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书推荐丨邱仁宗:代理母亲合乎道德吗?
摘要: 代理母亲中的伦理学问题, 例如英国和澳大利亚都成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来研究与体外受精有关的社会、伦理学和法律问题, 代理母亲提供卵、受精、怀孕
生命伦理学(增订版)
(当代中国人文大系)
作者:邱仁宗
ISBN:978-7-300-27951-0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0-09-15
内容简介
生命伦理学是20世纪60年代诞生的新颖交叉学科,50多年来一直发展迅速,现已扩展到世界上几乎所有重要国家。生命伦理学目前不仅在学院之内活动,而且已经深入实践,走向生活。生命伦理学的发展不仅有助于解决生命科技以及医疗卫生中的伦理问题,也有助于指出人文社会科学理论如何综合科学技术发展应用实际的进路。
本书1987年出版,是对当代生命科学技术伦理问题的讨论,这些生命科学技术包括辅助生殖、生育控制、遗传和优生、生命维持、器官移植、行为控制等。本书在对生命科学技术以及医疗卫生中的伦理问题,即应该做什么和应该如何做的问题进行探讨的基础上,也提出了对生命科技以及医疗卫生进行管理的建议,其中不少建议已经被采纳在法律、法规、条例之中。今天增订再版此书,并附有作者近年来的多篇学术论文,可帮助读者一窥我国生命伦理学发展的历程。
作者简介
邱仁宗,江苏苏州人,毕业于清华大学文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应用伦理研究中心名誉主任;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社科系/生命伦理学中心教授、学术委员会主任;华中科技大学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研究员、生命伦理学研究所所长;厦门大学医学院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名誉主任;美国乔治敦大学肯尼迪伦理学研究所终身成员;美国海斯汀中心研究员;国际哲学学院院士;2002年世界技术网络伦理学奖获奖人,2009年教科文组织阿维森纳科学伦理学奖获奖人,2011年美国亨利•诺尔斯•比彻生命伦理学奖获奖人。
文丨邱仁宗
一种新技术本身很难说是“善”还是“恶”,它们常常是一把双刃剑: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如果社会控制得当可以增大积极作用而减少消极作用。这种社会控制可以在医院或研究机构、学会或联合会、立法机构等不同层次上进行。例如英国和澳大利亚都成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来研究与体外受精有关的社会、伦理学和法律问题,英国称“探究人类受精和胚胎学委员会”,澳大利亚称“探讨体外受精提出的社会、伦理学和法律问题委员会”,这两个委员会均于1984年发表了报告。在英国的报告中,建议所有进行AID、IVF和提供卵的机构都应登记批准,禁止用14天以上的胚胎进行研究,并禁止代理母亲。该委员会主席、剑桥的华纳克(DM.Warnock)建议成立一个法定的权威机构来监测和控制体外受精的使用、精子和卵的供给和生殖研究的其他方面。但保守党议员帕厄尔(EPowell)要求完全禁止用胚胎作研究,得到了罗马天主教会和英国圣公会牧师的支持。1984年11月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通过了第一个全面的人工生殖法,涉及体外受精、供体精子、卵和胚胎的使用等法律问题。
在第一个试管婴儿于1978年诞生后,美国当时的卫生、教育和福利部部长加利芬诺(JCalifano)指示国家伦理学咨询委员会(EAB)研究有关体外受精的社会、伦理、法律和医学问题。EAB研究了一年,在11个城市举行听证会,提供证词的达170人,另有18人提供书面证词。EAB还审阅了2000份报告,并听取了生殖科学、伦理学、神学、法律和社会科学方面专家的意见。最后EAB形成了一个报告,于1979年5月4日提交部长。EAB一致认为,用胚胎进行体外受精研究“从伦理学观点看是可接受的”,涉及人类体外受精而无胚胎转移的研究可增加我们对异常后代可能危险的知识,胚胎转移只能限于来自合法婚姻夫妇的配子。报告于1979年6月18日发表,得到了13000份公众的评论,大多数对报告持否定态度,问题涉及对胚胎的破坏和处置、胚胎的道德地位、这种技术对未来的意义。国会的反应也同样不佳。部长收到由20位参议员、73位众议员签署的50封来信,大多数认为体外受精是不道德的,对未来的含义是严重的。然而1978年哈里斯(Harris)和盖洛普(Gallup)民意测验表明,美国人以二与一之比支持用体外受精和胚胎转移来帮助没有孩子的夫妇。1980年5月,总统研究医学和生物医学以及行为研究委员会主席亚伯拉姆(MAbram)写信给参议员肯尼迪(EKennedy)和哈奇(OHatch)指出,总统委员会认为EAB对体外受精的调查研究工作是充分的、全面的,它的结论得到广泛的支持。但由于部机关改组,部长三易其人,至今部里没有表态。
代理母亲合乎道德吗?
代理母亲产生一个生命,但又有意放弃而不去养育它。这是否合乎道德? 代理母亲可有两种职能:一是生育者,即提供受精的卵;二是胎儿的宿主,提供营养和保护。如果当生物学母亲不能怀孩子时,利用代理母亲作为胎儿的宿主,正如用其他人来教育、训练、照料一个孩子一样,在道德上是不容反对的。作为生殖者的职能,也不是一个重要的伦理学问题。但这二者结合,代理母亲提供卵、受精、怀孕,但对孩子日后的养育她不负责任,在她脑子里清楚地把怀孕和养育分开,而这种分开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钱。这在伦理学上是大可怀疑的。因为这种做法涉及生儿育女动机上的深刻变化:从愿望有孩子本身到愿望有孩子是因为他们能够提供某种好处。代理母亲生孩子不是因为她要孩子,也不是因为她愿意帮助别人,而是因为她自己从生孩子得到好处,具体地说就是为了钱。这就把子宫变成制造婴儿的机器,或“出租子宫”、“租用子宫”。这是不合乎道德的。
有人指出,如果允许这样做,那就也会允许以下种种情况发生:例如《洛杉矶时报》1979年9月17日第1~2页上曾报道,一对夫妇决定生一个孩子,目的是用他来为他的哥哥作骨髓供体;或者用无性生殖方法产生人以供应器官移植的备用部件;或者用脑死病人作为自动补充的血库和人体激素的制造厂。这样就跟纳粹差不多了。纽伦堡审判时,纳粹战犯的一条罪状就是把人用作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而不把他们作为目的本身来对待。
代理母亲有可能破坏家庭结构。如果单身男子也使用代理母亲,与单身女子使用AID在一起,就会使作为现代社会结构单位的一夫一妻制家庭逐渐消失。对于养育代理母亲所生孩子的家庭,由于孩子与养育母亲没有生物学关系,而与养育父亲则有生物学关系,在发生争吵时父亲就会说:“他是我的儿子,不是你的!”如果最后他们离婚了,如何解决收养母亲和生物学父亲之间关于监护孩子的争论?对于代理母亲的家庭,他们也会不时地想起这个孩子。正如一个常常提供精子作人工授精的医生的母亲所说的:“我不知道我有多少我从没有见过的和永远不能抱一抱的孙子孙女。”
根据上述,我认为在妻子不能怀孕的条件下而代理母亲又非出于获利的动机,那么,在道德上是容许的。至于亲子关系,可以按上述的原则来处理,即养育是亲子关系的主要依据。对单身男女,或可以怀孕而不愿怀孕的已婚妇女使用代理母亲,或出于获利的动机而去做代理母亲,则是在道德上不容许的。1983年美国妇产科学会发布的医师准则“代理母亲中的伦理学问题”中指出:(1)代理母亲面临妊娠的一切风险以及当她与孩子分开时可能遭受心理损害;(2)代理母亲是否应作出影响孩子或孩子父母幸福的决定(和妊娠期间吸烟、喝酒)还不清楚;(3)如果代理母亲决定人工流产或留下孩子,就会发生困难;(4)如果由于某种理由,将对孩子的监护权返回给代理母亲也会发生困难,出卖婴儿是非法和不道德的,但很难区分支付的是怀孩子的服务费用还是孩子本身的费用,并要医生谨防并非不育夫妇而是不愿怀孕或不愿中断他们的事业的夫妇需要一个代理母亲为他们怀孩子;(5)收养父母只有得到代理母亲同意时才能就临床干预和妊娠处理作出决定。1984年7月,英国探索人类受精和胚胎学委员会建议禁止代理母亲。1985年1月,英国一地方法院法官命令代理母亲卡顿不要让她的婴儿从医院被取走,但最高法院仍把孩子判给了委托的一对美国夫妇,卡顿最后拿到了报酬。工党议员阿贝(LAbe)在国会中说:“代理母亲生的未来婴儿不能由出租子宫的妇女任性决定,也不能按委托父母的一时兴致决定,他们很容易把孩子当做商品。”在华纳克委员会和许多医生支持下,国会通过法律禁止商业的代理母亲。
附:本书目录
Ⅰ 难题和挑战
1.生命伦理学的兴起
2.医德、医学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
2.1医学伦理学的扩展
2.2义务论与价值论
2.3不可通约的论证
3.作为应用规范伦理学的生命伦理学
3.1作为道德哲学研究的伦理学
3.2规范伦理学
3.3元伦理学
3.4伦理学理论
4.科学技术和伦理学
Ⅱ生殖技术
1.“奇妙的新世界”
1.1正在成为现实的幻想
1.2什么是生殖技术?
1.3非自然生殖
2.性别选择
2.1什么是性别选择?
2.2性别选择方法
2.3性别选择对社会的利弊
3.人工授精
3.1非自然生殖的第一步
3.2生儿育女与婚姻的纽带
3.3什么是父亲?
3.4精子的地位
3.5精子应该成为商品吗?
3.6非婚妇女的人工授精
3.7人工授精与优生
4.体外受精
4.1从love-making到 baby-making
4.2制造婴儿的技术
4.3“医学分外之事”
4.4父母的身份
4.5胚胎是人吗?
4.6公正分配
4.7社会控制
5.代理母亲
5.1什么是代理母亲?
5.2“白鹳”的功能
5.3可能的代价
5.4代理母亲合乎道德吗?
6.无性生殖
6.1什么是无性生殖?
6.2核转移技术
6.3关于无性生殖的争论
Ⅲ生育控制
1.避孕
1.1避孕的历史
1.2避孕是不道德的吗?
1.3争取避孕的合法
1.4避孕的问题
2.人工流产
2.1流产和人工流产
2.2胎儿的发育
2.3人工流产问题上的各派观点
2.4胎儿是人吗?
2.5胎儿不是人吗?
2.6什么是人?
2.7胎儿的生的权利
2.8人工流产问题上的价值冲突
2.9人工流产的控制
3.绝育
3.1剥夺生育的能力
3.2关于绝育的争论
4.胎儿研究
4.1胎儿研究的必要
4.2胎儿研究的争论
4.3胎儿研究的管制
Ⅳ遗传和优生
1.产前诊断
1.1产前诊断技术
1.2产前诊断的适应症和风险
1.3选择性流产
2.遗传咨询
2.1遗传咨询的概念
2.2自由和操纵
3.遗传普查
3.1遗传普查的概念
3.2代价和受益
3.3权利和义务
3.4应对工人进行易感性普查吗?
4.基因疗法
4.1体细胞基因治疗
4.2生殖系基因治疗
4.3增强基因工程和优生基因工程
5.重组DNA
5.1拼接生命
5.2停止研究的原则
6.优生
6.1概念和历史
6.2优生的伦理学
Ⅴ有缺陷新生儿
1.有缺陷新生儿和低出生体重儿
1.1有缺陷新生儿
1.2低出生体重儿
2.难题和困境——若干案例
2.1Baby Houle
2.2Baby Girl Vataj
2.3Baby Doe
2.4Baby Jane Doe
2.5心脏先天畸形
2.6小头症
2.7染色体异常
3.应该或必须治疗有严重缺陷的新生儿吗?
4.新生儿是人吗?
4.1“婴儿是人,有绝对的生的权利”
4.2“婴儿是人,但并无绝对的生的权利”
4.3“婴儿不是人,杀婴是容许的”
4.4“婴儿并无生的权利,但有高度价值”
4.5“后果合意就可结束婴儿的生命”
5.生命的价值和生命的质量
5.1生命的价值
5.2生命的质量
6.有缺陷新生儿的安乐死
7.杀婴
7.1杀婴与文化
7.2对杀婴的道德态度
8.由谁作出决定?
Ⅵ死亡和安乐死
1.从若干案例谈起
1.1Karen Ann Quinlan
1.2Joseph Saikewicz
1.3Clarence Herbert
1.4Claive Convoy
1.5Mary Hier
2.死亡的定义和标准
2.1死亡的心脏呼吸概念
2.2死亡的脑死定义
2.3“范式”的转换
2.4死亡的宣布
3.安乐死能否在伦理学上得到辩护?
3.1安乐死的概念和历史
3.2安乐死的伦理学根据
3.3主动与被动
3.4通常与非常
3.5有意与无意
3.6自愿与非自愿
4.头脑与心灵的争斗
5.安乐死的政策和立法
5.1由谁决定?
5.2“预嘱”
5.3立法
6.拒绝治疗
Ⅶ器官移植
1.历史和现状
2.移植器官的来源
2.1供不应求
2.2活体器官和尸体器官
2.3自愿捐献
2.4商业化
2.5推定同意
3.病人的选择
4.分配的公正
5.异种器官移植
5.1Baby Fae
5.2异种器官移植的效益
5.3知情同意和严格审查
5.4研究准则
5.5资源分配和动物权利
6.人工心脏
6.1心脏代用品
6.2暂时性人工心脏
6.3永久性人工心脏
Ⅷ行为控制
1.行为控制技术
2.脑的电刺激
3.精神外科
3.1什么是精神外科?
3.2精神外科的治疗价值
3.3精神外科的社会使用
4.行为的药物控制
4.1控制行为的药物
4.2使用控制行为药物的问题
5.行为和遗传
5.1人类行为的遗传学基础
5.2决定与责任
6.精神病人的行为控制
7.控制与自主
Ⅸ政策和伦理学
1.卫生政策、伦理学和人类价值
1.1伦理学是卫生政策与人类价值之间的桥梁
1.2价值在决策中的作用
1.3舆论的建立
2.健康权利
2.1卫生保健概念
2.2社会公正
3.政府、集体和个人的责任
3.1政府的责任
3.2个人的责任
4.卫生保健资源的宏观分配
5.卫生保健资源的微观分配
主要参考文献
附录一 改变世界的哲学:实践伦理学
附录二 生命伦理学的使命
附录三 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
附录四 可遗传基因组编辑引起的伦理和治理挑战
附录五 对优生学和优生实践的批判性分析
附录六 人类头颅移植不可克服障碍:科学的、伦理学的和法律的层面
附录七 杂合体和嵌合体研究:应该允许还是应该禁止?——生命科学中的伦理问题
附录八 非人灵长类动物实验的伦理问题
附录九 医疗卫生改革和卫生政策在认识和伦理学上的失误
附录十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的公平问题
责任编辑:张伟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