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转载 | 高佳 李伦:认知增强技术的伦理问题
摘要: 聪明一直是人类追求的目标之一,特别是在知识被视为资源和资本的现代社会,认知力越来越被视为一种提升人竞争优势的核心竞争力。在新兴技术背景下,人类已经不再满足于传统的营养供给、教育等认知增强手段,而是渴望一种更高效、更深刻的认知增强方式。融合了生物医学技术、认知技术等高新技术的认知增强技术为人类改造内部自然开辟了新的途径。然而,因其是对人体进行的一种技术改变,有关认知增强技术的一系列伦理问题引起了国际学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什么是认知增强?认知增强与认知治疗之间有没有明确的界限?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为认知增强技术提供了哪些技术手段和增强方式?
作者简介
高佳,湖南理工学院政法学院讲师
李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中心教授,人工智能道德决策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
文章来源
《伦理学研究》2018年第4期
关键词
认知增强技术;伦理问题
聪明一直是人类追求的目标之一,特别是在知识被视为资源和资本的现代社会,认知力越来越被视为一种提升人竞争优势的核心竞争力。在新兴技术背景下,人类已经不再满足于传统的营养供给、教育等认知增强手段,而是渴望一种更高效、更深刻的认知增强方式。融合了生物医学技术、认知技术等高新技术的认知增强技术为人类改造内部自然开辟了新的途径。然而,因其是对人体进行的一种技术改变,有关认知增强技术的一系列伦理问题引起了国际学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什么是认知增强?认知增强与认知治疗之间有没有明确的界限?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为认知增强技术提供了哪些技术手段和增强方式?
一、从认知治疗到认知增强
“认知增强”最早源于“认知治疗”,“认知治疗”的目的是恢复人体的正常机能,而“认知增强”是一种提高健康人认知功能的医学干预手段,且很多学者通过区别“治疗”与“增强”来确定认知增强的概念。然而从此角度来为“认知增强”下准确的定义比较困难。正如汉森(Hansson S.)所指出的“认知治疗”与“认知增强”的区别是相对的、模糊的,因为疾病这个概念在生物学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而是在很大程度上由社会价值观所决定的[ 1 ]。迈克尔(Michael C.)认为,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增强”与“治疗”的区分不清晰,因为并没有所谓“正常功能”的统一标准,因此难以在功能的修复与增强之间划清界线[2]。
哈里斯 (Harris J.) 认为凡是增强都是有益的,他指出:“无益处,非增强”,他认为增强就是较之前更完善、更进步,否则就不能称之为增强[ 3 ](P139)。博斯特罗姆 (N.Bostrom) 和森德伯格 (A. Sandberg)将认知增强定义为“通过改善或放大内部或外部的信息处理系统来扩增或延长智力的核心能力”,而智力的核心能力是由获取信息能力的感知力、选择信息能力的注意力、描述信息能力的理解力、保存信息能力的记忆力以及用信息指导行为能力的推理和协调能力所组成,认知增强技术的干预就是在这些能力的任一方面进行[4]。邱仁宗在讨论人类增强的伦理问题时涉及了认知增强的概念,他认为认知增强是一种技术手段,即通过技术克服人体目前的限制达到增强人认知力和情态的目的[ 5 ]。刘玉山认为不论使用传统的手段还是现代的认知增强技术,目标人群不管是病人还是健康人,只要提高了人的认知力就可以被称之为认知增强[6]。
总而言之,多数学者将认知增强定义为一种有益的,能使人更健康、更聪明的技术手段。然而,以琼斯(Jones R.)为代表的学者却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他们认为增强并非总是有益的,并指出:“记忆力的提高是好的,但同时增强对疼痛、光照等的敏感度则不利于人整体行为能力的提升。”[7]因此,还有很多学者认为“认知增强”的概念只是一个名称,并不包含内在的价值判断。虽然就目前而言,关于什么是“认知增强”国内外学者的意见并没有统一,但可以肯定的是“认知增强”与“认知治疗”之间有着明确的道德界限,因治疗的目的是防治疾病,是社会普遍接受的,而增强的目的是“推进自身功能超过物种特有标准或正常范围”[ 8 ],是医学侵入到了非传统领域。显然,伦理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了“认知增强”。
会聚技术等新兴技术的发展为认知增强提供了更高效、多样化的干预措施和手段,就目前而言,认知增强技术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认知增强药物。认知增强药物又称“益智丸”或“聪明丸”,是通过药物作用于人脑的信息处理过程以达到提高认知力的目的。关于认知增强药物的争论大多集中在药物的副作用、成瘾性及强制问题等方面。
第二,基因干预技术。基因干预技术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以优生为目的的基因选择技术,即通过遗传筛选来提高“未来人”认知能力的基因选择技术。智力的遗传特征早已被生命科学所证实,以优生为目的的基因选择技术通过避免那些存在智力缺陷的基因,并对具有高智力特征的基因组进行筛选,以达到通过遗传选择来增强认知能力的目的。另一类是通过改变人体正常基因以达到增强人认知能力的基因修饰技术。基因修饰技术,即通过对与认知功能相关的基因进行修饰、剪切或诱导突变等方式来增强认知力[9]。与基因选择技术不同的是其干预对象不是生殖细胞或早期胚胎而是体细胞,技术作用客体是能充分实现知情同意的健康个体,因而基因修饰技术的伦理争议要少于基因筛选技术,但该技术所具有的价格昂贵、高效性等特点可能引发社会公正问题。
第三,神经刺激技术。神经刺激技术包括经颅磁刺激和深部脑刺激,深部脑刺激是一种入侵式的认知增强技术,尽管增强效果好,但对身体的长期影响还不确定,并且技术风险较高。卡多什(Kadosh R. C.)和莱维(Levy N.)等指出非侵入式神经刺激技术增强认知力会引发安全、人格尊严等一系列伦理问题[10]。
第四,电子机械增强。电子机械增强是通过在健康人体内植入电子机械设备,以提高人记忆力、感知力、注意力等为目的[11]。唐娜(Donna Haraway)的“我宁愿成为一个 Cyborg,而不是女神”[ 12 ]的宣言引发了国内外关于人体内植入器械以提高人体功能的热议。将与人体生物相容性较高的纳米器械植入健康人体后,便可大大提高人的认知力,这些超微型电子器械能够有效提高大脑接受、储存和运输信息的效率,扩增大脑的容量[ 13 ]。例如,微型电子芯片可以有效增强信息检索和处理能力。
第五,复合性认知增强技术。复合性认知增强技术是纳米技术、大脑神经刺激技术、基因增强技术等多种技术的综合运用,是融合了纳米技术、生物医学技术、认知技术、信息技术四大技术的会聚技术在人类增强领域的应用和发展。利用复合性认知增强技术可以实现人机交互、人脑计算机扩增等,从而有效增强人自身的能力,特别是认知方面的能力。但其中纳米技术、生物技术等本身的不确定性将使复合性认知增强技术的技术风险成倍放大,从而弱化人的自决能力,加剧已有的安全、健康、公正等伦理问题,甚至产生新的社会伦理问题。关于认知增强技术伦理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健康与安全、平等与公正、自主与尊严、社会价值观以及美德等问题上。随着会聚技术等高新技术的发展,认知增强技术将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伦理挑战。
二、健康与安全问题
安全问题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也是认知增强技术所要面对的重要伦理挑战。人体的结构和功能非常复杂,目前的科学技术也没能完全掌握大脑的所有机理,又由于个体的差异性,不同的人将产生不同的效果和副作用,且缺乏技术增强效果和副作用的大量数据,特别是复合性认知增强技术等新技术的数据。认知增强技术所引发的安全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技术风险。每种类型的认知增强技术具有不同程度的技术风险,技术风险的评估需要基于大量的数据,甚至有些风险很难在短期内做出准确的预估。例如,通过干预生殖细胞和早期胚胎以提高“未来人”认知力的基因选择技术存在技术安全方面的问题。大量数据表明很多基因对认知力的不同方面均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且与认知力有关的多数基因在作用过程中显示了高度的协作性,智力实际上是由一系列复杂的协作基因与环境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所决定的[14],因此仅通过干预与认知相关的个别基因来提高认知力的方式并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目前,利用基因技术提高认知力的增强技术大多仍处于实验阶段,存在一定的技术风险和不确定性,我们认为在获得大量安全数据和确立有效的预防机制之前应禁止此类认知增强技术。又比如深部脑刺激这种入侵式的认知增强技术虽然临床使用效果较好,但技术风险较高。卡斯(Kass,L.)等坚决反对这种形式的认知增强技术,在《治疗之外:生物技术和追求幸福》的报告中,他认为应禁止该技术用于非治疗目的,指出人有智慧体会到该技术恶的属性。
第二,副作用。认知增强技术作为一种生物医学技术手段,不可避免地对人体存在一定的副作用,甚至是长期的、潜在的副作用。例如,认知功能正常者在年轻时服用认知增强药物能获得短期效果,但晚年时则更易受到认知力降低的负面影响[15]。而要想完全掌握所有认知增强技术潜在的、长期的副作用还需要大量的实验数据,且存在一定难度[16]。因此,鲁库那里(T. Iuculano)指出对认知增强技术的研究绝不能忽视认知副作用的问题,例如通过经颅磁刺激提高记忆力是以牺牲其他方面的认知能力为代价的[17]。Ritalin(利他林)提高了空间记忆能力的准确性,但也伴随着与其他记忆相关的大脑区域活性的降低[18]。特别是在复合性认知增强技术等新技术中,纳米材料进入人体后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不确定,甚至对身体会有长期的健康隐患。格里利(Greely,H.)指出如果忽视认知增强技术可能带来的副作用问题,那么该技术将会带来一系列严重后果[19]。正如戈尔德贝尔格(Goldberg)所说没有任何技术是绝对安全的,当某种干预是不可逆的,且长期的副作用难以准确评估时,谨慎就显得尤为重要[20]。
第三,成瘾性。认知增强的成瘾性主要表现在生理和心理两个方面。在生理方面,正如葛兰农(Glannon W.)所强调的那样,服用认知增强药物确实对健康有潜在的危害,存在上瘾的风险[21]。哈奇姆(Hazem Z.)认为使用认知增强药物的人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上瘾和被动使用认知增强药物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22]。格里利指出,认知增强药物在西方大学校园的使用率高达 16%,有些地方的使用比例甚至更高[23]。古德曼(R. Goodman.)认为认知增强药物形成了一种“默认使用的文化”[24],因缺乏监管越来越多的人在日常生活中通过认知增强药物来提升认知力和情态,如某些重要的聚会或社交活动,甚至产生了较强的心理依赖,认为不服用此类药物将无法在关键时刻表现出色。中西方文化的频繁交流易使这一现象传入国内,认知增强技的日益普及使认知增强的伦理研究与相关政策研究显得较为迫切。
三、平等与公正问题
公正作为一种评价社会制度的道德标准,始终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价值。现代社会认知力的优势作用越来越明显,因此认知力与机会均等有着密切的联系,机会作为社会基本善的一部分理应被平等地分配。但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社会资源分配存在马太效应,只有部分人才能通过认知增强技术进行认知增强,从而导致了社会不平等现象的加剧,特别是复合性认知增强技术等新技术将造成人未出生就具有不同认知体质的不公正现象。沃尔普(Wolpe,P.R.)指出,在使用认知增强技术的过程中易引起分配公正问题,进一步扩大精英的优势[ 25 ]。贾瑞卡(Garica)和桑德勒(Sandler)分析了人类增强技术不仅是能否促进社会公正的简单问题,而是将增强技术投入社会使用后更容易影响公平的结果[26]。邱仁宗对人类增强的不同方面进行具体分析并指出,就人类认知增强方面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其可能破坏公平的社会制度[ 5 ](P37)。李伦等指出,认知能力是社会平等的重要基础,而认知增强涉及了认知障碍者的机会平等、非治疗目的使用中的公正问题等,并进一步指出认知增强技术在使用中应遵循区分原则[27]。
虽然很多学者都赞成焦尔达诺 (Giordano)的观点,即越富裕的人越有能力获得认知增强技术,而那些可能最需要它的穷人则少有机会,这导致了社会差距的扩大[ 28 ],而森德伯格和卡亨(Kahan)却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他们认为尽管在忽略监管的情况下使用认知增强技术可能加剧不公平现象,但这并不是一个必然结果[29]。实际上,认知增强技术作为一种人类增强自身的技术手段能缩小甚至拉平天赋较低者与天赋较高者之间的差距,正如卡基奇(Cakic)所说,因受基因、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本身就不存在所谓的公平竞争,认知增强技术还有利于减少不平等,因为那些最需要增强的人将从中获益最多,而本身认知力较高的人获益较少或根本不会受益,甚至会受副作用的不利影响[ 6 ]。这就是说认知增强技术如能被公平合理地分配是能够促进社会公正的。正如瓦格纳(Wagner,G.)所指出的那样,无论认知增强技术究竟是有助于或不利于社会公平,都取决于社会对公平竞争环境的构建,及广泛地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30]。博斯特罗姆和森德伯格分析了认知增强技术是否存在公正问题主要取决于相关政策法规和价格,公共政策和法规可以通过抬高价格、限制准入,或通过支持弱势群体的广泛使用和补贴准入来减少不平等[31];亚当斯(Adams,H.)更强调为了公平合理地使用基因增强技术应根据分级制度来区别对待不同性质的基因增强方式[32];尼古拉斯(Nicholas S.)还通过调查发现公众更在意如何公正合理地使用基因增强技术,并强调了确立相关制度的重要性[33]。
值得注意的是认知增强技术作为一种认知增强手段与教育的关系非常密切,上面已经提到认知增强药物在西方大学校园中的使用率较高,很多学生甚至教授将其作为一种“学习工具”来获得竞争优势。以古德曼为代表的许多学者认为认知增强药物给教育带来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公正问题,因为认知增强药物作为一种“手段善”可能会成为对竞争者造成不利的恶手段[34]。还有通过电子器械的认知增强,因植入器械物极其微小,能使佩戴者在他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取他人的信息,当其应用于重要考试、职业竞聘等竞争环境下时则不利于公平竞争。为了有效避免这一问题,我们认为应在考试等竞争环境下禁止使用认知增强技术,并对违规者给予严厉的处罚。只有这样才能促进认知增强技术的合理利用,提倡真才实学从而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而在平时的学习或工作中使用认知增强技术应持宽容态度,因为该技术只是帮助使用者提高了理解、掌握、运用知识或信息的效率,而不是直接获取信息或赢得竞争。正如刘玉山等认为认知增强药物给高等教育带来的公正等问题并不能为禁止使用该药物提供有效的论证[35](P114)。
四、自我、自主、尊严
认知增强技术的干预措施涉及人脑、人心和人体等,认知增强技术的发展将人由未知变成已知,由多样到统一,由多变到可控,使人越来越具有“工具性”,而非“目的性”,易使人失去自我,丧失自主与尊严。
第一,自我认知。认知能力与自我意识紧密相连,自我意识即自我认知,因此认知增强的干预可能不仅影响我们的大脑,还可能改变个体的自我意识和个性。很多学者在讨论认知增强技术时往往将其与整容手术相比较,两者有许多相似之处,如都存在一定的技术风险、副作用、不可逆性,以及都是一种增强行为,一个增强认知力,一个提升外在形象,甚至有人提出应参考整容手术的监管模式来构建认知增强技术的监管体系。然而,事实上改善一个人的大脑功能远比提升其外貌更复杂,整容手术只改变了人的外表而没有触碰到自我意识这种更深层次的东西,而认知增强技术对人脑的干预可能导致人个性核心特征的变化,如自我认知、自我体验等。马斯林(H. Maslen)等人提倡人们应对认知增强技术所涉及的自我意识问题给予重视,如认知增强药物可能会削弱一个“真正的”自我,或者改变自我[36]。约翰逊(Johansson V.)等认为应按照我们的天性自然而本真地去生活,那些试图将我们从本性中抽离的事物在道德上是受质疑的[36]。
第二,个人自主与人的尊严。个人自主即自我管理或自我支配,指个人的行为不受他人的干涉,能够不受外界限制做出符合自我意愿的选择。人有尊严是因为在世界万物中唯有人拥有至上的价值地位,突出人的尊严即肯定人具有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殊价值,康德认为人始终是目的,不应完全成为他人甚至是自己的手段或工具。因此,尊重自主就是将他人作为目的去尊重,弱化甚至是侵犯个人的自主权是一种将他人作为工具的行径,贬低了人的尊严,使人物化。例如,通过对生殖细胞和早期胚胎进行非医学目的干预,以增强“未来人”认知力的基因选择技术则是一种将未出生者客体化的行为,是对未出生者自主权的侵犯。我们完全支持哈贝马斯的观点,即个体生命有其存在的意义,这种内在价值不应随外在功效、他人意志等有所增强或减弱[37]。父母为使孩子在将来的竞争中取得优势而迫使其使用认知增强技术,这就会导致如博斯特罗姆和森德伯格所说的未成年人及失能者自主选择权及认知能力价值弱化等问题[38]。以优生为目的的基因干预技术限制了个体对生命方式的自主选择,父母将孩子视为具备不同认知体质的产品,使其丧失尊严。因此,禁止通过改变生殖细胞基因的方式来增强认知力应成为生命科技发达时代的一项新的道德命令[39]。
第三,强制问题。有数据显示认知增强药物能明显降低急诊医生因睡眠不足而导致的医疗事故率,那么医生是否也有增强的必要?马斯林等认为假如认知增强技术在降低职业风险方面安全有效,那么从业人员使用认知增强技术则是必需的[40]。如果正如奎格利(Quigley M.)所说从事某些职业的人有接受认知增强的道德责任[41],这可能导致强制问题。被迫使用认知增强技术所导致的强制具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直接的,即因工作或某种特殊情况需要而强迫使用认知增强技术,如军人、特工等一些特殊从业人员。美国空军飞行员会通过服用modafinil(莫达非尼)来提高工作效率和战斗力。另一种则是间接强制,即布朗克(H.Blank.)所说的迫于竞争压力而使用认知增强技术所导致的强制问题[42]。为在竞争中获得优势,竞争对手使用认知增强技术会使竞争者有使用该技术的压力,从而被迫选择该技术。舍默尔(Schermer M.)通过对实例分析指出认知增强药物在实际应用中确实存在自主性问题[ 43 ],强制是对个人自主权的严重侵犯,正如布什(S. Bush.)所说现代科技的发展为人类提高自身提供了无限可能,而技术使用的自主问题也应该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44],因此认知增强作为一项新技术应接受伦理道德的洗礼,应受伦理道德的监督与制约[45]。
应用认知增强技术时应坚持尊重自主原则。尊重一个自主者,即获得其知情同意,对相关人员进行认知增强的知情同意主要由以下几个要素构成:第一,信息的告知要充分。在进行认知增强之前,告知使用者关于增强的目的、增强的方式、预期利益、技术风险及潜在副作用的充足信息。第二,理解。经过相关专业人员的解释、帮助,使技术使用者理解增强的目的及其可能承担的风险。第三,决定。在充分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特别是在把握了技术风险和副作用等关键因素之后,最后自愿做出是否进行认知增强的决定。尊重自主意味着承认个人的自主选择权,使人具有区别于他物的无上尊严。
五、社会价值观与美德问题
随着认知增强技术的不断进步,很多人放弃了勤奋、努力等美德,而致力于利用认知增强技术寻求赢得成功的捷径,这是否会导致畸形、扭曲的社会价值观?
第一,勤奋与坚韧。当一个人通过使用认知增强技术就轻易地获得竞争优势,那么勤奋、坚韧也不再是其追求的目标[46]。当我们能坐着缆车快速升向山顶看日出,是否辛勤探索、努力攀登的过程就不重要了?如果目的是看日出的话答案是肯定的。同样的道理,如果为了出色完成某项任务,如高效地创作一篇论文,运用认知增强技术确实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勤奋、坚韧等美德可能弱化。教育工作者可能不再致力于提高学习效率的教学方法的研究,而是帮助学生获取认知增强药物等其他认知增强工具。但是,如果我们的目标再大点,如攻破一项重大的科技难关,或取得自然科学领域的重大发现,仅依靠认知增强技术这一认知工具是无法取得以上成就的,毕竟非凡成就的取得从来都不是轻而易举的,真正的成功源于勤奋,也唯有勤奋和努力才能助我们攀上人生的巅峰。因此,勤奋、坚韧始终是我们提倡的重要美德。马斯林也指出,认知增强技术是否存在美德弱化问题取决于其能否帮助个人实现其自主目标[47],这也说明认知增强技术能帮助人更好地发挥自身潜能,从而最大程度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第二,自信与自负。认知增强技术能增强人处理复杂工作的能力,特别是认知增强药物,其作为一种神经类药物能增强人的情态,改善人的情绪,增强人的自信感。就算是经历了多次的失败,哪怕面对再大的困难,在服用了认知增强药物后,都较易产生良好的自我感觉,使人在短期内重获信心。这种良好的心理状态是否能成为自信的基础?所谓自信是对自身能力的肯定,深信自己一定有能力实现自己所追求的目标。这就是说,自信应建立在对自身能力的准确评估和客观规律的正确把握上,在一次次的失败中总结经验教训,完善不足,调整方式,从而实现目标。因此,失败后存在一定的挫败感并不是坏事,还能促使我们反思自身,有利于深化对事物的认识。相反,失败后还自我感觉好,自觉能力强,只会导致自己过高估计自己的自负,从失败中一无所获。在认知增强技术的使用过程中应避免自负,才能收获真正的自信。
第三,诚信与欺骗。有观点认为利用认知增强技术所取得的任何成就都是不真实的,甚至是一种欺骗[48]。如果认知增强技术被用于竞争环境下,为了在竞争中获胜,使用该技术则是一种像作弊那样的欺骗行为。生物保守派更以此为由反对认知增强技术。然而,如果只是将认知增强技术作为工作或学习的工具,这么做是否背离诚信?答案是否定的,也更不能因此构成对认知增强的绝对反对。运用认知增强技术提高学习或工作效率并不等同于考试作弊这样的投机行为,况且竞争环境下使用该技术所存在的诚信问题,也可以通过建立公平、有效的竞争机制及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得以解决[49]。正如古德曼所说,增强的道德属性不能仅基于笼统的判断,而应对增强的不同目的和类型加以区分,当所涉及的活动是非零和时,当结果的重要性远超于过程的重要性时,认知增强技术应该被容忍[50]。
六、认知增强技术的伦理政策
现代认知增强技术的最大的特点在于新颖性和不确定性,新颖性不仅仅是技术本身的创新,还意味着在伦理上的新挑战以及治理模式上的革新[51]。因此,学者们对认知增强技术伦理问题的研究不仅仅局限于发现问题,还包括探寻合理的政策和有效的措施来解决问题。
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社会必须对不断增长的认知需求做出响应,这就需要对认知增强技术进行前瞻性的规范和治理,制定出一个基于大量数据且有相关专家和利益相关方提供的合理的政策,而不是等问题激增后再做应急反应。格里利认为应加快相关认知增强的研究、制定专业参与政策、促进公众理解等政策机制[52]。他还提出了四种类型的政策优先事项,其中包括:第一,加速建立一个关于健康个体的使用、收益和相关风险知识库的研究项目;第二,为那些使用认知增强药物的群体提供专业的应用指南,或为与认知增强药物使用者共事的人提供专业的指导;第三,由医生、教师等为公众提供理解认知增强技术的公共教育;第四,将新兴的社会规范和有关安全、风险的信息纳入到新法规的修订[53]。认知增强技术的相关政策可以是宽容的、肯定的、监管的或禁止的。卢克(Lucke)等在《使用神经药物进行认知增强:政策和监管问题》一文中具体分析了认知增强药物可以采取的几种政策或监管模式,主要包括:第一,放任政策。一些生物伦理学家主张对药物增强采取放任政策,且应为人们获取认知增强药物提供便利,而无需惩罚那些非法获取认知增强药物的人[54]。当然这一政策存在安全隐患,还易导致医疗资源的浪费。第二,市场监管。认知增强药物的获取方式可以参照烟酒的市场监管,烟酒的使用受征税、年龄等限制,此方法也同样适用于认知增强药物的获取。第三,许可使用。给那些对认知增强药物的副作用充分知情、并为有增强需要的人颁发增强许可证[55]。对此,杜比莉积(Dubljevic,V.)提出了一种抑制模式,即用户可以获得许可,并先支付有关增强效果和副作用的培训费用,并通过考试来证明是否合格,最后才能注册为增强用户并获得相关的医疗保险[56]。第三,处方监管模式。处方监管模式的目的是有效管理那些对健康有负面影响的认知增强药物。处方监管模式可以有效避免药物的滥用,只有医生才能开出经过安全测试的药物且数量有限[57]。除了以上三点,还有认知增强药物的标识外使用,禁止所有认知增强药物的使用等,其中禁止所有认知增强药物使用的政策与竞技体育的反兴奋剂政策有相似之处,有一系列确定物质的测试制度,并对检测出的使用者进行严厉的惩罚。
因各国的技术发展水平和具体情况不同,没有哪种政策是普遍适用的,然而布朗克 Blank 指出,我们在制定认知增强技术的相关政策前都需重点考察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应对每种认知增强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风险系数进行系统的研究,将其作为政策制定的前提和基础。他认为提前预测和评估该技术的社会影响或可能存在的风险是一种将公共利益考虑进来的重要措施。几乎所有类型的认知增强技术都需加强健康个体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有效性、可行性等的研究。佛里尼(Forlini,C.)等也指出在制定相关法规之前需先解决一个关键问题:认知增强技术是否安全有效?这就需要对认知增强技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临床试验,或者最低限度地进行纵向健康调查以监测使用中的副作用[58]。第二,政策的制定应考虑到对个人决策的影响。就目前来看,各国政府对个人在医疗领域的决策干预普遍持谨慎态度,但仍可通过税收、批准许可、项目投资等方式间接地对个人决策产生影响。第三,政策的制定应考虑到认知增强技术投入社会使用后的最终影响和结果。认知增强技术是否加剧了社会不公?是否为社会带来了巨大利益?这些都需要基于明确的数据,并以此为依据来制定相关政策[59]。为了能给相关部门提供制定政策法规的可靠信息,认知增强伦理问题的实证调查研究不断涌现,马什(Mache S.)等采用定量分析的方法调查了 1053 名德国大学生使用认知增强药物的频率、原因以及个体差异性[60]。这种研究方法能够获得认知增强技术使用者、利益相关者及公众对该技术的看法,为政策的制定提供一定的参考。
由于市场一般是被利润所驱动,所以健全监管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技术管理乐观主义认为,只要能对该技术进行有效的监管,确保其使用过程中的有效性和公平性,认知增强技术就能够为个人和社会带来巨大利益。然而,有学者认为由于技术的飞速发展使监管的有效性值得怀疑。马克里迪斯(Makridis,C.)认为技术的快速进步与法律、社会和经济管理体系的缓慢发展之间的差距给政策制定者和技术管理者带来了重大挑战[61]。技术管理怀疑论认为监管的实际效果主要取决于是否具有技术监管的相应社会机构,而不是只规范技术本身。因此,沙尔威兹 (Sarewitz,D.) 和卡拉斯(T.H.Karas)认为应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机构,其能提供有关认知增强技术社会影响的专业评估,有利于健全管理体系,加强临床实验的监督[ 62 ]。总之,相关部门有责任确保技术使用的安全,并制定出合理的政策和严格的质量控制标准,保证认知增强技术的合理应用。
然而,国内有关认知增强的伦理政策研究较少,我们应结合我国科学发展的实际,将认知增强的伦理政策研究置入我国社会的宏观框架中,综合考虑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全面审视认知增强技术在应用中所产生的一系列伦理问题,确立切实可行的伦理原则和相关法规,从而为我国高新技术的管理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决策依据。
基金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复合性认知增强技术伦理问题研究”(17YJC720006);湖南省社科成果评审委员会课题“会聚技术发展下认知增强技术伦理问题研究”(XSP17YBZC075);湖南省教育厅一般项目“纳米认知增强的伦理问题研究”(17C073)
责任编辑:高佳 李伦