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伦理学论坛 | 李科政:人格观念的起源、发展与内涵
摘要: 人格在其理论活动与实践活动中都是自由的, 人格的主体性内涵中派生出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 为了理解人格概念从日常意义向哲学意义的转变
人大伦理学论坛
2020年6月2日上午9时,由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人大伦理学论坛”通过腾讯会议平台顺利举行。本次论坛邀请到的嘉宾是天津社会科学院伦理学研究所的李科政博士,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王福玲副教授主持,来自全国各地的近260名听众线上参与此次会议。
李科政博士此次报告的题目是:“人格观念的起源、发展及其基本内涵”。人格(person)是西方文化中的一个特有概念,在汉语中没有严格对应的术语,但并非不可理解。在报告的第一部分,李科政博士介绍了人格的日常意义及其在古希腊-古罗马文化中的起源。人格在日常语言中是人类存在者与其他可能的类人存在者的共名,包括神灵、妖魔鬼怪、外星人等,这个意义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古罗马戏剧中的πρόσωπον(prosopon)与persona。波爱修斯(Boethius)从哲学上将人格定义成“拥有理性本性的不可分的(个别的)实体”。为了理解人格概念从日常意义向哲学意义的转变,就需要进一步考察斯多亚学派与中世纪基督教哲学的影响。
李科政博士指出,斯多亚学派存在两个基本观念:第一,人的本质属性是理性;第二,善的生活是理性支配感性的心灵秩序。斯多亚学派的人性论有着强化理性与感性的对立、向往纯然理性生活的道德追求以及世界公民主义的普遍要求等特点,它们深刻地影响了中世纪基督教哲学,尤为显著地表现在世界公民主义以及理性主义人性论的观念上,基督教也将信仰的上帝塑造为非感性的、纯粹理性的人格神。人格的哲学意义在中世纪神哲学与近代哲学中得到长期贯彻,可以在坎特伯雷的安瑟伦、托马斯·阿奎那、约翰·洛克、大卫·休谟与伊曼努尔·康德等哲学家的著作中找到相同的定义。由此,从哲学上看,人格概念与理性存在者的概念紧密相连。
在讲座的第三部分,李科政博士从“自由”、“主体性”与“同一性”三方面总结人格概念的内涵。自由与理性密不可分:理性是自由的根据,要自行产生行动的原则并按照这个原则去行动,就必须要有理性;自由又是理性能力(意志)特有的活动方式,也就是独立于自然必然性(机械因果性)的原因性。自由是人格的第一内涵,人格在其理论活动与实践活动中都是自由的。在理论认识活动中,人格充当活动主体,认识对象是认识活动的客体;而在实践活动中,人格充当活动主体,行动的目的是实践活动的客体——由此可以推出主体性作为人格的第二内涵。人格的主体性内涵中派生出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可归责性”概念,归责的对象便是人格。人格的主体性与时间概念结合就产生出同一性的概念,它意味着任何时间点的上的主体都是同一个主体,因而是同一个人格,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在其任何一个时间点上都是同一个主体发出的活动。因此,主体在后一个时间上的活动无论对错,都必须归因于该主体在前一个时间点上的相应活动。自由、主体性与同一性的概念密不可分,它们共同构成了人格观念的基本内涵。
李科政博士的报告引起了听众的热烈反响。听众就“人格概念的自然性”、“人与人格的不同内涵”、“对人格自由的理解”、“心理学意义上的人格性与哲学意义上的人格之间的区别”等问题与主讲人进行探讨。本次论坛在提问与互动讨论中圆满结束。
责任编辑:张伟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