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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黎黎: 市场经济对义利之辩的借鉴

2020-04-22 06:25 http://ethics.ruc.edu.cn/ 张伟东

摘要: [1]P21 义利之辩的实质就是怎样处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 孔子的义利观思想, 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是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市场经济

 【作者简介】裴黎黎,女,大理大学讲师,华中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道德理论与道德  教育、中西伦理思想史。  

【项目名称】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习近平政治伦理思想研究》阶段性成果   

【摘  要】孔子“义利观”思想是在春秋社会大变革的背景下产生的,为的是解决宗法等级统治体系的崩 塌所带来的“礼崩乐坏”的现实问题,为了更好地协调“公利”与“私利”之间的关系,孔子提出了“以义          为质”、“见利思义”、“为仁行义”的思想。这些重要的思想对于解决今天市场经济运行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仍然有借鉴价值,在合理地吸收孔子“义利观”思想的基础上,树立“义利统一”的观念,反对“不义而富”、“为富不仁”的行为,提倡“以义生利”的“逐利”思想。  

【关键词】孔子;义利观;市场经济     

义利观,发端于春秋,是战国时期诸子伦理思想的一个关键话题和基本理论问题,贯穿于中国伦理思想的全过程。在今天,我们谈论这个悠久的话题,是因为它依然有魅力和现实借鉴价值。谈论中国伦理思想史上的“义利观”,绕不开孔子的义利观思想。孔子的义利观思想,对今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义”、“利”纠纷问题的解决仍然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1.孔子“义利观”思想形成的背景及其  所针对的问题   

 1.1孔子“义利观”思想形成的背景    

孔子的“义利观”思想是在春秋社会大变革的背景下形成的。春秋战国时期,是奴隶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的变革时期。春秋时期,由于生产工具的改进,使得生产力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带有封建性质的私有土地开始出现并逐步发展起来。“它促进了私人工商业的发展,并在奴隶起义和‘国人’暴动的推动下,动摇以至最终冲垮了原来以‘王有’为形式的奴隶制土地制度。”[1]经济活动的变革必然引起政治生活领域的动荡。随着各诸侯国实力的增强,他们需要有效的政治权力为其经济利益保驾护航。在这种情形下,各诸侯国开始建立自己的地主阶级政权,以血缘为纽带的亲亲“宗法”制度受到了挑战。    

1.2孔子“义利观”所针对的问题    

“父子相篡、兄弟相残,诸侯争霸,灭国绝嗣,以至君臣易位,‘政在家门’”。[1]P18-19使得以周天子为“天下之大宗”的宗法等级统治体系崩塌,出现了孔子眼中“礼崩乐坏”的天下之乱局。“礼崩乐坏”在于“礼”的引导力和约束力减弱。“礼”的约束力之所以减弱,是因为人们(主要指各诸侯国统治者)的求“利”之心过于迫切。怎样恢复“礼”之保持社会秩序的作用呢?孔子主张,通过“义利之辩”来“复礼”。那么“义利”的含义及关系是什么呢?在不同的伦理思想家的眼中有不同的规定。“其理论上的意义,大致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道德与利益何者为重、为第一位;一是指什么是至善,即所谓道德价值观的问题,两者有区别又有联系。”[1]P21   

 义利之辩的实质就是怎样处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或者说是怎样处理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问题;归根结底就是怎样处理“私”与“公”的利益关系问题。而怎样处理好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终止由“礼崩乐坏”带来的诸多不良社会现象,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是孔子义利观要解决的针对性问题。    

2.孔子“义利观”思想的主要内容    

2.1义以为质   

 孔子思想中的“义”是适宜、合乎情理、合乎道义、合乎道德、合乎“礼”的要求。《中庸》中言道:“义者宜也”,“宜者,分别事理,各有所宜也。”[2]孔子所说的“利”,即为利益、功利的意思。“利”又有“公”与“私”的性质之分。“公利”与“私利”相对,是大利,是族、群、国的利益;而与“义”相关的“利”,或者说需要用“义”来调节的“利”应该理解为“私利”。这样,“义”也就成了一个重要的道德标准,用来区分“君子”与“小人”。“君子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恶,小人反是。”[3]。君子和小人对待“利”的态度是不一样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3]P39“君子之于天下也,无不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3]37即是说,君子是心怀天下之大利,不计较个人“私利”的得失。强调君子的行为要符合应然之则,而并不以实然之果作为行为的价值选择。所以孔子讲:“君子以义为质”[3]P166、“君子义以为上”[3]P190。   

 2.2见利思义    

孔子认为君子应该把“义”放在首位,而个人的利益则是第二位的。他承认:“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3]P36也就是说,每个人都有利益欲求,这是对人生存需求的肯定。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私有经济发展的历史潮流。但孔子又说:“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3]P36即,求富贵,去贫贱,都必须以是否符合“道”(义)为前提。即是说,应该“义以为上”、“见利思义”、“义然后取”。反之,“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3]P71从这些话中可以看出,孔子在义与利的关系上所持的重要观点。即,当我们有利可图时,首先要考虑到“义”,对于符合“义”原则所要求的事情,我们可以去“图”;对于不符合“义”原则所要求的事情,要立刻停止“图”的做法,甚至“图”的想法也不能有。哪怕是自身处于危险或生命的危机时刻,也要用“义”的手段去“图利”,不能见利忘义。“见利思义,见危授命,久要不忘平生之言,亦可以为成人矣。”[3]P149    

2.3为仁行义    

《左传﹒隐公元年》记载,郑庄公的弟弟公叔段在不断扩充自己的实力,大臣祭仲劝告郑庄公及早除掉公叔段,郑庄公说:“多行不义,必自毙。”[4]此处的“义”是指道德的事情或者是道德的行为。“不义”,就是干坏事,干不道德的事。“多行不义,必自毙”,直译就是坏事做多了,必定会自取灭亡。如果说不做道德的事情,那必然会给自己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丢名损誉,丧命伤族。在孔子看来,“行仁”就是“行义”。即做道德的事情。如果说做不道德的事情,即违背“义”的要求的事情,必然会带来不良的后果。面对“义利”选择时,孔子宁愿选择遵从内心“义”的取向,而不是为了“利”丢掉自己内心的道德法则。“富尔乐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如不可求,从吾所好。”[3]69这就是孔子“行义”。行义,就是去做道德的事情。既不损坏他人的利益,也能在这个过程当中满足自己的利益需求。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说,“为仁行义”是一种处理公私关系和他我关系的一种尺度。义与利的关系实质就是私与公的关系问题。原因在于:第一,每个人要获得生存,就得求利,利是人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第二,人是有思想、有感情的动物,在具体的行为过程中,行为难免会受情感因素的影响,有可能出现不受理性支配的不道德的行为,所以要努力做到“见利思义”、“见得思义”;第三,以义取利,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即获取财富的手段一定要符合“义”的要求,也就是符合道德的要求。不义之财不取,合义之财则取。当“义”与“利”发生冲突时,应坚持“义以为上”的原则,像孔子所讲的那样,“从吾所好”。   

 3.我国社会主义的“逐利”  及其存在的问题    

3.1我国社会主义的“逐利”进程    

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共产党人面对百废待兴的中国大地,在经济发展的战略上采取了向苏联学习的方式。为了奠定新中国的工业基础,通过“五年”计划的形式推动中国经济的发展。第一个“五年”计划向工业倾斜,“一五”计划的完成,标志着新中国工业基础奠基工作完成。但在跟着别人走的过程中,难免会被别人牵着鼻子走,这样就会导致决策不能完全按照本国的实际来开展。这不仅表现在经济上,同时也表现在政治、文化、以及社会行为上。经济领域的表现就是尽可能地追求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纯公”。这种经济运营模式,主观上是为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着想,客观上是为了巩固新生的社会主义的公有制经济,似乎可以说的通。但是,这种一味地追求“纯公”的经济运营模式,忽略个人或个体的合理利益诉求,不利于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也挫伤了劳动者的活力和创造力。在特殊的时期,经济上对人性合理诉求的忽略,导致了政治和社会行为上对人性与人权不够重视,最终的结果就是整个经济社会的活力和创造力不佳。虽然中国已经进入社会主义,但社会主义的活力没有充分激发出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也没有充分地显示出来。社会主义的国家和人民依然“贫穷”。毛泽东说:“现在我们能造什么?能造桌子椅子,能造茶碗茶壶,能种粮食,还能磨成面粉,还能造纸,但是,一辆汽车、一架飞机、一辆坦克、一辆拖拉机都不能造。”[5]社会主义的国家和国民到底应该怎样提升“财富”,充分显示社会主义国家和制度的优越性。所以,邓小平讲:“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6]在对“什么是社会主义和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不断探讨中,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即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最初提法,目的在于改变中国贫穷落后的现实局面,提升国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提升国家的竞争力,彰显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就得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就得“逐利”,就得搞“物质文明”建设,而要实现这些追求,只有有计划的市场可以助力。   

 3.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利”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是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市场经济,但它的运行必然受“看不见的手”所指挥,即受“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规律的影响。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市场主体的市场意识不断增强,他们的“逐利”心理趋向变得日益明显,“逐利”行为在“价值规律”的指引下角逐激烈。作为市场参与的主体,他们生存的主要动因就是追逐利益,而且获取的利益越多越好。他们获取越多,说明就他们越有可能具备更进一步发展的能力。面对市场主体“逐利”的生存发展需求,表面看来“利”是第一位的。“无利”,一个市场主体就没有继续生存和发展的资本。但一味的“逐利”,是否就意味着一个市场主体能更好地发展呢?我们的回答是“不是”。如果一个市场主体只是为了“利”而“利”,就会出现“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市场无序的竞争性经营,甚至出现行业垄断性经营。在这种情形下,就会出现不注重产品质量、以次充好、以假乱真、诱骗欺诈等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规则的不良现象。这不仅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良性发展,也阻碍社会的正常运行。那么,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如何建立有序的市场伦理呢?或许,孔子的“义利”思想可以给我们些微启示。    

4.孔子“义利观”思想的启示   

 在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关于“逐利”的正向原则有“重义轻利”、“义利并举”、“见利思义”。要发展市场经济,就不可能不谈“利”。但是,这是否意味着“逐利”的行为只受“利”的牵引,而不受道德和法律的约束呢?其实,在任何经济形态下,经济主体都有对“利”的逐求,但都不能毫无限制而任其发展,它必须受一定的道德和法律的约束。孔子“义以为质”、“见利思义”、“为仁行义”的思想,比较恰当地阐释了“义”与“利”的辨证关系,这种关于“义利”的认识对于协调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利”的把握有一定的现实价值。    

4.1树立“义利相统一”的新观念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中,“逐利”是经济整体发展的核心驱动。如果在指导市场经济运营的过程中,我们始终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坚持用传统伦理思想中所谈到的“言义不言利”的观点来指导市场经济运行,将“义”与“利”绝对对立起来,将“逐利为耻”作为市场经济运营的指导原则,认为“逐利”必然违反“义”的要求,这样的话就必然导致否定人们对物质利益欲求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很明显,这种认识与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不相适应的。所以,要打破市场经济的决策者、管理者以及市场参与主体的“义利对立”的旧观念,树立“义利统一”的新观念。孔子并不主张“义利对立”,“义利对立”源于《礼记》,经过发展,成为宋明理学家的一种重要主张。《礼记﹒乐记》中这样说:“人生而静,天之性也。感于物而动,性之欲也。物至知知,然后好恶形焉。好恶无节于内,知诱于外,不能反躬,天理灭矣。夫物之感人无穷,而人之好恶无节,则是物至而人化物也。人化物也者,灭天理而穷人欲者也。于是有悖逆诈伪之心,有淫泆作乱之事。是故强者胁弱,众者暴寡,知者诈愚,勇者苦怯,疾病不养,老有孤独不得其所。此大乱之道也。”[7]“大抵人有身,便有自私之理,宜其与道难一。”[8]“人心私欲,故危殆。道心天理,故精微。灭私欲则天理明矣。”[8]P312二程将“天理”与“人欲”对立起来,与此对应,他们也将“义”与“利”对立起来。“大凡出义则入利,出利则入义。天下之事,惟义利而已。”[8]P124理学的主要思想家们从根本上将“义”与“利”对立起来。“义”,即“天理之所宜”;“利”即“人情之所欲”。“心存乎利,取怨之道也,盖欲利于己,必损于人。”[8]P1138因此,他们提出的解决方案便是:“存天理,灭人欲”。这种义利观过于片面,不合乎人的正常需求,是一种扼杀人性的主张。应予以摈弃。    

孔子讲:“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3]P36从这里可以看出,孔子并不反对个人的合理“利益”欲求,只是主张“逐利”的方式要合乎“义”。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孔子是主张“义利统一”、“义利并举”的,只是孔子谈“利”较少而已,更多的是主张“义”可以保障“利”的实现。那么,从这个角度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同样可以得出孔子“义利并举”的结论。“公共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人个利益”的关系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并且也能“统一”起来。比如“诚实守法经营”,就可以实现“义”与“利”的结合。对于“诚实合法经营”者而言,通过合法经营和诚实劳动得到的相应的“利”,同时也为他人、群体、国家创造了巨大财富,实现了“公利”与“私利”的“双赢”。    

4.2反对“不义而富”、“为富不仁”    

孔子把只钻营“利”的人视为“小人”或“斗筲之人”。“言必信,行必果,硁硁然小人哉!”[3]P140这种人苦心钻营自己的“私利”,不管是非黑白,无视“义”的价值指引和“礼”的价值规范。这种人必然会给他人的正当利益造成损失,破坏社会的正常秩序,导致群体性骚乱或社会整体性不安。所以,孔子十分提倡“见得思义”、“见利思义”。就是前文所谈到的,当我们遇到有“利”可“图”的事时,首先不是紧紧“抓利”,而应该是先考虑这种“利”的获取是否“合宜”。以“义”为尺度进行权衡,“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符合“义”的应然之事,为之;反之,则不为。孔子极其反对“为富不仁”的行为,“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3]P36“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3]P71“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3]P24从这些话中均可以看出,孔子是很重视“义”、“仁”、“礼”的统一的,且这三者从“德”的角度而言是可以统一的。“仁”的内在规定需要人们行“义”;“礼”作为外在要求,也需要人们行“义”;内外之德统摄于“义”。因此,可以说,“义”是作为软约束的“德”与硬约束的“礼”的融合。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道德”经济和“法治”经济的融合。如果市场经济的运行主体只注重“利”,发不义之财,他们虽然在短时期内可获取巨额财富,但孔子认为这是一种不合理的获利方式。就像在新冠肺炎的特殊时期,防护用品和消毒用品成为市场上的紧俏产品,很多商家看到了财富机会,一些无视“道德”与“法律”约束的不良商家,将一个平时卖1元的一次性防护口罩坐地抬价几十倍。更有甚者,无视他人的健康,生产、买卖假冒伪劣的产品,从中获取高额利润。除此之外,市场上还有各种“假药品”、“假食品”、“假生活用品”……只要有利可图,不良商家就会不择手段,甚至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这种现象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也影响公序良俗的稳定性。这从根本上讲就是“义”的缺失造成的后果。“义”就是“逐利”时的“良知良能”的“看门人”,历代“儒商”都是将“义”作为获“利”的保障的,“儒商”是“为富且义且仁”的典范。如果按孔子的“义利”思想来获取“利”,即每一个市场参与者,在获取“利”的过程中,以“义”当先,就会尊重他人、尊重生命,就不会有各种“假冒伪劣”。这样就可以很好地解决市场经济运行中出现这种“见利忘义”、“不义而富”、“为富不仁”的问题。    

4.3提倡“以义生利”    

《左传》中讲:“名以出信,信以守器,器以藏礼,礼以行义,义以生利,利以丰民。”[4]P437从这句话中可以看出,“义”是可以带来“利”的,这种“利”不仅仅是物质利益,但侧重于物质利益。对于统治者而言,“利”包含国家的富饶和社会的安定。对于民而言,“利”主要包含丰腴的物质资料和良好的名誉。无论哪种“利”,在孔子那里都是得到肯定的。虽然孔子的“义利观”也是为统治者治国与治民服务的,但孔子并不否定“利”存在的合理性。只是强调获取的“利”的方式需要合“义”的要求,其实质就是用“义”的手段去“生利”。孔子“义利观”思想的这层含义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虽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但是现存立法和市场运行之间还存在“灰色地带”。怎么让法律和道德之间的“灰色地带”变得更加规范呢?除完善法律之外,恐怕提升个人的德性修养是最为可取的。“道之以政,齐之以礼,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3]P12当个人的德性素养提升时,就会普遍存在“慎独”的道德意识与行为,人们就会以“义”、“仁”、“礼”、“信”的道德信条来规约自己的行为。这样,社会整体的道德风尚就会变得更加良好,在自觉践行道德规范的同时,法律也会在无形中发挥作用。这样,市场经济运行中就出现尔虞我诈、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等“不义”的现象就会减少。每个市场主体都以在自己的经济活动体现最大的“义”为追求,同时为了回馈社会和他人为自己“获利”提供的资源和机会,他们会以“仁爱”的形式反哺社会和他人。其他人在此过程中也实现了自己的“利益”需求,这样双向互利的过程为彼此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打下基础,进而促进社会活力和经济效率的提升。



[参考文献]  [1]朱贻庭.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史[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P18. 

 [2]朱熹.四书章句集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3:P28.  

[3]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0:P129.  

[4]洪亮吉.春秋左传诂[M].北京:中华书局,1987:P185.  

[5]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P299.  

[6]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P373. 

 [7]孙希旦.礼记集解下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1:P948.  

[8]程颢,程颐.二程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1:P66.

责任编辑:张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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