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浦春马离世来思考我们需要什么样的伦理学
摘要: 自杀也意味着自杀者对其社会伦理关系和私人伦理关系的放弃, 伦理学当然可以对自杀者展开伦理评价, 而当伦理学试图进入自杀者的伦理生活内部去对其展开评价时
作者:李仁杰 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博士研究生
2020年7月18日,年仅三十岁的日本演员三浦春马被发现于东京家中的衣柜里上吊自杀。这消息实在太过令人震惊,因为眼神清澈而纯正,笑容像春日阳光一样温暖的他,无论如何也难以让人与一个痛苦不堪,选择在黑暗的衣柜中了结自己一生的形象联系到一起。
三浦春马二十岁时给未来的自己写的信
然而,春马的自杀并不是明星中的特例,张国荣、乔任梁、崔雪莉和具荷拉,这些曾在舞台上光彩夺目的明星都选择以自杀作为人生的归宿。不仅仅局限于娱乐圈,在现代社会快节奏和高压力的背景下,自杀,尤其是青壮年自杀,早就已经变成了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古人云:“死生亦大矣。”如果说,伦理学是以道德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问,那么在惋惜与悲伤之际,我们不禁要追思,对于那些选择自杀的人,伦理学应该如何对其展开道德评价?面对一个如此广泛的社会现象,需要与之适配什么样的伦理学?
一种合理的期望是,伦理学不仅可以解释自杀现象和自杀行为,并且可以对其展开具有客观性的道德评价。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希望伦理学能对那些自杀者“说一些什么”,通过倡导一种道德理论,最大程度地减少自杀事件的发生。通过生理意义、整体生活、伦理关系三个维度去分析自杀的伦理动力机制,本文认为,由于对行为者的道德心理、情绪资源、生活整体性和伦理关系的关注,现代美德伦理学和关怀伦理学所主张的理论,能够更好地对自杀事件进行解释和描述,进而展开更丰厚的道德评价。在美德伦理学和关怀伦理学的指导下,如果社会和个人对自杀者的身心状态、情绪心理、伦理关系等方面表现出了足够的重视和关怀,也许普遍的自杀现象能够得到有效地遏制。
相比自然死亡或者意外死亡,我们讨论的自杀是在一种非被迫的情况下,个体主动选择放弃生命的行为。尽管导致一个人自杀的原因是极为复杂的,它不仅可能包含有社会历史维度的宏观因素,也可能包含有个人身心健康的微观因素。但针对自杀这件事本身所展开的伦理思考,将至少包括三个层面。
作为身心失衡后果的自杀
首先,在生理层面上,自杀是生物体生命特质的终结。如果我们接受身心二元论的观点,自杀可以被看作是一场由灵魂(心理)对肉体所展开的单方面的毁灭行动。已经得到广泛证实的是,许多自杀者都曾患有抑郁症、自闭症等心理方面的疾病,或是曾经遭受过某种巨大的精神创伤。因此,不管一个人因为何种原因换上了心理疾病或是遭受了某种创伤。自杀行为本身意味着一个人生存状态中灵与肉的分离,心与身的失衡。自杀前,自杀者都曾经历了一种身体与心理的不良的、非健康的状态。显然,与身心协调统一的良好状态相比,这种状态是一种非善的病态。因为,一个自杀行为如果能够成功,自杀者的求死意志必然要战胜身体求生的本能,而自杀的过程,则表现为身体与心理之间强烈的互相排斥和彼此反对,自杀者势必要经历过一番心理和思想上的斗争,甚至需要鼓足莫大的勇气才能真正地采取自杀行为。正因如此,对于未曾进入过这种强烈失衡状态的人而言,恐怕永远也无法体会到自杀者在进行这项行为时的心理活动和情绪状态。甚至对于曾经有过类似状态的人而言,由于导致这种失衡状态的具体原因不同,所处的社会位置和人生经历不同,同样也无法做到完全地感同身受。
所以,旁观者由于缺乏对自杀者自杀行为中的心理活动和情绪状态的认知,其站在他者生存状态的外部对自杀者所展开的伦理评价注定是不全面的和不够客观的。实际上,借助马克思的观点进行分析,在现代社会里,由于资本的逻辑仅注重自身如何能够最大化,因此劳动的过程中,工作者本身持有什么样的身心状态和情绪状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工作者的理性工作能力和其能力所能创造的价值。导致许多现代人自杀的原因之一恰恰在于,他作为一个真实存在者的身心状态和情绪状态被抽象掉了,一个人不管在工作中创造了多少财富和价值,又拥有了多少物质资料,都难以从这些劳动成果中看到自身,也难以真正获得一种被理解和认可的感觉,这导致了他们身心的进一步地异化和失衡,最终走向了自杀的道路。
作为整体生活终结的自杀
其次,在生活整体性层面上,自杀是一个人生活状态的结束。自杀者所主动放弃的,除了自己的生命体征,还有自己的全部未来生活。根据伯纳德·威廉斯(B· Williams)的观点,伦理学源自苏格拉底所提出的“一个人应该怎样生活”的基本问题。现代三个主流的伦理学范式针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不同的,在亚里士多德主义那里,思考一个人应该怎样生活,就意味着思考什么样的生活是一种幸福(Eudaimonia)的生活;在功利主义这里,该问题被转化为,什么样的生活是可以促进功利(Utility)或者说快乐最大化实现的生活;康德主义则认为,一个人怎样生活的问题,是由人的理性自由决定的,其答案是所有理性人都会认可的生活方式。不管我们认可哪种范式对该问题的回答,可以确定的是,选择一种回答方式,就意味着选择了一种生活方式。而选择了一种生活方式,就意味着持有一种对生活目的的自我理解。尽管关在黑暗衣柜中的三浦春马对人的生活应该持有何种目的的看法,是我们不得而知的。但正如威廉斯所启发的那样,当苏格拉底提出“人应该如何生活”这个问题时,他并不是针对某一个特殊的个体发问的,而是在问一般而言,“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人应该如何生活”。伦理学当然可以对自杀者展开伦理评价,只不过拥有可普遍的提问对象,并不代表伦理评价应该以一种普遍化、单一化的方式进行。
因此,当一门成熟的伦理学被应用于评价具体的自杀者时,我们认为,更应该结合他人生的实际经历,多运用一些勇敢、怯懦、坚贞这样的“厚概念”(thick concept),而少运用一些正确、错误、不应当这样的“薄概念”(thin concept)。这不仅因为,“薄概念”往往过于抽象且缺乏内容,而在一个宗教对于伦理学的影响日渐式微的时代,单独给出一种“人不应该自杀”的法典式的评价方式,并不能够从中反映出这个人独特的人生经历和他对人生的自我理解。同样,当伦理评价不是站在第一人称的视角进行时,适当地运用更为丰厚的“厚概念”,可以保障伦理评价获得更为广泛的认可和客观性。通过对自杀者人生经历的关切,我们可以最大程度的推测其所持有的人生目的,进而不再是空泛甚至冷漠地对自杀者的行为作出“正确”或者“错误”这样的指指点点。而当伦理学试图进入自杀者的伦理生活内部去对其展开评价时,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自杀者是否展现出了足够坚强的勇气和韧性,或是抱有某种崇高的目的或坚贞的理想,还是只是因为一些意外的变故、不幸的事件,而脆弱、怯懦地选择自杀逃避未来的生活。
作为伦理关系的破裂的自杀
再者,自杀也意味着自杀者对其社会伦理关系和私人伦理关系的放弃。三浦春马自杀后,不断有媒体报道指出,三浦春马的亲生父母早已离异,而在与继父重新组合的家庭中,春马与生母的关系并不融洽。知情人士透露,面对演艺圈的高压,三浦春马曾一度想要急流勇退,但由于没有收入靠春马养活的母亲的强烈反对,最终三浦春马也只能继续坚持这份职业。显然,不佳的私人伦理关系,特别是家庭伦理关系的不佳状态,是导致一个人自杀的重要因素。但这并不意味着一个人只要在家庭关系中经历了挫败,就一定会选择自杀。因为现代社会的伦理关系不同于以原生家庭和婚姻制度为根基的传统社会,伦理关系越来越呈现为一种网状的结构,家庭虽然重要,但并不是唯一具有伦理价值的单位。实际上,虽然原生家庭破裂并且一直未婚,但三浦春马一直在圈内外都拥有大量的好朋友,并且也非常珍视他的粉丝,是一个工作态度十分敬业的人。而他也一直在这些伦理关系中,努力地汲取继续生活下去的乐趣和动力。可不幸的是,前不久好友东出昌大发生了出轨事件,针对这件事,三浦春马曾在推特中写道:“究竟公开的还是没有公开的才是真相?不管哪个行业哪种工作,想批评就批评,慢慢就夺取了当事人的力气。并不是大家就不会犯错误。”由于这一段话的发表,他也遭受了大量的网络暴力,许多曾经喜爱春马的粉丝都出来指责他的“三观不正”。也许这件事情成为了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三浦春马还是在年仅三十岁时选择自杀。
三浦春马的离去已经是不可挽回的事实了,但至少在一种网状的伦理关系体系中,我们的评价方式也应该趋向于多元化。不再用传统的“自杀者不孝”,“自杀者是对妻子孩子不负责”,“自杀者忽视了粉丝的感受”等这样的标签去刻板化的评价他们。因为,网状的关系中,具有良善价值的伦理关系并不以一点为支撑,一个人的人生并不只是属于他的父母、家庭和粉丝的,更是属于他自己。当一个人的日常伦理关系和人际关系全都趋近于崩塌时,我们应该对他自己的选择表示尊重,这种尊重不一定代表对其自杀行为的认可,但起码,我们可以表示出一种理解与关怀。而如果生活中多了一些这样理解和关怀,我们每个人所存在于其中的社会伦理关系和私人伦理关系就会得到极大改善,也许就能为那些内心早已千疮百孔的人注入新的希望和阳光。
尾声:现代伦理学针对自杀现象的 反思与修正
对人际关系中爱与关怀的重视和对具体情境中行为者德性状态的考察,成为了现代伦理学中关怀伦理学和美德伦理学所强调的伦理学的发展方向。在它们看来,正是我们用了太多的功利主义与义务论的思想和概念去看待和指导现代道德生活,忽视了人的身心状态、情绪状态、德性品质、伦理关系和生活完整性等方面的伦理意义,才导致了现代社会里如此频繁的自杀事件的发生。功利主义的理论无法很好地解释,为什么物质生活如此丰富的明星们,会过早的放弃掉自己色彩斑斓的人生。因为浅显的功利主义过于执着于事件的后果,而无意于讨论自杀行为背后行为者所蕴藏的心理动机。而义务论虽然可以通过普遍化的反思,得出一个人不应该自杀的外在律令,却并不能成为一个已经经历了身心失衡、家庭破裂、网络暴力的人继续活下去的内在理由。面对频发的自杀事件,传统的规范伦理学显得格外的空乏和无力。因为,在传统的规范伦理学之中,一个人的具体人格和情绪都被抽象了。这样做也许可以解决什么样的行为是道德上普遍正确的,什么样的行为是道德上普遍错误的问题。但却无法很好的回答,我作为一个独特的个体应该如何生活的问题,无法为我们的伦理生活赋予足够的厚度和温度,也无法帮助我们挽回已经破裂的伦理关系。
回过头来重新看待三浦春马的自杀事件,比起他英年早逝的这个不幸结果,更令人在意的是,当三浦春马已经深深地厌世,在生与死的边缘上反复试探和挣扎之时,我们这些一直自以为了解和喜爱他的人们,对这一切征兆的忽视和没有察觉。而更令人难过的是,对于身边那些患有抑郁症、自闭症等心理疾病的人们,就算我们注意到了他们患病的事实,也无法想象他们的人生到底经历了何种伤痛,这些伤痛到底对他们而言意味着什么,拥有想要自杀的念头又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体验。
正如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每一个人也都是一种独一无二的存在者。因此,面对那些已经自杀和试图自杀的人,伦理学和学习伦理学的人都需要反思,应该如何深入自杀者的伦理生活,获取他们身心状态、情绪心理、以及伦理关系的具体信息,然后再将这些具体的信息与行为者德性的厚概念结合起来,得到一种可以应用于不同个体身上的客观的伦理评价。如果一种伦理学声称自己为道德寻求到了某种具有普遍确定性的基础,却无法很好地解释自杀这种基本的道德现象,那么这种客观性就只是一种漂浮在彼岸的客观性,是一种虚假的客观性。在这种伦理学之中,那些曾经真实存在过的人的个性是消逝了的。如果脱离了三浦春马幼年时的家庭破裂、青年时的演艺危机、生活中的伦理关系和他温柔而又敏感的性格品质,我们无法寻求到三浦春马自杀的真实原因。在自杀事件面前,伦理学不应该致力于寻找某种可以解释所有自杀人原因的公式,或是针对自杀提出一种律令式的道德要求,而应致力于提供更为丰富的伦理视角,去分析并洞察每个具体的自杀者行为背后的伦理动力机制。
显然,无论是关怀伦理对伦理关系道德意义的阐发,还是美德伦理学对于行为者道德心理、道德情感的重视,都为伦理学理论提供了这种更为多样的思考视角,同时它们也为减少甚至杜绝自杀现象,提供了更为具体的解决思路。
责任编辑:张伟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