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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要温度更要尺度

2021-01-07 11:55 泉州文明网 张立美

摘要: 惩戒只是教育的一种方式,而不是唯一方式,惩戒教育更不等于惩罚。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日前,教育部在前期广泛调研、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2020年12月29日《中国新闻网》)

从教育科学角度说,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跪着的老师也教不出有责任感、有担当的学生。所以,近年来,教师享有教育惩戒权已经逐渐形成社会共识。而且,2019年6月印发实施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明确指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但在教育实践中,教育惩戒权如同空中楼阁,不少中小学一线教师仍然不敢管教学生,依旧不敢拿起“戒尺”惩戒犯错学生,还有一些教师继续选择放羊教育,任由学生我行我素,在犯错的道路上一错到底。

究其根本原因,教育惩戒权只是在文件中泛泛而谈,既没有划清教师正当行使教育惩戒权与教师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之间的边界,也没有规定和细化教师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以及可以采取哪些教育惩戒措施。教育惩戒权的这种笼统规定,直接导致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缺乏可操作性,很容易陷入是教育惩戒还是体罚的争议之中,使得一些教师担心给自己招致不必要的麻烦,只得选择将教育惩戒权束之高阁。

教育部在广泛调研、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系统规定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等,特别是明确禁止了七类不当教育行为,划定教师行为红线。这实际上直接划清了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与体罚学生之间的界限,使得教育惩戒有温度更有尺度。这实质上是将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纳入法治轨道,是以法律形式为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撑腰,让广大中小学一线教师可以放心大胆站着教书育人,在客观上能够更好地推动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

当然,不论是家长,还是学校和教师,都要清醒地认识到,惩戒只是教育的一种方式,而不是唯一方式,惩戒教育更不等于惩罚。教师和家长在处理孩子犯错问题的时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惩戒教育手段,但不可过度依赖惩戒教育,更不要丢掉说服教育和赏识教育。

责任编辑:张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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