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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国杰论坛西方伦理学专场线上顺利举办

2020-10-27 11:00 中国伦理在线 中国伦理在线

摘要: 2020年10月21日晚19时至21时30分,由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主办的第二届国杰论坛西方伦理学专场在腾讯会议室顺利开讲,中国伦理在线微信公众号、B站、快手号进行了推流直播。

// 2020-10-21 //

第二届国杰论坛

西方伦理学专场线上顺利举办

2020年10月21日晚19时至21时30分,由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主办的第二届国杰论坛西方伦理学专场在腾讯会议室顺利开讲,中国伦理在线微信公众号、B站、快手号进行了推流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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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讨论界面

本专场的主题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人性,正义与智慧”,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李秋零、北京大学教授何怀宏、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姚新中分别进行了三场主题演讲。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玮主持,讲座伊始,刘玮教授首先介绍了本次讲座的关键词人性、正义与智慧和伦理学的关联,并向与会观众介绍了本次讲座的流程。


第一场


李秋零:人格性在康德伦理学中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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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秋零   教授

李秋零教授演讲的题目为《人格性在康德伦理学中的地位和作用》。李秋零教授指出,这一题目还需要进一步的澄清和讨论,并且有助于回答康德对道德的要求是否过高这样一个问题。


首先,李秋零教授介绍了康德对人格与人格性的定义。康德对人格的定义有立法和承担责任两方面。道德上的人格性又与认识论等方面的人格不同,是一个理性的存在者,一个人格仅仅服从自己给自己立下的法则,是相对于整个自然的机械作用的自由和独立。人格性就是康德所说的先验自由,而自由是道德法则的存在根据。通过道德法则,我们可以认识到原本不可认识的自由的存在。


而后,是自然人与人格人的区分。自然人是康德所说的理性的自然存在者,这种理性的自然存在者又被康德称之为作为现象的人。一个属于现象界的人,服从自然的因果规律,不存在一种责任的概念;而具有人格性的人,是一个自由的存在者,是自己为自己立法的存在者,凡是运用自己的自由,就必须承担自由造成的结果,也就是说为他承担责任,是作为本体的人。


接着,李秋零教授介绍了人格性的禀赋。在康德看来,人之所以具有人格性,是一种禀赋,是与生俱来的潜能。人天生易于接受对道德法则的敬重,具有把道德法则当作人性的充分的动机的素质。但只有把这种禀赋采纳入准则,使之成为意志规定的唯一动机,才能形成现实的人格性。由此,人同时具有动物性与人性的禀赋,康德对人性的定义即一种非社会的社会性。


此后,李秋零教授介绍了实然的人。如果说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讨论的人是应然的人,现实中的人则是实然的人。在康德看来,人的本性包含着恶的倾向,即脆弱、不纯正、恶劣。这种倾向造成了恶的本性,而实然的人是根本恶的人。恶产生自人的自由意志,而恶的普遍性使人得出“人天生是恶的”的结论。康德认为,文化的最高成就是完全公正的公民宪政,但这种意义上人不会有真正意义的自由。


最后,李秋零教授介绍了如何实现真正的自由,即寄希望于人的人格性,重新向善的原初禀赋。这种重建不是靠习俗的改变或者道德的教育,而是需要思维方式的彻底转变,一场革命。实然的人通过人格性的禀赋,成为应然的人。


第二场


何怀宏:从长时段看罗尔斯的正义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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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怀宏   教授

第二场,何怀宏教授发表题为《从长时段看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讲座,主要介绍了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评论他的“原初状态”的论证方法,以及“最大最小值”偏好的设定,也试图用他的“反省的平衡”的方法,在更大的范围内运用,并转向真实的社会历史。


何怀宏教授谈到他对罗尔斯的思想的研究也经历了一个变化,从尽力理解原意,到思考其理论的意义和限度,再到从更长的历史范畴进行反思。而罗尔斯自身的思想在二战前后也有很大的变化。


何怀宏教授介绍,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有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即尽可能地保障所有人的基本自由权利、这个原则没有太大争议,也基本已经实现,而第二个原则却代表了后续的努力或“进步”的方向。但是,却可能遗漏了一些重要的东西,在今天已经开始造成西方社会一些严重问题和分裂。而这些问题,看来更适合通过独立的生命原则和法律正义来予以考虑,而不只是在分配正义甚或权利理论的框架内得到解决。


何怀宏教授认为罗尔斯“原初状态”的证明是富有启发性的,原初状态的设计也相当合理,充分考虑到了人类历史和人性的因素,例如环境存在某种匮乏(稀缺性),人们追求自己“善好”的观念,也有基本的正义感等。而罗尔斯的第二正义原则,在实质性的机会和物质利益方面希望继续将平等推进至更加全面和彻底的平等。


但是,如果从人类的历史和从原始正义、传统正义到现代正义的演变来看,也从今天的世界乃至美国的情况看,却还需要注意一些更为根本和优先的东西。这就是生命的原则与法律的正义。现代正义的重心由报仇和报酬的应得和均等转向了权益分配的均等。约束规则与权益诉求的优先,是重要的古今之别。罗尔斯对法律正义的内容的叙述是准确的,问题在于他赋予它们的地位。他将这些旨在保障人们生命安全和首要公义的原则放到了一个不太重要的地位。罗尔斯在哲学上相当精致的以“分的正义”取代了“报的正义”在正义理论中的中心位置。这并不是说这种取代是从他开始的,但他的确以一个博学而精致的哲学思考的体系,在相当程度上完成了这个工作。然而,在今天的真实世界上,法律的正义并不是已臻完善,生命的安全也不是全然无忧,而且还要考虑种种可能出现的不测情形和下滑状况。


罗尔斯并不是没有意识到他的正义理论的有限性的,他认为他的正义理论主要是为一个“良序社会”的基本结构设计的。我们对他的理论的这种有限性应当更为敏感。和罗尔斯提出的一种理想的正义愿景相比较,今天我们可能更需要各种对更广阔和真实的世界的正义原则和准则的理论探讨。


第三场


姚新中:智慧的三重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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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新中   教授

第三场,姚新中教授发表题为《智慧的三重品格》的讲座。


首先,姚新中教授解答了几个问题。在不同文化、不同语言用法,不同的哲学家的论述中,智慧有不同的含义,虽然“智慧”是一个通用的最高的美德,又很难有清晰的定义。此外,比较研究有知识、语言、方法等方面的困难,但进行比较是一种本能,也可以有更宽广的视野。而古希腊、儒家、希伯来是三种悠久的文明,相互重叠、包容。


随后,姚新中教授介绍了智慧的形式与功能、传统与类型,以及智慧的三种品格。智慧是一种独特的思维,也是一种指导性的传统,更是一种经典的文献。智慧还具有三种功能——理智功能、伦理功能、超越功能。帮助人认识世界、指导人的生活、引导人去探究永恒的问题。而后,姚新中教授介绍了孔汉斯对智慧传统的分类,如亚伯拉罕的启示性宗教、恒河流域的神秘主义宗教、黄河长江流域的智慧型宗教,并介绍了与智慧相关的基本著作。姚新中教授还指出,在古希腊、希伯来、儒学中,智慧都与知识、德性、超越有着很深的联系。


最后,姚新中教授提出,智慧有三种形式,三种功能,三重属性,但在三种文化中,智慧的出发点和基础有所不同,古希腊哲学强调智慧的理智本质,德性和超越性只有纳入到知识之中才能得到解释,儒学强调智慧的德性品格,知识和超越性是修身、尽心的结构而不是原因,希伯来文明强调智慧超越性,以神为根本来理解智慧的知识性和道德性。这或许也是后来文明冲突的思想根源。但智慧的这三种品格不仅有差别但更重要的具有重合、互补和趋同,它们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信念、情感和精神的支撑。


结语


李秋零教授讲述了康德哲学中人格性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何怀宏教授则对罗尔斯的正义论进行了反思,最后姚新中教授则试图从古希腊、希伯来、儒学三种文化体系中对智慧的含义、形式、功能等进行思考。在每场讲座后,观众都提出相关的问题,主持人刘炜教授精心挑选,由主讲教授进行细致认真又专业的解答。


本次讲座持续了两个小时四十余分钟,来自不同专业的同学、老师、哲学爱好者,通过腾讯会议室、微信公众号直播、B站等参与到当晚的专题讲座,整个讲座过程学术氛围浓厚,嘉宾应答机智又不乏谦逊,主讲嘉宾与观众都意犹未尽。




责任编辑:中国伦理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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