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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转载 | 吴飞:数字媒介平台伦理问题与系统治理

2022-04-21 08:15 https://mp.weixin.qq.com/s/jV64-huMryxJ4SdgcTxodw 吴飞

摘要: 数字媒体平台的伦理治理问题, 对数字信息伦理的建设是政府、平台企业和公民共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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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吴飞,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教授,浙大宁理传媒与法学院院长。

1982年,科尼利厄斯·卡斯特里阿迪斯(CorneliusCastoriadis)指出,“人类”无法接受“无序(Chaos)状态”,无序如同深渊令人颤栗。人类所遭遇的无序常常是人类加诸自身的。比如科技的加速一方面提高了人类建立秩序的能力,但同时一次又一次地将人类推进混乱的边缘。数十年前,原子裂变让人恐慌,而今天Bit又在改变度量尺度,给人带来的前所未有的无序感。方兴未艾的全面数字化浪潮又将人推进深渊边缘:数字化变革改变了人类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方方面面,人类的日常生活被因为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技术重新定义并改造了,生物技术与智能技术一旦联手,便具有了将人类从大地上抹去的能力。一批全新的垄断性的互联网企业——苹果、亚马逊、谷歌、Facebook、Twitter、微软、腾讯、阿里巴巴、字节跳动等企业突然成为了资本竞技场,它们是政治经济之外的新权力来源。这些平台将虚拟世界与实体世界融合起来了,改造了时空结构,建立了“网络共和国”。而在元宇宙世界中,这种融合将会变成无缝连接了。


伦理学研究的是人类的美好生活如何可能的问题,指向的是苏格拉底所提出的人类最值得过的那种生活。当代的伦理理论必须思考人类如何与技术良好相处的问题,因为,机器人和人工智能、新的社交媒体和通信技术、数字监控技术的兴起,正在改变人类的生活方式。那么这些数字技术对人类的美好生活来说是挑战还是福利?目前与人类遭遇的数字平台主要包括:(1)数字基础设施平台,包括主要操作系统和应用商店平台,如苹果、谷歌、微软等;(2)国民生产和社会生活服务平台,如钉钉、大众点评、去哪儿、携程、优酷、滴滴打车、高德地图等;(3)数字媒介平台,如Facebook、Twitter、微信、抖音、微博等;(4)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平台,如亚马逊、阿里巴巴、京东等等。本文将重点分析第三类平台,即数字媒体平台的伦理治理问题。因为社会因沟通而存在,数字媒体平台就是网络化社会得以形成的基础。


数字媒介平台遭遇的伦理问题


虽然“技术不会推进道德理想,也不会忍受(endure)道德判断”[1]。但媒介固有的物质结构和符号形式发挥着规定性的作用,塑造着什么信息被编码和传输,如何被编码和传输,又如何被解码。[2]唐·伊德(Don Ihde)分析过特定的知觉技术如何塑造现实被体验、被阐释的方式。克里斯蒂娜·罗森(Christine Rosen)在研究技术对人类关系的影响时提出了“自我展示”这一术语。她指出,新技术“鼓励的不是品味的培养,而是恋物癖的麻木重复。它们促成了所谓的‘自我铸造’,即对个人品味的完全个性化和极其狭窄的追求”[3]。当然,数字技术加强了社会连接,丰富了人与人之间沟通的渠道,形成了一种不同于现实生活的数字世界。数字技术提供了新的可供性(affordance),让更多的参与者的声音可以被听到,[4]人们得以在虚拟领域中实现公共互动和信息共享[5]。“在物理基础设施薄弱的社会中,连通性将使人们能够建立企业,参与在线商务,并在一个全新的水平上与他们的政府互动。......公民参与将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因为任何拥有移动手机和互联网的人都能在促进问责制和透明度方面发挥作用。”[6]社交媒体具有社会性(sociality)和聚合性(connectivity)的生产特点,平台用户除了制作自己的内容外,还会分享、转发或转推他人的帖子。社交媒体平台已经为新的意见领袖赋能,并扩大了其目标受众的范围[7],但也使得一些内容能够以病毒传染的方式迅速传播[8]。虚假信息、诈骗、色情、恐怖、憎恨、暴力与诽谤等等充斥在虚拟的数字空间中。数字平台就是一个双向加速器:增强了人与人之间理性对话的潜能,为民主参与提供了新的机会,但也放大了人与人之间的偏见、冷漠、愤怒与仇恨,传播了大量的虚假信息,甚至会引发社会动荡。具体而言,数字媒介平台正遭受到如下伦理困境:


(一)“数字野火”:信息失真与虚假报道


亚里士多德将诚实(aletheia)确定为基本美德。康德也认为,如果没有对诚实的普遍期待,那么在与他人的互动中获得繁荣是不可能的。问题是“假新闻”“伪新闻”和“虚假信息”是新闻传播活动中难以消除的顽疾。严肃的新闻机构都未能处理好,难以想象没有受到新闻专业主义训练、缺少新闻传播素养的公民新闻提供者会在社交媒体上能有更好的表现。2016年,牛津字典将“后真相”列为年度词汇,表明信息传播中真实、诚实问题的严重性。社交媒体平台一般是基于UGC模式建立起来的,缺少传统媒体中的信息把关人,每一位用户都可以生产和传播信息和评论,这就为谣言和虚假/恶意信息的迅速传播创造了环境。信息失真,傀儡账号、另类事实、谣言或恶意活动会对个人或团体的声誉造成极大的损害,是以有学者称之为“数字野火”(Digital Wildfires)[9]。一项研究表明,2016年美国大选期间,Facebook上排名前20位的假新闻无论是分享量还是评论量,都远超排名前几位的真实新闻的数据。最常见虚假信息也许平台添加“真”和“假”标签就能让用户识别,但不少虚假信息往往是真假参半的,如将一个准确的事实放在一个精心编制的错误语境下,或者在一张真实的照片上标注虚假说明,如疫情期间一张“中国加油”雪地画,有的标注在大连,有的标在武汉。更何况还有那些使用语言和算法方面更隐蔽的操控。


(二)沟通受阻:“回音室”与群体极化


交往理性的核心是“论辩性言语的不受约束的统一是达成共识的力量”,是人类生活中的“中心经验”。[10]问题是,其一,真正的理性对话并不是主流。皮尤研究中心(Pew Research Center)的研究表明,社交媒体平台不仅不能可靠地促进公开的公民对话,而且常常抑制这种对话。这主要体现在社交媒体用户通常比非用户更不愿意与他人讨论有争议的政治问题,无论是在线还是离线。 “86%的美国人愿意就[有关问题]进行当面交谈,但只有42%的Facebook和Twitter用户愿意在这些平台上发布有关信息。”[11]其二,在数字平台上,往往容易出现“回音室”“过滤气泡”和“网络巴尔干化”。社交媒体平台能够“放大和升级在线下发生的社会进程,或者是通过其设计能力促成的特定方式,这也使得这些平台容易被操纵”。[12]有时平台还会出于自己的利益去屏蔽了公众的监督。[13]在互联网数字空间中,网络社群则更多地是基于个性化的兴趣爱好、价值理念、目标利益等连结起来的。人们以兴趣为基点,在互联网空间中编织起各种“圈子”,呈现出“圈子化”的传播机制。[14]如“饭圈”就是依赖文化纽带、感情规训并且接受商业资本介入的类组织群体。[15]数字空间的圈子化是一种抱团取暖的救赎现象,各种圈子会基于各种不同的社会事件和利益诉求进行交流讨论。互联网环境中的个体,倾向于寻找与自身观点、价值取向相同的团体,并在群体互动中将对立情绪升级到仇恨的程度[16],这导致了“回音室”“过滤气泡”和“信息茧房”效应的产生。当对立双方存在明显情感抵触或相互厌恶,便导致社会极化。[17]普渡大学计算机科学教授Eugene H. Spafford预测:“由于政治和意识形态导致的巴尔干化仍将在 2035 年造成信仰和信息孤岛。有些人会拥抱知识和分享,但太多人会代表倾斜和受限的观点加剧了两极分化。许多这些空间中的材料将被不符合其信念的人视为(正确与否)错误。这些两极分化的社区在监管健康、金融和犯罪问题方面将进一步挑战政府。在获取信息和资源方面,富人和穷人之间的数字鸿沟可能会扩大。跨境宣传和犯罪将是一个主要问题。”[18]权力乐于操纵情绪而不是鼓励理性的平等的对话,因为他们更易于在公众之间的愤怒、仇恨、偏见和谎言中获益。特朗普在指责主流媒体充满假新闻的同时,自己制造了更多的假新闻,但其支持者不但不去查证,反正指责那些事实核查机构的报告结果。


(三)算法偏见与歧视


虽然法国哲学家Jacques Ellul指出,技术的性质既不能忍受“任何道德判断”,也不能容忍在技术人员的工作中“插入任何道德”[19]。但早在 1996 年,Batya Friedman 和 Helen Nissenbaum 就指出人类偏见能通过各种方式融入机器过程[20]。技术不是中立的,它投射了发明者的价值偏向,但更重要的是使用者的立场。不同的数字平台会基于商业或政治的目的,以平台架构和算法中嵌入了某些价值观。在计算机领域,有一个常用的缩写词GIGO意思是“垃圾进,垃圾出”(Garbage in, Garbage Out),有人用了一个类似的词BIBO来表示“偏见进,偏见出”(Bias In, Bias Out)。[21]巴蒂娅·弗里德曼(Batya Friedman)和海伦·尼森鲍姆(Helen Nissenbaum)认为算法存在三类偏见:先在偏见、技术偏见和突发偏见。先在偏见的根源在于社会制度、实践和态度;技术偏见产生于技术上的考虑限制;突发偏见产生于使用环境中,源于社会知识、人口或文化价值观的改变。[22]如平台会根据消费者的数据资料向其提供不同的产品、服务或价格,这种“偏见算法”会造成不公平或歧视性的结果[23]。如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孙金云带领团队发现,使用苹果手机和非苹果手机的用户,在使用网约车时价格会有较大的差异[24]。算法歧视已经引发了不少诉讼,并导致拟议的立法要求公司评估其算法对准确性、歧视、隐私和安全的影响[25]。算法歧视涉及到三个伦理方面的问题:算法的公平性、算法身份的污名化和隐私。近年来,有关“算法责任”(algorithmic accountability)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甚至谷歌、微软和腾讯这样的技术公司也参与进来了,比如腾讯提出了“科技向美”“音乐向美”的理念。


(四)个人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问题


现代数字技术为优化用户体验带来了无限的可能性,但这种高度定制的内容的便利性和效率是以一个重要的代价为基础的:即,平台对我们个人数据的收集和访问。人们在诸如Facebook、微信和今日头条这样的数字空间中“自愿”透露越来越多的个人信息,开放了自己的亲密圈子,以前被认为是私密性的信息现在被甩到数字平台上。比如,为购物,我们不得不填写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详细的地址,甚至还要标上我可能在家的时间等等,我们所有的消费行动,都被有目的地归类和分析,结果是我们的消费偏好、消费习惯也便暴露无遗了。据报道,Uber对顾客和司机都使用了他们所谓的“上帝视角”实时追踪系统。平台收集个人数据,有的旨在提高服务质量,有的则想控制用户,或者将用户信息作为商品出售。不少数字平台公司对隐私采取了轻视的态度,因此数据泄漏有时发生。如2018年3月,有报道称英国政客营销企业剑桥分析公司(Cambridge Analytica)不当访问了8700万Facebook用户的数据,并且根据这些数据帮助一些政客竞选美国总统。大规模的数据挖掘、全球性的数字监控和算法分析,让公众只能在数字世界里裸奔,只有那些强大的权力拥有者才能获得在数字领域的隐私保护权。


(五)伤害性与反智性言论


技术既赋予了行动者网络自由表达的权力,但也会放大分歧和矛盾。“其匿名性、隐蔽性的特征为民粹主义的进一步蔓延提供了土壤”[26]。公共话语的权力掌握在个人和数字中介机构手中,恰恰是引起了人们对线上言论自由的关注的源头[27]。近几年,Facebook上出现了令人不安的直播视频,YouTube上出现了种族主义视频,Twitter上出现了仇恨言论。中国的社交媒体上,同样出现大量的网络欺凌事件。苏珊•雅各比著在《反智时代:谎言中的美国文化》一书中虽揭示了美国社会在传统媒体时代与新媒体时代都存在反智反理性的思想,但其研究表明在互联网普及,尤其是手机普及后情况更为严重。因为在数字传播时代,人们之间虽然加强了联系,但阻碍了深入对话的机会,人们习惯了用拇指发言,而不是使用具有反思性的大脑去交往。这对培养、维护和繁荣公民的美德,包括沟通正义、揭露真相的勇气、文明与理性对话都是严重的障碍。


数字平台的伦理的系统性治理构想


物联网、机器人、生物识别、说服技术、虚拟和增强现实以及数字平台会涉及大量的伦理问题,包括隐私、自治、安全、人类尊严、正义和权力平衡[28]。2017年春天,蒂姆•伯纳斯•李(Tim Berners Lee)在为开放社会基金会的持续目标发言时,透露了他对网络作为服务人类的工具的未来的三大担忧:对我们的个人数据失去控制,错误信息在网络上容易传播,以及政治广告活动现在直接针对用户的隐蔽方式[29]。目前人们已经广泛关注到了在隐私和数据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如欧盟和中国先后出台了多项相关政策和法规。但还有一些重要的议题并没有得到广泛的讨论,诸如歧视、自主权、人类尊严和不平等的权力平衡问题虽然也有人关注到了,但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层面,这些议题还需要给以更充分的研究。有学者批评说:“科学家和工程师在处理技术的社会影响方面表现出令人尴尬的天真和浅薄。政治家们在指导或管理技术实践的过程中,受意识形态假设的驱动,而不是知识的驱动。而普通公民和消费者对主导日常生活的技术实践和社会现实都严重缺乏了解。”[30]Nick Couldry认为,准确、真诚和关怀不仅是媒体实践的道德规范,而且是需要在其中培养的美德,他写道:“如果我们同意媒体......是人类现在遇到的生活条件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跨大尺度的复杂的相互联系的生活世界,那么媒体就有理由成为有助于人类卓越的实践的一部分。按照媒体的独特目标很好地进行媒体实践,从而使我们总体上能够通过媒体很好地生活,这本身就是人类卓越的一部分”[31]。数字平台公司既拥有压倒性的市场能力,又拥有一定的影响政治行为的能力,因此监管已迫在眉睫。这需要所有行为者——市场、国家和公民社会的共同努力,以建立一个可持续的、值得信赖的全球平台生态系统。


(一)政府主导建规立法


网络信息内容良莠不齐,网络虚假信息、网络诈骗信息、网络色情信息、网络恐怖信息、网络憎恨信息、网络暴力信息、网络诽谤信息等大量充斥网络,一些新兴的信息技术如深入伪造、智能算法等被滥用于网络内容的生产和传播,制造热点事件,形成网络舆情,对网络舆论环境和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等领域形成了挑战,如果应对不利,那么网络信息和舆情的负面作用会对公共管理及公共政策产生冲击,危及社会稳定,影响政府公信力。一些国家甚至利用社交媒体煽动“颜色革命”,危及他国国家政权。目前,对于网络信息内容的治理受到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如欧洲各国非常重视隐私与数据保护,提出了删除权。德国通过了反对社交媒体中假新闻和仇恨言论的立法,要求媒体公司删除此类内容,否则将面临巨额罚款。如德国监管机构对谷歌非法存储电子邮件、密码和其街景车从家庭无线网络收集的图像处以14.5万欧元的罚款(罚款金额相当于该公司年利润的0.005%)。美国推出了清网计划,防止公民被污染信息环境的影响,中国更是全方位建章立规,如2021年8月,《个人信息保护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最近国家网信办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旨在“推进算法分级分类安全管理,有效识别高风险类算法,实施精准治理。”巴西采用了像Mudamos这样的平台,使公民能够提出立法,并且正在系统地和持续地用于“群众法”,即使普通公民能够参与立法过程。2017年12月,Facebook宣布它将开始在赚取广告收入的国家预订广告收入,而不是将其转到众所周知税收负担更低的爱尔兰。脸书自己的解释是,该公司需要向政府提供更多的透明度,并向社区提供当地产生的销售和收入的更多可见性,但这更可能是欧洲立法者对全球数字公司增加税收的未决威胁的结果。中国台湾创造了一个“ParticipationOfficers Network”培训官员日复一日地以更加对话的民主参与形式与公众合作。拜登政府 2021 年 7 月的 OMB 征求意见以探索更公平的公民参与形式可能预示着对技术的更大投资以实现持续的公民参与。随着算法和其他自动决策系统在人们的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显然有责任确保对它们进行充分的评估,以消除可能不利于少数群体或边缘化人群的偏见。基于此,2022年2月初,美国参议员罗恩-怀登(Ron Wyden)、参议员科里-布克(Cory Booker)、纽约州众议员伊维特-克拉克(Yvette Clarke)提出了《2022年算法责任法案》。这些探索是有价值且有益的。


(二)强化平台的伦理责任担当


数字传播平台占据了信息传播的新枢纽的位置,用户、信息、服务汇聚在平台上,平台因之具有了 “中介权力” “瓶颈权力”等地位,具有了新型的“守门人”(Gatekeepers)角度。巴尔金教授将在线服务提供商定义为“信息受托人”[32],由于在线服务提供商从其终端用户那里获得敏感信息,更应该受到额外的监管。比如要求社交媒体平台提供“谎言”按钮或自尊因素,使用户能够表明帖子是否可信或值得信赖;或鼓励并要求用户负责任地发帖等等;或要求算法推送价值观和态度不一致的信息给用户以防止信息茧房和社会极化等等。数字平台的作用是非常大的,有研究表明,通过调整用户新闻提要中正面和负面信息的数量,他们能够在用户没有意识到的情况下影响他们的心理状态[33]。是以“平台在进行生态治理,引导、规范用户行为等方面要承担更为主动、积极的责任”[34]。皮尤研究中心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至 18 日进行的一项新调查显示,大约 56% 的美国人认为大型科技公司应该受到比现在更多的监管,68% 的人认为这些公司在经济中拥有过多的权力和影响力。最新调查表明,认为应该加强监管的人在统计上显著增加,高于 2020 年 6 月的 47% 和 2018 年 5 月的 51%。[35]


从功利主义视角看,数字平台企业当然会首先关注自己的营利,但培养有美德的用户对社会,进而对企业来说也是有益的,因此平台企业可以积极奖励扩展的道德叙事方面的消费(比如热搜主要推送积极性的、建设性的内容,或者是健康的批评与监督性的内容,而不推送那些纯粹私人性的内容),激励健康的阅读习惯(比如平台可以基于软件判断为花时间认真阅读长篇文章的人发表评论,或者给更大的消费折扣)以及引导有同理心的互动,而不是短视性地以沉瘾的算法和内容来迅速获得经济上的收益。2018年3月有人披露剑桥分析公司被非法允许挖掘5000万Facebook用户的私人资料后(这些资料随后被用于通过政治广告影响个别公民),Facebook股票应声下跌。不过,一些数字平台企业经常对监管其平台上发布的内容没有兴趣。例如,Twitter只是在人们对该平台提出强烈的高调投诉之后才推出了“报告滥用”按钮,Facebook则一直对隐私数据保护一直不太上心。在线约会网站OK Cupid的联合创始人Christian Rudder在回答媒体关于他的公司是否曾想过聘请一位伦理学家来咨询他们对用户进行秘密实验的决定时,开玩笑说:“为了每年10万美元而整天绞尽脑汁?......不,我们没有想过这个问题。”[36]因为大多数数字平台公司关心的是营利,他们将人性还原为营销的人口统计学和心理统计学,针对数据分析来吸引更多的用户和更多的广告更多的利润,而不是责任、幸福或公共利益。英国下议院报告批评了社交媒体公司,称他们“躲在仅仅是'平台'的说法背后”,否认对其网站内容的监管责任。报告还促使社交媒体公司“对自己的网站及其运作方式更加透明”[37]。社交新闻网Reddit有一个明确的道德准则是值得肯定的,比如他们要求用户“记住人类”,“根据质量而不是意见进行修改”,“寻找内容的原始来源”,以及“在投票前真正阅读一篇文章”。[38]


(三)培养公民的信息伦理素养


凡是官员说是的,我们理解为非;凡是官员说非的,我们理解为是,有人用“鸡蛋情绪”来表征中国网民这种情绪性的站队行为。这种心态,虽有为弱者壮声的勇气,但未必合乎正义。数字公共领域作为公民生活和公共讨论的新空间受到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护,但无法解决精细的质量、访问和权力问题[39]。但整体而言,中国公民的数字实践尚未呈现较高的交往理性特征,缺乏理性的言论容易出现观点的对立与极化,使得“理性话语共同体”的建构更加困难。在实践推理中,人们随时可能因为理智上犯错而误入歧途,如未能充分了解自己的处境,或者过分依赖那些未经证实却广为流传的结论。[40]社会学家Barry Wellman和技术研究员Lee Rainie倡导新的“网络化个人主义”(networked individualism),认为它是一种注定要产生一个更有教养、更有创造力、更有生产力、更幸福的社会的力量[41]。这种自由主义的观点充满着乐观的想象,但人类朝向美好的数字生活前进的道路上一定充满斗争和困惑的,是需要广泛的数字行动者网络共同维护和努力才能达成的。如关于新社交媒体对青少年影响的实证研究越来越支持所谓的“富人更富”的论点:那些已经具备成熟的社会能力,并且已经获得高于平均水平的社会辨别力、同情心、关心、自我控制、社会勇气和信心的年轻人往往会茁壮成长,并从新的社交媒体实践中获得重要的好处。相反,缺乏社交能力的年轻人,或报告有高度社交焦虑或孤独感的年轻人,不仅在网上的积极体验较少,而且在许多情况下,似乎由于他们的新媒体习惯而遭受更多的焦虑和孤独。[42]数字平台给了人们广泛参与讨论的机会,但如何让平台正向赋权于人并非易事。也许社会需要建立一系列有着公众参与信息传播活动的伦理规则,比如要求公众不传谣不信谣,不发表反智性的观点,不利用数字平台作恶,要培养和发展他们彼此的“交流美德”:如诚实、耐心、宽容、平等和富有同理心。对于那些恶意公民,可能考虑建立黑名单制度。因为,只有知情的、受过教育的民众才能同时满足义务论和功利主义的愿景,这也就界定了数字时代公民义务。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明确指出社会和网民的治理主体地位,通过建构公众能动性参与理论并提出政策建议。


数字平台的伦理建设是一项艰难的系统工程


荀子在《君道》篇中有言:“君者,善群也。”[43]那何谓善群呢?荀子接着写道:“群道当,则万物皆得其宜”,这里的“道”主要是指“礼义”之道。“礼义”之道所指者乃社会的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从个人修养角度,就是孔子要求的“克己复礼”,是孔子谓子夏曰:“汝为君子儒,无为小人儒。”[44]数字化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技术或者已经进入我们的身体(例如,通过大脑植入),或者在我们之间建立起联系(通过Facebook、微信等社交媒体),一些智能技术对我们的了解越来越多(通过大数据和情感识别等技术),并能够不断学习表现得更像我们(社交机器人、虚拟人类表现出了很强的智能行为,并能开始模仿人类的情感情绪)。数字技术正在建立与人们更为亲密的技术网络,平台成为一种新型的权力,提供了各种新的可能性,但也挑战了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传统伦理理论思想包括义务论、目的论和美德论三种不同的路径,每一种理论思考对数字平台治理来讲,都是有参考价值的。在实践运作中,没有必要固守一种理论传统,只要对秩序的建立是有帮助就是可以接受的。本文认为,对数字信息伦理的建设是政府、平台企业和公民共同的责任。


平台驱动社会性对人的促逼和订置正以一种更隐蔽的方式进行着,给社会带来了可怕的政治经济、生态环境和伦理道德的风险。如Facebook发布了美国几乎一半的新闻,但却一直拒绝承担“媒体公司”的责任。机器算法取代专业记者和编辑的把关人角色,正在颠覆历经百年才建立起来的新闻专业主义和职业伦理的初步共识,如何引导平台向善是一项紧迫之事了。但这并不是说需要采取一种反市场化的态度来面对数字公共领域之权力变化。至少到目前为止,人们并没有发现一个比商业化数字平台更为有效地让普通公民实现民主参与的路径。


目前最大的问题是,数字空间迎合了安抚自我,而不是考虑是什么让生活过得更好。资本支配的数字媒体平台的算法,以个人的点赞、评论量或提及(如“看一下”)作为内容分发和推送的依据,与亚里士多德提出的美德友谊的那种深度人际互动的数字空间没有建立起联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加强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提升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数字化智能化水平”,这对数字平台的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如要求数字平台有责任把好言论关,有义务删除各种伤害性和反智性言论,这与表达自由要保护的价值是一致的;要求平台提高算法的透明度,防止新的网络精英对舆论的控制,增加边缘性群体在数字平台上的可见度;要求平台为公众参与制定自己的规则,从而提供了一个更有保障的在线公共领域;要求数字媒介平台运用“智能算法+人工干预”等方式,推送更多的正能量信息和主流价值观的内容,以达到“将人工智能运用在新闻采集、生产、分发、接收、反馈中,用主流价值导向驾驭‘算法’,全面提高舆论引导能力”。[45]数字化对公共价值是有影响的,我们在数字生活和数字实践中,如何有效地保障这些公共价值将是政府、平台和公民们的共同责任。要使网络空间成为一股清明的向善的力量,就需要在我们开发、使用和监督技术的方式上发生社会转变,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和社会公众,都要将公共利益置于私人利益之上。公共部门有责任建立社会控制,以促进技术的善用,而不是剥削和操纵;大部分在线互动都集中在几个大型社交网络(Twitter、Facebook、Instagram)上,因此在线讨论的空间去商品化需要推进;每一位公民要学习和适应生活在开放的信息空间中,但要培养自己区分真实与虚假、信任与不信任、循证与问责的能力。我们相信,在数字化社会中,保护公民的权利的开放政府将比利用数字技术镇压公民权利的政府更强大;支持推动数字文明建设、让技术向善的公司也更容易成功;支持真实、真诚的数字行动参与的公民,比那些无思的网络暴民会得到更大的尊重和影响力。


责任编辑:吴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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