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风礼俗:不该失去的乡村文明
摘要: 古代“乡风礼俗”文化以儒家伦理为核心,以“仁”进行整体性价值求解,以“家国同构”、“伦理本位”的礼法达到人、社会、自然之间的互惠。但“儒学维系社会力量的消退、加上乡村的全面物化,乡村原有的社会整合力日益削弱,经济利益和个人主义价值观逐步凸显,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逐渐弱化”。
具有数千年村落文化历史的中国乡村孕育了许多优秀的风俗礼仪和文化传统,这些“乡风礼俗”流传于中国乡土社会的各个角落和各种场合,“人们依礼而行,循俗而做”。有学者表示,在社会急剧转型的当下,“乡风礼俗”仍有积极意义。
传统“乡风礼俗”随“社区公约”新规传承
弗兰西斯·福山在其著作《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一书中写道,“法律、契约、经济理性只能为后工业化社会提供稳定与繁荣的必要却非充分基础;唯有加上互惠、道德义务、社会责任与信任,才能确保社会的繁荣稳定,这些所靠的并非是理性的思辨,而是人们的习惯。”对此,有学者认为,福山所谓的“互惠、道德义务、社会责任与信任”等,是指社会原有的、传统的文化习惯,或者说是“习惯法”。在中国,体现为绵延千年百年、亘古流传的“乡风礼俗”,也即“社会习俗”。
在福山看来,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习惯法”是后工业化社会繁荣和稳定的重要必备条件,无论物质生产如何繁荣和发达,没有传承“习惯法”的社会都埋藏着极大的隐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急剧转型带来了社会价值规范的极大变化,部分丑恶现象不断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传统“乡风礼俗”中的“尊尊亲亲”、“患难相恤”等良好风气,伴随着城乡社会结构变迁而在很多地方逐渐式微。事实上,一个现代城市社会的繁荣稳定离不开优良传统习惯和乡村礼俗的支持和帮助。由工业化、现代化、信息化而至的城市(镇)化,必须包容、吸纳、融合乡村文明,才能真正实现城市的繁荣稳定和持续发展。
广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陈潭认为,今天的城镇化是一个建构的过程,也是一个解构的过程。由“熟人社会”走向“陌生人社会”过程中,旧有的、传统的“乡风礼俗”元素可能会有不同程度减少,新的规范和规则有可能被强行植入新的生活共同体。但千百年来形成的优良传统基因,不会就此消失,它通过新的“业主委员会章程”或“社区公约”规管着社区共同体,在社区公共卫生、公共安全、邻里冲突等方面起着无法替代的作用。
当下“乡风礼俗”要有人文关怀
在漫长的社会发展过程中,以“乡约乡规”为重要载体的“乡风礼俗”曾被视为愚昧落后、陈旧过时的东西而遭到批判和禁止,导致了民间文化传统的大量灭失。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许娟表示,“当前,乡村社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失序状况。从我们在全国许多省市的农村调查来看,乡村社会依靠民主自治的理念并没有建构起有效的治理秩序”。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罗兴佐认为,其原因在于目前的乡村社会尚没有任何民间组织有能力替代原有组织所发挥出的社会管理和控制职能。
许娟认为,古代“乡风礼俗”文化以儒家伦理为核心,以“仁”进行整体性价值求解,以“家国同构”、“伦理本位”的礼法达到人、社会、自然之间的互惠。但“儒学维系社会力量的消退、加上乡村的全面物化,乡村原有的社会整合力日益削弱,经济利益和个人主义价值观逐步凸显,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逐渐弱化”。
学者表示,现今的村规民约与我国乡村的传统文化偏离,很少“劝民向善”与讲求“诚信”,多是义务性的内容。“规定村民应如何如何,不准村民怎样怎样,否则会受到处理,等等”,含有“命令性、强制性”语气,缺乏人文关怀。如此一来,村民变成被动接受,而不是主动实行。其实从传统的“乡风礼俗”形成来看,村民在村规民约中应当既是立约者又是履约者。
“乡风礼俗”助力新农村建设
发端于北宋的《吕氏乡约》把一些礼俗条法简化为若干条,以促成百姓的自我教育、自我约束,成为千百年中国传统社会“乡风礼俗”的重要载体。其约规包含四大项: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其中患难相恤则是典型的民间自发相互救助。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研究员王学泰看来,这种乡约超越了宗族界限,后经历代儒者与统治者提倡,乡规民约普及全国,在村社自治中起了很大作用。
其实,在中国有史以来的古代统治里,“政不下县”的郡县管理体制,给县以下的基层乡村管理留下了很大的自主空间,在这一层面,“乡风礼俗”充分发挥了其“自治”乡村的作用。学者表示,内生于乡村的“乡规民约”成为乡民之间的一种共识和默契,自我教育、自我规约着乡民的日常生活,成为乡村得以生生不息的社会资本,减少了乡村治理成本,使得乡村永续发展。
陈潭建议,在当下的“乡风礼俗”培育中应增加“德业相劝、向善、亲其亲、尊其尊”的内容,增加村民生活生产“相帮”的约定。“现今我国的村规民约道德教化缺乏,缺少引导乡民积极进取的内容,而传统优秀的‘乡风礼俗’符合国人的‘固有文化’,贴近我国的社会现实,应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加以利用”,他说,对于现实乡村出现的“老无所赡、幼无所养”的乡村留守人员问题,“相帮”约定更是显得尤为必要。
(作者李永杰,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报》 201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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