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士军:环境伦理学中的事实与价值之辨
摘要:
作者简介:裴士军,厦门大学哲学系博士研究生。
标题注释:本文系福建省2018年高校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优秀博士学位论文选题资助计划阶段性成果。
环境伦理学逐渐成为伦理学研究中的重要部分,并形成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两大流派。纵观整个环境伦理学思想史,关乎生态环境的事实认知与保护生态环境的道德规范二者紧密联系、相互促进,在这一演进过程中,“休谟问题”似乎不断重现。休谟认为,如果不加以论述和说明,人们不能从“是”或“不是”的事实判断中推出“应该”或“不应该”的价值判断,但以往的道德体系都是从“是”突然地过渡到“应该”,那么如何找到这一推理过程的合理有效性根据,即休谟向世人提出的问题。立足环境伦理学,需要回应的问题是环境伦理学中的事实与价值分别是什么,以及如何从环境伦理学的诸多事实判断中推出“应该保护环境”的价值判断。
环境伦理学中的事实
环境伦理学中的事实分为“客观事实”与“主观事实”两大类。环境伦理学中的“客观事实”即人们观察自然环境得到的经验事实,我们还可以将其分为日常经验事实与科学研究事实两个方面。环境伦理学中的日常经验事实,是指人类在日常生活中通过感官观察自然环境直接得到的经验认识。它大致包括:第一,人类生活在自然环境之中,生态环境为人类的生存提供基础;第二,自然中有生命的存在物与无生命的存在物共存,有生命的存在物具有苦乐感受能力,无生命的存在物为有生命的存在物提供生存基础,两者互相作用,共同组成一个井然有序的生态系统;第三,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的足迹遍布全球,人化自然越来越多。人们对日常经验事实基本可以达成共识。环境伦理学中的科学研究事实,主要是指环境科学、生态学的研究成果。环境伦理学中的事实除了上述“客观事实”,还有“主观事实”。从个体视角出发,无论是人类中心主义还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学,基本上都会承认生活在自然之中的人的本性都是趋乐避苦的,同时拥有一定的理性能力,具有去恶向善的趋向性。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还会指出,每个拥有生命的存在物都具有求生意识。从整体视角出发,人类与非人类生物共同组成一个“生命共同体”,人与自然同处于“道德共同体”之中。
环境伦理学中的价值
在环境伦理学中,“价值”是内涵极其复杂的概念。立足“评价判断”层面,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认为,价值由作为道德主体的人类来设定,非人类存在物有无价值需要人类来进行判断。而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则认为,非人类存在物本身就具有价值,动物的“内在价值”、生物的“固有价值”、生态的“系统价值”等是这一阵营理论中的重要概念。在“规范判断”层面,有学者认为,个体的生物具有价值,因此“应该保护个体生物”;有学者则主张,整体的生态系统具有价值,因此“应该保护整个生态系统”,由此不同的评价判断推导出了不同甚至相互冲突的规范判断。由此可以发现,环境伦理学中的价值存在着冲突,人类与非人类存在物的价值冲突、人类内部的价值冲突、当代人与后代人的价值冲突乃至非人类存在物内部的价值冲突等,这些价值冲突问题都有待于化解,理清环境伦理学中的“价值”迫在眉睫。
环境伦理学中从事实到价值的推论
环境伦理学理论从事实到价值的推导则可以分为功利主义、义务论与德性论三种路径,分别作为推理过程中的一个价值判断前提,从而形成功利主义(后果主义)环境伦理学、义务论环境伦理学以及环境美德伦理学理论。它们的推理路径可大致概括如下:
1.功利主义路径
(1)功利主义认为,人类应该选择去做能够实现总体利益最大化的事;(2)人类生活在自然环境之中,保护环境能够实现人类与自然环境共同的总体利益最大化;(3)所以,人类应该保护环境。
2.义务论路径
(1)义务论主张,道德行为是出于义务而行动。道德义务不仅要求你应该这样行动,其他人也应该这样行动,道德义务应具备可普遍化的性质;(2)保护环境可被普遍化,破坏环境不可被普遍化;(3)所以,保护环境是道德义务,人类应该保护环境。
3.德性论路径
(1)人类是有理性的存在者,具有去恶向善的趋向性,所以每个人应该努力成为一个有德性的人;(2)保护环境能够提升人的德性,破坏环境会损害人的德性;(3)所以,人类应该保护环境。
通过对环境伦理学中的事实与价值的梳理,一方面,在发现事实与价值的内在关系之后,进一步寻找化解“休谟问题”的方式;另一方面,对于如何从环境伦理学中的事实推出价值有了一定的认识之后,价值对于事实也存在反作用,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如何将环境伦理学中的价值转化成人们在现实生活中进行环境保护的实践力量这一现实问题,为应对与化解环境问题乃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提出实质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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