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伦理在线 头条

龙静云:适当运用赏罚机制,促进公民道德境界从“利己”向“利他”跃迁升华

2020-02-11 11:21

摘要: “人我两利”的道德境界具有道德价值,但不具备崇高价值,因而可以引导公民把追求道德与追求崇高统一起来,最终使处于“人我两利”道德境界中的一部分公民实现向“先他后我”、“忘我利他”的道德境界跃迁和升华。以社会赏罚为机制来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和提升公民道德境界。

 

 

 

11.1

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龙静云

10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纲要”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提高全社会道德水平,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战略任务,是适应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迫切需要,是促进社会全面进步、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很显然,新时代的美好生活需要公民道德境界提升来保障,公民道德建设又为公民道德境界跃迁和升华创造条件。

一、公民道德境界及其不同层次   

道德境界是中国文化独有的一个概念。其最初的涵义是指“疆界”、“地域”,后来被引申到文学、艺术、为学和做人等领域,其意是指人们在文学艺术、理论探索和做人做事方面的锤炼涵养功夫及其达到的水平层次。从伦理学的视角看,道德境界的内涵诚如罗国杰先生认为的:“人们处在每一个阶段中,都以一定的道德观念作指导,并用以处理对人、对事的各种关系,就形成了我们所说的不同的觉悟水平。这个高低不同的觉悟水平,就构成了所谓道德境界。”

关于道德境界的层次,冯友兰先生根据人对人生的觉解程度,把人生境界划分为自然境界、功利境界、道德境界和天地境界四个层次。他认为,自然境界中的人,对于人生和世事“不识不知”,其行为只是“順习”而已,并不觉解其道德意义。处于功利境界中的人,对人生有较高觉解,但其行为是通过“心灵的计划”有目的地谋求自身利益。处于道德境界中的人,能深刻觉解到个人对社会的依存关系,其行为以有利于社会或他人为目的。而处于天地境界中的人,能觉解到“一个更大的整体,即宇宙。”他为宇宙的利益做事,已然超越“实际世界的限制”而获得精神的自由。罗国杰先生则依据公与私的关系,将人的道德境界划分为自私自利的境界、先公后私的境界和大公无私的境界三个层次,认为自私自利的境界应坚决反对,先公后私的境界具有可行性,大公无私的境界是中国共产党人和要求进步的先进分子应追求的高尚境界。尽管他在后来的研究中对这种划分作了一些修改,指出“为着正当的个人利益四处奔忙”,“能奉公守法,不损人利己,不损公肥私,信守勤劳致富的行为”具有合理性,应该称之为一种道德境界,但他并未指出这是那一层次的道德境界。很显然,两位先贤的道德境界说都有各自的理据,这为我们研究道德境界提供了很好的思想资源。

无疑的是,当下对于道德境界的讨论,应当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现实基础来展开。市场经济的内在动力和激励机制是利益,因而以人们对利益的态度和行为选择为依据,可以将道德境界划分为“弃他利己”、“人我两利”、“忘我利他”三个层次。这是因为,现代市场经济是以高度发达的商品交换为前提的,商品交换必须遵循等价交换原则。这就要求行为主体把追求自身利益的愿望与交换另一方同样的愿望结合起来,不但要关心自己的付出得到回报,还应使他人的付出也得到相应回报。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只是利己而不顾他,那么,在市场博弈过程中,这人最终会被市场抛弃,其追求自身利益的愿望不可能实现。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下多数人的道德境界一般都处于“人我两利”这一层次,这恰恰是由市场经济所决定的。而罗国杰先生所说的“为着正当的个人利益四处奔忙”,“能奉公守法,不损人利己,不损公肥私,信守勤劳致富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人我两利”,只不过先生并未使用这种表述而已。诚然,由于市场经济本身具有缺陷,如果社会的外部机制对个人的求利动机缺乏严格规制,那么,其求利动机势必走向赤裸裸的利己主义。这就是“弃他利我”的道德境界。与此相反,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具有社会主义属性,执政党和人民政府的宗旨是“以人民为中心”,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还有更高的道德境界,一是“先他后我”的道德境界,二是“忘我利他”的道德境界。前一种是在他与我的利益发生矛盾的情况下,普通公民中有较高道德觉悟和仁爱之心的人都能选择的行为和道德境界,这就是《礼记·坊记》中所赞扬的君子“先人而后己”。后一种则是中国共产党人和要求进步的先进分子所努力追求和践行的道德境界。由于处于这一层次的人,其人生目的是为人民谋福祉,其行为特征是牺牲小我,成就大我,他们的行为和价值目标因为高尚而受到人们的敬仰和赞誉。

二、促进公民道德境界跃迁和升华: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

《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公民道德建设,推动思想道德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但同时也要看到,在国际国内形势深刻变化、我国经济社会深刻变革的大背景下,“道德领域依然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既有体制机制不健全、社会治理不到位、社会约束引导乏力等方面的原因,也有公民个人道德觉悟、道德境界提升不够等原因。而出台《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目标之一,就是要通过公民道德建设促进公民道德境界不断提升,进而“推动全民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达到一个新高度。”为达此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几点:

一是要反对和摒弃“弃他利己”的道德境界。毫无疑问,“弃他利己”中的“弃”有主动、故意之意,其行为动机是谋求一己之利,其行为表现是对他人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的蔑视和强占。这种道德境界在任何社会都是客观存在的,同时也是被任何一个有正义感的人所极力反对,并为大众所不齿的。“弃他利己”在本质上就是极端的利己主义。因此,对于目前处于这种境界的人,必须使他们认识到,这种自私自利的思想道德境界既不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亦阻碍个人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是极其有害的,必须坚决反对和抛弃。

二是要鼓励和支持“人我两利”的道德境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我两利”的道德境界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具有合理性。坚持“人我两利”,就是要允许公民在不违背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追求个人正当利益,而且个人追求的正当利益越多,他们对社会的贡献也越大。“人我两利”的道德境界具有道德价值,应当鼓励和支持,并同时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三是要倡导和弘扬“先他后我”和“忘我利他”的道德境界。“先他后我”也即“先人后己”,如《三国志·许靖传》中记载,“孙策东渡江,皆走交州以避其难,靖身坐岸边,先载附从,疏亲悉发,乃从后去,当时见者莫不叹息。”这里所说的就是许靖“先人后己”“先他后我”的故事。这说明,“先人后己”“先他后我”自古至今都是中国人所极力推崇和给予美誉的道德境界,而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我国公民,更应有这样的道德觉悟和道德能力。至于“忘我利他”的道德境界也可以称之为中国人民特别推崇的“大公无私”的道德境界,但必须明确指出,这里的“忘我”不等于“无我”,而是“有我”;这里所说的“无私”并不是否定“我”的基本私人利益。即是说,“我”也有利益需求,“我”的利益需求也应得到满足。但是,“我”存在的价值在于“为他利他”,当社会和他人需要时,维护社会和他人的利益而奉献和牺牲个人利益,这就是“忘我利他”的必然选择。这种道德境界为中国共产党人和部分道德觉悟高的公民所选择和拥有,值得全社会学习、倡导和弘扬。

四是要推进公民道德境界由低层次向高层次跃迁和升华。诚然,在无任何外部力量的规制下,“弃他利己”的道德境界就会得到广泛认同。而一个社会的体制、机制健全,那么,“弃他利己”不仅要受到市场本身的惩罚,还会受到法律的惩罚、社会舆论的鞭笞。久而久之,处于这一境界的人也会为其行所付出的代价而学会自省,并体验到遵守社会道德和法律的好处,进而使自己的道德境界跃迁和升华到“人我两利”的道德境界。这也是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所要努力达成的目的之一。“人我两利”的道德境界具有道德价值,但不具备崇高价值,因而可以引导公民把追求道德与追求崇高统一起来,最终使处于“人我两利”道德境界中的一部分公民实现向“先他后我”、“忘我利他”的道德境界跃迁和升华。

三、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和公民道德境界提升应把握的几个重点

以维护公民权利为起点来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和提升公民道德境界。对公民权利进行保护是国家的政治责任和道德基础。但唯有每个公民对他人同等权利的互相承认和尊重,才会产生出符合正义的社会秩序。如果片面强调公民权利,那么,公民权利将走向与现代伦理相反的偏执;若片面强调公民义务,其结果是导致大多数公民的权利被损害,符合正义的社会秩序也难以产生。因此,新时代的道德建设首先应充分体现公民权利的平等原则,并将尊重、保护公民权利作为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出发点。唯其如此,公民才会由权利体验义务和责任的重要性并自觉履行公民义务,道德建设和公民道德境界提升才会激发出内生动力。

以树立公民道德信仰为重心来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和提升公民道德境界。习近平总书记说过:“人民有信仰,国家有力量,民族有希望。”“纲要”也指出:“信仰信念指引人生方向,引领道德追求。” 道德信仰作为一种价值形态,是人们出于对自由、平等、正义、诚信、法治等道德信条发自内心和坚定不移的信奉而形成的持久而稳定的心理状态。当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能够获得全体公民认同和信仰的一种价值系统。故新时代的道德建设要以核心价值观为精神引领,并通过道德实践转换为公民普遍的道德和价值信仰,由此指引公民道德境界获得提升。

以法律、制度和其他资源供给为保障来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和提升公民道德境界。新时代的道德建设要走政府推进型与社会推进型相结合的道路,即是说,要以政府的法律、制度和其他资源(包括资金投入及各种社会资源的整合)供给为主导,辅之以法治社会与民间力量自然生成的、具有现代精神气质的道德教育和道德训练,激活两个方面的积极性与创造力,使道德建设稳步而富有成效地开展,进而为提升公民道德境界奠定基础。

以知行合一为原则来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和提升公民道德境界。“知行合一”是中国传统道德中的一对重要范畴,“知行合一”强调“知中有行,行中有知”;知的目的在行,行的目的在获得真知,行得到真知的指导和激发,同时也是对知的完成。“知行合一”思想的精髓是突出道德规范的“内化----外化----深层次内化----更高层次固化”。这一思想深受习近平总书记重视,他认为,道德建设要“以‘知’促‘行’、以‘行’促‘知’、知行合一。”即是说,新时代的道德建设要把社会道德知识的传播和公民道德认识的提升与公民切切实实的行为实践有机结合起来,这样,公民道德建设才会结出丰硕果实,公民道德境界提升才能成为现实。

以社会赏罚为机制来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和提升公民道德境界。赏,就是对合乎道德的行为进行利益、荣誉等方面的奖励;罚就是对违德、违法行为进行利益或人身自由等方面的惩戒和剥夺。社会赏罚包括道德赏罚,它是指道德生活和道德建设中的赏善罚恶现象。社会赏罚机制的有效运用,能够使公民对道德规则和道德价值产生敬畏感,激发知耻心,进而有效地将社会道德规范内化为道德责任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因而社会赏罚作为道德建设的一种手段,对公民的道德行为选择具有导向和激励作用。新时代的道德建设要合理恰当地运用社会赏罚机制,以推进公民道德建设扎扎实实拓展,进而达成道德建设的目的——促进公民道德境界向上跃迁和升华。

责任编辑:张伟东

 

责任编辑:

返回首页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