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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辉:面对疫情,伦理学该如何思考和表达|系列之一

2020-06-02 07:25 http://ethics.ruc.edu.cn/ 张伟东

摘要: 需要伦理学理性的表达信念和知识 面对危机、面对疫情, 被表达出来的意见、情绪、立场和观点, 表达意见、陈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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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晏辉        

编者按       

疫情当下,伦理学人的思考和言说是重要的。我们所给出的“道德范式”和“伦理范型”,虽不至于成为行动的绝对命令,但也给人们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建议。然而,生活世界里充满了各种独断论、怀疑论,人们的道德生活充斥着虚无、傲慢、惶恐、困惑等各种情绪而无所适从。面对疫情中诸多现象,上海师范大学晏辉教授闭门数日,撰写了一篇2万多字的文章《面对疫情,伦理学该如何思考和表达?》,对伦理学的言说方式、言说内容以及“后疫情时代”的道德人格进行了哲学思考。为了给读者更好的阅读体验和思考空间,中国伦理在线将分三期连载重磅推送,敬请关注。文章主体部分已经在《道德与文明》2020年第三期刊出,标题为:面对公共危机,伦理学该如何思考和表达。如需引用原文,烦请查校期刊原文。      

 一、为何伦理学人的发号施令,  难以成为普遍的约束   

我们的所有权利从何而来?是否人的每一个权利都需要一个正当性基础的证明?又有谁才有特权提供这个证明?这似乎就是伦理学的逻辑起点问题。如果缺少这样一个证明的过程,那么任何一种伦理学观点似乎都是不可信的。然而,在现实的生活世界里,人们常常无须如此,强者无须征得弱者的同意,便可发号施令;统领者可以让士兵冲锋陷阵,发出“不惜一切代价”的绝对命令,使之视死如归。强者、统领者无需对自己的命令行为进行伦理学意义上的正当性基础的证明,然而他们所下达的命令却是普遍有效的。那么,伦理学家是否也可以无需征得人们的同意而发号施令,让所有人都依照他所给定的规范(相对命令和绝对命令)行事呢?显然不是。因为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行动逻辑,前者既是语言问题又是行动问题,因而是双重利益逻辑,弱者不遵从强者的指令就得不到;而后者只是语言问题,不会完成从语言到意志、再到行动的逻辑进阶,因此,伦理学家给出的命令、劝诫是仅供人们参考的“意见”、“提示”、“建议”。因为似乎没有任何一个命令者是按照哲学家或伦理学家给出的“道德范式”和“伦理范型”而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一个最根本的依据就是,伦理学家自己都难以相信自己的命令,更是难以践行他的命令。   

康德道德哲学的最大贡献,就是给出了指向自己的绝对命令的规范伦理学,如若每个人都遵从自己制定的实践法则,那么一种真正的道德意义上的正义和平等才是可能的。这是真正的“道德正义论”。相反,在我们自己所属的生活世界里,人们时时处处感受到的是,每个人都是命令者,但都是给他者下达命令,自己是局外人、旁观者。即便是下达命令,给予自己的是最低要求,甚或没有要求,甚至是特殊要求,而给予他者的却是最高要求。  

伦理学中的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一点都不弱于公共权力领域里的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这种情形不只是存在于伦理学领域,或许其他学科更为严重。看来,独断论和怀疑论都不是拓展和深化伦理研究的路数,正确的路应该是辩证论。这就是,面对疫情,伦理学该说什么、如何说的问题。      

二、人们日常的陈述与表达有三种:信念、知识和意见   

假如,我们在理论已经完成了每个人都有同等的陈述观点、表达立场的权利的论证,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每一种陈述和表达都值得重视,甚至值得发挥效用呢?这同样涉及到平等权利的问题,即,你有同等的陈述和表达的权利,我同样具有反驳和拒绝的权利,即便你的陈述是正确的,你的表达是合理的。但事实证明,人不可能故意进行错误思考,选择错误方法,造成坏的结果,除非这种坏的结果仅对他者而言,而自己有益,这是典型和非典型的利己者情形。在价值排序上,表现为损人利己和损人不利己。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转述的先哲的箴言:自己有智慧最好,听从别人的劝告行事也好,既无智慧又不听从劝告的人最愚蠢。  

每个人都有表达自己立场和观点的权利,至于人们为何具有强烈的表达欲望,其根源可能在于两点,其一,通过表达获得他者的关注、认同、赞同,以证明自己的存在和价值;其二,通过表达,也有或无意或有意支配他者的意志,因为自己的观点和立场遭到他者的反对、拒绝,甚至批判,总不是一件令人愉快的事情,这是普遍的心理体验。虽不排除拒绝所有人的观点和立场的任性者,此种人要么是无制约的制约者,要么是心理结构失序的人,一个愿意令自己的生活变好的人,总会或多或少地倾听他者的心声、借鉴他者成功的经验和正确判断的愿望,以纠正、矫正甚至改变自己的想法和做法。惟其人的生活需要世界之序和心灵之序,主体间的相互陈述和表达就显得必要和重要了。  

一种陈述和表达被他者认可的程度取决于陈述和表达的正确性程度,即其所拥有的根据和理由的程度,给出根据和理由方式可有两种,普遍明了而无需证明的,结论深奥而复杂的,需要理性论证。就人们给出的陈述和表达的类型而言,约有三种,信念、知识和意见。  

康德说,视其为真在哲学上是一桩重要的事情。信念是那种主观上有充分根据而客观上根据不充分的那种视其为真,即主观上必然而客观上不必然的事情。从程度和范围上看,可有信仰、信念和信心三种情形。对伦理学而言,道德信念乃是重要的事情。它同样是指主观上认其为真而客观上不必然的事情,而就道德信念所意欲成就的事业而言,可有外在的手段之善和目的之善,如我们意愿一个好社会,而一个好社会就是一个和谐社会,从“道”的哲学看,就是遵天人之道而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遵人伦之道而动,实现人与社会的和谐,遵心性之道而思,实现人与自身的和谐。这种和谐依旧是手段之善,遵道而思而行乃为了实现三种目的之善,即财富的积累和公平分配;社会自治能力的提升,每个人都有意愿和能力,也有机会投身于政治行动、社会动员、民间管理,通过公共意志和公共理性创造公共善;每个人都有意愿和能力,也有条件和环境,过一种整体性的好生活。内在形态的道德信念乃指,通过自我意思、自我反思、自我选择,日进无疆,以求道德人格上的“至善”。如果说信念是指向一种手段之善和目的之善的强烈的心理倾向,是一种起于心意以内的意向和意向性,是一种应然,那么将这种应然的意向性变成现实的行动和好的结果,就必须具有完整的知识系统。  

知识是那种主观上和客观上都有充分根据的那种视其为真,它不但对主体是有效的,对客体也具有普遍有效性。就知识的种类可有以追求正确性为目的的科学理性知识,这是拥有逻各斯而又依逻各斯行事的那种知识,科学、沉思、明智、技艺是灵魂把握真从而获取科学知识的主要形式;以追求正当性为目的的实践理性知识,它是虽不拥有逻各斯但可以分有逻各斯的那种视其为真。伦理学作为面向生活世界的实践哲学,它同样需要科学知识,因为没有对主客观都有充分根据的那种视其为真的把握和运用,便不可能拥有实践理性知识,更没有基于这两种知识之上的正确而正当的行动。伦理学要基于科学知识而追求实践理性知识。  

意见,是指主观和客观都没有充分根据的那种视其为真,是一种未经审查、省思的感觉、感受,就其原始发生说,可能是无外部诱因而纯由内部视阈的自我感受而引发的,也可能是在外界有价值、无价值甚至反价值现象的刺激和诱导下而产生的。无论是因何原因产生的感受、体验,还不是意见,仅是一种关系、状态以及对这种状态的内感知,这种内感知就是情绪或情感,一个人可以自知、自明地说,我生成着某种状态,我正在感受着、体验着这种状态。一个会和他者说,我现在正在痛苦中,我情不自禁,我恨之入骨,我心花怒放,等等。如若只是描述性地展现这种内心的状态,还不是意见,它只是一种被陈述或描述的事实,至于这个描述是否就是感受本身,并不重要,因为没有人处在心花怒放的状态下却故意说我恨之入骨。因为,一个人处在何种内心的感受和体验状态,总会通过他的体态语(表情语、手势语、体姿语)而表现出来。当把这种感受和体验结合到外部的某个对象,并把这种对对象的心理倾向表达出来的时候,才是意见。意见是基于心理感受和体验而对特定对象的判断和评价,这种评价可能基于事实、顾及事实,也可能根本偏离事实,甚至根本不顾及事实,也就是在这个意义上,哲学家们才说,现象、感觉、意见是不可靠的。感受和体验无所谓对错,是某种真实,区别只在于它的真实性程度;而意见和评价一定有对错和真假。     

 三、公共危机的爆发,让人们言说表达完全失序   

现在我们假定,人人都有平等的权利进行表达,人们也有强烈的意愿和意向进行表达,以发表自己的意见、陈述自己的观点、表明的自己的立场,那么在人们所处的现实环境里,如若这种环境是稳定的、平静的,甚至是平淡的,人们表达其立场、观点和意见的方式也通常是平静的,甚至是经过些许反思和省察的,而且,被表达出来的意见、情绪、立场和观点,也不会产生“因子风暴”效应,听者也会有相对从容的可能性空间,对他者的意见、立场和观点做适当的辨析、判断和比较,各种“家”也会如常人那样,表达意见、陈述观点。若如公共危机突然爆发,且此种公共危机已逐渐波及到整个地区乃至全国,甚至越过国家的自然地理边界,“冲出亚洲、走向世界”,从而变成了真正的全球性的问题、难题、困境和风险的时候,各种“家”是否像在稳定的社会状态下如普通民众那样表达未经省察和反思的意见、感受和态度呢?显然不是,也不应该。 

原因有三,处在稳定和危机重重两种不同场域下的人们,表达其意见、感受和观点的方式有极大区别。第一,当人们迫切地得知公共危机的发生、性质、后果时,任何一种理论建构和知识解释都会影响人们的认知、判断,引发情绪波动;左右人们的知识取向和行为倾向,引发社会视界混乱,导致社会骚乱、秩序混乱。第二,人们不像平稳社会状态那样,可以对自己意欲表达的意见、立场和观点进行些许的甚至是冷静的省思和自查,而是急于表达,对他者的意见、观点也极易出现断然否定和拒绝,或不假思索地全盘接受,在情绪极不稳定的状态下,极易导致观点摇来摆去、立场不断变换。第三,一如个人在极度愤怒或悲伤的心理状态下,其判断能力极易降低、其选择常常极端那样,在公共危机状态下,极易出现集体性的“恐慌”,就如同在病毒传播过程中出现“超级传播者”那样,在社会心理和群体情绪的变动中,各种被称之为“家”的人就像“零号病人”,以“超级传播者”的权威地位,将其飘忽不定的情绪、情感,“朝令夕改”式地将其“科学断言”快速地传播到每一个渴望得到答案和方案的人那里,从而产生晕轮效应、扩展效应。“最后一棵稻草”不断地变换其主人,致使广大民众的情绪和情感就像“过山车”那样,上下翻飞。  

公共危机的爆发、持续、传播、疫情突变;各路诸侯你方唱罢我方登场,英雄与逃兵同在、官僚与能人同台;权威媒体和自媒体不断推出“重磅信息”、“惊人之语”、“终极结论”,所有这一切组合在一起,就像一部巨型的即时的科幻片,似乎人人都是编剧、导演,人人人都是居中人和观众。此时,人变成了真正的环境的产物,面对不断变化的疫情,不断翻新的信息,日甚一日的信息风暴,人人都有快速表达、强烈表达的欲望。平日沉默寡言的人一改过去的沉默,开开滔滔不绝地讲起了自己的“知识”、“真理”,当了“现场直播”的解说员;往日话语颇多的人突然变成了失语或无语者;往日的打假英雄突然不见其踪影,或许假象过多,或许真假难辨,反倒当起了旁观者,成为了局外人;或许他们超越了当下的混乱不堪,开始收集“情报”、打探信息,以便在“后疫情时代”重操旧业,继续打假,以期改造升级,成为超级打假英雄。乱象丛生,真假相混、善恶相随、美丑相伴,平日里的真善美和假丑恶突然模糊了各自的边界。人性中向善的元素和向恶的种子,瞬间就鲜明起来,爆发起来。      

四、面对疫情,需要伦理学理性的表达信念和知识  

 面对危机、面对疫情,伦理学该如何思考和言说?是情绪化地、非理性地表达意见、情绪,还是感同身受地、义愤填膺地表达赞美、称颂和谴责和批判?还是理性地、有充分根据和理由地表达信念和知识?毫无疑问,后者才是伦理学应有的表达方式。    

首先,语言问题。为伦理学特有的语言体系,包括范畴群和话语体系。在此,我们无意提供一个伦理学范畴表或伦理学词典,而是基于类型学对伦理学“如何表达”这一主题所涉及的问题域指明范畴间的逻辑体系。为伦理学所特有的范畴多半都是分析性和规范性的概念,分析的功能在于描述一个行动是如何发生的,一个性质是如何呈现的,还要分析一个正当或不正当行动得以发生的初始根据。前者运用的是发生学的方法,就像新型冠状病毒是如何发生的那样,谁是病毒源初的制造者和携带者,谁又是第一个宿主,他又是如何成为“零号病人”的?这对寻找病毒的发生、传播、传染、致病乃是最为关键的环节;描述一个行动的原始发生及其运行逻辑,对于判断行动的性质及其引导、控制也同样关键。后者是系统论奠基,即决定一个行动得以发生的核心要素是什么,这对行动的归责极为重要。康德给出了属于其自身的“德性论”:善良意志提供动机;实践理性提供保障;实践法则提供根据和标准。所谓的话语体系,就是伦理学表达其原则、方法、分析、论证、结论的语句。这些语句可以通俗易懂、富有文采,但决不能是情绪性的、随意性的话语。伦理学工作者可以在自制的平台上通俗易懂、富有文采地表达他的立场和观点,也可以满腔热忱地、义愤填膺地表达情感,但作为学科和学说的伦理学所应表达的则是有理有据的分析和论证,而完成这一任务所需要的自然少不了理智感、正义感和同情心,但更需要“诗一般的语言”和“铁一般的逻辑”,需要的是基于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所完成的严密的论证、可信的结论。    

其次,伦理学表述的方式。如果一个宽容的、公正的心态陈述伦理学的表达方式,它内在地蕴含着三种:辩护的、论证的和批判的伦理学。与此相对的是政坛伦理学、讲坛伦理学和论坛伦理学。虽属不同领域,但都是社会所需要的,究竟哪种方式居优先地位,取决于特定场域和权力者集团的治理理念和治理模式。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状态下,伦理学要为任何一个重大方针政策的涉及、制度的制定和行动的开展提供合法性和合理性证明,为它们提供事实根据和价值依据。这对于保持政策、制度和行动的权威性,对于坚定不移地贯彻极为重要。如若伦理学仅仅着眼于辩护和论证,而忽视对科学性和正当性的追问和追寻,那么伦理学就变成了单一的论证工具,就会丢失它的进行科学探索的精神和追求正义的意志。特别是,一当突发性的公共危机产生的时候,一种观点是否正确、一种管理是否合理、一种主张是否正确,都会在对公共危机的认知、判断、防控、消除等等各个环节暴露出来、表现出来;无效的、虚假的观念和管理也会面对危机的过程中得到证明。这就充分证明了,无论是在稳定状态还是在危机时刻,一种需要论证和批判的伦理学是绝不可少的。无论是作为学科还是作为学说,伦理学的终极目的都是积极的、建设性的,而绝不仅仅是无原则性的辩护和毫无底线的谴责。指出不该做什么固然重要,而指明应该做什么才是积极自由。   

基于上述对伦理言说方式自身的省察和批判,接续的工作就是要确定,在公共危机的认知、防控、管理和消除中,伦理学该言说什么,即伦理的认知和论证对象问题。

责任编辑:张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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