种权利来解释拐卖妇女的“合理性”(如果存在即合理的话)。那么,我今天就来分析一下,在政治哲学的理论框架中,“繁衍权”这种权利是否成立。当我们说“繁衍权”的时候,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特指男性拥有“繁衍权”;一种可能是指无论男性还是女性都拥有“繁衍权”。


我们先来看第一种说法,如果说所谓“繁衍权”是针对男性的,只承认男性拥有“繁衍权”,那么这种权利就是一种“父权”或者“夫权”,是一种只有男性才拥有的权利。有“父权”“夫权”,为什么不能有“母权”“妻权”呢?这说明,无论是男性的“繁衍权”,还是“父权”“夫权”,这些都是只有特定人群才拥有的权利,而这样的权利只能是“特权”而不是人人拥有的“平等权利”。然而,现代社会的政治体制是不承认“特权”的,只承认人人拥有的平等权利,这就是“人权”和“公民权”。当然,具体到每一个人,人们的权利虽然平等,但“权力”却有可能不同。但这种等级式的“权力”分布,并不是因为人们的性别、种族、出身等不同,而是因为职位的不同。例如,校长的权力就比院长要大,院长的权力就比系主任要大。如此看来,人们之间“权力”的高低是依系于其职位的,是一种“职权”;同时,“职权”的大小还和相应的责任对等。相反,在权利层面,任何现代国家的公民都是平等的,不可能存在任何意义上的“特权”,“高级公民”“二等公民”都是得不到法律承认的。基于这一推理,所谓“父权”“夫权”,男性的“繁衍权”,这些说法都是不成立的。男人并不能因其性别而拥有任何高于女人的权利。作为人,他(她)们只能平等地拥有“人权”;在一个国家中,他(她)们只能平等地拥有“公民权”。


再来看第二种可能,在政治哲学中,我们是否能建构一种男性和女性平等拥有的“繁衍权”呢?我认为是在下述意义上是可以的:每个人都有结婚生子的权利(法律规定不能生育的遗传病患者除外),这个说法会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但是,我想强调的是,这种“繁衍权”只能是一种消极权利,而绝不可能是一种积极权利。所谓“消极权利”指的是,如果某人拥有某种权利,那么其他人有不干涉其行使权利的义务,但并没有帮助其行使相关权利的义务。也就是说,一个人有“繁衍权”,这仅仅意味着其他人有不干涉其结婚生子的义务,但没有义务帮助其实现结婚生子的愿望。相反,如果一种权利是积极权利,那么其身边的人或者其生活的集体就有义务帮助其行使这种权利。例如,生存权是一种积极权利,如果一个人在一个社会中凭一己之力吃不上饭快要饿死了,那么他所生活的这个集体就有义务通过社会分配机制满足其温饱,维持其生命。然而,“繁衍权”显然不是这样,一个人拥有这种权利并不意味着其他人有义务与他结婚生子,或者其生活的集体有义务为其分配一个能生孩子的老婆。可能有人会说,集体没有理由为我分配一个老婆,那我自己买一个不行吗?当然不行!因为,买卖人口是“非法交易”,这种交易侵犯了第三方(被买卖者)的权利,无论是买者还是卖者,都是犯罪!


因此,从上述分析来看,即使能够建构所谓的“繁衍权”,那也一定是一种男女平等拥有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仅仅意味着人们的婚姻自由和生育自由,并不能为将妇女拐卖做生育机器正名!生儿子或许是男人的一大幸运,但这种幸运决不能以侵犯妇女的权利为代价!


谬论三

把她锁起来是因为她是精神病,是为了保护她和孩子。

这一谬论涉及到精神病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对于一个精神病人,她身边的人是否可以违背其“意愿”做任何事情?把她锁起来,和她发生性关系,让她不断地生孩子?显然不行!这种做法涉及到非法拘禁、虐待、强奸等多种罪行。我们可以设身处地的想一想这个问题,如果是自己的亲人患了精神病,首先要做的事情难道不是带她去看病吗?难道我们直接将她锁起来就可以了吗?是的,对于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患者,有时候必须使用暴力,但这种暴力是随便谁都可以施加的吗?难道不应该由精神病院的专业医生来施加吗?用锁链锁住自己的亲人难道不违法吗?在这方面相关监管部门又是否尽到了应有的责任呢?在人权受到侵犯的情况下,相关部门难道不应该借助国家强制力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吗?


谬论四

生存权高于自由和尊严。

一些人认为,对于上述所谓的“精神病”,她身边的人还给她饭吃,至少保证了其生存权,而生存权高于自由和尊严。我认为,如果用这种说法去说服一只狗的话,大概是可行的。因为,狗还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自由和尊严。而用这种说法去说服任何一个人,这样的做法本身就没有将对方当作人来对待,甚至没有把自己当作人来看待,是对整个人类的侮辱。人,之所以是万物之灵,就因为他(她)有自己的意志、自由和尊严。人并不是可以任人宰割、随意处置的动物,并不是仅仅活着就行。那种被人随意践踏的日子,是对人性的最大的残害。每个人都要求获得平等的尊重,每个人都应该得到平等的尊重。因为,没有一个人是“劣等”的人,女人不是,精神病患者也不是。“人人平等”是任何现代国家的基本准则,像对待猪狗一样践踏一个女人的身体和精神,是违背人性的,是人类社会的耻辱。



责任编辑:张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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